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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合同范本

阳光私募合同范本

  篇一:

如何看阳光私募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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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如何看阳光私募基金合同核心内容:

如何看阳光私募基金合同?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

我们可以从信托类型;信托期限;受益人;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认购费;封闭期等方面看阳光私募基金合同的内容,下面由法律快车xx为您详细介绍。

  一、信托类型

  阳光私募基金是信托产品的一种类型,属于“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的股票市场,并适当参与债券投资和权证投资。

  二、信托期限

  和一般信托产品都有一个固定的期限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设固定的存续期限,只要产品的运行不触及终止条款,产品是长期运行的。

  三、受益人

  阳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约定上,较其他类型的信托产品有特殊之处,那就是会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

一般受益人是投资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这个条款的设计,是为了实现阳光私募基金的超额业绩分成。

在信托产品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四、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阳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共同点,是都有一个单位净值的概念,投资者按照单位净值来购买和赎回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的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浮动信托报酬-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

和公募基金单位起始净值为1元不同,阳光私募基金的单位起始净值一般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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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公布的同一个产品、同一个时间的净值,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差别点在于是否将相关的费用扣除,信托公司公布的净值肯定是已经扣除了相关费用的可供交易的净值。

  五、认购费

  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要另外交纳信托资金一定比例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的收入、支付对象及用途由信托公司来确定。

如果私募基金的认购最低限额是300万元,认购费率是1%,则投资者认购的实际起点金额是303万元。

  六、封闭期

  和公募基金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会设定一个封闭期,封闭期过后每月会设定一个产品开放日。

封闭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募基金首次发行、正式成立后的封闭期,而是指投资者自己购买基金后,有一个最短的持有期限制,这和基金已经成立的时间长度没有关系。

封闭期的长短,一般有3个月、6个月和1年。

在封闭期内,无论私募基金的业绩是大幅上涨、还是有所下跌,投资者都不能卖出,但可以继续买入。

  除了“封闭期”的约定,有些阳光私募基金还会设一个准封闭期,它是在过了封闭期之后的又一段期间。

过了封闭期,投资者是可以每月卖出一次产品了。

但如果还有一个准封闭期,投资者在此期间卖出产品,还会涉及赎回费用,一般费率是3%。

  七、巨额赎回

  该条款和公募基金的规定类似。

在私募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份额超过了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则会触发巨额赎回条款。

这时,申请赎回恐怕就不能按时收到全部的赎回资金了,信托公司会按照其申请赎回的份额与开放日收到赎回申请份额的占比,再乘上此前基金规模的20%。

如果信托公司认为有能力支付超过20%的份额,则不会受此条款影响。

  该条款实际是一个投资风险的提示条款。

由于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普遍都不大,可能就在2亿~3亿元,甚至是在1亿元以下,那么20%的规模至多也就是5000万元左右。

当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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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业绩突然大幅下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投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赎回潮。

鉴于此,建议选择实力强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

  八、投资运用的限制

  该条款主要是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给予一定的约束,建议重点关注“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这个条款。

这个比例一般为10%、20%和30%。

10%意味着该基金最少要投资在10只股票中,30%意味着最少要投资在4只股票中。

投资股票越集中,该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就越高。

  如果投资者愿意承担投资集中的风险,也希望获取集中投资的更大收益,则30%会更适合。

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冒太大的投资风险,那么10%会更合适一些。

  九、费用

  该条款主要涉及3个收取费用方,分别是信托公司、保管银行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的费用三级标题其收取的费用分为2个部分。

一部分为固定信托报酬,无论基金运行业绩如何,每月都会收取。

另一部分为浮动信托报酬,和基金运行业绩相关,只有在基金净值创出新高的前提下,对于新增加的部分,会分取一定百分比的收益,也是每月收取。

固定信托报酬的收费标准,不同的基金有所不同。

一般每年的费用范围为%~

  %,以1%居多。

由于采取每月收取方式,因此会将年化费率转换为月度费用,即将年化费率除以12即可算得(以下的相关费率也是如此)。

  至于浮动信托报酬,一般是在基金净值创出历史新高的前提下,收取资产增值部分的3%,并在满足此条件下,每月收取。

  保管银行的费用三级标题费率标准一般每年为%。

无论基金运作的业绩如何,这个费用会依据每个月开放日的资产规模收取。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费用三级标题作为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和信托公司类似,也分为2个部分。

一部分为固定收取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另一部分为可能会收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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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顾问管理费的标准,每年为0~%,以%居多,也是每月收取。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类似于信托公司收取的浮动信托报酬,也是在基金净值创出历史新高的前提下收取,比例是资产增值部分的17%,也是每月收取。

  综合以上3个方面的费用标准,对于投资者来讲,无论基金的净值表现如何,每年的固定费用比例为1%~%。

如果再加上首次购买时支付的1%的手续费,在买入并持有的第1年,产品需要净值增长3%~%以上,投资者才会有收益。

  十、风险共担条款

  该条款名称是笔者自己起的,在信托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款名称。

该条款主要是约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拿出自有或关联人的资金,实际购买自己作为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

