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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业务税收筹划分析.docx

****投资基金业务税收筹划分析

企业运作方式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

就现阶段****业务模式主要倾向于有限合伙型,故此次分析主要围绕该类主体在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的解读、税收筹划方面做分析报告。

一、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的解读

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注意:

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还应区别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在于是否主营业务)

3.“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

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当有限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企业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所得,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

(2)北京地方政府出台了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A.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减免,之后三年减半征收;合伙制股权企业中,符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股权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同时,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

----依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等文件。

B.对股权投资企业给予了注册补贴,规定了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依据

C.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办公用房开支规定了补贴标准。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

----依据

二、税收筹划分析

基于上述税收法律政策的解读可以发现,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合伙人缴纳税金时需要以企业年度经营所得(利润)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如无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将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所得额,对每个合伙人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1、税收相关规定

(1)在计算年度经营所得(利润)时,聘用行政办公人员或业务提成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成本,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以月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数低,适用税率低。

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及其本人和家庭费用不得计入成本。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税率和“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以年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数高,适用税率高。

(3)聘用行政办公人员或业务提成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A.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税率3%;速算扣除数0

B.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C.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

D.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

E.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

F.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5505

G.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13505

(4)合伙人所得税税率表:

A.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0

B.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750

C.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0

D.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9750

E.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

可以看出,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和适用税率的不同,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高于聘用行政办公人员或业务提成人员,由此产生税收筹划的需要。

2.聘用行政办公人员或业务提成人员税务筹划:

聘用行政办公人员或业务提成人员的税务筹划主要应考虑的问题:

一是聘用行政办公人员或业务提成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个人收入相关,纳税额与个人收入是同方向正比例变化,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因此要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像年终奖之类的收入要变为月奖,避免大起大落;二是要注意边界收入,防止临界点档次爬升。

3、合伙人的税务筹划:

合伙人的税务的处理较为复杂,合伙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与个人的收入相关外,还与公司整体的成本、费用相关,且为反比例变化,这里采用的是用会计核算的办法来归集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公司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准予扣除的损失-税金)+(合伙人提成收入-合伙人费用支出)]*预定的个人分配比例;

为了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公司层面的各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正确核算,对资产进行恰当处理。

(1)收入的会计处理:

基本原则要依照税法规定,应作为应纳税收入的要计入收入,不该计入的就不要计入,投资公司的业务比较单纯,一般情况下只有“管理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很少,所以,在税务筹划时只需注意将不该作为应税收入的收入不要作为应税收入,以缩小课税基数。

(2)因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一定要全部计入成本。

此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是税务筹划的关键。

我国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准予从收入中扣除、限定从收入中扣除、不准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研究这些项目,膨胀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数,是税务筹划的基础。

A、准予税前列支的项目主要有:

成本的直接支出、间接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利息支出、低值易耗品支出、保险费支出、修理费支出、税金支出、租赁支出、开发费用支出、资产支出、坏帐损失支出、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

B、限定扣除项目:

招待费、捐赠赞助、自然灾害损失、意外损失

C、不准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

罚款、滞纳金

根据税法的规定,税务筹划的项目只能在准予列支项目方面多做工作,要做好作细会计核算。

具体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措施:

(1)成本费用的筹划:

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应当保证与公司的经营收入、业务活动有关;且支出时要取得合法凭证,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入账,这就要求在会计处理工作中严格把关,如业务招待费抵扣额受税法的双重限制,尽量控制,其抵税效果较差。

(2)业务提成处理,合伙人提成收入的30%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团队人员等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抵扣。

(3)固定资产的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只要不低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其所计提的折旧均可税前抵扣,所以,固定资产要做到按期足额按现行税法提折旧。

其次合伙人本人名下的车辆发生的费用及资产折旧不准税前列支,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由公司购买车辆,相应的车辆费用就可以合理做到税前抵扣。

以前个人已经购置的车辆,可以考虑与公司签订车辆租用合同,公司支付的租金仍然可以税前抵扣。

(4)员工工资福利及附加费,现行税法的最大改变就是合理的员工工资、福利及附加费用均可税前抵扣,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抵扣有其特殊性,即其工资不准税前抵扣,但聘用业务人员及其团队其他办公人员的合理工资奖金均可税前扣除,可以适当将合伙人所得以人员工资的名义发放,可以合理合法的税前抵扣。

同时依据税法规定的比例,定足额计提教育经费2.5%、工会经费2%,应付福利费14%等,并安排使用支出。

(5)待摊费用要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年限期核算摊销,全额计入费用。

(6)有些可扣除项目税务部门是要求事先报批的,所以一定要完善报批手续,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报废等。

(7)适度负债,因为任何企业的正常借款利息均可税前抵扣,当公司规模扩大,就需要进行资金的投入,如购置办公用房、适时进行装修改造,这样可以适度借款抵税。

如果这部分资金由合伙人自己出资不仅将会影响其本人的资金收益,同时也丧失了公司利息抵税的收益,故不可取。

本人认为,合伙人制度的税务筹划空间很有限,这就需要在充分理解国家税务相关政策的同时,主动获取国家或地方对私募投资业务的鼓励政策,同时在核算环节提高财务核算的质量,单据、会计处理都要规范清晰,必须按照税法所列举的项目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以便汇算清缴时有序调整,避免查账后补缴税金和税务罚款的风险。

税务机关执法时出于职业习惯总会存在怀疑,规范清晰财务账会消除他们的大部分怀疑,同时财务负责人要维护好税务机关的工作关系,齐心协力给企业创造良好宽松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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