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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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改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修订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一五年十月
前言
2010年4月21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以此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实施至今已有5年,对促进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控制指标逐渐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节约集约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业部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四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了修订,同时新设了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审查定稿。
本指标包括五种类型用地指标,分别为工业、教育、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卫生、物流。
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产出强度、地均税收七项指标;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生均学校用地总面积四项指标;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单位容量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每床用地面积、每人用地面积两项指标;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有效仓储用地面积比例、内部物流通道及停车场用地比例、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物流强度七项指标。
本指标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邮编:
53002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主编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主要起草人:
唐芳陈富宁杨惠楠甘廷炎黄玉莉
参与起草人:
石成云雷征秦歆华梁艳玲姚静林
杨韵鋆许可徐航建邓强阳柳凤
熊仁元叶宗达丘跃胡清海文振钊
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5年修订)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广西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为了达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目的,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产业园区。
三、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经依法批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企业或园区其他企业职工住房的除外)。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地均税收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家级不低于63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56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4300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家级不低于38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28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2200万元/公顷。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家级不低于28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23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800万元/公顷。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家级不低于18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15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10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家级不低于9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5万元/公顷。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家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6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0万元/公顷。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必须满足上述标准,否则不予供地。
工业项目工业产出强度及地均税收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工信、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七、产业园区外工业项目参照本控制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控制标准的要求。
八、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九、工业项目竣工验收时及投产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十一、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冲突的,依从国土资源部规定。
附件:
1.控制指标说明
表1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地区
分类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容积率≥
建筑系数(%)≥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行业
代码
五、六等
七、八等
九、十等
十一、十二等
十三、十四等
十五等
13
1877
1299
1189
919
747
696
1.1
35%
14
2246
1181
1082
924
787
614
1.1
35%
15
1710
1181
1030
871
747
581
1.1
35%
16
1633
1181
819
693
620
462
1.1
35%
17
1555
1181
987
797
823
557
0.9
35%
18
1633
1181
901
660
682
508
1.1
35%
19
1555
1181
1075
728
682
462
1.1
35%
20
1507
1089
825
745
569
508
0.9
35%
21
1675
1108
761
699
641
485
0.9
35%
22
1975
1359
1127
878
787
587
0.8
35%
23
2373
1904
1309
865
858
557
0.9
35%
24
1633
1181
901
693
682
485
1.1
35%
25
2391
1580
1087
953
901
462
0.5
35%
26
2485
1580
1161
865
819
532
0.6
35%
27
3260
2486
1925
1523
1300
557
0.8
35%
28
3260
2373
1796
1360
1296
462
0.9
35%
29
1826
1392
1051
834
688
557
1.1
35%
30
1734
1139
949
722
696
557
0.7
35%
31
3001
2087
1650
1190
1129
557
0.6
35%
32
2740
2150
1370
1318
1171
696
0.6
35%
33
2174
1505
1309
995
942
557
0.7
35%
34
2609
1906
1438
1196
1080
485
0.7
35%
35
2485
1815
1575
1309
1129
557
0.7
35%
36
3105
2486
1882
1568
1234
532
0.7
35%
37
3105
2486
1882
1568
1234
532
0.7
35%
38
2609
2296
1575
1309
1129
462
0.8
35%
39
3520
2833
2226
1860
1607
557
1.1
35%
40
2734
2087
1504
1190
1075
506
1.3
35%
41
1245
945
722
601
543
462
1.1
35%
42
1438
945
722
601
494
508
0.7
35%
43
1438
945
722
601
494
508
0.7
35%
附件1
控制指标说明
1.投资强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建筑系数: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5.绿地率:
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
绿地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6.产出强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工业总产值。
计算公式:
产出强度=项目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7.地均税收: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应缴税收值(实际缴纳税收值和减免税收值之和)。
计算公式:
地均税收=项目应缴总税收÷项目总用地面积
广西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5年修订)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广西教育建设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教育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广西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广西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学校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所列用地指标为控制上限,下限应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执行,有条件的中小学宜预留发展用地。
三、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审批教育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确定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尺度。
四、本控制指标中学校校园用地内容包括校舍建设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校舍建设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隔离带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②学校校舍(校舍指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具体包括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以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③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④学校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五、学校教学和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控制指标由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计算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四项指标构成,教育用地项目必须符合本指标标准。
