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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江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简报

第5期(总第28期)

江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07年11月13日

编者按:

近几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收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新的方法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收费管理,2007年,扬州市广陵区结合扬州市“规范收费学校”创建工作部署,在充分调研和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广陵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规程》,通过制度建设和流程管理,对近年来“一费制”工作进程中暴露出的新问题予以规范,并通过公示、公开等方式向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从而使全区中小学的收费行为更加规范和完善。

该区的做法为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建立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供各地学习借鉴。

广陵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应本着对教育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扎实、有效地加强对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一起教育乱收费行为。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广陵区教育局成立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由教育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科室参与的领导体系。

第四条各学校相应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学校规范教育收费责任小组,校长负总责,实行分级负责,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五条收费管理制度

1、教育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学校的各项收费,均须按程序到区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年审。

2、公办学校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网上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扬州市)作为收款票据。

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3、收费卡登记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的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学生每次交费必须如实、及时填写收费卡,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人员姓名。

4、收费卡每个学生一份。

学生家长按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学生交纳应交的费用,学校在收费时,需向家长另附本校本学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单。

学生交纳费用时,学校要给学生开具正式收据。

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收费卡由班主任登记,家长签字确认。

5、如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变化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必须由学校向物价局和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再组织实施收费。

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费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其他教育收费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未经报批,不准收费,并实行谁收费谁负责的规定,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杜绝乱收费现象,确保收费的规范、透明,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收费财务管理制度

1、收费依据。

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

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校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学校总务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

学校向学生收费由会计室统一办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

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不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

开学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其余时间收费,票据需当日发到学生。

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

公办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收费公示制度

1、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开学时通过收费卡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

2、《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他用途。

4、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

5、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按上级要求制作,开学收费前在醒目处进行公示,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6、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

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7、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1、学校的食堂以服务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强制学生代伙,食堂不得采用包伙制;食堂的供应要做到经济、可口,即价廉物美,同时照顾到不同层次的学生消费需求;学校应按规定退还学生未消费的款额。

2、学校浴室是为师生服务的,不得盈利,定时开放,按次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付费。

3、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标准应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强制学生住宿。

第九条代办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学生代办费归口由学校会计室收取,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收取,代办费由会计室统一管理。

2、代办费的收取是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学校统一代办的由学生家长负担的费用。

3、代办费的项目和标准由扬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在开学前确定,其他部门无权确定。

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4、代办费的收取必须先公示,并通知学生和家长,只能在开学初一次性收取,中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加收或补收。

5、代办费必须经学校行政会研究,一把手校长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专题教育材料、复习资料、习题集等。

任何部门和个人更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物品。

6、代办费在每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会计室和总务处进行分年级、分班、分项到个人的结算。

结算时必须经班主任确认签字,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第十条学校规范收费自评制度

1、自评的内容:

对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核实收费情况,防止收费出现差错。

检查各班班主任开出的收费票据;检查各班的学生收费卡的填写情况;检查各班资料征订的数目和价格及征求家长意见书;检查票据的领用和保管情况;检查收费公示情况;检查学生代办费结算情况;检查座谈会记录等。

2、自评的方式:

召开学生座谈会、家长委员会会议;查看相关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学校行风监督员会议等。

3、自评时间和次数:

每学期第一个月的下旬和学期结束。

4、自评人员:

学校“规范收费”领导小组和教师代表。

5、自评总结:

学校对收费检查情况及时公示,如出现违规行为给予责任追究并纳入学期考核。

6、学校每次自评的记录情况和相关的材料及时汇编成资料供上级部门、领导检查。

第十一条收费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1、学校设立收费内部监督检查小组,对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进行检查,杜绝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出现。

2、检查收费管理:

学校负责人(校长)负责学校的收费及管理、使用工作。

会计室和收费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其他部门和人员无权收费。

3、检查所收费用是否统一使用正规票据和填写收费卡。

各项收费都要给学生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填写“收费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4、每学期检查费用使用情况。

按规定的用途掌握使用好各项收费,定期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及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

5、自觉接受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对违规收费或不按用途管理使用的,除全部清退外,还要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法人是执行教育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教育收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2、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有关文件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收费。

3、违反学校教育收费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⑴学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不年审而进行收费的。

⑵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制度的。

⑶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⑷允许有关部门设点办理与学校教育无关的业务,向学生或家长收费的。

⑸以“赞助”、“集资”等名义要求学生交费的。

⑹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⑺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的。

⑻强制学生订购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读物的。

⑼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

⑽其他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三条规范收费工作信访举报制度

1、成立学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信访举报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访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学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信访举报、协调和日常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

2、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党组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

注重信访举报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负责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和信访人要求的保密内容泄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3、凡举报信件,必须登记编号,按《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信访举报登记表》逐项填写,并附信访原件报送有关领导阅批,凡署名寄校领导的信件直接送至有关校领导本人阅批;对来访者,应认真听取来访人员陈述,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来访记录;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说明理由或原因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应由所属部门解决的问题,通知其部门接待处理,需向领导汇报、请示的,填写《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信访举报接访记录》一并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办理;对重要来访、突发性或重大集体上访,要通知相关领导接待;对事关学校发展建设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来信及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视情况的适当范围公布。

做好存档工作,按来信类别,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室存档。

4、认真处理好“初信初访”,“初信初访”办结率力争达100%;保证处理来信、来访的时效和质量,信访按期结办率不低于80%;努力控制越级信访,无越级集体访和重复集体访;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第四章监督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学校规范收费流程

第十五条收费监督检查流程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期送: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

发:

各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各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教育局,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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