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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操作指南整理版

 

第一章清产核资基本规程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一)全面摸清集团公司各类资产“家底”,如实暴露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全面清查核实各项资产损失情况,促进各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集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打好基础。

(三)为建立经营者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做好准备。

(四)做好企业的摸底工作,对资不抵债、难以经营的企业分类排队,推动结构调整工作。

(五)全面核实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和境外企业资产,规范事业单位和境外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为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做好准备。

(六)通过清产核资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清产核资基本原则

(一)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通过账务清理,对企业的技术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对企业所有账户进行清查,对内部往来、关联企业间往来进行核对、调整,对企业的各项账外资产调整入账,对企业的对外担保、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通过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保证企业做到账实相符;对往来账、对外投资进行函证、核实;对于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并及时改正;对清查出来的账外权益、负债要及时入账,以确保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准确。

(二)资产损失证据充分、适当

对各项资产的损失必须制定明确、可行的损失标准,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损失。

各项资产损失的证据、金额必须确定,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适当

企业必须对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的核查、鉴定、职业判断,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账销案存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三、清产核资范围

(一)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

1.集团公司总部;

2.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子企业;

3.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

4.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5.集团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

6.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7.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二)不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

对集团公司所属下列子企业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1.子企业新成立不到一年的;

2.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

3.子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

4.已进入法律程序的破产企业;

5.列入国家破产计划尚未启动的企业,可与破产清算一并进行。

四、清产核资基准日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07年6月30日.

五、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进度及职责

1.前期准备阶段(时间节点为2003年10月-12月):

集团公司组成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清产核资培训;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清产核资专项工作组织机构,组织本单位范围内的清产核资培训。

本阶段中介机构职责:

协助集团公司制定清产核资实施细则和对所属单位进行培训。

2.清产核资主体阶段(2004年1月-4月):

各单位组织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清产核资报表,在经过中介机构的专项财务审计后报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本阶段各单位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及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总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研究相应解决方案。

本阶段中介机构职责:

承担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在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基础上,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鉴证意见书。

3.汇总上报阶段(2004年5-6月):

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各种材料审查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上报国资委。

4.资金核实批复及账务处理阶段(2004年7月-10月):

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各单位在资金核实批复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本阶段中介机构职责:

针对国资委在资金核实过程中的反馈信息进行必要的解释、补充说明及协调工作,在资金核实获得批复后指导各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4.产权变更、检查落实、完善制度阶段(2004年11月-2005年12月):

各单位在资金核实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执照变更登记;各单位要巩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衔接工作,集团公司将对清产核资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本阶段中介机构职责:

就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及完善各项制度提出建议,为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企业会计制度》培训。

六、清产核资的依据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9日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03)72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74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73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18日国资评价78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6.2003年9月24日国资评价[2003]8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二)行为依据:

1.2001年7月31日财政部财会[2001]44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通知

2.2003年8月19日国资评价[2003]45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3.2003年9月2日国资评价[2003]5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4.2003年12月4日集团公司航财[2003]**号文件《关于开展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注:

清产核资的政策依据尚包括财政部过去颁布但现在仍然有效的、与清产核资相关的工作文件,在清产核资工程中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清产核资具体操作指导

以下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中根据不同情况将申报损失证据分为必备证据与辅助证据两种类型。

其中必备证据是指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规定认定必须具备的证据,辅助证据是由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审核、进行职业判断及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参考依据。

一、现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企业应清理出现金存放地点的数量,清理各存放地的账面之和是否与会计报表相同。

尤其规模大、地域分布广的企业为了方便各内部组织机构费用报销、款项收支,有时可能设置若干个财务核算组,各组都有现金业务。

清理出现金存放地数量还能为现金清查时编制现金盘点计划提供信息。

(2)企业应对各内部组织机构的备用金进行清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报账。

(3)企业在基准日前将账外“小金库”的现金自查后入账。

2.现金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的库存现金。

现金的清查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进行,相关会计人员实施监盘,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

3.现金清查的方法程序

(1)填写“现金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现金日记账、总账数核对是否相符。

(2)盘点清查日实有库存现金;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说明。

在非清产核资基准日进行盘点时,应倒轧截止2007年6月30日的库存现金金额。

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清查表中备注说明。

(3)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现金,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现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现金损失认定标准:

对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相关核实批件;

(3)现金监盘记录;

(4)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银行存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按照现行金融、财会制度的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

(2)对各开户银行的实际存款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异应认真查找原因,属于基准日内的未达账项的,应加以调整入账,以确保发生在截止基准日未入账的收支事项全面完整地反映在企业账面上,特别对于与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形成的未达账项一定要注意处理完毕,否则很容易给报表合并工作带来不便;不属于未达账项的会计差错,应查找真实原因,及时调整账面记录。

(3)各银行账户明细余额是否与总账、报表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

(4)对为了方便业务暂时从财务部门领取限额或无金额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基准日前应跟踪清理,对已使用的支票进行会计处理,未使用的暂时收回。

(5)对基准日及前几日是否有到期的长短期借款,应主动做好会计处理,不要等取得银行回单后再做账务处理(因为银行划款与取得回单有时间差,容易形成新的未达账项)。

类似的事项(如企业开出的商业票据)也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6)清理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其他货币资金”的内容,如是否存在把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仍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情况。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在金融部门(包括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结算账户、基建专户、房改资金专户等。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

