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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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管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
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
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公司统一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具体计提原则如下:
(一)与公司本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与本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应在逐一分析债务方所处行业、财务状况等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如果债务方不存在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清理整顿、清算等影响其持续经营的迹象,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已经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按其账面余额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确实无任何可回收的资产,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二条对与公司成员企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3‰。
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应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性质的预付账款,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其及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应收票据应当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登记,属于带息票据的还应在表外继续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企业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当出现与存货有关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回升无望的;
(二)用于加工产成品持有的主要原材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产成品成本,或者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并且这些原材料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三)因产成品供需变化、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等,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的;
(四)已经淘汰的产成品,如果可以改造的,按原账面价值加其改造费的总成本高于估计售价金额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如果不能改造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估计售价金额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
(五)企业经营建造承包业务,如果发现承揽工程预计存在亏损,应当计提该项工程跌价准备。
如承揽的业务因为原材料涨价、工期延误、施工失误等造成项目亏损,应及时按预计亏损计提跌价准备。
第十六条在预计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存货的不同情况对“售价”进行估计。
企业持有的存货有销售合同的,以合同价为售价;没有销售合同的,以期末物资所属行业例行公布的地区价或法定物资交易中心公布的地区价中最高者为售价;既没有合同价也没有上述报价的,则以最近一次的采购价作为售价;积压一年以上且无法按原存货性质销售的,应以该项存货实际具有转让价值的部分(如组成材料等)确定售价。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出现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等情形导致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投资的持有和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出售净价是指投资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1/3以上;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长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
如果期末某项长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1/2以上;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存在计提减值准备迹象的,应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市价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存在计提减值准备迹象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对持续三年以上确实无法与被投资单位取得联系的长期投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固定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应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以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实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
同类固定资产有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市场销售净价,计算销售净价所使用的“售价”参考存货跌价准备“售价”的确定办法。
同类固定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如果资产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低于尚需计提折旧年限的,将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对应的应提折旧额作为可收回金额;如果使用该项设备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大于产成品销售价格,并且亏损是因设备折旧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的,将当年该设备生产的所有产成品成本减去所有产成品销售额(未实际销售部分按已销售部分的平均价格计算)确认为年预计亏损,然后将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总亏损(年预计亏损*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的差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三条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按单项在建工程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时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专项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企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一年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部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应按单项无形资产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其中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所在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类无形资产如有市价的,可参考市价确定;没有市价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条企业在期末对委托贷款本金逐项进行检查,分析委托贷款的可收回性。
如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当企业的委托贷款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减值准备。
(一)借款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二)借款方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应全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如果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应将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
(一)资产的价值回升;
(二)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已经发生变化,并对企业已经产生有利影响;
(三)欠款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已经好转;
(四)经过资产重组,资产使用方式发生重大有利变化;
(五)其他可能表明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情况。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的审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集团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实行统一管理,所属全资子公司依据本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减值准备标准和程序,并报集团备案;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无权自行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各企业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
计提时应填写减值准备审批表,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也应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时,由投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短期投资期末市价等相关资料。
(二)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时,由财务部门填写“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审批表”,会同销售、清欠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确凿证据。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销售、供应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四)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由投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被投资单位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证明文件及最近两年的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由资产使用单位填写“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报资产管理部门,由其会同财务资产、技术等部门成立审查小组,对拟减值资产进行审查鉴定。
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及如何计提减值准备的决定。
(六)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时,由建设单位填写“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由相关部门提供的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
(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由技术部门填写“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生产等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由相关部门提供的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
(八)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时,由财务部门填写“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清欠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委托贷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证据。
(九)企业财务部门和内外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迹象判断,认为对某项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没有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由财务部门填报计提减值准备审批表,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十)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汇总,并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证据、文件的复印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落实后,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资产核销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应收款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须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中:
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
此外,还需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
(三)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有具备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委托贷款核销比照上述应收款项核销的情形办理。
第三十六条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销:
(一)毁损的存货,如霉烂变质、生锈腐蚀、拆零残损等情况,已取得技术和物资管理部门的勘察鉴定报告的;
(二)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如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已提供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的;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如专有设备停止使用或更新换代,原为其备用的零部件无其他用途且无转让收回价值等情况,提供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的;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并能取得相关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销: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已提供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的;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法规文件应强制淘汰,且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参加保险的,已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的;已参加保险的,取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的;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并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生产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的;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八条投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及企业清算文件等有关资料的;
(二)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或改组计划,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有关资料的;
(三)取得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相关证据的。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三)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第五章资产核销审核程序
第四十条资产核销基本程序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对符合上述核销确认条件的资产经取证后,填写资产核销审批表并附专项报告,阐明资产核销的原因及相关依据。
确认资产损失按规定需要外部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法律、审计、技术鉴定等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二)企业内部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审批表及专项报告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各项资产核销事项的相关证据、文件的复印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落实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四)企业财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资产核销事宜提出财务处理建议,提交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五)集团所属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资产核销业务实行审批制,各企业按上述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经集团总裁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第四十条基本程序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核销具体审批程序,并报集团财务部、审计部备案。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的管理工作,确保后期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一)已核销的应收款项,除债务人死亡、破产或法院已裁定企业败诉等情形外,企业应继续保留对债权的追索权。
对于核销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坐收坐支。
(二)已核销的存货、固定资产,除已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以外,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应继续承担实物保管责任,及时责成内部责任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通过出租、转让、拍卖、销毁等方式经济、效率地处理已核销资产,所得收入应及时入账。
(三)已核销的投资,除被投资单位已依法撤消或破产清算的以外,企业应当积极谋求股权的转让,最大限度的争取投资回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9日起执行。
附件:
1、计提减值准备审批表
2、减值准备转回审批表
3、资产核销审批表
附件1:
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
欠款单位名称
欠款单位类别
欠款单位现状
欠款日期
欠款经办人
欠款金额
欠款原因
已提坏账准备金额
拟提坏账准备金额
提取减值准备主要原因
销售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清欠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财务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企
业
意
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存货名称
存货类别
存货现状
计量单位
账面价值
估计售价
预计完工成本
预计销售费用
已提跌价准备金额
拟提跌价准备金额
提取跌价准备主要原因
销售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供应仓储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财务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企
业
意
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计提长(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
被投资单位名称
被投资单位性质
被投资单位现状
开始投资年度
股权比例
核算方法
原始投资成本
期末账面价值
拟提减值准备金额
已提减值准备金额
提取减值准备主要原因
相关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财务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企
业
意
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开工日期
目前状况
已停工时间
已提减值准备金额
拟提减值准备金额
提取减值准备主要原因
基建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生产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技术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财务部门意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企
业
意
见
鉴定
主管领导:
年月日
责任人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
资产编码
出厂日期
资产名称
投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