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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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本表第17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

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一)本表第18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三)本表第20项“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查补应纳税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四)本表第21项“其中: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查补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查补应纳税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一致,如为多缴,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期初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数。

(三十八)本表第25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

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九)本表第26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全部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本表第27项“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一)本表第28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本表第29项“③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三)本表第30项“④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⑤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包括缴纳以前年度查补未入库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一致,如为多缴,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期末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其中:

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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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百科名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

申报表简介

申报表格

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增值税填报对象

进项税额栏次填写要求

进项税额分摊填写方法

税款计算填写要求

申报表样式

报送机关

填表说明

抵扣明细表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申报表简介

申报表格

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增值税填报对象

进项税额栏次填写要求

进项税额分摊填写方法

税款计算填写要求

申报表样式

∙报送机关

∙填表说明

∙抵扣明细表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展开

编辑本段申报表简介

  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分浅绿和米黄两种颜色,浅绿色适用于增值税A类企业,米黄色适用于增值税B类企业。

三个附表则统一为白色。

  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

在没有认定增税A类企业之前,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使用米黄色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分局在12月25日前到市局征管处领取新表。

各分局在使用新表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编辑本段申报表格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件的填表说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编辑本段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务劳的税额三者之和。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3.《发票领用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税额”栏专用发票小计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税额”栏的合计数。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与“税额”栏的合计数之和,同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税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税额”栏的合计数。

编辑本段增值税填报对象

  二、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A类企业使用线绿色申报表,B类企业使用米黄色申报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3.本表“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接下列要求填写:

  

(1)特区内工业企业如有“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情况的应分别填列,除特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不得填报“地产地销”栏,所有企业如有“出口货物”情况的都须申报。

  烟、酒、矿物油地产地销减半征收的,将销售额一半记入“一般销售”、一半记入“地产地销”,分别按其适用税率计算销售税额。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3)“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4)“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5)按不同销售类型计算其所占销售总额的百分比①②③④。

编辑本段进项税额栏次填写要求

  4.本表“本期”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a.“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b.“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c.“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d.“6%征收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征收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

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减不得抵扣项目的是指:

1.免税货物用;2.非应税项目用;3.非常损失;4.进货退出及折让;5.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

以上项目的填写口径同“本期发生额”一致,如在购进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编辑本段进项税额分摊填写方法

  5.本表“进项税额分摊”的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本期抵扣额合计⑦”栏即为“本期进项税额⑦”栏合计数。

  

(2)“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⑧”为经税务机构核定后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计算出的本期允许抵扣额,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按销售额比例分摊应抵扣的进项税额⑨”即是将“本期抵扣额合计⑦”和“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⑧”合并后按“本期销售税额”中计算出的各种销售类型的销售比例进行分摊。

编辑本段税款计算填写要求

  6.本表“税款计算”的有关栏次按以下要求填写:

  

(1)“上期留抵税额(14)”按上期申报表(16)栏的数字填写。

  

(2)“减免项目(17)”要注明减免批文的批号以及以下减免类型:

  a.高新产品开发;b.校办工厂;c.民政福利企业;d.其它企业(含部队工厂)。

  (3)进项税额是分开核算的,在空白栏内单独说明进项税项并计算。

编辑本段申报表样式

  7.本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编辑本段报送机关

  8.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下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编辑本段填表说明

  三《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1.“发票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页、第页)”分别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

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

即:

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有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4.“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6.“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

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发票,在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7.“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编辑本段抵扣明细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共页、第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第几页;《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的要求填写。

  《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3.“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4.“金额”栏填写不含税的金额,如果含税应先予以分离,再填写此栏目。

  5.“货物入库时间”栏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

  6.“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开出付款凭证并已实际支付货款的日期。

编辑本段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情况,包括作废和红字(负数)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本表“作废标志”栏填写纳税人当期作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以“*”作标记,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空栏予以区别。

  (三)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金额)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税额)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

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

增值税报表中,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那栏,是指11月认证的发票还是说,之前几个月认证过但是税局比对结果没有下来而没有抵扣的?

8月份待抑扣进项税额是1400

9月待抵扣进项税额是200

这两笔因为之前没有销项,都没有抵扣。

我们是辅导期企业。

8月的待抵扣进项税比对结果已经出来。

9月比对结果还没有出来。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这栏,是不是把8和9月的加起来。

真1600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是指本期已经认证的发票金额?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是指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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