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化总体规范.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311427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7.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渠化总体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渠化总体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渠化总体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渠化总体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渠化总体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渠化总体规范.docx

《渠化总体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渠化总体规范.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渠化总体规范.docx

渠化总体规范

1.总则

1.1.1为了统一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的设计要求,在满足各类建筑物的基本要求和协调上、下游梯级关系的基础上,对挡水、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和水电站等进行合理布置使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达到科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范。

1.1.2本规范适用于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也适用于运河、湖泊航运枢纽及有航运要求的其他枢纽总体布置设计。

1.1.3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设计原则及标准,选择坝址、坝线,主要建筑物顶部高程设计,主要建筑物选型,进行枢纽主要建筑物的总体布置和方案评价等。

1.1.4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应在贯彻统一的规划、综合利用方针的基础上,首先满足航运要求,并兼顾发电、灌溉、城镇供水及水产养殖等的需要。

1.1.5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应在满足通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枢纽上游土地淹没、人口迁移和建、构筑物拆除。

1.1.6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应有利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1.1.7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应调查研究工程建设前的环境现状,预测施工期间及竣工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防治和保护措施。

1.1.8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现行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2基本质料

2.1一般规定

2.1.1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中,应按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基本质料的搜集。

2.1.2渠化工程枢纽各阶段总体布置所需要质料应符合《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和深度。

2.1.3各阶段所需要的水文、地形及地质等专业技术质料和分析成果,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搜集。

2.1.4对自然条件简单的六级及以下航道沙锅内的小型渠化工程,起枢纽总体布置设计做需的基本质料,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2.1.5有关水利、水电等基本质料的搜集和深度要求,可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2.2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2.2.1渠化河段运输经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历年上、下水客、货运量及客、货运输发展规划

(2)现有各类营运船舶、船队尺度、数量及技术状况,以及规划船舶、船队尺度。

(3)营运成本和技术经济指标。

2.2.2渠化河段航道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洪、枯水期航道尺度、险滩分布、碍航情况及渠化河段河床演变特征。

(2)跨河管线、桥梁和临河水工建筑物数量、分布、尺度及其运用情况。

(3)航道规划和梯级开发资料。

2.2.3地质质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地貌特点,地层与岩性分布,主要地质构造特征,不良物理地质现象,水文地质情况和地震基本烈度等。

(2)渠化河段内地质概况,可能引起渗漏的岩溶分布、古河道、贯穿性大断裂分布,可能浸没、坍岸地区概况,堤岸渗漏,堤基稳定情况等;

(3)坝址区地貌,地层岩性及其分布,地质构造特征和水文地质一般情况。

对于土基,包括:

土层结构、性质、分布及渗漏条件;对于岩基,包括:

覆盖层、岩基、岩层及其风化带、软弱岩层、夹层产状及分布,透水岩层或大断裂破碎带分布、产状、规模、性质等;

(4)

2.2.4地形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其比例尺的大小应视河流大小及工程需要而定。

(1)渠化河流地形图,比例尺1:

10000~1:

50000

(2)渠化河段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

(3)坝址地形图,比例尺1:

1000~1:

5000

(4)河道纵断面图。

2.2.5水文、泥沙、气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渠化河段水文资料,包括水位、流量原始观测资料及整编资料,其水位、流量资料系列不少于连续30年,并具有沿程特征水位资料。

(2)气象资料,包括风、降水、雾、气温、湿度及冰况等资料。

(3)泥沙资料,包括含沙量、输沙量、粒径、级配等。

2.2.6应搜集渠化河段沿岸城镇、工农业生产和对外交通现状及发展规划等资料。

2.3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2.3.1经济营运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经过核实和论证的过坝货、客运量,包括:

干线长途及区间运量,上、下水运量以及规划运量;

(2)经过核实和论证的船型、船队尺度;

(3)船舶、船队过闸必需的上、下锚泊地资料。

2.3.2地质资料除本规范第2.2.3条内容外,还应进一步对下列内容进行搜集。

2.3.2.1对渠化河段,应按两岸不同地貌及河流形态进行下列地质资料搜集:

(1)对河岸为山或者丘陵的地区,包括不稳定边坡的分布、范围和体积极其稳定条件,强透水岩层、断层破碎带,古河道分布及渗漏可能性;

(2)对河岸为堤的平原区,包括河床、堤岸各土层分布、岩基产状和相对水层埋深、地下水资料,蓄水后可能产生渗漏、坍岸和浸没的范围以及防护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3)对有岩溶的河段,包括岩溶成因、分布范围极其特征、地下水特征、渗漏形成、渗漏通道及渗漏量;

