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通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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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通用操作规程
职业健康通用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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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批准:
2013年4月28日发布2013年5月1日实施
一、总则
1、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作为工作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协调发展,特制定此操作规程。
并要求职工在作业中不折不扣执行操作规程。
劳动者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等于珍惜生命、保护健康。
2、职工在作业活动中要互相提醒,共同遵守,不能认为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是保护个人的,可以不予遵守。
培训职工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二、操作事项
1、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创建清洁工作场所.
(1)整理—做到物品有毒、无毒分开,有用、无用分开,无用物品及时处理。
(2)整顿—有用物品须分类存放,取放简单,使用方便,安全保险。
(3)清扫—随时打扫、清理垃圾、泄露物、灰尘和污物。
(4)清洁—保持服装整洁,车间干净。
要求各部门严格实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创建安全、舒适而清洁的工作场所,要做到及时清理无用物品,归整有用物品,物品拿取方便,有毒无毒分开,确保职业安全卫生。
2、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有效手段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有效手段,要经常检查,不得擅自拆除。
当操作人员发生错误操作,或者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便起到保险作用,从而能够预防机械设备引起的伤害。
工作场所配置通风、除尘、排毒、净化、防暑降温、抗震、防噪声等防护设施,能有效降低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从而保障劳动者健康。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并遵守:
(1)不得随意拆除,不得使其失效。
(2)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尽快维修。
(3)即使安全装置正常,也不得接触危险部位,必须接触时应使用辅助工具。
(4)必须拆卸安全装置或防护设施时,应切断电源,并加强信号联络。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在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进入密闭空间,应当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粉尘、毒物浓度超标的作业环境下工作,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可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公司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发放、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并通过培训使每个员工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
如果使用方法不当,也会损害健康。
例如,“粉尘通过佩戴的防尘面罩与面部留有的缝隙进入机体而危害健康”等。
因此,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正确选用适宜的防护用品
(1)如何选择个人防护用品
头部防护:
佩带安全帽,适用于
◆环境存在物体坠落的危险;
◆环境存在物体击打的危险。
坠落防护:
系好安全带,适有于
◆登高作业时(2米以上);
◆有跌落的危险时。
眼睛防护:
佩戴防护眼睛、眼罩或面罩,适用于
◆存在粉尘、气体、蒸气、雾、烟或飞屑刺激眼睛或面部时,佩戴安全眼睛、防化学物眼罩或面罩(需整体考虑眼睛和面部同时防护的需求);
◆焊接作业时,佩戴焊接防护镜和面罩。
手部防护:
佩戴防切割、防腐蚀、防渗透、隔热、绝缘、防滑等手套,适用于
◆可能接触尖锐物体或粗糙表面时,防切割;
◆可能接触化学品时,选用防化学腐蚀、防化学渗透的防护用品;
◆可能接触高温或低温表面时,做好隔热防护;
◆可能接触带电体时,选用绝缘防护用品;
◆可能接触油滑或湿滑表面时,选用防滑的防护用品,如防滑鞋等。
足部防护:
佩戴防砸,防腐蚀、防渗透、防滑、防火花的保护鞋,适用于
◆可能发生物体砸落的地方,要穿防砸保护的鞋;
◆可能接触化学液体的作业环境要防化学液体;
◆注意在特定的环境穿防滑或绝缘或防火花的鞋。
防护服:
保温、防水、防化学腐蚀、阻燃、防静电、防射线等,适用于
◆高温或低温作业要能保温;
◆潮湿或浸水环境要能防水;
◆可能接触化学液体要具有化学防护作用;
◆在特殊环境注意阻燃、防静电、防射线等。
听力防护:
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选用护耳器;提供适宜的通讯设备。
呼吸防护:
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选用。
要考虑是否缺氧、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是否存在空气污染、种类、特点及其浓度等因素之后,选择适宜的呼吸防护用品。
5、如何配置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品种繁多、涉及面广,正确配置是保证生产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
公司应当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防护用品,劳动者有必要了解配置防护用品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
我国《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规定。
5.1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方法
,并注意:
;
;
,如喷漆产生漆雾,必须选防尘防毒组合防护;
,应选全面罩;
,应选过滤效率登记最高的过虑材料;
,应选择供气式呼吸系统防护用品。
5.2防尘面罩的正确用法:
,吸气时,粉尘不得从脸和防尘面罩的缝隙间进入。
,防止挤压变形,勤换滤膜。
5.3化学物质危险性的具体防护措施
工作环境中化学物品存在的形态有固态、液态和气态。
可通过呼吸道、胃肠和皮肤进入人体。
5.4化学物质对健康的影响
在短时间内吸入浓度极高或毒性级强的有害物质,使身体产生了迅速而剧烈反应。
5.5慢性中毒
