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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安全学习资料6

 

班组安全学习资料

 

 

酒钢(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

二O一三年六月编

目录

第一章2012至2013年集团公司典型事故案例汇编3

一、宏兴股份公司炼铁厂“2.25”煤气中毒窒息事故3

二、“3.20”除尘器倒塌事故4

三、宏兴股份公司镜铁山矿“3.26”车辆伤害事故5

四、河北冶建公司“4.8”煤气中毒窒息事故6

五、宏业劳务派遣公司“5.27”起重伤害事故7

六、宏兴股份公司炼铁厂“7.4”灼烫事故8

七、兴华矿业公司“7.6”车辆伤害事故10

八、兰州捷安公司“8.3”爆炸事故10

九、全兴劳务派遣公司“8.29”起重伤害事故11

十、宏兴股份公司镜铁山矿“10.12”起重伤害事故12

十一、宏兴股份榆钢公司“10.24”实习生机械伤害事故13

十二、宏兴股份公司储运部“11.29”机械伤害事故14

十三、大友公司“11.11”煤气中毒窒息事故15

十四、山东天宇公司“11.22”物体打击事故16

十五、温州建峰公司“12.12”盲残炮爆炸事故17

十六、宏电铁合金公司“1.31”机械伤害事故17

十七、宏兴股份公司选烧厂“2.7”机械伤害事故18

十八、宏兴股份公司产成品总站“4.27”机械伤害事故19

第二章企业员工应知21

1.安全生产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21

2.安全检查制度26

3.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28

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程序29

5.工伤事故管理办法30

6.危险区域动火管理程序33

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34

第三章企业员工应会38

1.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知识38

2.火灾应急救援常识41

3.洪水、山洪应急处置方法42

4.道路交通安全知识43

5.电器使用安全知识43

6.伤害事故的应急抢救方法44

7.眼睛受伤急救45

8.脊柱和脊髓损伤45

9.保健应急知识46

10.其它一些常见的保健医疗安全常识47

第一章2012至2013年集团公司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前言

近年来,集团公司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深化“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宏兴股份炼铁厂“2.25”煤气中毒工亡事故、宏兴榆钢公司“1.24”实习生死亡事故和大友外协劳务“11.11”煤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发生却给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

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和无法弥补的损失,更对对集团公司的形象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事故的发生存在各种客观原因,但部分职工“重生产、轻安全”的意识和部分管理技术人员无视“人本”观念的错误行为,是造成各类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对此,集团公司特汇编收集2012年至2013年(截止4月份)生产安全事故18例,各单位要将事故案例做为班组日常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以此教育集团公司全体员工,要从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要时刻牢记“事故是企业最大的成本,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管安全、我能安全”、“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时刻遵章守纪,珍爱生命。

以下为具体事故案例。

一、宏兴股份公司炼铁厂“2.25”煤气中毒窒息事故

2012年2月25日19时30分左右,炼铁厂2#高炉作业区作业甲班看水副操陈某在例行巡检时,发现炉身7段9#冷却壁勾头外圈出水头有水花(气泡),经闭水检查确认勾头冷却水管损坏。

陈小平随后带领看水操作工郜某、柴某一起到炉身一层平台东南角出水斗处实施闭水和封堵冷却壁出水管作业。

三人在封堵出水管过程中,高炉煤气从管口大量溢出,造成作业区域煤气瞬间超标,导致三人不同程度中毒窒息,柴潇经抢救脱离危险,陈小平、郜维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是陈某、郜某和柴某进入一级煤气区域,违反炼铁厂《炼铁厂安全操作规程》:

“一类煤气作业时,必须向作业区负责人提交作业申请和已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带煤气报警器和氧、空气呼吸器,并要有专人监护”的规定,在无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煤气超标区域并从事封堵煤气作业;二是炼铁厂作业区管理技术人员对危险作业重视程度不够,在生产运行中对煤气区域作业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管理不到位。

