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的防范和重要性与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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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的防范和重要性与必要性
反洗钱工作的防范和重要性与必要性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
在我国,反洗钱不但是打击贩毒、腐败等犯罪活动的利器,而且对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降低银行经营风险,深化银行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从政府机构到专家学者都在积极研究、探索应对国际国内反洗钱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从国际国内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中不难发现,洗钱行为手段多样,但也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
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几十年实践经验,洗钱者易在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活动,并趋于选择成本低、安全性高、风险小、便捷性强的方式,例如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
本文通过结合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审计中发现涉嫌洗钱活动线索的工作实践,谈一谈对商业银行审计进行反洗钱行为审计的一些经验和体会。
现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国家审计机关在商业银行审计中进行反洗钱审计的审计目标应定位在:
通过检查确认银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缺陷,促进银行加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银行交易数据的检查,发现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线索,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对此类范围活动进行打击,以维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安全。
在审计方式方法上,同其他审计事项一样,对涉嫌洗钱行为的审计同样是风险基础审计,即在对被审计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测试的基础之上,对可疑账户、可疑交易、可疑活动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具体步骤包括:
一、在合规性审计方面
国际上,根据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建议,银行反洗钱的有效途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三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审计人员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控制环境方面,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关于反洗钱和可疑交易制度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了解银行高级主管和经理层正直程度、价值观和能力;被审计单位是否通过适当的途径将反洗钱的观念和重要意义传达给员工;员工是否明确地知道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确切地知晓可疑的交易;员工是否能够辨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等。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调阅相应的会议纪录等方法完成此项审计程序。
二、在控制活动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具体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执行的具体程序;是否成立了专门部门负责日常的反洗钱工作;是否对可疑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柜员在各自岗位是否能够预知会遇到某种异常交易;是否建立了发现-报告-检查-反馈的有效机制;是否有独立的部门对可疑交易及相关报告进行定期检查等。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前台柜员和检查相关资料的方法完成审计程序。
三、在经营理念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银行应该熟悉自己的客户,对于陌生的临时客户应保持警惕。
洗钱分子在洗钱过程中往往会想方设法隐藏自己的身份和资金的来源,如使用虚假的企业资料、个人身份开立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同时洗钱持续的时间通常也很短。
因此审计人员应该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对银行客户特别是短期大客户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延伸有关部门。
实质性检查在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检查后,审计人员确定此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然后进入实质性检查阶段,进行相应地分析和抽查。
与其他金融犯罪活动不同,洗钱行为通常不会引起财务决算报表的变化,因为洗钱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转移,不会引起银行资产和收益的增加或减少。
同时银行的账户成千上万,每条的交易更是不计其数,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报表分析很难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
但洗钱是一种有规律的犯罪活动,具有一些普遍特征,这些特征通过可疑的账户和交易体现出来,并且大部分能够通过数据库查询语言进行描述。
同时近年来审计署在商业银行的计算机审计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能够下载和转换银行的交易流水和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正是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审计人员完全可以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对涉嫌洗钱的行为进行审计。
基本的思路是首先将洗钱的特征进行量化,其次建立相应的审计模型对银行的交易数据进行筛选,最后对选出来的账户和交易进行综合并做出职业判断,具体做法如下:
量化可疑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两个报告办法中对可能是洗钱活动大额和可疑交易特征进行了描述,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等特征。
审计人员应通过数据库语言刻画这些特征,建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分析。
量化可疑账户。
由于洗钱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将非法资金和所得转移到银行,并通过银行迅速转移。
目的决定手段,可疑账户必然在短期内集中大量流进流出资金,而不会沉淀在银行系统内。
因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那些短期内资金流入和流出基本相等、资金量比较大、发生笔数比较多的账户。
通过量化这些特征,并结合相应的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可建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检索。
四、在会计视角方面
