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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关于批准发布《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的通知

水科教[1995]15号

  根据部1989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和江苏省水利厅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

  原《水闸工程管理通则》SLJ704-81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管理司。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为了对水闸进行全面技术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安全完整,延长使用年限,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闸。

小型小闸和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可参照执行。

  1.0.3 水闸的管理中应贯彻水量与水质管理并重的原则,注意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水质监测与管理。

  1.0.4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或修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后还应根据工程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审批程序同上。

  1.0.5 水闸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有关的协议等;

  

(2)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技术文件、图纸等;

  (3)水闸技术管理有关的标准;

  (4)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及成果等。

  1.0.6 水闸管理单位应结合技术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着重研究以下方面:

  

(1)研究改进量测技术、监测手段,提高检测精度和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水平;

  

(2)研究采用养护修理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积极开展控制运用、闸门防腐蚀、防淤防冲、混凝土结构防腐蚀及有关补强加固新技术等专题研究;

  (3)改进通讯工作,提高通讯质量,完善通讯体系;

  (4)根据水闸运用需要和可能,研究采用计算机管理、自动控制和远动装置。

  1.0.7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2 控制运用

  2.1 一般规定

  2.1.1 水闸应根据规划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1)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

  (3)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4)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5)兴利水位、流量。

  双向运用的水闸,应有相应的上述指标。

  2.1.2 水闸控制运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局部服从全局,全局照顾局部,兴利服从防洪、统筹兼顾;

  

(2)综合利用水资源;

  (3)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理运用;

  

(2)开闸通航宜充分利用白天时间进行,通航时的水位差,应以保证通航和建筑物安全为原则。

  (3)遇有大风、大雪、大雾、暴雨等天气时,应停止通航。

  (4)因防汛、抗旱等需要停止通航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 冰冻期间运用

  2.3.1 寒冷地区的水闸,在冰冻期间启闭闸门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闸门周边和运转部位的冻结。

  2.3.2 封冻期间,应保持闸上水位平稳,以利上游形成冰盖。

  2.3.3 解冻期间一般不宜泄水,如必须泄水时,应将闸门提出水面或小开度泄水。

  2.4 闸门操作运用

  2.4.1 闸门操作运用的基本要求是:

  

(1)过闸流量必须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可根据实测的闸下水位~安全流量关系图表进行操作;

  

(2)过闸水流应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3)关闸或减少过闸流量时,应避免下游河道水位降落过快;

  (4)避免闸门停留在发生振动的位置运用。

  2.4.2 闸门启闭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1)对管理范围内停靠的船泊、竹木筏等,应予妥善处理;

  

(2)检查闸门启、闭状态,有无卡阻;

  (3)检查机、电、启闭设备是否符合运转要求;

  (4)观察上、下游水位、流态,查对流量。

  2.4.3 多孔水闸的闸门操作运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孔水闸闸门应按设计提供的启闭程序或管理运用经验进行操作运行,一般应同时分级均匀启闭,不能同时启闭的,应由中间孔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由两边向中间依次对称关闭;

  

(2)多孔挡潮闸闸下河道淤积严重时,可开启单孔或少数孔闸门进行适度冲淤,但必须加强监视,严防消能防冲设施遭受损坏;

  (3)双层孔口或上、下扉布置的闸门,应先开启底层或下扉的闸门,再开启上层或上扉的闸门,关闭时顺序相反。

  2.4.4 涵洞式水闸的闸门操作运用,应避免洞内长时间处于明满流交替状态。

  2.4.5 闸门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由熟练人员进行操作、监护,固定岗位,明确职责,做到准确及时,保证工程和操作人员安全;

  

(2)电动、手摇两用启闭机人工操作前,必须先断开电源;闭门时严禁松开制动器使闸门自由下落;操作结束应立即取下摇柄;

  (3)有锁定装置的闸门,闭门前应先打开锁定装置;

  (4)两台启闭机控制一扇闸门的,应严格保持同步;

