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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析评

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析评

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美国人肯尼切·奥迈曾在十几年前说过,"虽然从政治版图看,国家间一如既往地存在着疆界,但从企业的资金和生产活动的流向看,竞争版图的疆界已经消失了。

""人们不能想象的是,将来大多数公司的国籍将会被视为怪事,因为它们的国籍已经不符合现实。

"[1]奥迈的预言事实上在今天就是现实。

当麦当老餐厅出现在世界众多国家的街头或者商业区时,人们很难说麦当老就是美国公司。

作为美国三大汽车制造企业之一的克莱斯勒公司和德国的戴姆勒·奔驰公司合并后,人们也很难说清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究竟是德国公司还是美国公司。

然而,尽管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经济现象,当前除世界贸易组织内部有着减让关税和禁止配额限制等政府间订立的推动自由贸易的协定外,国际上尚未达成规范跨国公司限制竞争活动的统一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府间谈判而开放了的国际市场就非常可能因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如国际卡特尔或者过大规模的企业合并而重新被关闭起来。

针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活动,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方案:

第一,允许这些公司不受任何政府的管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即是全球不干涉主义。

然而,如果允许跨国公司不受任何政府管制从事经贸活动,这即意味着世界上没有真正的自由贸易,也违背了各国政府努力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初衷。

因此,这种选择是不可能的。

第二,建立国际统一的反垄断法,消除各国在管制跨国公司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冲突。

[2]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和越来越多的国家颁布反垄断法,如果这些法律对同一个限制竞争行为有着不同的规定,世界贸易势必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法律冲突。

因此,制定国际统一的反垄断法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一条避免和减少各国法律冲突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尽管人们在这个方面已经进行了很多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建立国际统一反垄断法的时机目前还不成熟。

[3]第三,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即将跨国公司的活动纳入本国法的管辖之下。

现在许多国家选择了这种方案,如波兰和德国。

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美国是倡导者。

  一、美国反垄断法效果原则的发展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一个理论。

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虽然适用于"州际或者与外国进行的贸易或者商业活动",但在1909年美国香蕉公司诉美国水果公司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Holmes认为,"一个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只能依据行为地国家的法律来判断。

"[4]这即是说,国际法中的地域管辖原则同样也适用于谢尔曼法,美国反托拉斯法从而只能适用于美国市场上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

[5]

  然而,在1945年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Hand法官指出,谢尔曼法也适用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订立协议的情况,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

"在这个案件中,一个加拿大铝公司因为参与了一个主要由欧洲企业组成的地域卡特尔,该卡特尔限制了对美国出口铝锭的数量,从而被指控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

Hand法官开始时指出,域外管辖权是一个国内法问题,认为该案"没有解决的惟一问题是国会是否要求那些美国境外的人士也承担责任,或者说美国宪法是否允许外国人承担责任。

作为美国的法院,我们不能越过自己的法律。

"[6]但是,他依据美国当时的习惯法又指出,"任何国家都有权规定,即便不属于本国的臣民,他们也不得在该国领土之外从事一种受该国谴责且对该国境内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由此,美国反托拉斯法便具有了域外适用的效力。

这种效力也被称为反托拉斯法的效果原则(effctsdoctrine)。

根据这个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法院对之有管辖权。

今天,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效果原则已经成为美国法院普遍适用的原则。

  鉴于反托拉斯的效果原则常常引起外国政府和外国企业的强烈抗议,美国法院在判决中对反托拉斯法又确立了一个"合理的管辖原则"。

在1976年TimberlaneLumber公司诉美洲银行一案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指出,如果不考虑另一个国家的合法利益,效果原则是不完善的。

在这个判决中,法院考虑到美国法与外国法冲突的程度,当事人的国籍以及该诉讼对美国对外关系的影响。

[7]在1979年国际石油卡特尔(OPEC)一案的判决中,第九巡回法院的法官Choy指出,"虽然美国国内法将限制贸易的共谋行为视为非法行为,但国际上还没有就谴责卡特尔、利润分配协议以及生产数量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美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承认自然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

因为OPEC国家显然不同意将它们的行为说成是违法行为,我们也不想在这个没有国际协议的领域进行司法干预。

"[8]这说明,美国法院在适用本国反垄断法的时候,也考虑到相关外国的法律制度。

  在这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美国司法部1977年发布了一个《国际交易反托拉斯执行指南》。

