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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及压力容器检验

锅炉及压力容器检验

第一节概述

一、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重要性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工业锅炉仅供小范围的热能需要,而电站锅炉则承担大片地区的电力或热能供应,一旦发生锅炉故障导致停炉,影响面很大,特别是现代大容量高参数锅炉,结构复杂,任何部件的失效都会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多年的统计表明,锅炉故障引起的电量损失约占总损失的60%,而锅炉压力容器爆破、泄漏事故引起的电量损失又占锅炉事故的60%。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锅炉爆管和压力容器的爆破,极易引起人身伤亡和其他派生的事故。

因此,搞好设备检验,提高锹炉压力容器的可靠性,意义十分重大。

锅炉是一种受热、承压、经常处于磨损和腐蚀状态中的热力设备,管道容器布置复杂并有爆炸危险性,具有下列与一般机械设备不同的特点:

1.锅炉爆炸破坏力很大

锅炉是一种密闭的承压容器,受力情况极为复杂。

锅炉发生爆炸的原因主要有:

操作或设备原因引起的锅内压力升高,当压力大于某一受压元件所能承受的极限值时,就会发生爆炸;另一种是在正常的工作压力下,由于部件本身的缺陷或材质失效,导致锅炉爆破。

在发生严重爆炸时,由于锅内压力骤降,高温饱和水喷出后迅速汽化,体积成百倍地膨胀,形成冲击波,极易造成设备甚至建筑物的破坏和人身伤亡。

2.大型锅炉材料复杂,大量采用焊接结构

随着机组向高参数、大容量方向发展,锅炉钢材种类也越来越多,焊缝数量数以万计。

这就难免留下一些诸如错用钢材、焊接质量不合格等缺陷。

这些缺陷会受各种影响而迅速扩展,最终发展为泄漏甚至爆破。

3.自动化程度高

现代锅炉的重要监控对象和参数,如水位、汽温、汽压、燃烧等全部由自动控制设备来进行调节。

这就要求运行中锅炉的给水、燃料的供给和燃烧工况的调节都必须精确及时,短时的缺水或超温,都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事故。

4.工作条件恶劣,容易发生损坏

由于锅炉的工作条件比普通的机械设备恶劣,如受热面内外广泛接触烟、火、灰、水、汽、垢等,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将造成受热面等部件的腐蚀和磨损;同时各元件由于工作温度差异、冷热不均而产生附加热应力,随着负荷和燃烧的变化,应力也发生变化,导致产生疲劳损坏。

此外,还有水循环不良、热偏差较大等导致受热面管子失效。

锅炉对水质要求严格,如果化学监督不当,炉水pH值过大或过小,也会使水冷壁发生腐蚀损坏,如发生氢脆、碱腐蚀、酸腐蚀等引起爆管事故。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基本任务

为了全面提高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防止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锅炉结构的合理性,受压元件的强度,制造、安装、检修、运行的质量,安全附件、仪表、自动控制保护装置等进行全面检验,并做出鉴定结论。

运行锅炉的定期检验是电站锅炉检验的重要环节。

虽然事故发生在运行中,但有些隐患却来自设计、制造、安装、检修、改造等环节。

因此,必须做好从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开始到锅炉压力容器报废鉴定为止全过程的检验。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主要要求

按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精神,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资格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锅检中心)和检验人员担任。

从事这项工作的检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调换其工作时,应先征得卜级锅炉安全监察部门的同意。

检验工作必须依照检验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进行,从检验工作的受理、实施、直至完成后的信息反馈全过程,均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运作。

质保体系以外的任何领导、任何机构无权控制检验内容和检验结论,确保检验质量的独立性。

第二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依据及管理体系

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严格执行1982年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5年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劳动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3号《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及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其他规程、文件。

对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还应严格执行1998年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及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电力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如:

(1)DLL440一91《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评定及处理》;

(2)DLT5069一1996《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钢制承压管道焊接接头射线检验篇)》;

(3)DLJ58一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化学篇)》;