  (5)闸门启闭如发现沉重、停滞、杂声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停车检查,加以处理;

  (6)使用油压启闭机,当闸门开启到达预定位置,而压力仍然升高时,应立即将回油控制阀开大至极限位置;

  (7)当闸门开启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闸底时,应注意及时停车;遇有闸门关闭不严现象,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使用螺杆启闭机的,严禁强行顶压。

  2.4.6 闸门操作应有专门记录,并妥为保存。

记录内容应包括:

启闭依据,操作时间、人员,启闭过程及历时,上、下游水位及流量、流态,操作前后设备状况,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及采取的措施等。

  3 检查观测

  3.1 一般规定

  3.1.1 水闸检查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水情、工程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科研成果,为发展水利科学技术提供资料。

  3.1.2 检查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检查观测应按规定的内容(或项目)、测次和时间执行;

  

(2)观测成果应真实、准确、精度符合要求,资料应及时整理、分析,并定期进行整编。

检查资料应详细记录,及时整理、分析;

  (3)检测设施应妥善保护;检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修。

  3.2 检查工作

  3.2.1 水闸检查工作,应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3.2.2 经常检查的范围和周期:

水闸管理单位应经常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通讯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拦河坝和水流形态等进行检查。

检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当水闸遭受到不利因素影响时,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应加强检查观察。

  3.2.3 定期检查的范围和周期:

每年汛前、汛后或用水期前后,应对水闸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汛前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渡汛存在问题及措施;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以制订岁修工程计划。

冰冻期间,还应检查防冻措施落实及其效果等。

  3.2.4 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必须及时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3.2.5 安全鉴定的周期:

水闸投入运用后,每隔15~20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鉴定;当工程达折旧年限时,亦应进行一次;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单项工程和易受腐蚀损坏的结构设备,应根据情况适时进行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由管理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2.6 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安全鉴定结束后,应根据成果作出检查、鉴定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大型水闸的特别检查及安全鉴定报告还应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

  3.2.7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

  

(2)土工建筑物有无雨淋沟、塌陷、裂缝、渗漏、滑坡和白蚁、害兽等;排水系统、导渗及减压设施有无损坏、堵塞、失效;堤闸连接段有无渗漏等迹象。

  (3)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有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墩、墙有无倾斜、滑动、勾缝脱落;排水设施有无堵塞、损坏等现象。

  (4)混凝土建筑物(含钢丝网水泥板)有无裂缝、腐蚀、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漏水及填充物流失等情况。

  (5)水下工程有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有无砂石堆积;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门槽、门坎的预埋件有无损坏;上、下游引河有无淤积、冲刷等情况。

  (6)闸门有无表面涂层剥落、门体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松动;支承行走机构是否运转灵活;止水装置是否完好等。

  (7)启闭机构是否运转灵活、制动准确,有无腐蚀和异常声响;钢丝绳有无断丝、磨损、锈蚀、接头不牢、变形;零部件有无缺损、裂纹、磨损及螺杆有无弯曲形;油路是否通畅,油量、油质是否合乎规定要求等。

  (8)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设备、线路是否正常,接头是否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动作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是否指示正确、接地可靠,绝缘电阻值是否合乎规定,防雷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备用电源是否完好可靠。

  (9)水流形态,应注意观察水流是否平顺,水跃是否发生在消力池内,有无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引河水质有无污染。

  (10)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设施及信号、标志是否完好。

  3.2.8 安全鉴定的内容应包括:

  

(1)在历年检测的基础上,通过先进的检测手段,对水闸主体结构、闸门、启闭机等进行专项检测。

内容包括:

材料、应力、变形、探伤、闸门启闭力检测和启闭机能力考核等,查出工程中存在的隐患,求得有关技术参数。

  

(2)根据检测成果,结合运用情况,对水闸的稳定、消能防冲、防渗、构件强度、混凝土耐久性能和启闭能力等进行安全复核。

  (3)根据安全复核结果,进行研究分析,作出综合评估,提出改善运用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加固补强、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意见。

