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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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xx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x〕xx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稳定发展的乡村医生队伍。

  逐步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普遍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规划设置一所甲级村卫生室,单独发放执业许可证。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

  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乙级村卫生室不单独发放执业许可证,将其标注在甲级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副本上。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和协助参合缴费等工作,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乡镇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3名的标准配备。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和中医人员。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1.严格执业准入。

  市卫生计生局要把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准入关。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前在岗的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全员竞聘上岗。

  市卫生计生局要建立乡村医生全员竞聘上岗机制,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民主推荐和群众评议等方式,将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群众信得过的人员选聘到村卫生室执业。

  因多种因素导致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空缺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在辖区范围内调剂解决,或招聘其他具有执业资格人员予以补充。

  乡镇卫生院要对竞聘上岗的乡村医生履行聘任和注册登记手续,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3.规范从业管理。

  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予以清退。

  4.强化绩效考核。

  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新农合政策,学习和培训业务能力等。

  考核结果作为执业注册和落实各项补助的主要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乡镇卫生院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5.完善淘汰机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有关要求,每两年对本地区乡村医生进行一次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

  对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在6个月之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

  (四)实施人才培养工程1.开展岗位培训。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省、市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具体培训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帮扶和村医例会等方式,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要与农村医改、公共卫生、季节性疾病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等紧密结合,突出实用性,增强培训效果。

  乡村医生免费岗位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周,免费脱产进修学习时间3年累计不得少于1个月。

  乡村医生应加强中医药知识学习,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病治病。

  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可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抓好继续教育。

  2016年至2025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参加全省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省和哈市下达的培训任务。

  3.实施订单定向培养。

  按照省关于免费招收订单定向医学生和建立“村来村去”乡村医生培养机制的部署,配合做好免费招收农村医学生工作。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报计划,并经哈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参加考试合格后录取。

  市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订单定向生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并落实好相关政策要求。

  4.拓宽发展空间。

  鼓励、支持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乡镇卫生院因编制空缺或工作需要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

  5.储蓄后备力量。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储备机制,以当地农村医学毕业生为重点,对待业医学毕业生和未考取执业助理医师、志愿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的人员建立人才库,并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其到乡镇卫生院和上一级医院实习培训,鼓励、支持后备人才考取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医师。

  在乡村医生队伍出现空缺时,优先将后备人才聘用到村卫生室工作。

  (五)转变服务模式1.开展签约服务。

  乡村医生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式健康管理服务关系,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签约服务要以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和行动不便患者为重点,开展主动上门服务。

  签约服务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服务费,卫生行政部门应统一制定基本签约服务包和收费标准,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三方承担,除收取规定的服务费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可根据农村居民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特需)签约服务,服务费用可按有关规定或由乡村医生和签约居民协商确定。

  2.扩宽服务空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乡村医生参加考试。

  要指导乡村医生充分利用全省乡村医生咨询服务网站和信息服务平台,学习政策业务、开展技术交流、咨询医疗信息,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技能。

  (六)保障合理收入1.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在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其中中央3元、省级2元、区县(市)不低于2元)给予定额补助。

  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

  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随着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经费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要适当增加补助。

  2.及时拨付资金。

  财政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经费拨付办法,并确保及时拨付和规范使用。

  对村卫生室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资金补助方式,在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将不少于80%的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到村卫生室,剩余补助资金在绩效考核后拨付。

  3.强化资金监管。

  财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在乡镇卫生院建立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管理账目,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不得无正当理由扣减补助资金。

  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按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七)完善退出保障机制1.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

  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对离岗退养后的乡村医生(年龄在60周岁以上)给予政策补助,政府可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xx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发〔2015〕60号)要求,补助标准每月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

  (八)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1.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要采取政府建设、民建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融入新农村建设之中,由市、乡(镇)和村统一筹集资金、统一划拨土地、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施工建设、统一装备设备,房屋和设备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聘用乡村医生无偿使用。

  要继续深入推进“群众满意村卫生室”建设,努力改善村卫生室就医环境,不断提高村卫生室业务建设水平。

  2.加快信息化建设。

  健全、完善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村级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等信息化功能。

  3.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要着力保障乡村医生正常执业活动,制定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防范实施方案,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市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有效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改善执业环境。

  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村卫生室投保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卫生计生、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下拨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要大力宣传基层医务人员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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