目前,众多反洗钱相关机构缺少有效的协调衔接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收集与甄别系统,没有系统的洗钱犯罪信息,这是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成效不显著的主要原因。
另外,各反洗钱主体之间的反洗钱成本负担和收益分配关系不顺也是反洗钱工作障碍重重的关键原因。
会计系统可以把原分散于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有关洗钱犯罪资金情报信息统一协调起来,可以促成信息情报主导式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反洗钱会计也对反洗钱活动进行收益成本核算,有利于调动反洗钱机构积极性,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一)、建立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衡权力的反洗钱会计信息系统是前提
信息不对称是反洗钱失效的主要原因。
在洗钱与反洗钱的角逐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明显,主要表现为洗钱者与反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反洗钱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洗钱者与反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反洗钱的困难。
洗钱者处于较为隐蔽的有利地位,可以从容地进行包装,有着合法的职业与身份,相关的反洗钱机构对此却处于不利的位置,双方对真实信息的拥有程度有较大差异。
这严重影响了反洗钱机构对资金来源及去向的判断,使反洗钱工作难度加大。
反洗钱会计信息系统的重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这种洗钱者与反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另一方面,反洗钱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直接影响着反洗钱效率。
在反洗钱中,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广泛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会造成信息不能够实现共享或在共享时间上滞后而无法形成高效及时的信息系统,以至于反洗钱效率的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信息不对称为机会主义行为产生提供了可能空间导致反洗钱失效。
具体如有些反洗钱主体为了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可能故意隐瞒某些“劣势”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造成反洗钱失效。
由此可见,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条件下,反洗钱工作缺乏成效是必然结果。
解决措施就是构建反洗钱会计,建成高效灵敏的反洗钱信息系统。
会计作为真实、有效、全面、公允信息的传递者,它把大量的经济业务通过记录、分类、计算、汇总等过程而转化为一系列的经济信息,能够正确地、综合地反映核算对象的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为信息的需求者提供数据资料,缓解洗钱者与反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反洗钱工作中,政府与社会需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促使反洗钱信息系统高效灵敏,最终取得反洗钱胜利。
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充分尊重社会群众的合法权利,注重反洗钱权力的合法性,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衡权力的反洗钱会计信息系统。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反洗钱成本收益机制是关键
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明确反洗钱的动力源泉和阻力所在,这就是要准确把握洗钱与反洗钱的利益冲突关系。
洗钱与反洗钱的利益冲突是指洗钱既得利益因反洗钱而丧失以及洗钱对权益的侵害因反洗钱而受到保护的矛盾状况。
这种冲突既包括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包括同一利益主体的收益、成本及损失之间的冲突。
洗钱既得利益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洗钱的原生罪(如贩毒走私)犯罪人获得的经济效益、洗钱罪犯罪人获得的经济效益、金融机构等组织被动获得的经济效益、国家被动获得的收益等。
毫无疑问,反洗钱必然造成这部分既得利益完全丧失,因此这些主体均有可能构成反洗钱工作的阻力,如金融机构怠于履行注意义务和报告义务,有些国家纵容洗钱存在或不积极反洗钱。
洗钱对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洗钱的原生罪对人民造成的苦难、洗钱罪对金融机构等组织的危害、洗钱对国家整体的负面影响等。
这些被侵害的权益主体应该成为反洗钱的动力和权力源泉。
外部性问题是反洗钱失效的另一重要原因,包括洗钱的外部性以及反洗钱的的外部性。
第一,洗钱的外部收益合法化给洗钱提供了生存空间。
洗钱的利益关系链条涉及的直接主体包括洗钱原生罪犯罪人、洗钱犯罪人、金融机构等组织、国家等。
在洗钱过程中,货币兑换所、股票交易所、黄金交易商、赌场、保险公司和贸易公司等都可以被当作洗钱渠道,私营银行设施、境外银行业务、自由贸易区、电汇系统以及贸易融资也能够掩护非法资金的流动,同时这些机构和组织均能够在洗钱中获得收益。
在跨国洗钱中,资金流入国增加了外汇收入和税收收入,经济有可能得到某种程度的增长。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性和主权的限制性,这些收益主体(有些学者称之为被动的洗钱者)规避了法律的追究,实质上是接受洗钱收益的让渡而以提供洗钱活动空间为对价的非法契约关系,客观上构成了洗钱的外部收益合法化。
第二,洗钱成本的外部化促使洗钱缺乏自我约束。
洗钱的成本主要体现为法律对洗钱者的制裁(法律风险成本)和洗钱的社会危害成本。
部分洗钱收益主体由于存在规避法律的空间,使洗钱的法律风险成本完全由其他洗钱收益主体承担,实质上是洗钱成本的外部化,造成自我约束失效;洗钱的社会危害成本对于单个洗钱收益主体来说毫无疑问是一种外部成本,也造成自我约束失效。
如个别国家不顾洗钱对他国的影响,纵容洗钱的存在而受益。
第三,反洗钱收益的外部化和反洗钱成本的外部化造成反洗钱动力不够。
反洗钱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外部收益)的活动,受益者和反洗钱主体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也就决定着反洗钱收益和反洗钱成本的不对称性。
反洗钱的实质是对公共秩序的安定维护,因此属于公共物品,政府是反洗钱的当然供给方,金融机构等组织和外国政府作为反洗钱的必要参与者也是反洗钱的供给方。
在反洗钱活动中,如果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付出的成本没有得到补偿,就有可能造成反洗钱的供给不足;如果反洗钱的收益结构不合理,就有可能造成反洗钱积极性受挫。
在目前,我国反洗钱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反洗钱活动又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反洗钱的供给不足以及效率低下在所难免。
对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结果实质是不同主体间的动态博弈结果,取决于力量的均衡,反洗钱成败的关键在于形成有利于社会整体反洗钱的力量对比结构。
而单个主体内部的利益冲突结果实质上是“经济人”的体现,政府在反洗钱机制中应该合理界定各个反洗钱利益主体的收益以及建立合理的反洗钱成本分担机制,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部门机构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避免不必要的阻力,整合反洗钱系统。
(三)、形成洗钱亏损而反洗钱盈利的制度环境是保证
反洗钱的主体主要是本国政府、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
对于本国政府反洗钱的决心和目的勿庸置疑,但反洗钱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紧密配合是很难取得决定性胜利的。
那怎样才能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实现反洗钱的国际有效配合协调呢?