(4)对地震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河段,包括断裂带特征、地震与构造断裂关系极其对土层液化的影响。

2.3.2.2对坝址,应查明下述地质情况:

(1)岩基:

河床深槽位置、宽度、最大水深、覆盖层厚度、古河道的分布、岩层分布,各层厚度、岩性、岩基高程;断裂带、软弱夹层范围、位置、特征、力学性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坝基及绕坝渗漏条件,建筑物稳定条件及边坡稳定性;坝址下游消能段岩体抗冲性能等;

(2)软基:

软土、膨胀土、砂性土、砂卵硕石及黄土类土等不同地基土的性质、成因、厚度、分布、颗粒组成,物理特性和力学指标以及各土体的水文地质特征,并预计基坑涌水量及坝基渗漏量,基岩埋深。

2.3.2.3对天然建筑材料,应按初查要求对其分布、储量、质量、性质及开采、运输条件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2.3.3地形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渠化河段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

5000,图幅范围按工程需要确定;

(2)渠化河段河道纵断面图、比例尺:

横坐标1:

20000~1:

50000,纵坐标1:

50~1:

200,图幅范围与上、下梯级衔接并稍有重叠;

(3)坝址地形图,比例尺1:

500~1:

2000,图幅范围包括:

各比较坝址和总体布置方案及引航道与主航道衔接的连接航道的地形;

(4)坝址区河势及河床历年演变资料。

2.3.4水文、泥沙、气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2.3.4.1水文资料应具有下列成果:

(1)坝址流量和水位频率曲线;

(2)坝址水位历时曲线;

(3)坝址典型年流量和水位过程线;

(4)坝址水位-流量关系曲线。

2.3.4.2泥沙资料宜具有下列成果:

(1)坝址年含沙量、输沙量极其年际、年内变化;

(2)泥沙粒径、来源及冲淤变化分析。

2.3.4.3气象资料宜具有下列成果:

(1)坝区16方位风玫瑰图,每年大于、等于6级风的天数及持续时间;

(2)每年不同能见度雾情、持续时间统计;

(3)气温、降水特征值资料;

(4)冰情资料;

(5)温度资料;

2.3.5应搜集不同总体布置方案的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回淤及其口门区通航水流条件,枢纽下游河床冲淤变化情况的模型试验资料。

2.3.6应有渠化河段内与淹没计算有关的不同频率洪水痕迹调查资料。

2.3.7应搜集不同坝址、挡水位、总体布置方案的淹没补偿资料。

2.3.8地区交通及堤防等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两岸道路分布、高程及车量和通过能力等;

(2)地区工业用水、用电和生活用水、用电的现状及规划;

(3)堤防现状与规划;

(4)沿河两岸引水、排水设施现状及规划。

2.3.9应搜集渠化河段环境现状及评价资料。

2.3.10应搜集与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有关资料。

2.3.11应搜集工程单价和定额等资料。

2.4初步设计阶段

2.4.1地质资料除本规范第2.3.2条内容外,还应按设计需要进一步补充下列内容:

(1)坝闸轴线,围堰或深挖方、高填方的地质横剖面图,其中挡水、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及厂房还需要顺河方向的剖面图。

比例尺均为1:

500~1:

2000;

(2)地基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

(3)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

(4)土工试验、水文地质试验等资料;

(5)边坡稳定性,包括永久开挖边坡及临时开挖边坡等资料;

(6)坝址区及渠化河段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报告;

(7)坝址区及渠化河段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和专门地质问题的专题评价报告等。

2.4.2应具有根据详查要求对天然建筑材料各料场储量、质量、性质、开采运输条件等提出的评价报告。

2.4.3地形资料应补充以下内容:

2.4.3.1坝址各主要建筑物区1:

500~1:

1000地形图,比尺大小能满足结构设计、工程量计算的精度要求。

2.4.3.2渠化河段地形图,比例尺1:

5000;图中应明确标示不同挡水位淹没、浸没的范围和地物状况;如经历一段较长时间才进行初步设计,其局部地形、地物有较大变化时,应适当进行补测。

2.4.4应按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复核、补充拟建坝址处的水位、流量、含沙量、输沙量、水面纵比降及河床糙率资料。