指南指出,美国反托拉斯"只适用于那些对美国商业有着实质性的和可预见的影响的国际交易"。

[9]美国1982年的《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修订法》也反映了美国司法部的这种观点,它指出,"谢尔曼法实际上只适用于某些外国人的交易活动,即它们对美国国内、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或者对美国出口企业的出口机会,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后果。

"鉴于该法只提及到谢尔曼法,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便根据这个修订法的原则对上述《国际交易反托拉斯执行指南》作了修订。

根据1995年4月修订后的指南第3.14条,如果第三国企业间的合并对美国国内、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或者对美国企业的出口机会,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后果,得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决定是否批准合并。

依据这个指南,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在1997年对瑞士两个制药巨头Ciba-Geigy和Sandoz之间的合并进行了干预。

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这个合并将会排除竞争,提高进入药品市场特别是进入基因产品市场和谷物除莠剂产品市场的障碍。

因为这两个公司在美国都有子公司,它们的合并就会损害美国市场的竞争。

委员会提出,如果这两个企业坚持合并,它们必须得接受委员会提出的一系列附加条件,包括Ciba-Geigy必须将基因疗法的特殊技术以及专利权转让给竞争者,Sandoz必须转让它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谷物除莠剂经营活动。

这个谷物除莠剂经营活动的转让金额高达7.8亿美元,成为当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企业转让方面涉及金额最大的反垄断案件。

[10]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国际交易反托拉斯执行指南》将合理的管辖原则称为"国际礼让"。

指南指出,"反托拉斯法主管机关在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时候应当考虑国际礼让。

礼让反映了平等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的广泛涵义,并决定那一个国家应当在其领域内允许另一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

"[11]根据这个原则,美国当局对案件进行调查、起诉或者寻求特殊救济从而主张管辖权的时候,必须考虑涉及该案的外国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是否受到了影响。

具体地说,美国当局将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与在外国的这种行为相比,该行为是否比较严重地违反了美国法;

(2)当事人以及受害人的国籍;(3)该行为是否存在影响美国的消费者、市场以及出口商之意图;(4)与对外国的影响相比,该行为是否比较严重地影响了美国,且该影响是否是可以预见的;(5)是否可合理预见该行为所推动产生或者妨碍产生的后果;(6)与外国法或者与外国经济政策相冲突的程度;(7)与当事人相关的另一国家执法活动的范围包括因这些活动而引起的司法救济的范围;(8)外国强制执行与美国相比的效率。

[12]指南指出,上述各因素的重要性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

  国际礼让原则虽然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3年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HartfortFire)一案的判决中对"礼让原则"作出了极大限制。

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是英国一家再保险公司。

在该案中,它被指控与美国一家保险公司在英国制定保险单时存在着共谋行为。

虽然哈特福德公司和英国政府认为,这种共谋行为在英国是合法的,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英国法没有强迫企业必须进行共谋行为,因此,美国法和英国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冲突。

根据这个判决,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中的礼让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情况,即外国法中必须明文规定,企业必须进行某种与谢尔曼法相背离的行为,以致企业不能同时遵守本国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

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一案的判决至今有着很大的争议。

在这个案件中,哈特福德公司是在本国领土上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且该行为没有违反英国法。

因此,美国法院认定该公司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判决自然就会引起"真正的法律冲突"。

[13]许多学者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是轻率的,无视国际公法对管辖权的限制,亵渎了"国际礼让"原则。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Ellis指出,"美国19世纪的大法官马歇尔曾告诫人们,解释美国联邦法的时候应避免与国际法的原则相冲突。

马歇尔的这一理论在今天虽仍然是美国法律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但该原则仅是口头的,而不是一个在实践中得到遵守的原则。

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实践表明,美国在这个领域已经不再适用习惯国际法中的管辖权原则。

"[14]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一案的判决至今受到世人的广泛关注。

这个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排除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所有法律障碍,包括国际法中的礼让原则。

  二、美国反托拉斯法刑事制裁的域外适用

  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反托拉斯法不仅频频域外适用于外国企业,且开始对它们频频实施程度越来越甚的刑事制裁。

