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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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料汇编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料汇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通过考试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确认和参加考试以及成绩查询的方式、资格证书申请的程序,详见、海关总署和各考区的考试公告、各直属海关行政许可公示以及有关通告、通知等,亦可通过拨打各考区、各报考点海关对外公布的考试咨询电话获得相关资讯

考试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

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附件1:

附件2:

附件1:

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

□□□□□□□□□□□□□□□□□□

准考证号:

考试成绩:

学历:

特此声明:

本人经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特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并对申请时提交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

 

签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

代为申请颁发委托人的报关员资格证书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其它:

委托时限:

自年月至年月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月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的公告(2010年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0年第66号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见附件)。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在考场信息表上签名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第四条 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副证打印内容为准。

第五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的15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考生可以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考试工具书进入考场。

必需的文具包括:

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仅限使用蓝黑色或者蓝色、黑色的墨水、油芯),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第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

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寻呼、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信息存储、读取、播放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

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交监考人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和考试工具书,或者启用专用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时,考生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件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第十条 分发试卷、答题卡后,考生发现试卷有错页、缺页、漏印、叠印、字迹模糊等问题,或者答题卡有污皱的,可以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就试题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分别在试卷和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栏内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准考证号填涂栏”内,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考生不得在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做特殊标记。

第十三条 考生答题时,应当用2B铅笔在答题卡“答案填涂栏”内填涂答案,不得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第十四条 考试如有计算题时,考生可以在试卷空白处进行演算。

第十五条 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

(七)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因考生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答题卡无法判读或者判读结果失准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的;

(二)未填写、填涂试卷和答题卡个人信息,或者填写、填涂内容有误以及格式不规范的;

(三)未使用规定用笔填涂答题卡答案,或者答题卡答案填涂格式不规范的;

(四)因考生原因致使答题卡损毁、污皱,无法判读的。

第十八条 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验收试卷、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

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试卷、答题卡后,考生方可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的公告(2010年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0年第65号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见附件)。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则〉的通知》(署教发〔2006〕50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报关员资格考试考生、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其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

考生有考试过程中未被当场发现,事后经查实的作弊行为,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五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二)项所列行为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情形,按照两卷及以上答案错同率标准确定,具体技术指标由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制定、调整。

评卷专家组在阅卷过程中甄别确定的答案雷同情形成立的考生名单,应当经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认定后报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有考试作弊行为以及按作弊论处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在《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违规情况记录表》)“违规事实”栏内如实记载其违规事实、情节,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可以对考生用于作弊的器材、材料及相关试卷、答题卡等采取必要的保全证据措施,并将查收的涉嫌作弊证据在《违规情况记录表》“违规事实”栏内作出记录。

考生应当在《违规情况记录表》上签名,如考生拒绝签名或者已经离开考试现场,在场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记录表》“备注”栏内写明情况,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后,《违规情况记录表》及有关证据,经海关督考人员审查确认后,报送直属海关。

第七条 海关根据《违规情况记录表》作出的取消违规考生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决定,由海关督考人员向其宣布。

第八条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或者按作弊论处的行为,海关拟对其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应当同时将认定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书面告知该考生(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以及救济途径,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条 处理考试违规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保存3年。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直属海关应当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海关处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海关撤销报关员资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1

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

考区

考点

考场、座位号

姓名

性别

准考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监考人员签名:

               年月日

 

考生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

关【】号

年月日,你在考区考点考场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过程中,

(此处写明考生违规行为情形)

上述事实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我关拟给予你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

如对上述认定事实有异议,你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关陈述、申辩。

 

(印)

年月日

………………………………………………………………………………….……….……...…………….

送达回执

本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告知书》(关【】号)一份。

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关【】号

年月日,你在考区考点考场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过程中,

(此处写明考生违规行为情形)

上述事实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我关决定:

□取消你本次考试资格□责令你即刻离开考场

□取消你本次考试成绩□你于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我关申请复核,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年月日

………………………………………………………………………………….……...……………….……

送达回执

本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关【】号)一份。

签名:

年月日

2010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第一章、第二章)

说明:

本大纲中,应当掌握、熟悉的内容以“★”号标记,需要了解的内容以“☆”号标记。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报关概述

★报关的概念

★自理报关

★代理报关(含义、直接代理报关、间接代理报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申报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任务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

☆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海关的管理体制(垂直领导体制、海关设关原则)

☆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的概念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

★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四节 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的概念

二、报关员资格

★报关员资格取得

三、报关员注册

★注册条件

★注册程序

★注册的变更、延续

★注册的注销

☆重新申请注册

四、报关员执业

★报关员执业范围

★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报关执业禁止

★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五、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

★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概念(含义、性质、分类形式、管制目的、管制特点)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许可制度管理范围

☆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技术实行限制或者禁止管理的目的及原则

★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含义、范围)

★限制进口货物管理(许可证件管理、关税配额管理)

★限制出口货物管理(配额限制管理、非配额限制管理)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含义、范围)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制度组成、管理目的、职责范围、管理范围)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组成、管理目的、管理形式、管理期限)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的签证机构

★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程序(申请形式、申请材料)

★报关规范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范围

★管理部门

★报关规范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范围

★管理部门

★报关规范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申请形式、申请材料)

★报关规范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管理范围

★办理程序

★报关规范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报关规范)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报关规范)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证件(证件种类、各类证件管理范围划分)

☆报关规范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药品进口指定口岸管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一般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管理范围

★管理部门

☆办理程序

★报关规范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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