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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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
epc总承包合同
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一)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
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工程地点:
立项批文: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的设计(含勘察)、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3、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工期控制:
日历天,其中设计(含勘察)周期日历天,施工工期日历天。
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4、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
5、签约合同价
设计(含勘察):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制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年修订本)之规定设计收费标准下浮%计算,计费额为经XX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的预算控制价。
暂定设计(含勘察)费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施工:
以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作为计价基础。
暂定施工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审定金额为准。
6、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7、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图纸
(8)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
(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有关工程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以时间在后者具有最优先解释权。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与发包人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含勘察)、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XXX
epc总承包合同范本(三)
发包方:
承包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承包方式:
概算下浮(包含调整概算)
1.2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1.3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亿元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33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
汉语。
3.2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3.3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年**月**日
4.2图纸提供套数:
8套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填写有保密要求或“不采用”
第5条甲方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姓名:
***职务:
***
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
第7条甲方工作
7.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
7.2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7.3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内容根据双方约定填写)
7.4造假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应办理完施工所需全部证件和批文手续。
7.5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乙方接到施工图纸七日内。
7.6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根据提供的设施内容填写。
第8条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
8.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下月计划报表各一份(小型工程双方商定)
8.3施工保护工作的要求: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8.6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8.7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5日提供
9.2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后15日
第10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工期提前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14条工程样板
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
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15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6条工程质量等级
16.1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或者合格)
16.2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按山西省朔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16.3质量评定部门名称:
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填写质检站)
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按现行工程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第18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9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
按概算下浮%总价承包(包含概算调整)
19.2调整的方式:
除政策性调整外,其他不予调整
第20条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