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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试行)

 

 

======投资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

目录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8

三、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3

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5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21

六、排放瓦斯管理制度………………………………………27

七、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34

八、盲巷管理制度……………………………………………58

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61

十、防灭火管理制度…………………………………………67

十一、通风安全仪表管理制度………………………………76

十二、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78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二、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矿井通防管理部门每年度要开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应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减少角联通风巷道,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

四、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入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

现生产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

回采。

六、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业公司审批。

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业公司备案。

七、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

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防灭火需要。

初次放顶时,回采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八、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回风,不得切断任一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

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九、从设计上杜绝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掘进工作面之间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业公司审批。

十、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回采方法,严禁非正规回采。

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切眼和安装。

十一、每月编制矿井风量分配计划,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确保矿井风量充足。

十二、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确定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用风地点风量充足。

十三、各用风地点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必须符合《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风量计算细则》规定,在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用风地点风量时,要按用风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进行换算。

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预防自然发火的要求。

十四、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电绞绳过风门,严禁在运煤系统内设置调节风窗、风门等通风设施,严禁风筒穿过密闭、挡风墙,严禁在风门底部铺设刮板运输机。

十五、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

十六、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总工程师,按月报矿业公司通风部门。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及时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十七、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规定。

每个矿井一次串联通风不得超过2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

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

串联通风措施要包括:

1、串联通风地点名称、巷道围岩性质、形状、断面积、支护方式、瓦斯情况、串联通风原因、串联通风时间等。

2、通风系统、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监控措施。

3、通防示意图:

包括通风路线、避灾路线、通防设施、监控布置图。

十八、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10%,不小于100%。

十九、加强巷道维修,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回采工作面两道实际断面不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

各矿总工程师每季、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全矿的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失修巷道及时列入矿井修护计划,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矿业公司下达的通风降阻工程,确保风流畅通,巷道风速、通风阻力符合规定。

二十、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二十一、所有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安装风门闭锁装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并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二十二、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二十三、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四、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当矿井通风阻力达到2940Pa、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接近风机特性曲线“驼峰”或主要通风机最大风压的0.9倍时,必须进行通风降阻或通风系统优化、改造。

二十五、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二十六、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每季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

二十七、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由矿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批准的停电、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与矿调度室联系,接受矿调度指令,安检员、瓦检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井下安全、瓦斯情况。

二十八、矿井主要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转时,全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并由值班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是否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如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通风、安检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到井口附近警戒,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二十九、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根据井下瓦斯情况,制定瓦斯排放的方案,进行全矿井瓦斯排放工作。

所有受停风影响地点和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人工恢复送电。

三十、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矿井通防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时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三十一、严禁“三超”生产。

各矿井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按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核定能力和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采掘工作面要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瓦斯治理等工序相协调,杜绝短时间赶产、超产现象。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矿井通防管理部门负责局部通风的业务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运送、维修、拆除回收工作;负责运行期间设专人管理;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负责风筒的运送、吊挂、回收和日常维护;局扇不完好禁止入井使用。

二、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掘进工作面配风量计算(应分别按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取最大值,并进行风速验算)。

2、局部通风机选型,确定风筒直径和全风压供风量。

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风筒吊挂位置。

4、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通防系统、通防设施类型和位置,并包括与设计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附图:

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图、局部通风系统图、瓦斯监测布置图、防尘防灭火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管线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

三、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现场条件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四、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在未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内再开掘其它巷道(长度不超过3m的硐室除外)。

五、局部通风机应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风筒的延接、破口修补要及时,瓦斯检查员每班巡回检查,保持完好。

每5天测定1次掘进工作面风量、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和全负压供风量。

六、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7、128、129条规定,并实行主、备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

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局部通风机供风量、工作面需要风量、风筒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看风机负责人姓名、主备风机切换时间、切换人姓名。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其它地点的掘进工作面实行采掘供电分开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人工切换风机试验,备用风机运行时间不低于30min,跟班干部负责检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试验结束后及时填写记录,不能正常切换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八、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九、主、备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负荷侧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十、局部通风机、自动分风装置和风筒的配套应根据巷道断面、设计供风长度和瓦斯涌出量、局部通风机功率等相关因素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可参考表1),保证局部通风稳定可靠和足够的有效风量。