  3.3 观测工作

  3.3.1 观测项目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设计未作规定的,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

必要时,可增列一些专门性观测项目。

  必须观测项目有:

垂直位移、扬压力、裂缝、混凝土炭化、河床变形、水位流量。

  专门性观测项目有:

水平位移、绕渗、伸缩缝、水流形态、水质、泥沙、冰凌等。

  3.3.2 垂直位移观测:

  3.3.2.1 观测时间与测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应每月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

经资料分析已趋稳定后,可改为每年汛前、汛后各测一次。

  

(2)当发生地震或超过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时,应增加测次。

  (3)水准基点高程应每五年校测一次,起测基点高程应每年校测一次。

  3.3.2.2 观测时,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过闸流量及气温等。

  3.3.2.3 垂直位移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要求,水准测量等级及相应精度应符合表3.3.2.3的规定。

  表3.3.2.3 垂直位移观测水准等级及闭合差限差

   ──────┬──────────┬───────────

         │水准基点~起测基点│起测基点~垂直位移标点

   建筑物类别├────┬─────┼────┬──────

         │水准等级│闭合差(mm)│水准等级│闭合差(mm)

   ──────┼────┼─────┼────┼──────

         │    │   __│    │    __

    大型水闸 │ 一 │±0.3√n │ 二 │±0.5√n

   ──────┼────┼─────┼────┼──────

         │    │   __│    │   __

    中型水闸 │ 二 │±0.5√n │ 三 │±1.4√n

   ──────┴────┴─────┴────┴──────

  注 n-测站数。

  .3.3 水平位移观测:

  3.3.3.1 观测时间与测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位移观测时间与测次按3.3.2.1

(1)、

(2)规定执行;

  

(2)工作基点在工程竣工后五年内应每年校测一次,以后每五年校测一次。

  3.3.3.2 每一测次应观测二测回,每测回包括正、倒镜各照准觇标两次并读数两次,取均值作为该测回之观测值。

观测精度应符合表3.3.3.2规定。

  3.3.4 扬压力和绕渗观测:

  3.3.4.1 观测时间与测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3.3.2   视准线观测限差

   ───────┬──────────┬────────── 

     方  式 │正镜或倒镜两次读数差│两测回观测值之差

   ───────┼──────────┼──────────

    活动觇牌法 │   2.0mm    │   1.5mm

   ───────┼──────────┼──────────

    小 角 法 │   4.0″   │   3.0″ 

   ───────┴──────────┴──────────

  

(1)不受潮汐影响的水闸,在工程竣工放水后两年内应每五天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但至少每十天应观测一次。

当接近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或发现明显渗透异常时,应增加测次。

  

(2)对于受潮汐影响的水闸,应在每月最高潮位期间选测一次,观测时间以测到潮汐周期内最高和最低潮位及潮位变化中扬压力过程线为准。

  3.3.4.2 观测时必须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并应注意观测渗透的滞后现象,必要时还应同时进行过闸流量、垂直位移、气温、水温等有关项目的观测。

  3.3.4.3 测压管管口高程应按三等水准测量要求每年校测一次,闭合差__限差为±1.4√n mm(n为测站数)。

  3.3.4.4 不受潮汐影响的水闸,测压管灵敏度检查应每五年进行一次。

  管内水位在下列时间内恢复到接近原来水位的,可认为合格:

粘壤土──5天,砂壤土──24h,砂砾料──12h。

  3.3.4.5 当管内淤塞已影观测时,应立即进行清理。

如经灵敏度检查不合格,堵塞、淤积经处理无效,或经资料分析测压管已失效时,宜在该孔附近钻孔重新埋设测压管。

  3.3.5 裂缝观测:

  3.3.5.1 经工程检查,对于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设置固定观测标点,每月观测一次。