(4)JB/T1610一93《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

(5)JB/T1611一93《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

(6)JB/T1612一94《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

(7)JB/T1613一9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8)JB/T1620一93《锅炉钢结构技术条件》;

(9)JB/T6323一92《减温减压装置技术条件》;

(10)JB/T6734一93《锅炉角焊缝强度计算方法》;

(11)JB/T6735一93《锅炉吊杆强度计算方法》;

(12)JB/T8184一95《汽轮机低压加热器技术条件》;

(13)JB/T8190一95《高压加热器技术条件》;

(14)SD/35一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15)JB/T5255一91《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

(16)JB/T4730一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17)DL/T5408一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篇》等。

二、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管理体系

1.劳动部门监督检验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1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均应按《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监察。

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条例》。

在实施安全监察管理上,国家劳动总局所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是全国总的安全监察机构,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均设有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监察,在监察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设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负责具体的监察、检验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的资格需经上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认证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应经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并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应经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并对产品的安全技术质量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专业安装单位的资格,应经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并对安装的安全技术质量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包括监察员、检验员、无损探伤人员)的资格,由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证;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

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单位的资格,应经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并对修理和改造的安全技术质量负责。

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逐级上报。

2.电力行业监督检验的管理

电站锅炉,特别是大中型电站锅炉,具有容量大、参数高、安全技术复杂的特点,因此电力行业一直重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在“文革”中,这方面的规程制度受到破坏。

1986年恢复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的规程制度和管理体系。

实行部(国家电力公司)、网局,省局和基层单位四级管理。

国家电力公司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委员会,网、省局均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

省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下设经过劳动部、电力部认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业务上接受省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并接受所在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的监督,负责全省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

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锅炉专业、金属专业、焊接专业、无损探伤、防磨防爆以及化学、热控等专业的关系十分密切。

因此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综合发挥各有关专业的作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节电站锅炉的监督检验

一、设计、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1.搞好电站锅炉的设计、制造

这是保证电站锅炉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锅炉监察检验部门应参加锅炉的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组织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设备监造,主要监督锅炉设计制造中有关承压部件安全方面的问题,重点监督的范围包括:

(l)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

(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

(3)锅炉安全附件、仪表、保护装置及化学有关部分;

(4)锅炉房。

审查的依据是现行的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有关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专业标准。

对没有相应规定的,制造厂应提供相应依据。

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时,要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择优选用,必要时应进行科学试验,经审查后方可使用。

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批。

2.锅炉承压部件材料选择

锅炉检验人员必须熟悉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要求,在设计审查中首先应确认所选用的受压元件的材料符合下列要求:

(l)应符合国家标准、冶金工业部标准或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其性标准的规定。

(2)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不得使用。

对合金钢材,除应有合格证明书外,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光谱复验,必要时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3)钢材性能应满足使用条件的要求,并留有足够的安全裕度。

(4)与承压部件连接的吊杆、耳板、管卡、螺栓、螺母、法兰等附件也应选用与承压元件相应的材料。

(5)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钨棒、氢气、氧气、乙炔气、电石和焊剂等)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6)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焊接材料的工艺性能以及焊接接头的设计要求和使用性能统筹考虑。

(7)金属材料的代用应保证在使用条件下各项性能指标不低于设计要求,材料代用需经厂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3.锅炉承压部件的结构选择原则

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如果采用不合理的结构形式,某一部位会因应力集中或变形受到过分约束而产生很高的局部应力,严重时会导致破坏。

因此,要保证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安全可靠,除了要求受压元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外,还要求结构合理完善。

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结构应符合以下一些原则:

(l)防止结构形状的突变。

受压元件形状突变或与其他结构不连续处都会产生较高的局部应力。

对于难以避免的结构不连续,必须采取圆滑过渡的结构形式,防止突变。

例如尽量少采用平板封头或锥角过大的锥形封头;封头与筒体连接的过渡区要有较大的转角半径;壳体上应避免有凸台;两个厚度不同的部件(如封头与筒体)对接焊接时,要将较厚的一部分削成一定坡度,使厚度逐步变化等等。