这需要形成洗钱亏损而反洗钱盈利的制度环境。
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是反洗钱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必要条件。
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发生了变化,洗钱犯罪的手段更是日新月异,通过互联网远程操纵的洗钱活动或是其他方式的跨国跨地区的洗钱活动屡见不鲜。
黑钱一旦跨越国界,由于受主权问题和银行保密制度等限制,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是不可缺少的。
在反洗钱的价值目标上各国具有较高的共识,但反洗钱客观上有可能使部分国家丧失由于洗钱犯罪而被动获得的利益,同时反洗钱本身也存在巨大的收益和成本,这些问题的复杂性使国与国的合作异常困难。
国与国之间有效合作的途径是科学合理的国际制度安排。
FATF制定的《反洗钱40条建议》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该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洗钱既得利益者构成的障碍,但对于反洗钱的收益成本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因此,反洗钱国际合作进展不顺利。
反洗钱会计的构建为国与国合作提供了技术可能。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反洗钱的方式、方法、程序也会不尽一致,在反洗钱收益和成本的确定上分歧较大。
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协议也就缺乏订立的基础,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难以进行。
形成公认的反洗钱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限制流入国通过变更会计方法影响反洗钱收益和成本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信息的对称,又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反洗钱收益分配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
另外,洗钱犯罪必然要经过银行这一环节,反洗钱信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而银行在洗钱和反洗钱的博弈中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
因此,银行是否积极主动的参与反洗钱是反洗钱成败的核心问题。
目标的不一致性决定政府与银行的合作层次低甚至是不合作。
政府与银行各自追求目标的不同,在反洗钱的问题上必然表现出不同的态度。
政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者,意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从而遏止原生罪的产生;而银行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对反洗钱活动的态度决定于其成本收益分析。
因此政府与银行之间即使合作也不是同心同德的合作,更有可能是不合作博弈。
尽管银行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但法律对其义务的履行程度无法衡量,只能够在洗钱被发现后对未尽义务者和过失责任者予以惩戒。
一方面银行在履行“了解”义务时必然存在成本收益考虑,由于收益的可见性而成本的无限性,其履行义务的程度是很低的;另一方面银行过失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可能被发现时,银行为避免惩戒有可能采取对抗策略致使反洗钱失败。
洗钱亏损而反洗钱盈利的制度环境是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银行之间合作的条件。
通过合理的反洗钱收益分配和反洗钱成本负担制度,使洗钱与各反洗钱主体利益负相关而反洗钱与各反洗钱主体利益正相关,也即形成洗钱亏损机制和反洗钱盈利机制,促成反洗钱与各反洗钱主体目标追求的一致,才可能实现合作,从而保证反洗钱工作效率。
五、中国构建反洗钱体系的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也逐步走向全球化。
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因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
目前国际洗钱形成两个趋势:
一是洗钱专业化、专门化。
以前洗钱只是属于盗窃抢劫等下游犯罪集团,现在上游(贪、赌、毒、私)和下游连成一气,实施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二是参与洗钱的人智能化。
包括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犯罪分子做假账、提供“合法化”程序等。
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它们成为洗钱活动越来越看好的场所。
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目前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中国金融体制将走向全面开放,很可能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新据点。
中国政府不仅要面对日益猖獗的国内腐败官员、走私分子、黑社会团伙的洗钱活动,而且还要对付经验丰富的国际洗钱组织的无边界全球化犯罪,中国反洗钱活动将面临巨大挑战。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洗钱的数额占世界GDP的2%~5%.据估计,目前每年由中国内地洗出去的黑钱也已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占2001年GDP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
如此触目惊心的数字表明反洗钱已成为目前中国及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
“9·11”事件的爆发掀起了以反洗钱为核心的全球金融反恐高潮。
“9·11恐怖袭击事件后,中美之间就反洗钱方面进行了多层次的联系,中国政府为此做了很多具体的工作。
根据联合国1373号决议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调查恐怖分子资金往来。
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反洗钱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突显。
六、构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
为了打击经济、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便于我国银行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2002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召开了由商业银行、政策银行行长及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员出席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
会上央行印发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肋口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央行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部门规章,金融业反洗钱的一个统领性法律文件。
此外,人民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由有关司局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指导反洗钱工作。