炼铁厂2#高炉平台入口(如图所示,炉身平台在事故发生后安装了门禁栏杆,增设了安全标志牌,严格执行值班室登记准入制度)

二、“3.20”除尘器倒塌事故

2012年3月20日2时10分左右,嘉峪关市大友企业公司大友环保制品厂安排的六名劳务人员(汇博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在检修炼铁厂2号高炉地沟除尘器时,除尘器突然倒塌,造成3名劳务人员被倒下的箱体和钢、砼结构框架掩埋,导致死亡。

事故原因:

一是外来总包单位(安徽恒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未考虑2#高炉地沟除尘器原建构筑物的可靠性、未做荷载能力鉴定、未按常规考虑满灰状态灰重问题,在缺少构筑物是否满足改造后项目安全运行条件的基本依据的情况下,盲目设计;二是工程建设管理部有关人员对总包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格证书”彩色电子扫描件,没有进一步核实,导致无资质承包;三是炼铁厂在设备管理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对除尘器存在的问题点检不到位。

事故救援现场

三、宏兴股份公司镜铁山矿“3.26”车辆伤害事故

2012年3月26日零时50分左右,镜铁山矿黑沟作业区II期采场夜班生产。

自卸矿车司机乔某在卸岩过程中,排土场挡墙突然塌陷,连车带人顺排土场坡面滑落,乔某摔于排土场下部坡面上,造成乔幕左肩锁骨关节脱位,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达570万元。

事故原因:

一是排土场边沿场地没有碾压夯实,安全挡墙高度及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自卸矿车在卸岩的过程中,由于岩石冲击排土场挡墙下部坡面,导致挡墙下部坡面堆积体失稳下滑,诱发排土场挡墙突然塌陷;二是乔某在具体排渣过程中对排土场边沿的安全防护性能检查确认不认真。

宏兴股份镜铁山矿黑沟作业区排土场自卸车坠毁边坡处(侧面)

自卸车轮胎坠毁残骸

四、河北冶建公司“4.8”煤气中毒窒息事故

2012年4月7日晚,承包榆中钢铁公司2#高炉大修项目的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两名电焊工私自进入2号高炉热风围管内休息,导致煤气中毒。

4月8日7时45分,其单位白班施工人员在工前巡检时,发现两人在围管内昏迷,立即组织将两人救出,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榆钢公司没有安排专人跟踪救治过程,也没向兰泰医院核实中毒人员的具体救治情况,偏信河北冶建施工负责人“两人均已抢救过来,准备回去继续治疗”的谎报,没有将事故报告给榆中县安监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导致死者家属于4月16日到省委上访,给集团公司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事故原因:

一是河北冶建现场施工时,各级施工负责人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监管不到位;二是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围管属煤气设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管内休息。

事故迟报原因及教训:

一是河北冶建现场施工负责人不如实向榆钢公司报告事故;二是榆钢公司对煤气中毒事故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吸取2011年榆钢灾后重建项目“7.11”事故教训,不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也没有督促河北冶建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三是4月11日出现死者家属堵门滋事的情况后,榆钢公司对可能造成的后果预见不足,没有主动向公司和属地有关部门报告,没有采取有效的处置方式,导致事故影响扩大。

榆钢公司2号高炉热风围管外景图

五、宏业劳务派遣公司“5.27”起重伤害事故

2012年5月27日11时50分左右,产成品总站碳钢薄板作业区热轧库进行装车作业。

天车工吊运钢卷的过程中,天车所吊的钢卷撞在了第10节车皮南面的卷上,将面向西南方向封车作业的嘉峪关宏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务人员刮碰到车皮下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是封车作业人员在不确认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哄抢封车,不按规程要求站位,冒险进行封车作业(工资以计件方式计算);二是天车工缺乏应急处置能力,在发现险情且大车不能迅速急停的情况时,没有紧急启动小车避让。

事故现场照片(图中钢卷上黑色阴影部分为当事人被挤伤痕迹;车皮上方为吊运钢卷的天车)