(2)避免局部应力叠加。

在受压部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此局部应力较高或部件强度受到削弱的结构,如开孔、转角、焊缝等部位,设计时应使这些结构在位置上相互错开,以防局部应力叠加,产生更高的应力。

例如,壳体的开孔不要布置在焊缝上,在封头转角等局部应力较高的部位不要开孔或布置焊缝,筒节之间,筒节与封头之间的焊缝应错开,要有一定的间隔等。

(3)避免产生过大焊接应力或附加应力的刚性结构。

刚性大的结构,既可能因焊接时胀缩受到约束而引起较大的焊接应力,也可能使壳体在压力或温度变化时,因变形受到过分约束而产生附加弯曲应力。

受压元件设计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刚性过大的结构。

(4)严格遵守开孔的形状、大小及位置的原则。

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常常需要开设各种用途的孔,在受压元件上开孔时要遵守以下原则:

1)受内压壳体上的开孔应为圆形、椭圆形或长圆形;开孔的最大直径原则上不得超过壳体内径的1/2(直径大于1.5m的壳体则开孔直径不得超过壳体内径的1/3);若孔为椭圆形,其长短径之比一般不得大于2。

2)开孔的位置应避开焊缝和凸形封头的过渡区,为了减少开孔对筒体强度的削弱,椭圆形或长圆形孔的短轴一般应布置在圆筒体的轴向。

3)除了直径较小的开孔经过计算不需补强外,所有开孔都应有补强结构。

补强面积应经过计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被开孔切去的截面积。

(5)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角焊缝结构。

对于填角焊缝,一般不易施焊,容易出缺陷。

同时填角焊缝常受到弯曲应力的作用,强度低、寿命短。

因此,在锅炉中不得采用角焊缝结构。

4.对锅炉承压部件整体结构的安全要求

锅炉从安全方面考虑,应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锅炉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不论何种类型的锅炉,蒸发受热面具有良好的水动力工况,是使水冷壁管壁得到可靠冷却的最重要的条件。

水动力可靠的标志是:

无传热恶化,管壁温度不超过管材的许用温度值;流体不发生脉动现象,不发生流体的停滞和倒流,在水平和微倾管排中无汽水分层。

汽包内汽水分离器及给水分配方式,应能使给水沿汽包全长分配均匀,避免产生过大的内壁温差热应力,影响汽包寿命。

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锅炉启动和甩负荷时的良好冷却,应配备能通过足够流量的蒸汽旁路和对空排汽管或调节烟温的其它设施,避免炉管超温。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使用的部件,如梁柱、支吊架、吹灰器等,其所在部位烟温超过该部件最高许用温度时,必须采取隔热或冷却措施。

在设计烟温为600~800℃的烟道中布置受热联箱时,联箱壁厚不应大于45mm。

(2)热膨胀应符合要求。

在新锅炉启动调试中,有时会发生由于热膨胀间隙设计、安装不当而造成水冷壁管变形、下降管弯曲、汽包上移、焊缝拉裂等严重事故。

这种事故一般是由于设计、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热膨胀因素考虑不当造成。

现代大容量锅炉都采用全悬吊结构,锅炉本体可以得到充分膨胀,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热膨胀受阻引起的热应力损坏已经很少,但随之而来的水冷壁与燃烧器之间的相对膨胀问题却越来越多。

现代大锅炉的燃烧器连同风箱是一个很大的部件,它与炉膛的连接尺寸可达10余m高,若连接工艺和方式不当,极易造成运行中产生变形,从而导致风、粉泄漏。

锅炉汽包、联箱需要安装双向膨胀指示器,以随时观察锅炉膨胀的情况。

(3)受压元件、部件的强度与刚度应符合要求。

锅炉在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压力、温度、流量的波动,特别是调峰机组,启动、停机较为频繁,即使是按比较保守的强度计算标准设计的锅炉,也会在远低于设计寿命的使用期内发生破坏,出现管接头裂纹、泄漏,弯头爆破,安全门阀体焊缝裂纹甚至孩脱,吊架卡死、变形等现象。