用地指标及说明
七、教育用地项目绿地率不超过教育净用地面积的30%,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过表1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表1教育用地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
教育类别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幼儿园
0.80≥V≥0.20
35%≥V≥20%
义务教育
非完全小学
0.40≥V≥0.20
35%≥V≥20%
完全小学
0.80≥V≥0.40
35%≥V≥20%
初级中学
0.90≥V≥0.40
35%≥V≥20%
中等教育
普通高中
0.90≥V≥0.50
35%≥V≥20%
中等职业学校
0.90≥V≥0.65
35%≥V≥20%
高等教育
非体育、艺术院校
≥0.70
35%≥V≥20%
体育、艺术院校
≥0.65
35%≥V≥20%
特殊教育
0.85≥V≥0.20
35%≥V≥20%
八、本控制指标中的人均用地标准为最高限额,在项目设计、审批时只能减少,不宜突破。
(一)学前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1.学前教育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2的规定。
表2学前教育用地面积指标表
类别
建设规模(班)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
(m²/生)
学前教育
≤6
15
9
15
12
14
>12
13
注:
1.学前教育班级人数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1996年第25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班级人数计算。
即幼儿园小班人数一般为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
2.学前教育用地指标不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设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不包含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附属设施及人民防空设施用地。
若需以上用地另行向相关部门申请。
(二)义务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1.义务教育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3的规定。
表3义务教育用地面积指标表
类别
建设规模(班)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
一般标准
(m²/生)
农村标准
(m²/生)
非完全小学及完全小学
≤6
29
35
12
28.2
34
18
27.2
31
24
26.2
29.8
30
25.2
28.8
>30
25.2
28.8
初级中学
≤12
37.2
38.4
18
36
37.2
24
34.8
36.8
30
33.6
35.4
>30
33.6
35.4
注:
1.完全小学每班人数为45人、非完全小学每班人数为30人。
2.寄宿制小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在非寄宿制学校相应指标基础上增加8.0m²/生。
3.初级中学每班人数为50人。
4.寄宿制初级中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在非寄宿制学校相应指标基础上增加7.5m²/生。
5.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规模小于或等于其小学用地规模与初级中学用地规模之和。
6.义务教育用地指标不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设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不包含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附属设施及人民防空设施用地。
若需以上用地另行向相关部门申请。
(三)中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1.中等教育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4、表5的规定。
表4高级中学用地面积指标表
类别
建设规模(班)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
高级中学
≤18
33.8
24
32.6
30
31.4
36
30.2
>36
30.2
注1.高级中学每班人数为50人。
2.寄宿制高级中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在非寄宿制学校相应指标基础上增加7.5m²/生。
3.高级中学用地指标不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设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不包含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附属设施及人民防空设施用地。
若需以上用地另行向相关部门申请。
表5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指标表
类别
规模(班)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
(㎡/生)
工、农、林、医、药
≤24
62
32
54
40
48
>40
48
政法、财经
≤24
53
32
43
40
39
>40
39
体育、艺术
≤16
87
24
85
>24
85
师范
≤16
53
24
50
>24
50
注1.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每班人数为50人。
2.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不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设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不包括学校附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靶场及驾驶场、附属医院、中师的附小、幼师附设的幼儿园等用地面积;不包括人防工程、配套商业网点、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等所需占用土地的面积;不包含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附属设施及人民防空设施用地。
若需以上用地另行向相关部门申请。
(四)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1.普通高等学校在工程规划与建设中必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尽量合理集中紧凑地进行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
2.高等教育用地指标中未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筑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除农场、林场、牧场、树木园、生物实习园外的各种专门实习用地,规模较大的学校垃圾转运场等。
3.高等教育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6、表7的规定。
表6高等教育用地面积指标表
类别
规模(生)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
(㎡/生)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民族院校
>10000
61
5000-10000
63
≤5000
68
工业、农业、林业、医学类院校
>10000
61
5000-10000
63
≤5000
65
体育/艺术类院校
>5000
82
3000-5000
85
≤3000
88
注:
1.高等教育用地指标不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设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不包含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附属设施及人民防空设施用地;不包含农林牧院校的专门实习场地;工科院校用地指标未包含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建筑用地,医学院校用地指标未包含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用地指标未包含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及辅助站用地,若需以上用地另行向有关部门申请。
表7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m²/生)
项目
用地补助指标
项目
用地补助指标
理工农林医体育研究生
23
理工农林医体育专职科研人员
67
文法财经艺术专职科研、设计人员
55
文法财经艺术研究生
21
外籍教师
55
进修生、干训生
14
夜大学工作人员
49
留学生
52
函授部工作人员
50
(五)特殊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1.特殊教育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8的规定。
表8特殊教育用地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班)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生)
盲校
>18
67
18
67
≤9
83
聋哑校
>18
62
18
62
≤9
88
弱智学校
>18
63
18
63
≤9
79
盲、聋哑、弱智等综合学校
>18
67
18
67
≤9
88
注:
1.特殊教育用地指标不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设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不包含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附属设施及人民防空设施用地。
若需以上用地另行向相关部门申请。
九、各项指标的解释及计算方法如下:
①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指平均每个学生需要占用的学校净用地面积。
计算公式: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学校净用地面积÷在校学生总数。
②绿地率指学校的绿地面积与学校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绿地率=绿地面积÷学校净用地面积
③容积率指学校的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学校计容总建筑面积÷学校净用地面积
④建筑密度指学校范围内各种建筑的建筑基底面积总和与学校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建筑密度=学校建筑基底面积总和÷学校净用地面积
广西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5年修订)
总则
一、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广西加油站、加气站、油库项目建设用地科学管理,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加油站、加气站或油库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加油站、加气站、油库项目,改建、扩建加油站、加气站、油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加油站、加气站、油库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标准,是编制加油站、加气站、油库项目初步设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重要依据,是对加油站、加气站、油库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加油站、加气站、油库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单位用地面积(按油罐、油库容积计每立方米容积用地面积)和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构成,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指标必须符合表1-表4的规定。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