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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制度

总则采购供应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购供应工作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采购供应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为了加强对采购供应工作的管理,保证工程、生产、产品研发等方面所需物资的供应,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机构与职责采购供应工作涉及公司以下部门,其职责分述如下:

1、采购供应部负责公司采购供应及外协加工的组织实施;推荐分承包方,签订供需合同;负责所有对外付款和财务报销手续;解决采购材料和设备在采购和使用中的有关纠纷;负责建立健全比价采购台帐并及时更新。

2、管理规划部负责编制和下达工程、生产、产品研发所需设备、物料采购计划和外协加工计划;负责采购报销的审批并履行对采购价格的监督;负责公司物料的库存与存量控制;组织对分承包方的资格审查和评价;协调采购部与各事业部之间的工作;协助采购部建立健全比价采购台帐。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2008-01-07

【字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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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避免投诉处理失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切实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基本程序是:

对口接待、审查受理、统一登记、领导批办、调查处理、处室会签、签发决定、发布公告、综合归档。

三、对口接待。

各组分别负责接待本组联系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

综合组负责投诉处理督办。

接受投诉时,要坚持文明接待,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四、审查受理。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书后,应当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投诉的形式要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是否为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是否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是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5、投诉书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是否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是否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是否为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的;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统一登记。

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登记簿”,负责对各组经审核受理的投诉书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工作时限为即时办理。

六、领导批办。

综合组登记投诉书后,应及时送办领导批办,再送分管主任阅示。

领导批办时,原则上按各组的分工范围对口批示,谁联系谁办理。

工作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七、调查处理。

工作人员接到批办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拟定书面处理意见。

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经办人员应当将拟定的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办务会集体讨论,进一步审查投诉事实是否查清、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做到集思广益,共同把关,避免失误。

必要时,还可以提交厅法律顾问,在法律上把好关。

八、处室会签。

投诉处理决定书在签发前,应当会签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法规处、办公室等有关处室,力求层层把关,尽量减少差错。

工作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九、签发决定。

投诉处理决定书经处室会签后,应当及时送厅领导签发。

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十、发布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签发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公布在湖南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上

十一、综合归档。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后,经办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综合组,登记备案,存档备查。

 

附件: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表

 

 

 

附件: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表

湘财购投诉[  ]  号

 

投诉人名称

 

投诉人地址

 

电话/手机

 

投诉代理人

 

投诉代理人地址

 

电话/手机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地址

 

电话/手机

 

投诉事项

1.采购文件□    2.采购过程□

3.中标和成交结果□

投诉受理条件符合性情况

投诉人是否为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是□     否□

提起投诉前是否已依法进行质疑

是□     否□

投诉书是否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有□     无□

投诉书是否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有□     无□

投诉书是否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有□     无□

投诉书是否有提起投诉的日期

有□     无□

投诉书是否有按规定署名

有□     无□

是否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是□     否□

是否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是□     否□

是否为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是□     否□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意见

 受理□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原因

 

不予受理的处理

 

备 注

 

经办人

 

 

日期

 

鹤壁市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主动的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条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敬业奉献,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政府集中采购任务。

 第三条 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丰富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勤政廉洁,作风正派,不谋私利,讲究效率。

中心负责人要在勤政廉洁、工作作风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和表率作用。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心确定的工作思路和要求,积极主动的开展好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对因不负责任,推诿、拖延使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中心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和财政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五条 尊重领导,遵守纪律,服从管理,顾全大局。

中心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领导;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要按照制度规定和程序,及时向领导报告、请示。

第六条 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交流,相互理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树立服务意识,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服务好采购单位和投标供应商。

 第八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中心全体人员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上网玩游戏、聊天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严格遵守市财政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妥善保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书档案、工作记录、往来文件及其他资料;严禁将评审专家名单、标底、投标人及评标过程中的情况向其他人泄露。

 第十条 严格遵守工作回避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杜绝事故发生。

 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府采购中心

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守则。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各项法规、制度,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违规操作,不弄虚作假,坚持实事求是,以公平和公正的态度维护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勤政、廉政、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树立和维护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自觉抵制和依法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不断增强和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以规范、高效、扎实的工作和优质的服务,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五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办事,热情服务,虚心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故意刁难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第六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规定,必须认真执行《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十不准廉政守则》。

第七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有关保密事项,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非有关人员透露政府采购招投标应保密的非公开文件或信息。

第八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回避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守则由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共同监督实施,并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府采购中心

 十不准廉政守则

    

 为搞好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廉政建设,树立采购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央、省、市、区有关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结合仁和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特点,制定本廉政守则:

  

  一、不准接受供应商各种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宴请和擅自参加供应商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活动。

  二、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供应商单位的福利待遇。

  四、不准到供应商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压价购买商品和赊欠货款。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七、不准经商办企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以及在供应商单位入股分红。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九、不准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牟取非法利益。

    十、不准在开标前泄露招标底价、投标人情况等采购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

   《十不准》廉政守则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工作人员如违反《十不准》守则,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性质、后果、造成的影响,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违纪追究或移送相关部门。