这往往是由交变应力引起的破坏。

仅靠增加壁厚是难以交上这种破坏的。

因此,锅炉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受压元部件本身的强度和刚度,还应同时考浩各元部件、炉膛构件之间相互连接的强度与刚度问题。

锅炉受压元部件的强度计算应按GB9222一8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行。

(4)锅炉炉膛烟道的抗爆能力与严密性应符合要求。

锅炉炉膛抗爆能力是锅炉的重要设计指标。

鉴于近年来大容量锅炉熄火、放炮时有几生,经原水电部与机械部协商后确定,炉膛设计压力取值为士(3~4)kPa,即已设针乏型产品取值士3kPa,对新设计的产品取值土4kPa。

锅炉在炉膛及尾部烟道上安装防爆门的同时,必须配套必要的灭火保护措施,这是两项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重要措施。

炉顶应采用金属密封结构;下部冷灰斗设计,应采用不妨碍炉体自由膨胀的良好密乡结构;出渣设备与炉体结合应严密,并安全可靠。

建议采用全膜式、全焊接的气密炉膛,并采用双面满焊,以提高炉膛抗爆能力和严密性。

(5)锅炉承重部件应有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能力。

锅炉采用全悬吊结构后,承重问题显出重要。

其一是一些受热面管子不再单纯地承受内压、炉墙及其他受热面的荷载,而是通过悬吊管或水冷壁管和联箱吊挂在炉顶主梁上.其应力已达到可观的程度;其二是吊挂受力不当,将引起受热面管子、管道的附加应力因此,承重件要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能适应地震要求。

(6)要防止锅炉受热面磨损。

在锅炉事故中,因磨损原因而停炉的次数不少,某省电力公司1994年至1995年上半年的统计表明,全公司“四管”爆漏624次,由于磨损原因造成的爆漏达182次,占30.2%。

影响尾部受热面磨损的原因很多,诸如:

设计一上选用炉型不当,结构不合理,烟速过高;制造、安装偏差大,形成烟气走廊;运行、检修质量不高等。

此外,燃料和灰的磨振特性,煤粉细度,灰颗粒度、硬度、浓度,灰粒冲刷、撞击管子的方向、角度以及金属表在抗磨性等,都对管子的磨损有直接影响。

5.对锅炉安全附件、热工仪表及保护的要求

(l)安全阀

每台锅炉至少安装两个安全阀。

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口和出口、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中有截断阀者,截断阀前一般应装设安全阀,其数量和规格庄制造厂确定。

安全阀的起座压力按表7-5-1的规定调整和校验,制造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安全阀的回座压力一般为起座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

表7-5-1安全阀起座压力

安装位置

起座压力

汽包锅炉的汽包或过热器出口

汽包锅炉工作压力p<5.88MPa

控制安全阀

1.04倍工作压力

工作安全阀

1.06倍工作压力

汽包锅炉工作压力p>5.88MPa

控制安全阀

1.05倍工作压力

工作安全阀

1.08倍工作压力

直流锅炉过热器出口

控制安全阀

1.08倍工作压力

工作安全阀

1.10倍工作压力

再热器

1.10倍工作压力

启动分离器

1.10倍工作压力

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全部安全阀排放量的总和必须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当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蒸汽压力上升辐度不得超过工作安全阀的起座压力的3%,且不得使锅炉各部分压力超过计算工作压力的8%。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

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期。

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应每月进行一次。

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后应加锁或铅封。

严禁用加重物、移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锅炉运行中严禁将安全阀解列。

(2)压力表

每台锅炉至少装下列压力表:

1)汽包压力表,包括启动压力表;

2)给水调节阀前、后压力表;

3)过热器和再热器进、出口压力表;

4)直流炉启动分离器压力表;

5)直流炉一次汽水系统截断阀前压力表;

6)燃油锅炉进、回油压力表,燃气锅炉进气压力表;

7)强制循环炉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表;

