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矿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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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矿企业

工矿企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矿企业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1.3.3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4反应迅速、协同应对。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装备建设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4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3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4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突发一般和较大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县)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县)区行政区、跨市内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处置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无锡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无锡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长或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市发改委、安监局、经贸委、国资委、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公用事业局、消防支队、气象局、人防办、财政局、民政局、医院管理中心、总工会、新闻办、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和有关市(县)、区政府,以及驻锡部队、武警无锡支队等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医疗救护、救援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宣传报道等八个应急工作组。

(见附件10.1)

  2.2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研究、部署、指导全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2.2.2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预案,统一部署和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2.3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正确判断灾情性质,分析人员生存的可能状况,根据灾情制定抢险方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2.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2.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2.2.6对事故单位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顿指令;

  2.2.7组织事故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2.2.8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事故公告,稳定社会秩序。

  2.3应急工作组职责

  应急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由副总指挥牵头,市经贸、安监、公安、环保、交通、建设、卫生、质监、人防办、财政等市有关部门、军分区和事发地市(县)、区政府组成。

负责现场组织协调,调配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

  2.3.2抢险救灾组。

由市公安(消防)、安监牵头,市环保、质监、建设、气象及安全专家,事发地市(县)、区政府等组成。

负责拟定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收集事故灾害信息,分析事故起因、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并提出下一步抢险救灾方案。

必要时经军分区协调驻锡部队、武警支队增援抢险救灾。

  2.3.3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市(县)、区政府牵头,市公安、民政、卫生、经贸等部门及发生事故企业组成。

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

  2.3.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医管中心、药监等部门,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发生事故企业等组成。

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相关药品、器材,迅速开展医疗救护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治;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3.5救援保障组。

由市交通、经贸、国资、民政、公用、供电、各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发生事故企业等组成。

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供应,组织抢险救援物资、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及时运送到指定位置;负责涉及的水、电、气的切断与供应。

  2.3.6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发生事故企业、有关保险公司等组成。

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负责财产损失核定与保险理赔等工作。

  2.3.7事故调查组。

由市安监牵头,市监察、公安、质监、建设、总工会等部门和市检察院组成。

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2.3.8宣传报道组。

由市新闻办牵头,市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

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组织发布新闻稿件。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目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计划。

  市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依据行业标准判断灾情变化趋势,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市国资委参与市属国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相关企业的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加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

  市卫生局、医院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负责事发地防疫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和卫生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药品、器材,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监测情况;负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协助做好职工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涉及通航水域、航道及港口码头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涉及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负责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物倒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建筑物倒塌事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并参加事故调查。

  无锡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指导自来水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地区的自来水供应;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无锡气象局负责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参与雷电、静电引起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

  市人防办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通讯保障;充分利用人防通讯装备,迅速赶赴现场,为指挥部提供通讯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安排落实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的临时救助,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及遇难亲属的安抚工作。

  市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

  市新闻办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修复损坏电信设施;无锡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市(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组织,负责启动本级政府的应急预案;负责事发地或周边危险环境居民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

  2.5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我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协调、指导机构,执行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及其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无锡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全市事故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向指挥部及时提出处置建议。

  3预警预防

  3.1监测预警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加强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

企业要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监测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确保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和日常化。

  3.2重大监测信息报告

  企业发现重大危险源监测信息发生异常等,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信息,经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3预警级别和发布权限

  根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发布:

  3.3.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3.3.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3.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长签发。

  3.3.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由市(县)、区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后发布。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及时做出判断,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

如果事故不需要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关闭应急响应;如果事故达到预警级别,要迅速通知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如果事故预警级别达到Ⅰ或Ⅱ级,由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3.5预警结束

  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由市政府决定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4事故报告和紧急处置

  4.1报警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报告110以及当地政府、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单位和部门接到发生较大级(含)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事故单位可越级上报至无锡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信息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接到较大级以上事故(含)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分管市长,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

必要时市政府应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4.3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当地政府和先期到达的公安(消防)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扑救,全力控制现场事态,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

  4.4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应急响应

  5.1预案启动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启动本预案后,要迅速组成现场指挥部,通知成员单位,实施本预案。

(见附件10.2、附件10.3)

  5.2指挥协调

  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市突发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指挥中心的指挥。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周边城市和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3信息资源采集

  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开展信息资源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

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4现场处置

  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做出决策,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应当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指挥部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省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5.5医疗卫生救助

  市和市(县)、区卫生部门,医院管理中心、药监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调集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设备,抢救伤员,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6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

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指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人身伤害。

在对灾情及时做出分析后,由指挥部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事故现场。

  5.7群众安全防护

  指挥部负责组织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

  

(1)确定在应急状态下职工、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和转移。

采取逐户逐人的方法告知,确定群众知晓并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

  (3)确定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开展气象预测、大气和环境监测工作。

  (6)加强治安管理。

  5.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指挥部组织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主要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气象条件变化对事故环境的影响,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发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后果,以便科学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

  5.9现场秩序管理

  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5.10信息发布

  由市新闻办负责组织,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

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11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

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事故调查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6.3保险

  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6.4总结评估

  事发地市(县)、区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保障措施

  7.1装备保障

  各地、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

同时要掌握本地区、本专业救援装备及物质储备情况,整合救援装备资源。

  7.2队伍保障

  各市(县)、区政府要大力建设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

  7.3基础设施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和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4救援物资运输保障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要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管中心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

药监部门要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7.6资金保障

  工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测预警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一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7社会力量动员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7.8宣传和教育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矿企业,要加强对周边人群的针对性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潜在的危险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7.9应急救援的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建议。

高危企业要依法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奖惩

  8.1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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