裂缝发展缓慢后,可适当减少测次。

在出现最高(低)气温、发生强烈震动、超标准运用或裂缝有显著发展时,均应增加测次。

判明裂缝已不再发展后,可停止观测。

  3.3.5.2 在进行裂缝观测时应同时观测气温,并了解结构荷载情况。

  3.3.6 混凝土碳化观测:

  3.3.6.1 观测时间可视工程检查情况不定期进行。

如采取凿孔用酚酞试剂测定,观测结束后应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封孔。

  3.3.6.2 测点可按建筑物不同部位均匀布置,每个部位同一表面不应于三点。

测点宜选在通气、潮湿的部位,但不应选在角、边或外形突变部位。

  3.3.7 伸缩缝观测:

  3.3.7.1 观测时间宜选在气温较高和较低时进行。

当出现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最高(低)气温或发现伸缩缝异常时,应增加测次。

  3.3.7.2 观测标点宜设置在闸身两端边闸墩与岸墙之间、岸墙与翼墙之间建筑物顶部的伸缩缝上。

当闸孔数较多时,在中间闸孔伸缩缝上应适当增设标点。

  3.3.7.3 观测时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气温和水温。

如发现伸缩缝宽上、下差别较大,还应配合进行垂直位移观测。

  3.3.8 河床变形观测:

  3.3.8.1 引河冲刷或淤积较严重时,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各观测一次,当泄放大流量或超标准运用、冲刷尚未处理而运用较多时,应增加测次。

冲刷、淤积变化较小的工程,可适当延长观测周期。

  3.3.8.2 观测范围一般从上、下游铺盖或消力池末端起,分别向上、下游延伸约1~3倍河宽的距离。

对冲刷或淤积较严重的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3.3.8.3 断面间距应以能反映引河的冲刷、淤积变化为原则,靠近水闸宜密,离闸较远处可适当放宽。

  3.3.8.4 断面位置应在两岸设置固定观测断面桩。

测量前应对断面桩桩__顶高程按四等水准要求进行考证,闭合差限差为±20√Kmm(K为测线长,单位km,不足1km时以1km计)。

  3.3.8.5 断面测量宜在闸门关闭或泄量较小时进行,并同步观测水位。

  3.3.8.6 当河面较宽,施测河道断面有困难时,可采取散点法测绘水下地形图,然后切取河道横断面。

  3.3.9 水流形态观测包括水流平面形态和水跃观测,可根据工程运用方式、水位、流量等组合情况不定期进行。

如发现不良水流,应详细记录水流形态,上下游水位及闸门启闭情况,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3.3.10 水位、流量、水质、泥沙和冰凌等项目的观测,可参照现行水文观测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1 资料整理与整编:

  3.3.11.1 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和校核。

  3.3.11.2 资料整编宜每年进行一次,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观测原始记录与考证资料及平时整理的各种图表等;

  

(2)对观测成果进行审查复核;

  (3)选择有代表性的测点数据或特征数据,填制统计表和曲线图;

  (4)分析观测成果的变化规律及趋势,与设计情况比较是否正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操作要求;

  (5)编写观测工作说明。

  3.3.11.3 资料整编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1)考证清楚、项目齐全、数据可靠、方法合理、图表完整、说明完备;

  

(2)图形比例尺满足精度要求,图面应线条清晰均匀、注字工整整洁;

  (3)表格及文字说明端正整洁,数据上下整齐,无涂改现象。

  3.3.11.4 资料整编成果,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3.3.11.5 水闸管理单位必须对发现的异常现象作专项分析,必要时可会同科研、设计、施工人员作专题研究。

  4 养护修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水闸养护修理工作可分为养护、岁修、抢修和大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养护:

对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随时进行保养和局部修补,以保持工程及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

  

(2)岁修:

根据汛后全面检查发现的工程损坏和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

  (3)抢修:

当工程及设备遭受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4)大修:

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程量大,技术较复杂,应有计划进行工程整修或设备更新。

  4.1.2 养护修理工作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岁修、抢修和大修工程,均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抢修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3)岁修、大修工程应按批准的计划施工,影响汛期使用的工程,必须在汛前完成。

