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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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

附件1:

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

(试行)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与老百姓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计量管理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确保贸易结算的准确、可靠,建立相应的计量诚信体系,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以批发和零售业形式存在的商品交易服务;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业务的水、电、油、燃气、热力等经营企业、集贸市场、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单位。

为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等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具有的计量保证能力。

2.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作为本规范的条款,要注意使用下列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豫)1002-2008《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3.术语

3.1计量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2计量器具

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3强制检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3.4法定计量单位

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3.5专项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1)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承担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承担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

(4)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承担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

3.6不合格计量器具

已经损坏、显示不正常、过载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3.7商业在本规范中是指以批发和零售业形式存在的商品交易服务。

3.8服务业在本规范中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4.要求

4.1计量管理

4.1.1领导职责

经营者应了解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管理体系,确定计量管理的目标,不断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4.1.2管理机构

经营者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计量管理工作机构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主管领导、计量管理机构及各类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形成文件,并认真执行。

4.1.3管理制度

4.1.3.1根据经营和计量管理的需要,应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结果应有记录。

计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计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计量培训教育制度;计量器具采购制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不合格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商品明码标价制度;定期计量监督检查制度;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计量纠纷的调解处理制度;计量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等。

4.1.3.2经营者应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公开向消费者作出诚信计量承诺,保证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计量准确。

4.1.3.3经营者应建立计量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项计量活动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积极配合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计量执法监督检查。

4.1.3.4经营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抽查,保证经营使用的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

4.1.3.5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计量投诉和举报要及时处理。

4.1.3.6经营者应向社会公开承诺实施先行赔偿制。

4.1.4计量人员

应配备与经营活动和计量管理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计量人员;这些计量人员应经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2计量单位

在各项经营活动中,要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3计量器具配备

4.3.1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经营情况的有关规定,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

4.3.2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3.3应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保持计量标准的完整性、有效性;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要求两证齐全。

4.3.4建有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器具检定的,要按照《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的要求,取得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4.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4.4.1必须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属本单位检定的,要求有强制检定计划和实施记录。

4.4.2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在其明显处粘贴绿色“合格”标识;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在其明显处粘贴红色“停用”标识。

4.5不合格计量器具控制

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停用”标志。

不合格计量器具经过维修、再次检定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4.6商品量控制

4.6.1经营者应制定商品量抽查计划,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抽样批次和抽样数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并对抽查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对抽查数据及数据处理结果应作出记录。

4.6.2对计量超差的商品要责令停止销售,对用户补足数量或退补差额款。

4.6.3进行计量违法行为登记,定期进行通报。

4.7计量纠纷调解处理

4.7.1经营者应建立专门受理计量投诉和举报的机构,并指派专人负责计量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协调和处理。

4.7.2经营者应建立各类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和举报电话等方式,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经营者应有方便的渠道,使消费者有免费复核的机会。

4.7.3消费者所购买商品,在保持计量器具原状和正常工作状态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复核,确属缺斤短两的,可以根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先行赔偿,如非经营者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有追溯责任方的权利。

4.7.4鼓励经营者自行处理和消费者产生的计量纠纷,消费者有权利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法予以威胁和报复。

4.7.5要保存计量纠纷处理记录。

4.8计量记录和档案管理

4.8.1应保存足够的计量记录和档案,证明计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8.2计量记录应包括:

商品量抽查记录、计量纠纷调解记录、计量投诉和举报记录、定期计量检查记录、计量器具台帐(登记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及实施记录、计量违法行为登记表、内审记录等。

4.8.3每台计量器具均应建立档案,一台一档,计量器具档案应包括:

制造商资质、使用说明书、验收记录、启用日期、安装地点、检定证书、使用维修记录等。

4.8.4建立计量标准和经专项计量授权的单位,档案管理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的要求。

4.9内部审核

4.9.1经营者应对其计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应性进行定期内部审核和附加内部审核,以保证其计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4.9.2内审员

内审应由经营者批准、质量负责人主持,内审员参加。

质量负责人和内审员应经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注册内审员证。

4.9.3内审内容

审核单位计量管理体系对本规范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应性。

4.9.4应制定内审计划,明确内审程序和要求,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和跟踪验证,编制内审报告。

4.9.5内审一年不少于一次,要覆盖本规范的全部要素。

必要时可进行附加内审。

4.9.6要保存内审记录。

5.评审申请

5.1申报

凡符合评定条件,自愿参加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当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当地市局提交申请。

5.2申请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申请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②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申请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表一式2份;

③按照《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的要求编写本单位诚信计量体系文件(也可以是本单位建立的其它体系文件的补充文件),建立的诚信计量体系已按照文件规定要求运行三个月以上;

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申请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自查报告;

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6.评审程序

6.1受理申请的市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并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6.2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省局下达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评审计划,委托评审组执行现场评审。

6.3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专家。

在接到委托的评审任务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

评审以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和省局下发的《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为依据。

6.4评审组成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行现场评审。

6.5受委托的评审组长根据申请单位的特点、规模形式,组织评审组,拟订现场评审计划。

6.6评审组长确定评审结果,指出评审中受申方需要整改的问题,限期整改。

受审方负责制定纠正措施及完成时间,由评审组长负责确认,并写出纠正措施验收结论。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评审不合格处理。

6.7评审组长依据客观证据,填写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实施确认内容,编写评审报告。

7.证后监督

7.1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在获得“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有效期内,除出现有计量违法行为外,原则上对其进行一次计量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该单位能严格按照《规范》和本单位诚信计量体系文件规定要求履行承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否则,由监督检查组向该单位出具整改意见,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继续保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不能及时加以整改的将由省局撤消其“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并在河南省质量信息网上曝光。

7.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通过暗访或对消费者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如有违法行为或违背承诺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省局报告。

7.3获得“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应及时按照《规范》要求提出申请,省局将结合年度评定审查计划,安排复查评审工作,复评审符合要求的,省局则按规定要求颁发“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证书;如不能按期申请的,省局将撤消其“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并在河南质量信息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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