在此基础上又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设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在人民银行保卫局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上述举措表明作为金融监管核心的中央银行已经采取行动,开始牵头布阵。
然而构建反洗钱体系是一个需要多个部门合作的庞大的社会工程。
既有央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等多家行政部门,也有公安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
目前还没有明确反洗钱作的主管部门,与反洗钱有关的部门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反洗钱工作推进的另一个难题是,从自身的短期利益出发,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
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投入,却并不直接创造利润,甚至还可能减少存款。
目前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中国银行出于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机制外,其他三家尚未采取任何行动。
此外,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应变能力和技术条件与专业化的国际洗钱活动相比显得相对落后。
再加上我国使用支票或者银行信用卡的程度还不高,银行联网还不能有效监控可疑资金流动和洗钱行为,大多只能靠职员的经验来判断。
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例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使用实名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因此,只要有身份证件自己开户和代理他人开户便是件很容易的事。
那么利用他人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就很难被查觉。
而且在国内银行开户的成本也很低,一个人同时拥有多家银行的存折屡见不鲜,这无意中又为洗钱开了一个便道。
在法制法规建设方面,虽然一系列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构成了反洗钱初步的法律框架,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对洗钱罪的界定、处罚也很模糊。
新《刑法》虽然第一次明确了“洗钱罪”,但将“洗钱”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外延明显偏窄。
大量的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也存在着“清洗”的需求。
面对国际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国内反洗钱工作的不足,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多管齐下,加快构建我国的反洗钱体系,筑起反洗钱大堤。
首先,明确各部门在反洗钱中的职责,加强合作。
例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监督其实施,协助司法机关监测分析交易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审查公司注册申请,查禁非法持有大量现金的洗钱者通过注册公司转移赃款;税务机关通过加强税收和税务稽查,实行公民巨额金额交易事先纳税制度,从而发现违法资金流向。
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应建立情报采集和预警机制,逐渐确立大额异常资金流动监控标准,建立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形成从银行到外汇管理部门再到公安部门的监控报告、分析、侦查的工作机制。
其次,各商业银行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并借鉴中国银行经验,对雇员进行培训,帮助其识别各种洗钱方式,努力提高反洗钱警觉和技能。
作为我国首家经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条款详尽的《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
其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加强和完善。
对银行业务环节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洗钱、需要特别防范之处加以明示:
大额现金交易;存款、汇款及保管箱业务;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及跨境转移,且无明确商业或其他恰当目的;空壳公司以及实际很少发生经营活动的公司所进行的大额交易。
此外,还特别强调对贷款、结算、信用卡、外汇及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注意,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钱渠道。
第三,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
由于银行卡和支票等与银行发生联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银行监控资金流动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应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
同时规范票据市场,以方便客户使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从而提高银行控制个人和企业大额交易的能力。
第四,时机成熟时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完善法制法规体系。
在无《反洗钱法》的背景下,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经验,扩大洗钱罪的外延,将洗钱犯罪定义为一切犯罪收益的转移和隐藏,同时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
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决定了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因此,不重罚不足以惩治此类犯罪。
建议将法定最高量刑由原来规定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无期徒刑。
将处罚金额由原来规定的5%以上20%以下,改为50%以上200%以下。
第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各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鉴于反洗钱活动日益全球化的特点,国际反洗钱领域规定了互相合作、利益共享制度。
加入WTO后,中国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交流也会日益频繁,从而使中国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反洗钱法律规范与国际接轨,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获得反洗钱司法协助等。
同时也使国际社会在制定反洗钱和金融反恐标准时,可以充分吸收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参与。
长北支行
张庆
200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