六、宏兴股份公司炼铁厂“7.4”灼烫事故

2012年7月4日8时左右,宏兴股份公司炼铁厂5#高炉出铁完毕按程序进行休风,8时29分休风完毕,炼铁厂组织人员关闭风口,检修工程部组织人员在炉下进行泥浆搅拌,并安排人员负责风口平台联系与监护。

8时57分,1#、8#、16#风口突然喷出火焰和焦粉,将风口平台负责更换风口的炼铁厂炉前工张某、杨某、靳某、乔某、王某和检修工程部负责风口平台联系与监护的白某、温某7人不同程度烫伤(此次事故造成1重伤、3轻伤)。

事故原因:

从技术角度分析,由于炼铁厂5#高炉入炉小粒级焦炭增加,再加上高炉强化程度高,炉内焦炭负荷重,整体料柱透气性较差,休风28分钟后发生塌料,炉内瞬间产生的高温、高压煤气夹杂着焦末、焦粉从风口喷出,同时煤气全部从风口排出并着火,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从管理原因分析,一是炼铁厂对生产工艺环节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评价预判不足,未结合工艺深入开展危险源辨识,二是风口平台缺乏避免事故扩大的喷淋水冷却等现场应急救护设施,三是作业现场人员未配备符合要求的防阻燃服和防火面罩。

5#高炉风口平台喷溅风口(更换风口时,风口未予以封闭)

5#高炉风口平台入口(图中座椅为当事人休息处,座椅周围洒落物料为高炉内喷出的焦末和焦粉)

七、兴华矿业公司“7.6”车辆伤害事故

2012年7月6日12时10分左右,嘉峪关市兴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火某驾驶西安德隆牌SX3315DR366自卸车在宏达建材公司石灰石料场卸料位置停车后,打开后车厢准备卸料。

由于自卸车吨位过重(额定载重18吨,实际载重57.42吨),车辆停的位置距料堆边缘过近,造成车辆后部塌陷下滑,火某随塌陷物料落入料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是车辆超载;二是司机打厢板时措施及站位不当。

事故现场照片

八、兰州捷安公司“8.3”爆炸事故

2012年8月3日7时50分,承包宏电铁合金公司3#、4#矿热炉凝结炉料爆破作业的兰州捷安爆破与机械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捷安公司)两名员工在实施爆破作业准备过程中,炉内炸药突然爆炸,将在炉内作业的一名爆破公司人员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是兰州捷安公司存在非法运输和使用未经公安部门审批的火工品,不落实《硅铁炉控制爆破施工方案》中“派管理和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的要求,爆破作业技术措施没有针对性,爆破作业人员无爆破作业资质;二是起爆人员,在装炸药工作人员未安全撤离时,擅自将电起爆线与起爆器进行连接,造成误爆;三是宏电铁合金公司未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关于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未签订安全协议,准许非指定的爆破人员进入现场,对爆破公司疏于监管。

矿热炉凝结炉料爆破作业现场

九、全兴劳务派遣公司“8.29”起重伤害事故

2012年8月29日4时26分左右,嘉峪关全兴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马某等4人在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氧化铝厂房第六跨区配合1#天车作业时,天车主钩钢丝绳断裂,造成阳极托盘坠落,将马某压伤致死。

事故原因:

一是天车工无证作业;二是天车钩头上升限位失效;三是马某无现场安全作业常识,冒险在起重物下穿行(进入全兴劳务公司仅7天,未经过任何安全教育)。

当事人后方为天车钢丝绳断裂后坠落的阳极托盘

十、宏兴股份公司镜铁山矿“10.12”起重伤害事故

2012年10月12日14时50分左右,宏兴股份公司镜铁山矿运选作业区机械维检班在磁选厂房安装1#块矿磁选机磁辊筒。

起重工操作电葫芦将磁辊筒吊到磁选机安装位置附近后,包某在辊筒左右两侧平台上用手扶持磁辊筒调整安装位置。

在调整过程中,因磁辊筒端面与减速箱皮带轮轴头之间产生的磁吸力作用吸合,将手扶辊筒轴端的包某左手中指末节指指关节挤伤。

事故原因:

