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docx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docx(5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背
第1章总论(13;11;7.5)
*法的本质:
是“统治阶级”和“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具有国家意志性;具有强制性;具有利导性;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
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2各种企业事业组织3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客体:
物(1自然物:
土地、森林2人造物:
机器、建筑3货币和有价证券)、非物质财富(1知识产品:
著作、发明2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
*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水灾、地震、台风等)、社会现象(战争、重大政策改变)
2法律行为
*法的分类:
1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
成文法、不成文法;2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
根本法、普通法;3根据内容分:
实体法、程序法;4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分:
一般法、特别法;5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8国际条约---------选择题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并不属于”法的形式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判断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其中包括经济法律部门,它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它属于法律。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平等主体仲裁、民事诉讼适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可并用);采用“或裁或审”原则;仲裁实行自愿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对裁决不服,不能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不平等主体经济纠纷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同税务机关在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仲裁的适用范围:
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不适用范围: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纠纷;2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不适用《仲裁法》的:
1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指尖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委员会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能少于2/3
*仲裁协议效力:
1它的无效:
其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它的有效:
双方当年是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争议时,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协议的,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若首次没有提出,则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3对其效力存在的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同时申请的话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效力有异议的话,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4仲裁协议独立性:
它单独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判断
*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2仲裁庭:
其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的,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第三名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3仲裁员的回避制度4仲裁应当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5劳动争议仲裁不公开进行,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国家机密除外;行政诉讼公开审理,涉及机密隐私的除外6和解:
申请仲裁后,还可以自行和解,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撤回申请;和解后反悔的,可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裁决前,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调解成功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在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要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8强制执行:
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仲裁不收费、行政复议不收费、诉讼收费------------判断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纠纷。
5类适用: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案件。
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使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
1一审:
人民法院一审,除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二审:
人民法院二审,有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本员要是3人以上的
*审判制度-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3)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4)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公司住所地管辖(6)因铁路、水上、公鹿、航空事故,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8)因船舶碰撞海事,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9)海难,救助地、船舶最先到达地(10)因共同海事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多选
3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冻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3)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民事法律诉讼时效: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等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计算。
2、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相当于“清零键”,中断后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为2年,适用1年的诉讼有: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不含运输商品造成丢失毁损的)。
最长的不能超过20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单选
*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要球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交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金
*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不适用范围: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其他处理,可以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提出规定审查申请:
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1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诉讼要是书面形式,仲裁要是书面的仲裁协议)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可以收费(诉讼是收费的)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是“被申请人”承担5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上一级主管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4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如果海关扣了乙公司的货物,乙公司可以在60日内向该海关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定项
*可停止之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3申请人申请停止之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之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时间:
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60日之外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的: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使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球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内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不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方面: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相关时间: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审查后应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特殊的可延长)5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逾期不上诉的,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6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诉讼状2个月内做出终审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
*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判断
*审理:
1行政诉讼公开审理(涉及机密、隐私、规定的除外)-----仲裁是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规定除外)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合议庭。
3回避制度4“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仲裁、民事诉讼都可调解5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侵权赔偿: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只能先税务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
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其他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任意选。
(其他的税务方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以任意选)
*发生法律效力时间:
1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即有法律效力,3仲裁中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3;16;14.5)
第1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的建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双防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1劳动者要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的订立:
1对于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2倍工资,并视同满一年的当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
职工名册:
1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2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劳动部罚2000-2万罚款。
非全日制用工:
1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2劳动者可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合同,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的劳动合同履行3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5小时薪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可以按小时、日、周结算工资。
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常不得超过15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定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已经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像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无效的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2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应保证劳动者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