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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月10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根据规定,今后不得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要通过依法登记、征缴等方式,重点将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2012年各市生育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同时,省人社厅要求,各市要合理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内统一的生育保险费率,要根据参保人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并结合当地实际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

钱自己出”的局面,使生育与养老、医疗一样,进入社会保障体系范畴,保证“人人都生得起孩子”。

  省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计划生育手术费(门诊和住院)、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和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

参保人在自己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上述费用后,参保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汇总,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女职工生孩子,除了报销生育费用外,还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生育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人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举例来说,参保职工王女士生育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为1800元,产假天数为90天,那么她领取的生育津贴为:

1800元÷30×90=5400元。

  在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单位,要领取这些生育津贴,单位专管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医保中心办理,顺产半年内申报资料,剖宫产8个月内申报资料,人流、上(取)环2个月内申报资料。

申领生育津贴需要的材料有医保卡、出院证、长效节育证等。

已经生育过的女性为何仍要交?

对此,孔主任表示,这个没有什么合理不合理的,就是政策,我也有这样的疑问,就像教育基金,没有小孩的人也要教,交生育险是对女职工的保护,也是对国家的优生优育的支持,而且,生育保险全部由公司缴纳,大概就像缴税一样吧,是其中的一种。

  孔主任表示,其实社会保险是个全民性的话题,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如果每个人在参保过程中都只看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社会的需要,那么社会保险就失去了其意义。

如果只有年轻的女职工参保,男职工、已生育的女职工都不参保,单靠少部分适婚生育的女人们交的生育险的钱,生育保险待遇从何而来?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出钱。

为何男职工也要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为生育的女职工提供各项待遇,帮助她们减轻怀孕和分娩时的物质负担。

有很多企业不禁提出疑问:

男职工为什么也要参加生育保险?

记者在采访中,一家IT企业老板说,虽然公司里95%都是男性员工,但社保机构要求都要参加生育保险,这是否合理?

  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孔主任表示,在众多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险好处的同时还要明白,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一个成熟的社会需要生育保险,它能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成本,使生育的女职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证新生婴儿健康,为整个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提供物质基础。

这是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就要由个人、单位、国家共同负担。

  政策规定,男性虽然不生育,但是只要符合参保条件,也是要强制参加生育保险的。

不过生育保险对男性来说也并非毫无用处,男性也可以享受到相关待遇。

记者从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今后,省直管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免费享受生育保险相关报销待遇。

  根据新政策规定,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是,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为,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手术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其他纳入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

男职工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1、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目前继续参保;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参保人享受的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生育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产科疾病(妊娠期)

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

分娩

中期妊娠引产术

产后并发症(产假期间)

结扎术(输卵管)/(输精管)

产后42天回院检查

复通术(输卵管)/(输精管)

妊娠3个月以下人流

妊娠3个月以上引产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范围

内容

计划生育手术费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10(天)。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待遇申领流程指引

怀孕女职工(准备分娩的)↓↓↓↓↓↓↓↓↓↓↓↓↓↓↓↓↓↓↓↓↓↓↓↓↓↓↓↓↓↓↓↓

在妊娠满16周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分娩后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待遇

怀孕女职工

(准备施行流产、引产手术的)

在术前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术后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具体详见医保局指引)

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其配偶分娩后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男配偶假期工资待遇

备注:

1、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经办机构

人员类别

单位所属区

社保经办机构

1、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现役军人家属、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

2、参保时间满1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并已参保人员

4、原在广东省社保局参保或在本省其它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统筹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人员

2、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局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业务办理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备案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温馨提示:

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凭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3)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证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另,下列各类人员请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供相关凭证

A.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

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

B.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单位所属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

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C.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D.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正常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报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2)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证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

C.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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