2.4.5应核实淹没补偿等资料。

2.4.6应核实渠化河段两岸的道路交通、供水和供电等资料。

2.4.7应搜集编制工程概算有关定额、地方材料及设备价格等资料。

3设计原则与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渠化工程枢纽的通航设计标准,应以工程所在河流段或河段规划航道登记的通航标准为依据,未经论证,不得任意改变起标准。

3.1.2枢纽工程总体布置设计,应在确保通航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任务要求,以发挥工程综合利用效益,正确处理短期和长期、上游与下游以及干流与支流等关系。

3.1.3渠化工程是开发航道或提高航道尺度、改善航道条件为目的的筑坝雍水工程。

其它水工工程设计标准与要求如需提高时,应进行论证。

3.2枢纽工程分等和水工建筑物分级

3.2.1渠化工程枢纽应按工程建设规模及其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为5个等别。

3.2.2枢纽工程按通航规模的分等指标,应根据表3.2.1.1确定。

枢纽工程按通航规模的分等指标表3.2.1.1

枢纽工程等别

分等指标

航道等级

设计通航船舶吨级

3000

2000

1000

500

300

300

100

50

注:

设计通航船舶吨级系指通过通航建筑的最大船舶的最大船舶载重吨。

当为船对通过是,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

3.2.1.2兼有发电、灌溉等建设任务的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应按表3.2.1.2确定。

枢纽工程按发电、灌溉及总库容规模的分等指标表3.2.1.2

枢纽工程等别

分等指标

水电站装机容量(10

kw)

灌溉农田面积

(10

m

总库容

(10

m

>75

>10

>10

75-25

10-3

10-1

25-2.5

3-0.4

1-0.1

2.5-0.05

0.4-0.04

0.1-0.01

<0.05

<0.04

<0.01

3.2.1.3当同一枢纽中的通航、发电、灌溉等规模指标,按表3.2.1.1及3.2.1.2分属不同的等别时,应以最高等别作为枢纽工程统一的设计标准。

3.2.1.4对有特殊要求的枢纽工程,如需变更等别时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3.2.2渠化工程枢纽的水工建筑物,应按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级及其在工程中的不同作用和性质划分级别。

枢纽工程的永久和临时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为5级。

按表3.2.2确定

枢纽工程水工建筑物等级表3.2.2

枢纽工程等别

永久水工建筑物级别

临时水工建筑物级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1

3

4

2

3

4

3

4

5

4

5

5

5

5

-

3.2.3当水工建筑物级别不一致时,位于同一拦河水线上的水工建筑物,应采用最高级别做为统一标准。

3.2.4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3.2.4.1永久建筑物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高1级

(1)建筑物失事后,对下游工矿企业、城乡居民生活产生灾害或经济生产蒙受重大损失者;

(2)地质条件复杂

3.2.4.2永久建筑物凡地质良好、水头小以及建筑物结构简单者可降低2级

3.2.4.3临时建筑物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高1级

(1)临时建筑物失事后,对下游工矿企业、城乡居民生活产生灾害或经济生产蒙受重大损失者;

(2)临时建筑物失事后,可引起工程工期严重延误者。

3.2.5水工建筑物结构设计,应按水工建筑物级别,采用不同的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

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可按表3.2.5划分为3级。

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表3.2.5

水工建筑物级别

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

1

2,3

4,5

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水工建筑物,其结构拿权级别应经专门研究确定。

结构及结构构件的结构安全级别,可根据其所在水工建筑物中的部位、本身破坏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影响的大小,采用与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相同或降低一级,但不得低于Ⅲ级。

3.3主要水工建筑物

3.3.1枢纽总体布置中通航建筑物设计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在确定的通航规模和通航能力要求的基础上,分析选择通航建筑物的形式、线数、有效尺度和主要高程、上、下游引航道尺度以及建筑物布置方案优选等。

3.3.2凡符合以下情况者,应设置双线或多线通航建筑物:

(1)当采用通航建筑物不能满足枢纽近、远期客、货运量通过能力要求时;

(2)年通航期内,不允许通航建筑物因检修、事故等原因断航的枢纽工程;

(3)客运、旅游运输繁忙、需解决客轮快速过坝要求时;

(4)区间小船和农副船舶数量多,过坝运输繁忙的枢纽工程;

(5)有战备、防灾等特殊运输要求的枢纽工程;