1997年的美国诉日本立邦纸工业公司案,是美国首次将刑事制裁适用于一个在美国境外产生且完全由外国公司实施的价格卡特尔。

  在这个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指控日本立邦纸工业公司曾在1990年与其他公司共谋提高在美国销售传真纸的价格,要求它们的销售商在北美地区按照统一的高价销售产品,并要求它们接受生产商的监督。

[15]最初受理案件的麻州地区法院认为,"谢尔曼法的刑事制裁不适用于美国境外发生的共谋行为",并作出一个有利于被告的即决判决。

[16]然而,美国第一巡回法院认为麻州地区法院的判决缺乏依据,从而推翻了这个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美国早在1993年哈特福德一案的判决中就解决了谢尔曼法域外适用问题。

根据这个案件的判决,如果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外从事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这些行为旨在影响美国市场上的竞争,且已经产生了这种影响,美国就可以指控外国公司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虽然日本被告提出,哈特福德是一个请求三倍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而日本立邦纸案是一个刑事诉讼,从而不应适用美国的谢尔曼法。

但是,上诉法院认为,无论哈特福德的民事诉讼还是立邦纸案的刑事诉讼,它们都是"依据相同法规的相同条款",且"这两种诉讼的相同理念"和"法律解释可接受的准则"说明,谢尔曼法应得到统一的解释。

上诉法院甚至还提出,既然人们在哈特福德一案中认为,美国国会意图将谢尔曼法域外适用于民事活动,本案涉及的刑事诉讼对谢尔曼法作出不同的解释就是荒谬的。

[17]基于这样的观点,美国第一巡回法院轻而易举地驳回了日本公司关于该案不能适用谢尔曼法的主张。

  日本立邦传真纸案件迄今是惟一经过审判程序结束的美国反托拉斯刑事案件。

这个案件虽然以美国政府的败诉而结束,[18]但它表明了美国法院在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方面的许多重要观点,因此同1993年哈特福德案件一样受到了世人关注。

这个案件的重要性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中的国际礼让原则。

在这个案件中,日本立邦公司依据美国1986年修订后的《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中的国际礼让原则,指出美国不应对外国公司适用刑事制裁。

[19]然而,美国上诉法院依据哈特福德一案的判决驳回了被告关于国际礼让的请求。

法院指出,礼让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不可能同时遵守美国法和另一相关主权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而日本立邦纸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因为在立邦纸案件中,即便根据日本的法律,固定价格也是违法行为。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第2条第6款规定,该法所称的"不公平交易限制包括事业者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名义,与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维持或者抬高交易价格...。

"法院由此认定,美国司法部对日本公司的指控符合合理的管辖原则。

法院还指出,"如果该案作出有利被告的判决,这将鼓励更多人会使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美国的市场,且鼓励他们利用事件起因和事件后果之间的地域防护线。

"[20]

  第二,强调了价格共谋行为的违法性。

这个案件的证据表明,日本传真纸制造商之所以在价格方面搞串联,是因为它们受到了美国传真纸制造商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威胁。

如果它们不能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反倾销诉讼中获胜,它们的产品就得被征收惩罚性的反倾销税,最终将被迫提高其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

为了对付反倾销诉讼的威胁,日本制造商有必要调整其出口产品的价格。

然而,美国法院认为,日本公司虽然有必要调整其产品的出口价格,但它们的定价行为必须是独立的,即不得从事价格串通活动。

如果它们关于价格策略的讨论被视为是订立价格协议,它们将面临着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指控。

  第三,明确了国际卡特尔的违法条件。

美国上诉法院主张对日本传真纸制造商域外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理由是,该公司意图影响美国市场上的竞争,且事实上也产生了限制竞争的重大影响。

但是,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本身违法(RuleofPerse)原则,固定价格的行为不管是否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违法。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麻州地区法院法官Gertner在该案中采用了"本身违法加其他标准"的标准。

即除传统上对本国企业适用的"本身违法"原则外,作为公诉人的政府还须证明这个共谋活动对美国市场有着重大影响。

根据她的观点,以下因素可被视为对美国市场有着重大的影响:

a.受共谋活动影响的市场交易量是相当大的;b.受共谋活动影响的市场份额是相当大的;c.共谋活动在整体上严重限制了传真纸市场的价格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Gertner的观点,只要推断一个价格卡特尔能够产生上述影响,即便这个卡特尔事实上没有得到执行,仍然可以推断它对美国市场有重大影响。

