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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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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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健全考勤休假制度,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正式员工,其他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除特殊规定外,本制度规定的各种假期不积累,不跨年度使用,其天数连续计算,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第四条总经理工作部是人力资源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考勤休假工作的执行。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五条工作时间

公司各部门工作时间为:

上午:

7:

30-11:

30,下午:

13:

30-17:

00。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时间。

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政府及同业的情况,对上下班的时间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考勤方式

1、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打卡考勤的,应提前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工作部,并在事后到总经理工作部及时补办请假等有关手续。

2、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考勤管理人员应如实做好考勤记录和统计,并将其归档。

第七条旷工

1、员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以旷工论处。

2、员工旷工期间,公司不支付任何薪酬,也不享受福利待遇。

3、员工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者,公司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迟到或早退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于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到岗,按迟到处理;早于规定下班时间5分钟离岗,按早退处理;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下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2、员工迟到或早退,每次扣款50元,单月累计扣款不超过该员工应发工资的20%。

3、员工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含10次)者,公司可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上下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勤的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休假制度

第九条公休假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六和星期日属公休假日。

第十条法定休假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春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探亲假

入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符合下列条件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员工享有全额工资,不享有其它福利待遇。

1、已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距离600公里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距离600公里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两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距离600公里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休探亲假一次,但必须在第四年休假,假期为20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

已休的探亲假,按事假处理。

1、当年病假累计20天(含)以上者;

2、当年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者。

第十二条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

公司对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有异议的,可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检,公司有权根据复检结果确定是否准予病假,员工不予配合复检的,公司可不准其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司龄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司龄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司龄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司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司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司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司龄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

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3、员工如按前述规定计算所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四)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请事假。

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当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15天者,公司可以不再给予该员工事假。

第十四条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实行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

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

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1—2天的路程假。

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员工生育前怀孕流产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

(三)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计划外生育人员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第十六条哺乳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含按政策领养)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假,超过规定时间部分,按照事假处理。

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丧亡时,可申请休3天丧假,员工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伤亡时,可申请休1天丧家,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给予1—2天的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用由员工自理。

第十八条员工因工负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请假手续与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请假手续

员工休期,须于事前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如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1、总经理请假由董事会批准;

2、总经理室其他成员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3、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半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4、部门其他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5、其他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员工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

2、总经理工作部人力资源岗审核休假资格和天数;

3、按员工请假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4、员工请假获批准后,《员工请假申请表》一律交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员工办理各类请假手续,除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外,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员工因病办理请假手续,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探亲或出差外地生病的,须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

(二)员工休婚假,须附结婚证复印件。

(三)女员工休生育假,须附准生证复印件;生育时难产的,须同时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书;生育多胞胎的,须同时附婴儿出生证明。

(四)员工休计划生育假,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员工休假,应以不影响工作和业务为原则,且须提前提出休假计划,作好休假后的工作安排。

员工休假应指定工作代理人,请假获准后,必须将本人经办工作移交给工作代理人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病或突发事故无法事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应及时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员工协助办理请假报批手续,并于返司上班的第一天将请假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总经理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根据休假制度核定请假类别和天数。

第二十五条销假手续

员工休假结束后,须及时到总经理工作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续假手续

员工因故需要续假,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

须在休假期满之前提出并办理续假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要本着对公司及员工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的休假制度和请假程序审批员工请假事宜。

如发现弄虚作假,公司将对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作严肃处罚。

第五章加班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岗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值班,参照部门值班的相关规定,计算值班津贴。

第二十九条生产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加班的,其中如工作日晚上加班,当日下午15:

00前申请;如公休日、法定假日加班,在加班前一天,填写《员工加班申报表》(见附件二),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总经理工作部、总经理室审批,并以考勤机等方式计算加班时间。

第三十条员工加班按以下程序办理加班手续。

1、填写《员工加班申报表》;

2、按员工加班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3、员工加班获批准后,《员工加班申报表》一律交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4、因情况特殊无法及时履行上述手续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可先进行加班,并在次日补办上述手续。

5、检修部、运行部另行规定有加班制度的,按其制度执行。

6、总经理工作部人力资源岗审核加班时间。

员工加班期间,应做好考勤工作,实际加班时间以考勤记录为准。

每月2日之前,各部门应及时与总经理工作部核对上月加班人员及实际加班时间。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班原则上在与员工协议一致的情况下由所在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给予补休。

补休假原则上本年度内休完,若为12月份的补休假,可顺延至下年度一月份补休。

对于不能补休假的或员工不同意补休的,每月由总经理工作部统计、汇总加班情况后,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支付加班工资。

1、平日加班,按小时计算。

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8小时)×1.5倍×加班时间,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和报销费用。

2、公休假日(双休日)加班,按天计算。

双休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2倍。

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2倍×加班时间,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和报销费用。

3、法定休假日加班,按天计算。

法定节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3倍。

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3倍×加班时间,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和报销费用。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不视为加班

(一)公司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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