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科刑法2近五年试题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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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刑法2近五年试题大全

刑法学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5.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6.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0.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愿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1.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愿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1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5.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邻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适用本国刑法。

16.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17.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否认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有适用本国刑法。

18.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

即以保护国家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9.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天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五湖四海适用的问题。

20.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1.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22.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2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4.犯罪—是指仅从犯罪的本质的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特征。

25.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6.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7.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8.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9.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30.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1.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2.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33.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34.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5.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36.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7.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8.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9.犯罪主体的特殊—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40.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4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2.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4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改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4.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5.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6.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7.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有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8.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9,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50.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5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的损害行为。

52.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所致,因而对假想防卫的处理,应依照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

5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防卫过当过程中,违反正当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和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54.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的。

5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下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官权益的行为。

56.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57.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8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9.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60.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63.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5.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6.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7.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68.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9.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0.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71.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某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7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73.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74.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有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75.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度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76.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事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77.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78.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事罚,警戒社会上下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9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事罚方法。

80.管制—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事罚方法。

81.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82.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他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事罚方法。

83.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方法。

84.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事罚方法。

85.附加刑—也称从刑事,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事罚方法。

86.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事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87。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事罚方法。

88.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9。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事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适用。

90.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事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别刑事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91.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事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事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事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92.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93.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事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94.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95.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事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96.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事罚的制度。

97.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判处的最生刑事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98.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近不再执行的制度。

99.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00.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01.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102.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103.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104。

追诉时效—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05.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18、罪状一一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19.交通肇事罪一一一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合同诈骗罪一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1.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肆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8.法定刑——就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19.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20.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8.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19.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的行为。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8.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19.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20.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1.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问答题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

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劳动改造法、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察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区人

分开来。

研究的对象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

也是刑法信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个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

即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答:

(1)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践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2)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

(3)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借鉴吸取了中国历史上和外国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人民有益的科学的经验,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得我国的刑法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

4.刑法的解释有种类?

答:

(1)按解释效力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2)按解释方法划分,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讼理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有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1)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变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基本要求是,无论是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均应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

7.怎样理解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

(1)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就是指刑罚的轻生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基本要求是:

刑事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与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事幅度,刑事司法是要重视量刑,纠正重刑主义,实现执法和谐。

8.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答: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

(!

)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规,民事、经济违法行为。

有的违反行政法规,叫行政违法行为。

(3)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

犯罪概念是统计表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看,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13.什么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答:

(1)犯罪构成,即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

犯罪构成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1)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

有四方面的共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

它是怎样分类的?

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它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

第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第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第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3)分类的意义有两点:

第一,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提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的各种难题;第二,通过分类,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有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三,任何犯罪都有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

客观存在有哪些基本再现形式?

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答:

(1)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危害社会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

作为,不作为。

(3)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第二,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人主义与狭义之分。

(1)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2)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它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答: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复杂性、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的区别。

(2)不是,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

要使用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答: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人具备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3.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

(1)安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则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一,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第二,大多数非精神病人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信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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