一般信托合同都在此方面进行了约定。

  一般的描述是,在阳光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可以用自有资金,或用其关联人的资金(此关联人需要得到信托公司的认可)来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

在基金成立后,在每个月的估值日期,如果出现私募基金公司和关联人持有的份额不足产品总份额的10%,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在可能收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中,拿出50%转换为信托份额。

在产品成立后,在每个月的估值日期,如果出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关联人持有的份额超过了产品总份额的10%,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赎回超过的部分,但也要向信托公司提交赎回申请。

  十一、产品分红

  阳光私募基金是否分红,由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定,投资者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现金分红或份额再投资。

大部分的阳光私募基金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分红的方式只有份额再投资一种。

  十二、风险揭示

  阳光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类型。

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将投资的风险进行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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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应主要关注2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管理风险,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不足,不能给投资者带来理想投资回报的风险。

二是委托人风险,即由于投资者没有考虑好资金的整体安排而导致的风险。

阳光私募基金动辄以300万元及以上为认购起点,投资者一定要慎重选择。

  优秀的阳光私募基金,确实能够为投资者赚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但由于目前市场上有超过470家的阳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超过1200只的阳光私募基金,优选出好的产品确实是个难题。

建议投资者多花工夫挑选优秀的信托公司或三方机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二:

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具有合法性,规范性。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简单明了点说,阳光私募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运作透明化、规范化的私募基金。

但在运作经营上也存在风险

  模式

  信托私募证券基金一般存在两种形式:

“结构式”和“开放式”。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仅指以“开放式”发行的私募基金。

所谓开放式,即基金认购者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入,这种收费模式即是俗称“2-20”收费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

这种2-20收费模式是私募基金国际流行的收费模型。

  “结构式”的阳光私募基金,就是指将受益人分为不同种类,进行结构划分,比如将受益人划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特别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以此为基础来分配利益。

这种模式以上海模式为典型。

  区别

  1、阳光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在主管部门(主要为证监会)监管下,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

阳光私募基金,是面向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售。

尽管出现了阳光私募基金由银行代理销售的新情况,但银行代理销售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要由信托公司承担,这并不改变向合格投资者私下募集的私募性质;而公募基金则面向社会公众(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售。

  阳光私募基金投资限制上主要有信托协议约定,比较自由,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对较低;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

另外,二者的认购起点不同,前者高达一百万以上,后者一般以1000元为起点。

  2、阳光私募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有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可称为理财专家)向一定的私人及机构私下募集资金成立的专门基金管理企业组织,通过该企业组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甚至可以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等到所投资企业壮大、成熟后通过上市、出售等方式退出而实现资本增值。

  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而私募股权基金则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

  特点

  1.风险大

  阳光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收益相对更高。

当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不得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因此,风险也很大。

风险管控力度弱。

  2.基金管理人收益与基金业绩挂钩

  阳光私募基金固定管理费用很少,一般为%;基金管理人主要收益来自超额业绩提成。

通常,基金管理人收取20%超额业绩提成。

但该超额业绩提成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因此,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

只有投资者赚到钱,基金管理人才能赚到超额业绩提成。

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认购门槛较高,且认购费用不低

  认购阳光私募基金,一般至少在100万元以上,多则达到三四百万元。

对于个别上亿元的巨额资金,投资顾问公司则推出大客户专项管理服务。

一般情况,阳光私募基金认购费用为认购信托计划金额的1%。

  4.投资比例灵活

  阳光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有最低仓位的限制,它的投资比例可以在0—100%之间,可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以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1个亿。

相对于公募,总金额比较小,操作更灵活。

同时,在需要时,私募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及5、6只股票。

  5.流动性限制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会有6到12个月的封闭期。

成立之后的6个月内,不能赎回,6个月之后赎回需缴纳手续费,12个月之后赎回不用缴纳手续费。

封闭期满,一般会在每个月公布一次净值并开放申赎。

  具体情况

  

(一)产品发行成本过高

  借道信托发行产品,是当前我国阳光私募在法律体制内存在的主要途径。

然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自20XX年7月暂停开设信托证券交易账户后,信托公司手中的存量账户越

  来越少,直接导致发行产品的成本不断上升。

更有信托公司对产品募集规模的下限都做了严格要求,这对于私募基金公司尤其是新入场的私募业者造成巨大的生存压力。

  20XX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信托公司可自行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或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委托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交易。

这也是自20XX年6月,证监会口头通知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证券账户以来,信托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迎来正式解禁。

  诺亚财富研究部总经理邓伟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信托证券账户的重新开放,最大好处是降低了阳光私募大的成本。

也就同时降低了投资人的成本,可以使阳光私募在市场上更公平的参与优胜劣汰,同时新开账号也可以使得市场的一些新的举措更好的运用到实际中来。

  

