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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本格式(同名15935)

武汉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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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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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课题研究背景

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与民法尽管已经实现了分野,分别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各自独立的品格,存在明显的分界,但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大基础性规范,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性,使得两者之间的交错成为可能。

考察司法实践,在诸如侵权类纠纷、合同类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金融类纠纷等各类案件处理中,我们也常常会发现,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会以不同形式呈现,并给司法实务带来了困惑,以致实务界发出了“寻求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佳司法途径,是刑民法学家共同的课题,也是刑民法律工作者共同的责任”。

非法占有概念虽存在于民刑两个部门法,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不可能完全的独立于民法之外。

而目前,对于非法占有的理解,出现了民刑两个部门法中不同的理解,有学者机械的夸大化了其中的区别而忽视了其中的共性。

同时人们对于其的理解出现了分歧。

这使刑法在定罪量刑中出现了难以认定的问题。

本文以民刑视野对非法占有进行考察,分析比较了“占有”、“非法占有”在两个部门法中各自的功能、作用以及构成与分类等,试图找出它们的共性与区别,并分析其成因。

二、本课题研究意义

同一个事实、同一个生活现象,如果采用不同的视野起点观察它,也就是观

察的角度不一样的话,那么,所看到的事物、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一样的。

本文主要以占有概念的比较为核心,以民刑不同的视角为定位来对占有概念进行理论梳理。

在民法的视野下研究占有概念,就要对占有进行价值评判,对那些能够与法律规范竞合的占有状态的内在规定性进行理论说明。

民法以维护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为目的,以实现公平正义之价值为追求。

民法源自罗马法的“市民法”,是私法的范畴。

私法是涉及个人福利的法,它直接以个人福利为最高原则,从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入手,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界限。

民法是私法也是人法。

近代民法是绝对的个人本位的法,现代民法是个人本位兼顾社会,因此,决定了民法拥有自己独特的视角。

首先,民法注重私人利益的保护。

民法中的占有制度即是通过赋予人以占有来保护占有人所应该享有的利益;其次,民法提供权利保护的路径,使权利人在寻求保护的时候有所依据;另外,民法关注对利益关系的平衡,维护平等主体间的秩序;同时民法中还存在对不法侵害的救济方式。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民法视野下的占有概念应该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方面是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权利的一种权能。

例如,所有权的权能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刑法的视角则倾向于惩罚犯罪,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上的占有主要用于认定财产犯罪,维护社会占有秩序,并最终保护占有秩序背后的所有权。

民法的保护是在扩大占有的范围,目的是对私人利益的保护。

刑法限制了占有的范围,目的在于使国民利益免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无故干预、防止被告人特定利益遭受刑事司法权力的过度侵害以此控制打击的范围。

当然,关于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的区别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应当看到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多于区别。

民法中的占有概念是刑法中的占有概念的基础,只是在解释犯罪时,对民法中的相关理论作了一定的修正,但大部分民法中的占有理论都可以为刑法所运用。

以民法与刑法不同的视野对占有概念进行比较,能够使我们有意识、自觉的运用占有的概念来理解民事制度与刑事制度。

通过对不同的内容进行理性认识,在指导民事规范适用于刑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让我们有一个理性的可靠的依据。

三、本课题前人研究成果综述

占有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经历了日耳曼法的发展阶段,后来到现代

资本主义法阶段。

各国的占有概念都是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础之上建立并发

展起来的。

占有概念在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对占有概念进行研究的过

程中,有两个问题给予最多的关注:

一个是占有究竟是事实还是权利,另一个是

占有的构成要件。

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了一国占有制度的内容及其走

向。

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还是一种法律所设定的权利,还是两者皆有,这一直

是历代法学家们所争论的焦点之一。

后来出现了权利说、事实说和折中说等学术

观点,反映在立法上也出现了德国、日本等不同的占有制度。

另外,在占有的构

成问题上,学者们则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纯粹客观说。

在以王泽鉴先生为代

表的台湾地区,对占有的研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展。

其中,王泽鉴先生著《用

益物权占有》比较详细、全面的论述了跟占有有关的问题并介绍和总结了以德国

与日本为代表的多国关于占有的规定,但是这种研究也仅限与民法领域的研究,

并没有从民刑关系的角度对占有进行研究与考察。

与此同时,我国大陆关于占有

的研究还很少有专著出现,江平教授等人在论文和讲稿中对占有提出观点。

这样

的状态难以满足我国现实社会的实践需求,也不能适应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

于我国长时间的处于计划经济下的财产运行模式,学者与专家都回避对占有的研

究,使占有问题的研究一直处于停滞的状态。

由于占有长期作为所有权的一个权

能看待,使得学者对于占有的研究缺乏热情。

在我国逐步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经

济体制也得到了改变,从计划经济转变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而市场经济

的发展,更注重物尽其用,使得学者的目光重新回到了物权法上,占有也被再次

关注。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以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为代表的民法学-3-

者对物权法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总结和发展,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奠定了坚

实的基础。

不少学者也对我国物权法体系中有关占有制度的理论框架及立法中应

解决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尽管还很零碎,但从理论的角度,对上述法律文件

给予了补充说明,对结构和内容予以了论证,并已涉及占有的方方面面,使占有

制度从理论上进一步得到完善和系统化。

由于占有在民法上的规定不详尽,使得

我国学者在刑法上对占有的理解出现不同的声音。

 

四、本课题研究内容提纲

 

五、本课题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和研究步骤

采用文献调查的方法对占有的民刑关系进行分析,在中国知网上以检索词占

有进行搜索,多为民法与刑法两个部门分别探讨,很少有从法制统一的角度,对

占有进行民刑关系的综合考察。

这说明占有的民刑关系还是一个较新较前沿的课

题,这也是我选择这个方向的原因之一。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对于占有的民刑关

系的研究还停留在初级阶段。

全文主体共由五个部分组成,主要采取对比分析、辨证分析、归类概括等研

究方法,在民刑关系的视野下对占有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

第一部分探讨了占有

在民法和刑法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首先明确了占有的起源,并分别明确了民法与

刑法关于占有概念的起源与发展,为进一步分析占有的民刑关系奠定基础;然后从

部门法的角度来考察占有概念,首先,对占有的性质加以明确并得出民法与刑法

都将占有确定为事实进行保护。

其次,在介绍美国以及大陆法系刑法界对占有概

念的规定的基础上,引出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占有概念的认识。

通过对占有概念

的部门法考察得出占有概念的区别存在相同也存在差异,此原因在于人的意识对

占有概念的影响。

无论是在民法中还是刑法中,占有的概念都要符合自己的部门

法的法律体系的要求。

刑法领域对占有概念的建构,既要注意吸取民法理论成果,又

要重视刑法自身特色的体现,既要符合实际需要,更要兼顾法律意识、经验和人情。

第三部分别介绍了民法与刑法对占有构成要件的要求,并对这种有差别的相似的

构成原因进行了分析。

对占有意思这个要件刑法上的占有意思含有较多的规范成

份,而占有意思产生区别的原因源自两种部门法占有的功能的差异。

看到差异的-4-

同时也要看到相似之处,民法占有对刑法占有在事实性支配的判断标准上具有指

导作用。

对于如何判断事实性的支配刑法可以借鉴民法的相关理论。

第四部分则

主要基于占有的主体与对象在民刑两个部门法中所存在的差别进行了探讨,指出

了造成这种差异的本质原因。

民法上的占有主体包括了自然人与法人,而刑法在

这个问题上却对法人的主体资格出现了争议。

第五部分通过简述占有的分类,指

出了分类标准以及分类的意义。

-5-

 

六、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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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导老师审查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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