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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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本理论

1、行政法上行政范畴

行政法上行政是公共行政。

涉及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组织)。

国家行政涉及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行政普通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调节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涉及: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以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决定而发生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涉及:

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各种关系

3、行政法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行行政活动,详细是指行政权存在、行使必要根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详细内容:

①、行政权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要基于法律设定和授权才干存在。

②、行政权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要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恰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前提下应尽量合理、恰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实行为目。

详细规定:

①、行政行为动机应符合立法目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目,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原则和幅度内依照详细状况更精确地体现法律意图。

②、考虑有关因素,排除不有关因素

(1)有关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因素。

(2)排除不有关考虑。

如行政机关在作出惩罚时,不能由于被惩罚人是高档干部而从轻惩罚。

③、行政行为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

☆恰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用办法必要能实现行政目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

如果手段主线无法达到目,就是违背妥当性原则。

例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整治。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最温和手段原则。

它规定几种可以达到目恰当手段中,必要选取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办法。

它规定手段运用以达到目为限,如果手段运用超过目所必须“度”,就是违背必要性原则。

例如因偶尔制造次品而勒令工厂关闭。

☆狭义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均衡原则。

它规定行政办法对公民导致损害不得过度不不大于给社会带来利益。

⑷、信赖保护原则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变更,因公共利益或其她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其合法作出行政行为,要对相对人因而受到损失予以补偿。

二、主体论

1、行政主体

⑴、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组织。

⑵、构成要素

权-----行政职权享有者

名-----行政活动实行者

责-----行政责任承担者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行政公署

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区公所

行政主体街道办事处

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

派出所工商所

行政机构行政机关某些内部机构:

消防队交警队

依法设立专门行政机构:

专利评审委员会

被授权组织

其她组织

⑶、被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区别

①、地位不同。

被授权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②、权力来源不同。

被授权组织根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法律和法规特别授权设立;行政机关设立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

③、职权不同。

被授权组织职权普通比较单一;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比较全面

⑷、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区别

①、法律地位不同。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似行政主体地位;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行政职权范畴内,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无主体地位。

②、产生根据不同。

被授权组织依详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受委托组织是受行政机关委托

③、责任不同。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自身就行使职权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组织行为后果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⑸、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区别

①、设立主体不同。

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立。

②、职权范畴不同。

派出机关职能是多方面或综合性,相称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行政事务。

③、法律地位不同。

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区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⑹、名词解释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是指依详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

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而设立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构成某些,其自身是作为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而存在。

☆派出机构:

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行政机关依照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立工作机构。

☆派出机关:

指依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工作机关。

☆受委托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各级人民

政府区公所: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不设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三、公务员制度

1、公务员双重身份(公民、公务员)区别原则:

第一、服装和执法身份证件。

国际通行原则。

第二、时间。

普通在公务时间内应当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职责。

自然人之因此能成为公务员是由于她获得了行政职权。

因此没有职权行为不也许是公务行为。

第四、命令。

第五、目。

以行政人行为时动机为行为性质判断原则,可以避免自然人运用其行政人身份进行私人利益表面公务行为

2、公务员任用方式

⑴、考任: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办法。

⑵、选任:

选任制公务员重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公务员。

⑶、聘请:

聘请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订立聘请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公务员。

其特点是:

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

依照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请制是机关专业性较强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⑷、委任:

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畴内,直接拟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公务员。

国内公务员中非政府构成人员重要是委任制公务员。

3、行政处分类型

 

与否影响其现已有待遇

受处分期间与否能晋升待遇

受处分期间

警告

不影响其现已有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6个月

记过

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

级别减少(意味着同步减少工资档次)

24个月

罢免

撤去现职,同步按照规定减少档别(意味着同步减少工资档次)

24个月

开除

4、国家公职关系消灭情形

退休辞职辞退公务员死亡开除

5、行政相对人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相应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个人和组织。

6、行政相对人范畴

可以成为相对人组织、个人有:

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区别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直接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或指定对象,客观上对其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间接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产生成果,对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在客观上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其做出,但却间接地影响了其权益。

四、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素:

具备行政权能组织。

行政权能:

是指具备行使行政权力能力和资格

(二)权力要素:

运用行政权

(三)法律要素:

可以产生法律效果行为

(四)目要素:

不是决定该行为与否为行政行为决定性要素,是倡导性,应然。

2、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

(一)主体合法——行政主体

(二)权限合法

1.行政行为必要是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行为。

2.行政行为实行没有滥用职权状况。

(三)内容合法。

1.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合用法律对的。

2.公正、合理

(四)程序合法。

符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和详细制度

(五)形式合法。

要式行政行为必要具备法定形式

3、行政行为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内容

(一)赋予权力和剥夺权利

(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三)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变更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效力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规定所有人予以尊重一种法律效力。

(二)拟定力。

又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三)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被有权机关变更、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具备约束力。

(四)执行力。

指已生效行政行为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分类原则和意义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实行对象和合用力不同为原则。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约束限度不同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实行与否必要有行政行对人申请为原则