一是岗位工《磁选机检修安全作业标准》中只是对磁辊筒运送过程中规定采取隔离、捆绑措施,未针对隔离措施制定具体内容,作业标准审核不严。

二是职工未从同类事故中吸取教训,对违反安全作业标准可能导致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差,盲目作业。

事故当事人左手中指在吊装磁辊筒过程中磁辊筒轴头与减速机外壳挤压所致。

十一、宏兴股份榆钢公司“10.24”实习生机械伤害事故

2012年10月24日19时30分左右,榆钢公司高线正常生产期间,乙生产作业区轧钢班粗中轧实习生白某在给9H轧机轴承包加油时,工作服被万向轴的连接螺栓挂住,将身体沿万向轴旋转方向摔入轧机地沟,导致其颅脑严重摔伤,经现场人员将其救出后,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是榆钢公司在生产组织过程中不能有效落实轧机加油必须停机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习惯性违章行为长期存在;二是高线分厂、作业区、班组默许到岗不足3个月的白某独立作业;三是白某加油作业,违反榆钢公司《检修停送电管理办法》和高线分厂《粗中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停机加油的规定;四是安全互保联保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发挥作用。

事故现场照片

十二、宏兴股份公司储运部“11.29”机械伤害事故

2012年11月29日11时50分左右,储运部原料一作业区4#翻车机进行翻车作业。

翻车司机边某在翻车机二层平台清理积料时,指挥工友曹某到上层平台翻车机操作室配合操作。

在翻车机停下后,边某上到翻车机支撑座平台上,并用手机联系曹某让其略微翻转下翻车机。

翻车机回翻过程中,边某被经过支撑座平台上部的滑动滚轮挤伤,致使腰椎第五椎压缩性骨折。

事故原因:

一是岗位工违反操作规程,在翻车机运转的情况下,清理设备的积料。

二是对现场存在的习惯性违章作业查处不及时,造成职工长期习惯性违章作业。

图示为事故现场上层翻车机平台

翻车机二层平台事故现场

(图中人员所指位置为事故当事人攀爬上去的翻车机支撑座平台,圆圈标注处)

十三、大友公司“11.11”煤气中毒窒息事故

2012年11月11日零时25分左右,大友公司榆钢动力分厂东区换热站值班长刘亚萍拨打换热站司泵工田某、杨某电话时,无人接听。

零时30分左右,刘某和工友赶到换热站,发现杨某昏倒在值班室门口,田某昏倒在值班室内,即先后拨打电话向“120”和榆钢动力分厂求救,之后,找来附近岗位人员将田某、杨某抬出换热站,榆钢煤气防护站人员赶到现场后,采用苏生器施救的同时用煤气防护车将2人送往医院,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是监理单位(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专业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按图纸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将应用氮气密封的切断阀阀杆密封介质改为蒸汽、通往炉顶伴随蒸汽管道上止回阀没有按防护性能要求进行水平安装的错误没有纠正;二是施工单位(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在管道施工时,不按施工图施工,随意将密封切断阀阀杆的介质改为蒸汽、不考虑止回阀的工作性能,将应当水平安装的止回阀错误地垂直安装;三是设计单位(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错误的将选用的H41H-16C型号的止回阀设计为垂直安装方式;四是榆钢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指挥部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缺乏管理,对上述问题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事故现场照片

十四、山东天宇公司“11.22”物体打击事故

2012年11月22日9时左右,山东泰山天宇公司劳务人员张某在耐材公司榆钢分公司榆钢二期炼钢废钢池切割中包坨时,被身旁废钢堆掉落的钢坯砸伤致死。

事故原因:

一是山东泰山天宇公司对现场监管不力,废钢堆摆放过高、凌乱;二是张某在废钢堆旁作业时对现场作业环境缺乏有效确认,在可能被坠落物伤害范围内从事切割作业。

事故现场照片

十五、温州建峰公司“12.12”盲残炮爆炸事故

2012年12月11日夜班,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温州建峰公司)在镜铁山矿桦树沟矿区排渣场斜坡道进行凿岩作业。