 

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

2009-11-1920:

33:

00阅读次数:

194次网友跟帖0条 

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刻苦钻研业务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及时了解并掌握国家法律、政策及行业规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岗位责任,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即:

不准收受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健身、休闲及旅游活动;不准使用供应商、采购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通讯工具;不准在采购活动进行期间单独与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接触;不准到供应商、采购单位处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书档案、电脑软盘、工作记录、往来文件及其他资料,不得遗失,不得私自复制。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许携带文件资料离开工作岗位。

禁止将评审专家、标底、投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供应商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向他人泄露;禁止向家属、亲友谈论或泄漏保密范围内的信息。

   第六条 严格遵守工作回避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或者担任顾问。

   

  第七条 尊重领导,服从管理。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汇报,不擅做主张。

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提出并逐级解决,一旦作出决定要坚决贯彻执行。

  第八条 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

严格执行《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文明办公规范》,切实做到文明用语规范、礼貌待人规范、文明服务规范和工作环境规范。

第九条 创建和谐氛围,塑造团队精神。

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相互配合。

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切实提升中心整体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十条 严格执行《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则》,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打扑克、上网玩游戏、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

不准打麻将(节假日、公休日与亲属娱乐除外)。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正确使用电器设备,杜绝事故发生。

离开办公室之前应关闭电器电源,关好门窗,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设置字体:

大中小】时间:

2007年04月0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有效地履行职能,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建立我市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制度,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对象是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业务处室和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办、采购中心。

内部监督制约的重点是政府采购计划审定、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政府采购检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和其他工作行为。

第三条采购办主要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审核、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各财政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归口管理单位的采购计划的催报、审核,办理归口管理单位的预算指标结算,监督归口管理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市级集中采购事务;接受委托,承办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负责政府采购统计、分析、评估及采购资金估算;建立供应商和专家网络,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各财政业务处室、采购办、采购中心在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准超越职权,不准互相推诿,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制约。

第四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计划审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由采购办根据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并公布的采购目录审核、编制。

第六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先自行申报,由归口管理的财政业务处室,根据采购目录和单位预算(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核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单位上报的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必需、申报内容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核,汇总后由经办人及处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处室印章。

然后由采购办将各处室汇编的采购计划装订成册,加盖采购办印章后,在2日内送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报送预算处或综合处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按季或半年度编制一次,应当于季度或半年度开始前十五天编制完成,但每年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除外(下同)。

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一经审定,一般不再变动,如遇单位确需新增采购项目的,则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政府采购中心;如遇单位取消计划采购项目、更改采购项目的规格及型号等情况的,则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办理,并在采购结束后,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有关财政业务处室。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第八条政府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办送交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应当于季度开始前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不同的采购项目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

对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征得采购办同意。

第九条采购中心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具体组织实施采购。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成立评标委员会。

采购中心应当建立比较广泛的、具有代表性的评标人员档案库,每次评标,其成员组成应在满足技术需要的基础上随机产生。

实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中心应当邀请采购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并请有关单位的人员参与监督整个采购活动。

第十条对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采购办或采购中心应当通知市审计、监察部门和财政监督处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四章政府采购检查

第十一条财政监督处室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购中心和有关财政业务处室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采购办应当每年公布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年度终了后,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五章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

第十三条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中心按采购批次,分单位将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及金额情况以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各有关财务业务处室。

各有关财政业务处室据此按不同资金来源向预算处或综合处申请拨款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按合同规定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并由财政业务处室负责办理与预算处或综合处、各预算单位的指标结算。

第十四条采购中心要设立专门帐户,用于核算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中心对专门帐户里的资金除按采购合同规定可拨付给供应商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动用。

年度终了后,采购中心要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资金收支决算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采购中心应当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及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并上报采购办和监察处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设置字体:

大中小】时间:

2007年04月06日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保证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就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招标采购方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两种方式,其适用范围分别是《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招标采购由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自行招标,或者委托采购办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政府采购中心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并报采购办认定。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达到目标有关的规定标准;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等;

(五)在申请资格前三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都可向采购中心申请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一)合法的法人身份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能保证按期交货,并提供有关的售后服务;

(三)完备的生产或供货能力;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履行社会保障、税收义务;

(六)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七)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公开招标的,采购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应当不少于投标截止日十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四)投标时间和地点。

邀请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当不少于投标截止日七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书的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办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采购合同的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六)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中心确认,对采购的商品和劳务有特别要求的,应当经采购人确认。

第八条采购中心编制的标底,应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九条采购中心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中心可以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但应当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十条公招标的,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受到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

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

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

第十二条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后三日内以公开方式开标。

开标时,招标机构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作出解释,但供应商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实质事项。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书面形式提出评标意见和预中标人方案。

采购中心应当根据评标意见和预中标人方案进行决标,确定中标人。

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或者以确定供应商资格为对象的招标,经采购办同意,除考虑投标价格外,可以综合考虑其品质、性能和供应商和服务质量、经营业绩等情况,确定中标者。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十七条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评标结论书面通知中标的供应商和落标的供应商,并于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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