[21]

  对美国反托拉斯法刑事制裁的域外适用,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看法。

有些美国人称道这是美国判例法的新发展。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前局长JoelKlein公开宣称这是他本人任职期间的重大成就,由此"开辟了一个全球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新时代"。

[22]但是,其他许多国家对美国的这种做法持批评的态度。

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委员WarrenPengilley甚至指责这是美国立法和司法的霸权主义。

[23]然而,不管人们如何评价美国反托拉斯法刑事制裁的域外适用,这种域外适用的一个重要后果是,美国司法部对许多外国公司征收了巨额的刑事罚金。

  据统计,美国司法部1999年在反垄断案件上征收的罚金高达11亿美元。

这个金额不仅是美国司法部1998年在反垄断法案件上所征收罚金的4倍,而且超过了历史上因执行反垄断法所征收的全部罚金。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司法部1997年和1998年所征收的反垄断罚金的90%以上以及1999年征收的全部罚金都是来自国际卡特尔案件,且最大罚金是针对外国企业。

例如,1999年对瑞士的F.Hoffmann-LaRoche公司征收了5亿美元的罚金。

[24]这个金额不仅超过了以往反垄断案件所征收的全部罚金,而且也是美国司法部迄今依法征收的最大罚金。

1997年和1998年美国反垄断刑事案件中的一半被告是外国公司。

在罚金达到或者超过1千万美元的26个公司中,一半也是外国公司。

[25]

  在克林顿政府向布什政府的过渡期间,情况仍是这样。

在2000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大约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涉及国际卡特尔,有30个大陪审团参与了对这些活动的调查。

在这一年,日本三菱公司因被指控参与了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征收的罚金高达1.34亿美元。

同一案件中的德国SGL碳精电极股份公司被征收了1.35亿美元的罚金。

[26]在2001年,总部设在意大利的ABB公司(AseaBrownBoveri)在瑞士的子公司(ABBMiddleEast&AfricaParticipationsAG)因被指控在美国国际发展局(USAID)在埃及的工程承包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被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征收了5300万美元的罚金。

受到美国反垄断法刑事制裁的不仅有外国公司,而且还有外国的自然人。

例如,英国著名拍卖行克里斯蒂(Christie)的总裁因和美国著名拍卖行索斯比(Sotheby)的总裁共谋固定拍卖品佣金的价格,他们在2000年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

这两个拍卖行不仅得支付受害人提出的高达5亿美元的三倍损害赔偿,它们的总裁还可能受到刑事监禁。

[27]4名日本化学公司的职员在2001年因被指控参与了一个涉及食品添加剂即山梨酸脂的价格卡特尔,也面临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刑事制裁。

[28]

  这些涉及外国公司或外国人的反垄断刑事案件都有以下特点:

第一,除日本立邦纸案,[29]迄今所有对外国公司的反垄断指控几乎都不是通过法院诉讼,而是通过司法部反垄断局与被告之间的谈判结束的。

第二,尽管1990年修改后的谢尔曼法规定,对公司的罚金不超过1000万美元,对自然人的罚金不超过35万美元,[30]但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根据美国刑法的规定,事实上早已大幅度地提高了反垄断案件的刑事罚金。

[31]即便根据美国刑法,司法部在征收罚款时也得计算违法者的不当得利或者受害者的损失,而这种计算对政府来说往往是很大的难题,但因这些涉及外国公司的反垄断案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解决的,反垄断局在确定罚金时就不必计算被告因违法行为所得的利益或者该违法行为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失。

这即是说,司法部可以随意对外国公司征收罚款。

第三,上述案件都是涉及价格卡特尔。

根据谢尔曼法,价格卡特尔得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它们不需要进行调查就可以被认定为是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对政府的指控几乎没有提出抗辩的可能。

如果他们不接受政府提出的条件,他们就得接受陪审团的审讯,面临着可能更为严重的制裁。

第四,美国司法部之所以能够成功地给外国公司定罪,指控它们违反了反托拉斯法,是因为政府可以使用各种各样的调查手段,包括通过情报员获取信息、现场搜查、电话窃听、通过电子监视器取得证据等。