由于长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形成中毒现象,其病症可能经过数年或数十年后才显露出来,形成职业病。
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归纳如下:
5.6使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操作规程
通用操作规程
◆有毒无毒分开。
◆尽量密闭或隔离毒物污染源。
◆保持通风排毒。
◆定期监测有毒气体浓度。
◆必要时使用防毒面具、空气面罩、氧气面罩或送气面罩。
使用化学物质前必须认真阅读容器标签的资料或该化学物质的安全资料,并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则。
有机溶剂种类繁多,各种工作场所甚至家庭均有使用。
有机溶剂挥发性强,易燃易爆,有些能在常温下挥发为气体,可经多种途径进入人体,损害多个器官。
使用时应熟悉溶剂性质,尽量选用危险性小的溶剂。
,不得在通风口堆放物品。
高毒物品是指广泛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中,引起工人患职业病、皮癌、职业中毒、神经损伤等疾病危险性大的化学物质。
目前我国2003年颁布的高毒物品目录有54种化学物质。
谨记:
不熟悉的物品千万不要经易触摸!
为保证劳动者健康,车间需充分进行通风换气。
尤其在高温高湿岗位和产生有机溶剂气体、蒸气的场所,若不加强通风,不仅会引起头痛、恶心等不适感,还会导致其他健康问题。
自然通风时,应根据需要打开门窗。
局部通风装置和全面通风装置的设置,应考虑有害物和操作人员的位置等因素,以利于提高通风效果(使用通风装置时,若打开门窗往往会影响通风效果)。
5.7密闭空间职业危害的具体预防措施
密闭空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空间足够大但又有限;进出口受限制、入口或入孔仅能够容纳一人进入、通风不良,但能进行指派的工作;非常规、连续作业场所。
如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池、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地窖、谷仓等。
;
,引起爆炸;
,引起缺氧或窒息;
,引起职业中毒;
;
;
;
预防密闭空间职业危害必须具备的三要素:
,应先充分通风换气(不得送入纯氧,有危险),使氧气浓度达到18%以上,并保持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始终保持在18%以上。
随时监测有害气体浓度。
,应得到作业负责人许可,并随时与监护人保持联络。
,应使用空气面罩、氧气面罩或软管送气面罩等呼吸防护用品。
,应系安全带、安全索等。
,救护人员需使用空气面罩、氧气面罩或软管送气面罩等呼吸防护用品(防毒面具对缺氧环境无效),迅速将窒息者或中毒者移至户外露天处,施以人工呼吸或其他急救措施。
三、用法律知识维护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1、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法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法定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主要有:
1.1尘肺病:
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1.2放射性疾病。
1.3职业中毒:
铅、汞、锰、镉及其化合物、光气、一氧化碳、汽油、正己烷等。
1.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中暑、高原病等
1.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1.6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
1.7职业性眼病:
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
1.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铬鼻病等。
1.9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
1.10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
2、到哪里进行职业病诊断
2.1职业病诊断机构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2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的资料:
,或直接到诊断机构申请。
,需提供以下材料:
;
;
;
;
3、劳动者日常需要注意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3.1诊断签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3.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其他有关资料。
劳动者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
4、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包括:
⑴教育培训权;⑵健康服务权;⑶知情权;⑷卫生防护权;⑸批评、检举和控告权;⑹拒绝违章作业权;⑺参与决策权;⑻工伤社会保险权;⑼获得赔偿权;⑽特殊保护权。
5、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
5.1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2接受教育培训义务:
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技能,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3隐患报告义务:
即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6、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劳动者在与有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条款:
6.1劳动合同期限;
6.2工作内容;
6.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6.4劳动报酬;
6.5劳动纪律;
6.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6.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6.8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
6.9职业病防护措施。
7、职业病患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7.1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7.2职业病患者应依法享有获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待遇。
7.3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7.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6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