四、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构造不同划分

五、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以与否具备法定形式为原则

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决定行政行为时参加意思表达当事人数目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意义

在于国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采用这种分类来拟定受案范畴。

五、行政立法

(一)、抽象行政行为。

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所做出具备普遍约束力行为。

重要涉及两类:

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制定其她规范性文献行为。

☆立法概念

从中央到地方多层级、人大与政府分享立法权体制。

☆立法主体

1.国务院。

尚未制定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依照实际需要,对其中某些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关于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办法和惩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门。

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可以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畴内,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较大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行政区域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我市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效力

法律

低于宪法

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普通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其他由制定机关裁决

①授权立法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家长裁决法)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合用地方性法规,合用部门规章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解决

行政法规

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办法规

部门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办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合用

六、行政允许

1、允许种类

(一)普通允许和特殊允许。

以允许范畴为原则

(二)排她性允许和非排她性允许。

以允许享有限度为原则

(三)独立证书允许和附文献允许。

以允许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原则

(四)权利性允许和附义务允许。

以允许与否附有附加义务为原则

(五)行为允许和资格允许。

以允许性质为原则

(六)分为长期允许和短期允许。

 以允许有效期为原则

2、设定权限(有行政允许设定权)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允许。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允许。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级政府规章。

(五)其她规范性文献一律不得设立行政允许。

七、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行政目,保障行政管理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人身及财产采用强制办法各种详细行政行为通称。

2、行政强制与强制执行区别

⑴、目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目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似状态;行政强制办法目是则是使相对人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状态,从而防止、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也许发生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⑵、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办法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合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为前提。

⑶、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不作为行为;而行政强制办法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某种事件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浮现。

⑷、实行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办法主体涉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办法实行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⑸、成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成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似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办法在状况调查清晰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行强制办法,应依法采用相应解决决定。

3、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和意义

⑴、间接强制。

代执行和执行罚

⑵、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执行重要涉及对人身强制和对财物强制两种。

4、代执行与执行罚

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可代替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强制执行办法。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局部

5、行政裁决对象

特定民事行为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有关与合同无关民事纠纷

八、行政惩罚

1、行政惩罚原则

☆惩罚法定原则。

行政惩罚设定和实行必要依法进行。

它涉及如下内容:

1.惩罚主体法定2.惩罚根据法定3.惩罚程序法定

☆公正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涉及两层含义:

一是关于行政惩罚法律、法规规定必要发布,没有发布不能作为行政惩罚根据;

二是依法予以违法者惩罚要公开,使受罚者本人及群众对惩罚能有较充分理解,即便于群众监督。

☆惩罚与教诲相结合原则。

作为行政制裁一种形式,行政惩罚不单以惩罚为目,其主线目在于防止和制止违法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2、行政惩罚种类

七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行政惩罚。

3、行政惩罚设定

⑴、法律。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⑵、行政法规。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惩罚。

⑶、地方性法规。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惩罚。

⑷、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行政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做出详细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前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行政惩罚。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2)地方政府规章。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做出详细规定。

第十四条其她规范性文献不得设定行政惩罚。

 

可创设

可规定

注意问题

法律

各种惩罚

下位法需要作出详细规定,应当在上位法规定予以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对已有惩罚做出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惩罚由法律保存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设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惩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除外

可设定暂扣公司营业执照惩罚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4、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惩罚情形

⑴、对法人或其她组织处1000元如下,对个人处50元如下罚款

⑵、予以警告惩罚

5、听证程序当场惩罚合用范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允许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

当场收缴罚款例外规定

①依法予以20元如下罚款;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③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

九、行政复议

1、两项基本制度

⑴、一级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虽然不服,也不得再向关于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种法律制度。

⑵、书面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以及关于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规范性文献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审查,并在此基本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度。

2、附带审查范畴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内容/范畴:

规章如下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限度:

只审查合法性,而不涉及合理性。

3、行政复议排除事项

⑴、行政立法行为⑵、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她人事解决决定。

⑶、居间行为。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者其她解决

4、行政复议主体和管辖

(一)普通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详细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

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派出机关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

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原级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后裁决。

(二)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派出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不服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派出机构详细行政行为复议管辖

(1)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服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部门或者该部门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除此之外,其行为后果由派出它行政机关承担。

3.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详细行政行为不服

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不服共同行政行为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服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情形之一,申请人也可以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7日内转送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5、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懂得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晰,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

①被申请人承担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恰当性举证责任;

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证据、根据和其她关于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状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恰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十、行政补偿

1、行政补偿责任主体和义务机关

行政补偿责任主体是国家,但详细履行行政补偿义务则为致害行政机关。

行政补偿义务机关:

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补偿祈求,参加行政补偿诉讼,履行行政补偿义务、支付补偿费用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补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委托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行政补偿行为范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导致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某些履行补偿义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授予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被授权组织为补偿义务机关。

2、补偿范畴

㈠、侵权行为

1.对侵犯人身权行政赔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她办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她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6)其她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行政补偿

(1)违法实行罚款、吊销允许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

(2)违法对财产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办法;

(3)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重要体现为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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