12日1时6分左右,李某、徐某、王某三人进行掌子面下部穿孔时发生盲残炮爆炸,造成李某死亡、徐某及王某受伤。

事故原因:

三人作业前未对掌子面盲残炮进行有效检查确认。

事故现场照片(照明架设处为施工掌子面)

十六、宏电铁合金公司“1.31”机械伤害事故

2013年1月31日17时40分左右,宏电铁合金公司生产二作业区丁班在2.7米平台对4#炉的2#炉眼进行开眼,准备出铁作业。

在地面人员开启氧气瓶阀门送气过程中,氧气胶管从连接处崩脱,甩脱的胶管头打中站在胶管与吹氧管连接处的班长罗某的右眼,造成右眼眶骨折、右眼球穿透伤,后右眼球被手术摘除。

事故原因:

一是罗某作业时违反了炉前工岗位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在使用第2根吹氧管时未做管路是否通畅的试吹检查,送气后由于管理不畅通,压力增加,使氧气胶管从连接处崩开,将罗某打伤。

二是作业区及班组未制定相关操作环节安全作业标准。

三是作业区对危险源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职工违章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氧气胶管与氧枪连接处用铁丝绑扎,送气时,受压力影响崩脱弹出伤人

十七、宏兴股份公司选烧厂“2.7”机械伤害事故

2013年2月7日5时左右,宏兴股份公司选烧厂球团作业区丁班烘干岗位工徐某发现固定2#圆辊筛漏斗挡料皮子的电焊条掉落在返料2#皮带的二层皮带上,在没有对皮带停机的情况下,徐某伸手去捡掉落的电焊条时,右臂被运转的皮带带入尾部辊筒,致使右臂被绞碾挤压在辊筒和轴承座之间,后经医院救治,右臂被截肢。

事故原因:

一是设备设施管理不规范,设备本质安全性差,从事此次事故现场来看,存在用电焊条固定漏斗挡料皮子、皮带尾辊筒防护栏杆间距过大,皮带不拉绳式事故开关及其它附属装置不规范等问题,设备设施的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整改。

二是徐某为防止焊条划伤皮带,在皮带未停止运转的状况下,本能的准备捡回焊条,违章操作。

焊条掉落在返料2#皮带的二层皮带上

从皮带底部拍摄,皮带底部尚有残留血痕(圆圈标注处)

十八、宏兴股份公司产成品总站“4.27”机械伤害事故

2013年4月27日12时10分左右,宏兴股份公司产成品总站不锈钢作业区冷轧库进行装车作业时,3#天车发生故障,小车定滑轮钢丝绳脱槽,代理班长金某决定班组自行处理钢丝绳托槽,金某在用手去拽钢丝绳时,天车钩头携带钢丝绳突然下落,将金某右手挤在钢丝绳与联轴器之间,造成金某右手和无名指远端第一骨节截肢。

事故原因:

一是金某做为代理班长不按保修程序处置天车故障,严重违反天车安全作业标准“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钢丝绳,或把手扶放在钢丝绳、滑轮组的危险处”之规定。

二是产成品总站对班组长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不到位,班组长依然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

产成品总站不锈钢作业区冷轧库装车天车

图为小车定滑轮钢丝绳及绳槽,事故发生时,钢丝绳处于脱槽状态

第二章企业员工应知

1.安全生产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

1.1安全生产法学概况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协议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属于广义范畴。

安全生产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同劳动者的工作相联系,通过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建立职业健康卫生制度,采取各种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

1.2重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

1.2.1劳动法

《劳动法》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法》对有关安全卫生的内容做了如下规定。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章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七章规定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条款。

主要有: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活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2.2刑法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实施。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并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刑法。

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

主要有: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3消防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做了如下一些规定: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

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压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谨谎报火警。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2.3.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1.2.3.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1.2.3.4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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