(6)排筏、危险品占过坝运量比较大的枢纽工程等。

3.3.3当双线或多线通航建筑物为分期实施时,在枢纽总体布置中应于留有利于后期建设通航建筑物的合理位置。

对第二线通航建筑物分期实施困难的枢纽工程,宜按所确定的通航规模和标准一次建成,或一次建成其难建部分,以利续建。

3.3.4通航建筑物有效尺度应根据其设计水平年的客货运量、设计船型船队和和段现有运输船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工程建成后的设计水平年内,通过能力能适应船舶总数量、总吨和客货运量通过的要求:

(2)设计船队能一次过闸的要求;

(3)现有大小运输船舶、工程船舶和其他特种船舶等过闸要求。

3.3.5枢纽总体布置中挡水、泄水建筑物设计应包括如下内容:

确定建筑物洪水标准、选择建筑物型式和防冲设施、计算坝轴线上的泄流长度,分析计算或试验验证水流条件和洪水壅高、建筑物主要高程以及优选布置方案。

3.3.6挡水、泄水建筑物的设计洪水和洪水标准,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级别、重要性以及工程所在地区的特点,按表3.3.6确定。

挡水、泄水建筑物洪水标准表3.3.6

级别

设计洪水重现期(a)

校和洪水重现期(a)

山区、丘陵地区

平原地区

山区、丘陵地区

平原地区

1

500

100~50

5000

300~200

2

100

50~30

1000

200~100

3

50

30~20

500

100~50

4

30

20~10

200

50~20

5

20

10

100

——

3.3.7枢纽总体布置中的水电站设计应包括如下内容:

选择水电站设计保证率,确定水电站装机规模、机型、台数及特征值,选定厂房型式、尺寸和高程,以及比较优选水电站布置方案等。

枢纽中的水电站设计,应保证满足通航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枢纽水流出力条件和地区工农业、城乡用电要求,合理确定其保证率和装机容量。

3.3.8水电站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电站规模、负荷特性以及枢纽枯水期用水分配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无调节和日调节水电站的保证率,可在50%~80%范围内比较确定。

3.3.9水电站单机容量与装机台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适应供电运行安全、灵活的条件下,可采用单机容量较大和台数较少的方案。

为便于检修,装机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3.4淹没

3.4.1渠化工程所引起的淹没区,可划分为经常淹没区和临时淹没区。

(1)枢纽工程经常淹没区系指枢纽正常挡水位以下被淹没的区域;

(2)枢纽临时淹没区系指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枢纽建成后比建成前同一流量洪水位抬高所造成的临时淹没区域;

(3)位于正常蓄水位挡水位以撒谎能够与设计挡水位之间的淹没划分,可根据雍水淹历时及淹没对象的重要性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3.4.2枢纽工程临时淹没区的确定,应以坝址以上不同洪水标准的严惩回水位高程为依据。

计算会水末端终点位置,可按筑坝后回水曲线高于不同频率洪水天然水面线0.1~0.3m范围内分析确定。

3.4.3枢纽工程不同淹没水深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按表3.4.3的规定采用。

不同淹没水深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表3.4.3

淹没对象

设计洪水标准

频率(%)

重现期(a)

耕地、园林

50~20

2~5

林地、牧草地

正常蓄水位

农民居民点、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

10~5

10~20

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

5~2

20~50

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

2~1

50~100

3.4.4枢纽淹没应按经常淹没和临时淹没分别进行实物调查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

淹没实物调查和核实工作,工程设计单位可与地方行政共同配合进行。

3.4.5对枢纽工程淹没对象需重建的工程,其工程设计标准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确定。

3.5环境保护

3.5.1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应贯彻兴利除弊,保护并改善环境的原则,对工程在施工和运行期间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作出影响预测,制定必要的防治和检测措施。

3.5.2渠化工程枢纽环境保护设计,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结合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为依据,对所确定的各项防治措施按照统一规则、远近结合和留有余地的原则进行设计。

3.5.3渠化工程枢纽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进行。

3.5.4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设计中所采取的绿化系数不宜小于20%。

3.5.5渠化工程枢纽的环境保护防治工程设计标准,应不低于防治对象原有标准。

4枢纽主要建筑物的选型与布置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渠化工程枢纽主要挡水、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和水电站等组成。

其主要建筑物的选型和布置应视各类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及其所在河段的地形、地质、水文及泥沙等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而定。

力求经济实用,降低工程造价。

4.1.2枢纽各类建筑物的选型和布置,应优先满足通航条件的要求,并与各类建筑物的使用条件的要求相互协调。

4.2.3应充分重视枢纽的泄洪能力,并满足原河道安全泄洪的要求。

4.1.4枢纽主要建筑物的选型和布置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4.2挡水、泄水建筑物

