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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青海油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青海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安全检查、维护和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吊装作业风险,防止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青海油田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结合油田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安全托管单位及承包商(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移动式起重机进行的吊装作业。

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四条凡进行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必须办理《青海油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A)。

若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其他高危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严禁以《青海油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许可证》代替。

第五条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明确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培训,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分级

第七条移动式吊装作业分为一般性吊装作业和关键性吊装作业两类。

关键性吊装作业、一般性吊装作业的审批分别按照《青海油田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中“二级作业许可审批”程序和“三级作业许可审批”程序执行。

(一)关键性吊装作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1.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2.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3.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4.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5.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6.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

7.吊装物卧式安装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

8.吊装物立式安装高度大于60米以上。

9.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二)一般性吊装作业:

除关键性吊装作业以外的其它吊装作业。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基本要求

(一)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参加属地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对关键性吊装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作业内容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控制措施、安全培训记录、和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及吊钩检查结果)及吊装作业计划。

流动式起重机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E。

(二)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检查合格。

所使用的起重机应具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于完好状态。

(三)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四)禁止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

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五)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时,禁止吊装作业。

(七)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检测不达标不能进行起吊作业。

(八)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九)吊装作业人员必须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2811-2007)的规定。

第九条移动式起重机检查

(一)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新购置的。

(2)大修、改造后。

(3)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4)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液压移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机械移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C、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D。

2.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1)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2)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3)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二)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

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

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

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四)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1.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2.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3.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

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条维护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二)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

维护报告应存档。

(三)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

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四)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

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五)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

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2.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

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1.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2.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3.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4.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5.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6.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7.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其他。

(七)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

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等。

2.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3.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4.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

(一)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二)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1.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2.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3.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4.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5.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三)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1.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

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

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己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2.在易燃易爆区域工作时,应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3.移动式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起重机吊臂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

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吊车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项目

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内

1~15

20~40

60~110

220以内

安全距离(m)

1.5

3

4

5

6

4.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5.吊装作业应设置起吊指挥人员。

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限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6.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

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7.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8.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

(一)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1.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起重机司机。

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司机只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

2.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二)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龄3年及以上,身体健康。

2.视力在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花眼等症状。

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3.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4.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5.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6.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7.无癫痫病史。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三)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1.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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