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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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作者:

云南省建设厅  日期:

01-08-07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建筑项目的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设计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要求的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以上规定条件的,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三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初勘资料,有原料、燃料、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讯等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和其它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条件。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附件一);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问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暇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 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自行组织设计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及投标人,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设计招标:

  

(一)填写设计招标备案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书;

  (七)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

  (八)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和鉴证。

  (十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标书要求对承诺的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十三)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上盖章。

第十七条 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应包括:

设计招标工程概况及已具备的条件。

对参加投标设计单位的要求、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工作机构及上作成员的基本情况。

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设计招标。

  第十八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范围、使用功能及要求、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筑面积、招标方式等;

  

(二)招标须知(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五)项目说明书:

  1、工程内容、设计范围、设计周期、设计进度等要求;

  2、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3、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提交设计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时间、地点;

  (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数量(一般不少于五套)及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

  (十)其它应说明的事项,包括对中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和对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十一)其它规定需提交的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需将更改和澄清内容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变更或者补充部分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

特级、一级或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或中型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凡持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参加其资质证书副本规定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省外入滇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可以独立投标,也可以联合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协作承包合同,明确哪一方为主,并由为主的一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在领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单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二)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文件或授权证明文件;

  (三)单位成立时问、简历、技术力量、专业情况及主要技术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业绩及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附件二)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非建筑工程的投标文件按其相应行业规定要求的深度进行编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单位自行编制,不得私拉其他单位人员参与编制工作。

  建筑项目设计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建筑方案主要设计图纸;

  (三)工业项目的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构)筑物的总图布置等;

(四)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五)工程投资估算、主要材料用量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质量承诺、设计周期、设计进度;

  (七)设计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八)该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五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加盖单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的;

  (三)无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的;

  (四)无投标人公章的;

  (五)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七条 建筑项目设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设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建筑项目设计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的设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持。

  建筑项目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察部门。

公证部门以及招投标管理机构等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评标、定标的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规范、规定要求;

  (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工艺技术先进、总体布局合理、建筑造型美观、标准切合实际;

  (五)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好,有科学分析性;

  (六)设计周期合理,单位社会信誉高;

  (七)符合国家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审核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上盖章。

  第三十六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应根据编制投标文件工作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其数额应不低于该建筑项目设计费的10%。

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一般应遵循谁中标,谁设计的原则,将设计任务委托给中标人进行设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一般应付给中标人该项目设计费30%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方案的成果时,须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按规定应实行设计招标而未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审查和备案,不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标而未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如擅自承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设计单位的资质年检不予通过,取消该设计单位参加其它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

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该单位设计资质。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

  二、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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