4.2.1挡水、泄水建筑物的形式、尺度应根据枢纽工程的作用,所在河段的洪水特征以及地形、地质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2.2渠化枢纽中的挡水、泄水建筑物有泄水闸,溢流坝、低槛活动坝和非溢流坝等型式,可根据下列具体条件选用。

4.2.2.1在平原河流上或沿河两岸地势较低的枢纽,应采取泄水闸。

4.2.2.2在和面较宽或沿河两岸地势较高的枢纽,可采用溢流坝。

4.2.2.3洪枯水位变幅大,水位暴涨暴落的山区河流上水级不大的枢纽,可选用低槛活动坝。

4.2.2.4在具体条件下,可选用泄水闸,溢流坝、低槛活动坝和非溢流坝的组合形式。

4.2.3渠化枢纽中的泄水建筑物具有挡水和泄水的双重作用,应满足结构简单、布置合理,安全可靠,运用方便及进出水流平畅、通畅的要求。

4.2.4泄水建筑物应布置在河流的主河槽中,其轴线宜于河流主流流向垂直,保证洪水期泄流通畅。

4.2.5泄水建筑物应具有足够的泄流能力,以降低泄洪时上游洪水位的雍高。

在平原河流上,宣泄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时的雍高值不宜超过0.3m。

在山区河流上,允许的雍高值可以提高。

4.2.6泄水建筑物泄流长度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原则:

(1)能安全通过洪水标准所规定的设计洪水和校核洪水;

(2)根据河道地形、地质及闸上来水和下游扩散情况等具体条件,不产生大面积的回流区;

(3)泄流长度与上、下游河道宽度相互适应。

4.2.7泄水闸应采用开场式闸室结构,其闸室底板有平底板和堰型底板两种类型。

在平原河流上,宜采用平底板。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可采用堰型底板:

(1)闸前水深较大,要求限制单宽流量时;

(2)地基表层松软,降低闸底面高程时;

(3)有拦沙要求时;

(4)需要降低闸门高度时。

4.2.8泄水闸的闸槛高程应综合考虑水流、地形、地质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堰型和门型的选择,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4.2.9渠化枢纽中的溢流坝可以采用混凝土、砌石重力坝和堆石重力坝等。

在通常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混凝土重力坝。

4.2.10采用溢流坝为泄水建筑物时,为避免泄洪时上游水位雍高过大,宜同时设置一定宽度的泄水闸。

4.2.11低槛活动坝的固定挡水部分不宜过高。

活动坝门型应因地制宜,择优选用。

4.2.12渠化枢纽中,通航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水电站之间以及坝岸之间的非溢流坝可采用混凝土、砌石重力坝和土坝等。

各种建筑物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并应有相应的防渗、护岸措施。

4.2.13泄水建筑物与通航建筑物之间宜设置一段连接建筑物。

并应在其上下游设置足够长度的导流堤,避免泄流时影响通航。

4.3通航建筑物

4.3.1通航建筑物有船闸、升船机等类型,根据过坝客、货运量和船舶、船队的尺度以及地形、地质条件选定,在通常情况下采用船闸。

采用升船机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慎重选用。

4.3.2船闸不应兼用泄洪。

4.3.3采用溢洪船闸应慎重。

对于洪水陡涨陡落、洪枯水位变幅大、洪峰历时短、次数频繁的山区中、小河流如选用溢洪船闸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溢洪船闸必须具有良好的基础和与岸、坝可靠的连接条件,并对结构、闸门防震以及闸室清淤有相应的有效措施。

4.3.4通航建筑物在枢纽中的布置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必须保证船舶、船队过坝安全、迅速、方便。

其布置应考虑地形、地质条件,所在河段的河床冲淤情况、水流流态以及引航道与主航道的衔接。

4.3.5通航建筑物宜布置在河床稳定、冲淤变化不大的顺直河段。

4.3.6通航建筑物应位于河流主航道一侧,视具体条件可靠岸布置,或布置在岸边滩地或台地上。

4.3.7通航建筑物的上下游引航道及闸室应布置在同一条直线上,要求引航道应具有顺直的,能保证船舶、船队安全、迅速过闸的长度。

4.3.8在通航建筑物布置中应视上、下游引航道与主航道之间的连接航道及上下游锚泊地的布置。

4.3.9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的流速流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船闸设计规范》(JTJ261~266)中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预防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