表1:

系列局部通风机及其配套设施配备表

局部通风机

自动分风装置

风筒直径

2×55Kw

铁质

1000mm

2×30Kw

铁质

800mm

2×15Kw

铁质或软质

800mm

十一、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包括节假日停工)不得停风。

并有瓦检工坚守岗位。

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部通风机旁,确保在1min内恢复送电。

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

十二、每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外),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矿井要制定无计划停电、停风的追查分析制度,由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实行掘进工作面投产局部通风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验收制度,凡出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监测断电装置、消音器等有一处不合格者,掘进工作面不得投产。

十四、严格风筒管理,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风筒出口风量必须保证巷道内最大断面(经有效处理的高冒除外)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证巷道内无瓦斯积聚、超限。

十五、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掘进出风口至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超过5m,半煤(岩)巷最大不超过7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8m。

十六、严禁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前、后级分开安装或主、备局部通风机串联使用。

使用时间超过5年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并有测试报告。

十七、掘进工作面施工过程中,瓦斯抽采钻场需要使用“风袖”供风时,掘进工作面风量必须符合局部通风设计要求,其它地点严禁使用“风袖”或“三通”供风。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审批权限:

1、矿井井筒与井筒之间、井筒与大巷之间、矿井主要入、排大巷之间、井底车场巷道之间以及矿井与地面相连通的各种巷道之间的贯通,由矿编制巷道贯通报告与安全技术措施上报公司,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2、矿井内一侧的运输、轨道、回风大巷及采区内的运输、轨道、回风大巷相连接的巷道贯通及其他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二、贯通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

1、组织机构。

2、基本概况:

施工地点,施工区队,巷道名称及用途,技术要求,规格及工程量。

3、技术措施:

为防止风流短路,贯通前通风设施建筑办法及实施工作量;为防止风流短路,贯通后通风设施实施办法及风量调整的相关数据。

4、安全措施。

5、贯通工程平面图(可兼做贯通通风示意图)。

要求:

比例尺:

米格纸按1:

100,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风量、通风设施、标高点齐全。

特殊地点的贯通需提交剖面图。

三、其他要求:

1、影响全矿通风系统的贯通,由矿用米格纸1:

100画草图后上交公司调度,由矿、公司两级调度室每班按进尺填图,图纸要上墙,便于值班领导及其他领导检查。

2、影响采区、采煤面通风系统的巷道贯通,由矿调度室根据1:

100米格纸草图每班填图,并上墙,利于领导检查掌握。

3、1:

100米格纸贯通草图由各矿地测科提供。

四、报告提交:

1、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提交贯通报告。

2、贯通报告必须提交公司调度室、采掘处、通风处、地测处。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矿井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时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挡风墙、风门、密闭、调风窗、测风站、风桥等设施的施工设计。

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通防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通风设施进行编号管理,并建立通风设施台帐。

二、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应砌筑永久性调节风窗或永久性挡风墙,挡风墙前要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至少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2道联锁的无压风门。

三、永久风门必须设置联锁装置,严禁2道风门同时打开,入排间的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主要入排间的风门必须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四、采面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和平行作业的两条掘进巷道的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应设置调节风窗,联络巷中的配风量必须满足瓦斯不超限,并在回风侧设置瓦斯检查点,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需要设置挡风墙时,应设置永久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

五、采面回风巷与专用排瓦斯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回风巷侧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

六、第2条—第5条文巷道中所设置挡风墙距巷口均不得大于6米。

七、挡风墙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建筑材料、墙体厚度、验收人(指通风部门的验收人);挡风墙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八、采(掘)面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一般不设置通风设施,需要设置时,则应设置调节风门或风窗。

九、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永久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风门开启面上应安装手把和固定装置,行车时门扇应固定在巷帮上,不允许人工代替,车辆过风门后应轻轻将风门关闭。

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辆)车长度,风门尺寸应满足车辆通过,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

十、两道风门之间巷道的配风量必须保证瓦斯浓度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十一、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包括反向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严禁运送物料时损坏通风设施。

