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级提升南湖镇万家坪村连片治理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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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级提升南湖镇万家坪村连片治理项目
美丽乡村市级提升南湖镇万家坪村连片治理项目
合同协议书
甲方:
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人民政府
乙方:
日照亿美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日照亿美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美丽乡村市级提升南湖镇万家坪村连片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美丽乡村市级提升南湖镇万家坪村连片治理项目。
2.工程地点:
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万家坪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
美丽乡村市级提升南湖镇万家坪村连片治理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总承包,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肆万捌仟肆佰叁拾肆元伍角贰分(¥3848434.52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零壹佰捌拾肆元伍角陆分(¥110184.56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守森。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东港区南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07628956139
地址:
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六路创业服务中心1#研发楼6楼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768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张守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0633-2959877
传真:
传真:
0633-2959873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rzymyy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
账号:
账号:
370200*********029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详参见(GF—2013—020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协议、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内履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等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临建用地、仓储用地、组装用地等。
1.1.3.9永久占地包括:
作为永久工程的占地,以及作为永久工程的配套用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临时施工道路租用的土地、用于仓储、居住、装配的用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5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道路、排水工程。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提供工程进度总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月工程进度计划每月5日前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3日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图纸。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驻工地办公室或建设单位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建设单位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工地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驻工地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总监。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距离道路工程外边线50米以内部分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免费提供。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由承包人负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错误在±15%以内时仅调整工程量,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超过±15%时可根据市场价格调整单价。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工程价款洽商、支付,索赔事件处理,合同变更等事务。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综合文件、竣工决算、竣工图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涉及竣工验收的资料于竣工验收前20个工作日内移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张守森;
身份证号:
37110019750721035×;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鲁21110110413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鲁21110110413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鲁建安B(2017)1190038;
联系电话:
0633-2959877;
电子信箱:
rzymyyl@;
通信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六路创业服务中心1#研发楼6楼;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由中标单位授权。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26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扣除工程款2万元。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一次扣除工程款2000元,每月累计5天及以上,发包人可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扣除合同总额2%的工程款。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扣除合同总额2%的工程款。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扣除3000元工程款。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扣除3000元工程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扣除300元工程款。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履约担保:
签约合同价的10%,采用现金、银行电汇或支票形式。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全过程。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隐蔽工程验收,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价款洽商、支付,索赔事件处理,合同变更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除监理办公室由发包人免费提供外,其余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执行通用条款。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48小时前。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杜绝死亡事故,事故率不高于0.2%。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保证施工现场24小时值班巡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编制,工程开工5日前提报发包人。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具体要求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0日。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0日。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竣工一天扣除工程款10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额的20%。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勘察资料未涉及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障碍物。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4小时降水量达到80mm以上(以日照市气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2)8级以上台风(以日照市气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1%计取。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水泥、钢材等材料。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发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无。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降低金额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金额的40%作为奖励。
10.7暂估价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过大,根据日建发【2008】147号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要求,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含5%)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过±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格参照《日照市经济价格信息表》中的同期材料价格。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单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规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且国家、省、市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所有规费的应缴标准不允许改变。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