8)采用气室式安全阀的锅炉应有控制用压缩空气气源压力表;

9)炉膛负压表或压力表。

(3)水位表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表和两只远传水位表。

分段蒸发的锅炉每一蒸发段至少应装一只就地水位表。

汽、水连接管内径应不小于25mm,当管长大于500mm或管弯曲时,其内径应不小于50mm,以防形成假水位。

(4)其它测量仪表

每台锅炉应装下列温度测量仪表,其精确度和校验间隔符合有关规定:

1)过热器出口汽温;

2)再热器进、出口汽温;

3)减温器前后汽温;

4)给水温度、汽包壁温;

5)再热器入口烟温;

6)燃油锅炉炉前燃油温度;

7)排烟温度;

8)直流炉中间点温度,各水冷壁出口联箱工质温度;

9)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10)省煤器出口水温(可以用就地表计)。

此外,火室燃烧锅炉,除运行人员在操作盘前能清晰地看到炉膛内火焰外,都应配备炉膛火焰监视装置。

(5)锅炉保护装置

直流锅炉应设中间点温度高报警和断水保护,同时装设水冷壁超压保护装置。

火室燃烧锅炉应有炉膛安全保护和可靠的连锁、报警、跳闸系统设计,当出现炉膛三力过高、炉膛负压过高、燃料中断、火焰消失等任一条件时,应切除进人炉膛的一切尹料,停止制粉系统,但不停送、引风机,直至吹扫完毕。

锅炉炉膛保护动作后或点火前必须吹扫炉膛。

现代锅炉保护装置已遍布锅炉各主要设备和系统,各台锅炉的配备保护也不尽相同.应严格按制造厂有关要求调试和投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充分论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短时间退出,消缺后立即恢复。

对重要保护发生故障应停止设备运行进行消缺。

保护装置电源必须可靠,备用电源不得随意退出备用。

保护装置必须是经过试验并鉴定合格的成熟产品。

二、电站锅炉制造中的监督检验

1.在签订的锅炉制造合同中应包括建设单位(业主,下同)派人到制造厂监造的内容

锅炉制造中的监造是在制造厂对产品全面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业主对承压、承重等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检验。

业主与制造厂签订制造合同时,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碑定在制造厂现场进行监造检验的具体项目、内容以及检验模式和实施方法。

在确定监造检验项目、内容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规定监造检验的依据和标准。

业主与制造厂双方商定监造检验的依据和犷准。

对于进口锅炉,其检验依据和标准可以是制造国、我国以及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或国二:

的依据和标准。

(2)检验项目应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尺寸检验、材料检验、焊缝检验、无报枪验、超水压试验以及同型机组曾发生的事故所暴露设计、制造问题的检验。

如汽包(包括集中下降管座)、联箱、除氧器、受热面的焊接缺陷,错用钢材,管材缺陷,加工错诀强度不够,安全阀排放量不足等不安全问题。

(3)检验项目的各元、部件各项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检验依据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2.监造检验工作

对监造检验工作,业主应根据制造合同中确定的监造检验项目内容,组织编制监造检验大纲,选派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资格的专业人员到制造厂现场按检验大纲进行监造检验。

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制造厂有责任按标准的要求改进至合格,属于技术状况不清的,制造厂应提出补充技术文件。

对检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监造检验人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汇报,并向有关上级反映。

监造检验人员应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工作。

监造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提出监造检验工作报告,包括检验项目、部位、数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等。

3.对进口电站锅炉的监造检验

对进口电站锅炉的监造检验由于涉外、索赔等问题除按上述要求进行外,在签订制造合同时,对监造检验的依据标准和项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选派的监造检验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并且业务素质比较高的专业人员。

按检验大纲认真进行监造检验,把好制造质量关,监督外商认真履行合同,维护我国的权益。

三、电站锅炉安装前的检验

电站锅炉设备运到安装现场后,业主应委托省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进行安装前的检验。

对制造的安全性能以及运输、保管中引起影响安全性能、质量的问题须经检验合格后再交付安装单位进行安装。

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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