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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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电钻、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非防爆工具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油气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
(一)联合站(包括油气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等)、集气站、采气平台、污水处理点、接转站、油气泵房、临时储油点、装卸油作业点、钻井井下作业场所;
(二)原油管线和天然气管线两侧10米以内,距采油(气)井口、单井油罐、露天油池、污水池、污油池22.5米以内;
(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受限空间以及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管材等的维修场所。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按照《________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六条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罐区、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在用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在用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在用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场内的加热炉、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等动火。
(7)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作业申请人持作业许可证和作业方案,按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的顺序审核,报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或业务主管处室批准。
现场作业批准人由生产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一级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不超过8小时,延期不得超过8小时。
实施一级动火作业时,属地单位必须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二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罐区、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原油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动火。
(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储罐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6)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7)输油(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作业申请人持作业许可证和作业方案,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或业务主管科室批准。
现场作业批准人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二级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不超过8小时,延期不得超过8小时。
实施二级动火作业时,属地监督必须全过程监督。
(三)三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区、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由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或管理班组实施方案审批,属地主管实施现场审批。
三级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原许可作业时限、延期后时限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第七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第八条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作业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九条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一切室外动火作业。
第十条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采取有效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可燃气体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当封严盖实。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
一级动火时,作业现场应当向地方有关部门请求,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气体检测点应有代表性。
第十三条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记录气体监测数据(附件)。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间隔不应超过30分钟,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连续气体监测。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当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一处动火点至少有一人进行监护,并填写监护记录。
动火作业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申请人、批准人批准,严禁无监护人动火。
第十六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采取防曝晒措施。
在受限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当放置在受限空间外面;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当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十七条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十八条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停止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第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必须进行吹扫和置换,打开通风口或人孔,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操作坑还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第二十一条各生产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实际,在生产界区内非防爆区域中的相对独立场所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
动火申请单位要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区域所在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许可手续。
固定动火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
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设置警戒线。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动火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原《________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_油字〔2015〕14号)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
20__年_月_日)
附件:
关于印发《________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__安委办〔2018〕6号
公司各单位、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专(兼)职消防队伍在火灾预防工作中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涉油气高风险动火作业现场消防监护和消防条件确认,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油气高风险工业动火作业现场消防保障措施的通知》(安委办〔2018〕4号)要求,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1.动火作业前,必须安排消防力量到作业现场全过程执行消防监护任务。
动火作业属地单位应与消防力量共同针对已识别出的火灾风险,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灭火救援措施或方案。
2.动火作业属地单位应按照作业许可管理履行审批程序,并把落实消防监护力量和确认现场消防条件作为动火审批的前置条件。
3.具有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属地单位实施二级以上动火作业时,辖区消防队应当安排至少1台泡沫消防车到现场全过程执行消防监护任务,并对动火消防条件进行现场确认。
4.无所属专(兼)职消防队伍,且无可依托专职消防队伍的属地单位实施二级以上动火作业时,应当安排至少2名志愿消防队员,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现场全过程执行消防监护任务,并对动火消防条件进行现场确认。
5.三级动火作业时,动火组织单位应安排至少1名志愿消防队员,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现场全过程执行消防监护任务。
6.本补充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