对于其他银行账户,由该账户的具体使用部门在财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清查。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数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逐笔落实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时间、金额以及清产核资日后的进账情况。

对长期挂账的未达账项查明原因,并在银行存款未达账项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3)对大额的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况,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备注说明。

(4)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银行存款,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5)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对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

(1)清产核资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企业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形成原因的说明;

(3)企业同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说明及相关业务合同;

(4)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按照本指南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三、其他货币资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账务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在基准日或前几日到期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已使用的金额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未使用部分的调回“银行存款”科目。

对外埠存款、信用卡存款进行清理,看是否有已支付款项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其他货币资金包含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其他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如外埠采购存款专户经管人、本票及汇票持有人、信用卡持有人等)共同进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其他货币资金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其他货币资金日记账、总账数核对是否相符。

(2)在途资金要按账面值与所属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汇款通知单核对,落实在途资金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在途资金长期挂账的现象。

(3)取得存出款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明细账核对,并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4)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其他货币资金,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5)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货币资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银行存款损失认定标准。

四、短期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确保基准日或前几日到期的短期投资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短期投资的真实性,投资收益的完整性。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对外短期投资账户核算的全部内容,包括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以及其他短期投资。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其他相关专业部门(如投资管理部门)及保管人等相关人员共同清查。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短期投资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短期投资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

(3)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4)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是否具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

(5)检查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和合同,是否向相关上级单位办理有关报告、审批手续。

(6)检查有无长期投资性质的短期投资项目。

(7)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八项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原则和方法,检查短期投资是否存在跌价情况,并收集有关依据,填写清查明细表。

(8)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短期投资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长期投资”部分投资损失的认定标准。

五、应收票据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是否有已到期对方单位无法承兑的应收票据,若有应转为“应收账款”核算。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的应收票据科目中核算的全部内容。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其他相关专业部门及票据持有人等相关人员共同清查。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应收票据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有无应转应收账款的逾期应收票据、未到期但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票据,如存在此情况应在清查明细表中说明。

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3)盘点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核对,检查其有效性,并注意是否存在已作抵押的票据和银行退回的票据。

已办理质押手续的票据应取得银行等的证明。

(4)对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应收票据,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和汇兑损益处理的正确性。

(5)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标准。

六、应收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该科目是否存在不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往来款项,若有应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3)按照企业正常收款信用期,对于在基准日前应收回的款项应加紧催收,及时入账。

(4)对于企业已经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劳务而未确认收入、收取款项的情况,应及时确认收入并挂往来账。

如已发出的商品,已发生成本的劳务。

由于发出商品形成损失时,在审报损失时也应按呆死坏账的要求来收集报损资料,所以应将发出商品调入“应收账款”科目。

(5)清理分期收款业务,按合同要求是否存在基准日前应确认收入、往来账的事项,若有应及时作账务处理。

(6)清理预收账款中是否有与应收账款挂同一明细科目(同一业务性质)的情况,若有应进行账务调整,避免资产与负债同时虚增。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应收账款,具体包括:

清产核资基准日止的应收销货款、应收提供服务款项。

应收销货款、应收提供服务款项的清查工作由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进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欠款、还款滚动发生情况下,运用“先欠款,先偿还”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构成,检查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结果是否正确。

(3)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进行对账,并列入清查表有关栏目;对于外部应收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4)根据目前所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检查坏账准备的计提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坏账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搜集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

(6)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搜集的证据是否充分。

(7)根据账龄分析,对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8)核实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有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况,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外部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9)清查应收账款是否业已充当抵押品,并在清查明细表中做出说明。

(10)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八项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原则和方法,检查预计的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正确。

(11)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4.1对清理出的各项坏账,要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4.2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撤销、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

4.2.1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认定为损失:

4.2.1.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4.2.1.2工商部门的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2.1.3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4.2.2对上述情形中尚未清算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2.2.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2.2.1.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清算公告;(必备证据)

4.2.2.1.2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

(辅助证据)

4.2.2.2债务单位已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的,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2.2.2.1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必备证据)

4.2.2.2.2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辅助证据)

4.2.2.2.3工商部门信息中心的调查证明;(辅助证据)

4.2.2.2.4工商部门两年未通过年检的证明。

(辅助证据)

4.2.2.3债务单位被撤销或关闭的,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2.2.3.1政府部门决定撤销、责令关闭的文件;(必备证据)

4.2.2.3.2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

(辅助证据)

4.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以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或无法找到债务人或其他承债主体追偿债务的,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4债务人因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认定为损失(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4.1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材料;(必备证据)

4.4.2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事故报告、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必备证据)

4.4.3涉及保险赔款的,保险文件、保险公司理赔凭证;(必备证据)

4.4.4外部关于债务人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说明材料;(辅助证据)

4.4.5债务人在境外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辅助证据)

4.4.6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表明债务人财务状况急剧恶化且在能预见的未来时间内无偿债能力。

(辅助证据)

4.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需注意的是,企业的情况说明中应包括:

败诉原因、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6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小(参考金额为5000元以下)、不足于弥补清收成本的,依据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材料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需注意的是,确定清收成本时应注意与清收活动的相关性(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在扣除应付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金额后认定为损失(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7.1企业提供的有关该笔款项及债务人情况的专项说明材料;

4.7.2经债务人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催款单或企业对账单,或经律师鉴证的其他依法催收磋商记录;需注意的是,催款单或对账单不能只是最近期间或某个集中期间的,应尽量是以前不同年度以表明该情况处于连续状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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