十二、巷道支护设计中应明确在密闭位置要采用不导电、阻燃材料进行支护,密闭巷道前,必须将密闭区内的铁器回收完毕或对铁器进行覆盖。

施工密闭前,必须在密闭墙处切断所有导电体。

金属支护材料距墙前后不小于0.5米;其它导电体不得进入栅栏内。

十三、采后封闭应采取双墙中间注泥浆或防灭火材料的方法,双墙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0.5m,墙厚不得低于0.38m。

构筑物检查与维护要符合规定,确保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

矿压显现地点,要缩短通风构筑物检查维护周期,确保设施动态完好。

十四、永久密闭距巷口不得大于6米,并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

十五、永久密闭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密闭编号、建筑材料、墙体厚度、施工负责人、验收人(指通风部门的验收人);永久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密闭编号、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十六、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调风窗)应采用木板构筑,鱼鳞搭接,不得使用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点需要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临时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时,应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并有专人看管,以防风流紊乱。

十七、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应采用鱼鳞式搭接,搭接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或喷浆,确保不漏风。

十八、临时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十九、密闭前的栅栏(包括所有作为通风设施用的栅栏)不得使用导电材料。

二十、调风窗的调节位置应设在墙体上方,调节板灵活可靠,并能调节;不得使用小风门作为调风窗,如墙体面积不能满足调风窗面积时,通风部门提出方案,由生产部门应安排生区、队采用挑顶或扩帮等措施增加墙体面积。

二十一、构筑通风设施时应根据机电部门的设计和巷道作用在墙体上预留穿墙管,管口临时封严,管线从穿墙管穿过后必须将周边堵严不漏风,不允许穿风门或调节风窗。

二十二、矿井总进风巷(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以及采区进、回风巷应按标准设置永久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可设置临时测风站,但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该地点的风量。

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

二十三、测风站记录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测风地点、测点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

二十四、严禁进、回风巷平面交叉,否则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

当构筑风桥处的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应采用挑顶方法施工。

风桥应保持流线型,不得出现断面突然增大或缩小现象;风桥上下的断面积不得小于相应巷道断面积的4/5;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

二十五、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风窗、风桥)的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否则要更换为永久设施。

二十六、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支护完好。

密闭墙前不得有开关、绞车等电气设备。

二十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密闭材料、密闭工艺和密闭设备也随之进入煤矿井下,各矿井在试验上述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八、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矿井通风质量化标准》和《通风设施构筑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面生产过程中采空区封闭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干部跟班组织封闭,密闭墙加厚以及其它采空区施工密闭墙体时,必须有专人跟班监督工程质量。

风桥由矿生产技术科按工程安排施工,由矿生产技术部门、通防管理部门协同相关科室一起组织验收;风门、密闭、挡风墙等设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施工,若由其它单位负责施工,通风部门派人技术指导并按标准验收。

二十九、通风部门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有记录可查。

瓦检员应对分管区域或巡检区域内的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汇报、处理。

三十、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5米,风门、风桥、测风站前后各10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

三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通防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

凡因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动通风设施,必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征得通防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拆除或改动。

需要在通风设施墙体穿孔(洞)时,必须与通防管理部门联系,允许后方可作业,作业后由使用方将设施恢复标准。

三十二、除检查、维修、加固通风设施的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密闭墙、挡风墙、板墙、盲巷前的栅栏内。

三十三、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追查,并严肃处理。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矿井必须实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1)通风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布局,负责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或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划分并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区域、地点,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检员使用或在班前会议室公布,一份通风部门留存。

瓦斯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每月结束后,要将计划图表和瓦检员交回的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一并保存。

(2)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是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一通三防”设施、抽放管路外观、抽放钻孔、监测监控设施外观、设备运行情况,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三、检查人员安排:

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

其它用风地点根据路线长度、工作量大小划分区域,安排人员巡回检查瓦斯。

四、各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

五、瓦检员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小时,各检查点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要均匀,误差不超过15分钟,因处理问题等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检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向通风部门干部汇报,要根据通风部门干部指示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六、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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