(二)投资方式单一

  在投资方式上,本应灵活多变的阳光私募显得捉襟见肘。

与市场中其他资产管理型产品相比,由于受到信托制度的限制,大多数阳光私募仅能够在一、二级市场上实行买入持有的单一做多策略,并通过选股和仓位变动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标,而在市场低迷的环境中想要获取高收益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许多私募基金公司已经意识到使用衍生工具的重要性,他们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开始进入衍生品市场,但由于税收成本的因素,盈利的空间也十分有限。

在股指期货推出的两年时间里,个人、基金与证券公司都可以参与,银监会直到20XX年6月才正式出台《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规定集合信托(阳光私募普遍采用的模式)只能进行套保和套利的股指期货交易,并且要求持有的卖出和买入股指期货头寸分别不得超过所持有权益资产的20%和10%,远不能达到100%套期保值的目的。

  (三)渠道的利益盘剥

  阳光私募在报酬的提取上与公募基金收取固定管理费的方式不同,通常采用“管理费+累进的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机制,更看重业绩的提成。

但由于市场的持续下跌,阳光私募在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式上又受到种种限制,私募基金的收益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导致其在超额业绩报酬方面基本无法获得收入,因而近两年私募基金的收入主要于管理费。

  (四)没有“名分”的证券从业者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最高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一直以来没有给予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名分”,大量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长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不能得到法律约束的同时,应有的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五)监管部门不清晰

  同样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我国各大资产管理行业,却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主体属性的差异也常常导致行业发展不均、政策步调不一的混乱状态。

例如,同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券商集合理财和阳光私募在产品特征、投资方式以及运作模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先后出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分属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在产品投资者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和运作管理

  上的要求也大相径庭。

基于阳光私募的行业属性和投资特点,更适宜于将证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并根据私募基金的自身特点与其他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合作。

  (六)经营经验不足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都会经过一个规模由小到大的过程,在规模做大后很容易面对两大难题:

其一是个股的流动性问题;其二是私募基金经理原有的操作模式和投资理念难以适应大资金量的操作需求,一旦业绩大幅下降,难免功亏一篑。

  运作模式

  发行与认购

  阳光私募基金主要由信托公司和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运作,银行及证券公司予以协作。

合同文本上,阳光私募基金的信托公司是发行人,由其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设计,并寻找投资顾问公司、托管资金银行、托管证券券商,并由其将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报当地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备案。

  在实际运作中,多由投资顾问公司负责发起,设计信托产品,在与托管银行协商后,寻找一家有业务往来的信托公司,利用其信托平台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投资者认购一般要经过以下过程。

首先,仔细阅读信托基金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同并无异议以后签署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合同上汇款账户,与预留赎回资金回款账户应为同一账户。

其次,签好合同之后,投资者去银行汇款,按规定填写对方账户名、对方开户行、汇款金额后,需在备注栏或汇款用途栏注明“某人认购某信托计划”。

汇款原件是确认成功加入信托计划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

  最后,投资者需向信托公司提交经投资者本人确认的身份证件、汇款、回款账户证件及汇款单复印件,信托公司收取上述资料并确认认购资金、认购费到账后,即通知托管银行将投资者的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并在阳光私募基金认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向信托基金认购人寄送信托公司盖完章的合同,以及信托加入确认函等文件。

至此,投资者认购阳光私募基金流程完成。

  城市模式

  1.深圳模式

  深圳模式,就是指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为开放式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受益人是统一的,且没有保底承诺,投资者需承担全部市场风险。

此种信托计划在深圳市场发行较多,故称深圳模式。

  这种模式,不保本,不承诺最低收益,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符合阳光私募基金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特点。

  2.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是指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为结构式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前者为普通投资者,一般保证一个固定的目标收益率;后者一般就是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投入一定规模的自有资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利

  益保障,但同时也拥有提取超额收益的权利。

这种模式比较适合风险偏好保守的客户,因在上海市场此种方式信托计划发行较多,故称上海模式。

  这种模式,将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以亏损完一般受益人本金为限,是典型的承诺保本型,但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3.云南模式

  云南模式,是指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中,受托人与管理人为一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同时,也是管理人,无投资顾问公司,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因为此模式只有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一家采用,故称云南模式。

  这种模式,当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不一致时,投资者利益往往被牺牲,而且,这种模式下内幕交易发生的频率更高。

  法律关系

  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涉及五方当事人:

  一是委托人,即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二是受托人,即信托公司;

  三是投资顾问,即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其余两方分别是负责资金托管的托管银行和负责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

  运作中主要涉及三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法律关系,存在于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基于信托合同而产生的信托关系。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投资者是委托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

一般情况下,信托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资者是一般受益人,而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是特定受益人,特定受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获得超额业绩提成。

  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双方签订的信托计划合同约定执行。

同时,由受益人组成的受益人大会,行使对受托人监督的职能,以确保阳光私募基金的运作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层法律关系,存在于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投资顾问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信托公司的聘任,向信托公司提供证券组合、交易建议书、公司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分析报告、投资策略报告、信托产品投资运行情况报告及风险控制与净值管理报告或根据信托公司要求提交其他报告或服务等。

  第三层法律关系,存在于信托公司、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之间的三方托管关系。

  篇三:

阳光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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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具有合法性,规范性。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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