完工后,应进行技术总结和竣工验收。

  (4)养护修理工作应作详细记录。

  4.1.3 水闸管理范围内环境和工程设施的保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在水闸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埋葬、建窑,倾倒和排放有毒或污染的物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2)按有关规定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监督。

  (3)禁止超重车辆和无辅垫的铁轮车、履带车通过公路桥。

禁止在没有路面的堤(坝)顶上雨天行车。

  (4)妥善保护机电设备、水文、通讯、观测设施,防止人为毁坏。

  (5)严禁在堤(坝)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地区上堆置超重物料。

  4.2 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4.2.1 堤(坝)出现雨淋沟、浪窝、塌陷和岸、翼墙后填土区发生跌塘、下陷时,应随时修补夯实。

  4.2.2 堤(坝)发生渗漏、管涌现象时,应按照“上截、下排”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4.2.3 堤(坝)发生裂缝时,应针对裂缝特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干缩裂缝、冰冻裂缝和深度小于0.5m,宽度小于5mm的纵向裂缝,一般可采取封闭缝口处理。

  

(2)深度不大的表层裂缝,可采用开挖回填处理。

  (3)非滑动性的内部深层裂缝,宜采用灌浆处理;对自表层延伸至堤(坝)深部的裂缝,宜采用上部开挖回填与下部灌浆相结合的方法处理。

裂缝灌浆宜采用重力或低压灌浆,并不宜在雨季或高水位时进行。

当裂缝出现滑动迹象时,则严禁灌浆。

  4.2.4 堤(坝)出现滑坡迹象时,应针对产生原因按“上部减载、下部压重”和“迎水坡防渗,背水坡导渗”等原则进行处理。

  4.2.5 堤(坝)遭受白蚁、害兽危害时,应采用毒杀、诱杀、捕杀等办法防治;蚁穴、兽洞可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处理。

  4.2.6 河床冲刷坑已危及防冲槽或河坡稳定时应即抢护。

一般可采用抛石或沉排等方法处理;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冲刷坑,可不作处理。

  4.2.7 河床淤积影响工程效益时,应及时采用人工开挖、机械疏浚或利用泄水结合机具松土冲淤等方法清除。

  4.3 石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4.3.1 砌石护坡、护底遇有松动、塌陷、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等现象时,应参照《水闸施工规范》(SL27-91)中有关规定按原状修复。

  4.3.2 浆砌块石墙墙身渗漏严重的,可采用灌浆处理;墙身发生倾斜或滑动迹象时,可采用墙后减载或墙前加撑等方法处理;墙基出现冒水冒沙现象,应立即采用墙后降低地下水位和墙前增设反滤设施等办法处理。

  4.3.3 水闸的防冲设施(防冲槽、海漫等)遭受冲刷破坏时,一般可加筑消能设施或抛石笼、柳石枕和抛石等办法处理。

  4.3.4 水闸的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应保持畅通,如有堵塞、损坏,应予疏通、修复。

  4.4 混凝土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4.4.1 消力池、门槽范围内的砂石、杂物应定期清除。

  4.4.2 建筑物上的进水孔、排水孔、通气孔等均应保持畅通。

桥面排水孔的泄水应防止沿板和梁漫流。

空箱式挡土墙箱内的积淤应适时清除。

  4.4.3 经常露出水面的底部纲筋混凝土构件,应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腐蚀和受冻。

  4.4.4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受到侵蚀损坏时,应根据侵蚀情况分别采用涂料封闭、砂浆抹面或喷浆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应严格掌握修补质量。

  4.4.5 混凝土结构脱壳、剥落和机械损坏时,可根据损坏情况,分别采用砂浆抹补、喷浆或喷混凝土等措施进行修补,并应严格掌握修补质量。

  4.4.6 混凝土建筑物出现裂缝后,应加强检查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据以确定修补措施。

混凝土的微细表面裂缝、浅层缝及缝宽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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