美国司法部甚至可以得到联邦调查局以及其他执法机构的帮助,例如要求美国移民和归化局与之进行合作,在边境拘留涉案的外国人。

此外,美国还发展了一套复杂的司法制度,鼓励企业及其职员向司法部反垄断局检举违法行为,这就为取得证据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以上情况说明,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域外适用美国反垄断法时,主要是依靠与美国司法机关以及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而不是依靠国际合作。

尽管美国司法部一贯主张在反垄断领域加强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机构的合作,并分别在1982年与澳大利亚、1991年与欧共体、1995年与加拿大、1999年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订立了政府间在反垄断法领域进行合作的协定,1998年还与欧共体委员会订立了适用"积极礼让"原则的协定,但这些协定在美国政府域外适用反垄断法中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

[32]在1997年美国诉日本立邦纸工业公司一案中,日本政府虽然对美国政府提供了某些帮助,但因为日本政府并不认为该案中的日本公司应当受到美国的刑事指控,从而占在日本被告的立场上,指责美国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

[33]而在一系列涉及维他命的国际卡特尔案件中,美国政府也没有从与被告相关的德国、瑞士以及日本等国的政府获得过任何帮助。

[34]

  三、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存在的问题

  19世纪的法学家们普遍认为,除了例外情况,如对公海上的海盗可以适用普遍管辖的原则外,地域管辖原则可以限制国内法的适用范围。

在1909年美国香蕉公司一案的判决中,法官Holmes援引该原则作为限制谢尔曼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

然而,自1935年出版了《哈佛研究》以来,国际法学界开始认为,习惯国际法除了承认地域管辖原则外,还可以根据其他原则包括属人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保护性的管辖原则等,承认一国法律可以域外适用的情况。

保护性的管辖原则一般仅适用于特殊的情况,即当一国的重大利益如国家的安全或者金融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该国可以域外适用本国法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充分表现出国际法的可塑性。

自1927年国际常设法院关于Lotus一案的判决以来,属地管辖原则已经有了相当宽泛的解释。

现在,"客观的地域"这一概念不仅包括行为发生地,而且还包括行为后果地。

国际常设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明确指出,一个外国人如果在外国的犯罪行为影响到另一个国家,不能认为对该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的国家是侵犯了这个外国的领土主权。

[35]人们由此把Lotus一案中的属地管辖原则称为客观的属地管辖权,甚至称为效果原则。

因为效果原则是建立在地域管辖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效果原则确定一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这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美国反垄断法的效果原则虽然理论上不存在重大障碍,但是根据这个原则主张的管辖权因为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国家的管辖权发生冲突,并且由此产生出国家间利益的冲突,这个原则的适用就存在着很大问题。

  第一,效果原则表现了美国的霸权主义。

美国依据效果原则主张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美国认为一个限制竞争行为对本国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

但是,美国在这里主要是考虑自身利益,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忽视了其他国家的利益。

例如,美国第7巡回法院在其1980年关于铀卡特尔(UraniumCartel)的判决中,指责外国企业订立的铀出口卡特尔损害了美国生产商的利益。

然而,订立这个卡特尔的真正原因却是美国在占世界铀市场份额70%的情况下,对外国铀生产商关闭了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生产商不得不限制美国产品在美国境外的销售。

美国法院要求外国企业对美国生产商支付三倍的损害赔偿,这个判决激怒了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英国的政府,它们指责美国搞霸权主义,这种行径是对自然资源国家主权原则的严重损害。

[36]此外,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往往是由判案法官评价外国政府的利益,这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因为法官的职责是分析和评价法律问题,而不是评价涉及外国政府的外交、国防以及国际经济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即便法官有权利评价外国政府的利益,这个方面比较适当的方式仍然是政府间的谈判。

一位加拿大学者指出,"跨国反垄断问题是政府间政策冲突的表现。

应当承认,也许没有可以适用的国际法来解决这种冲突。

在此情况下,这些问题应当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来解决。

一国政府如果按照自己的所好,诉诸本国法,在本国法庭上解决这种冲突,这不是适用法律的原则,而是披着法律的外衣,适用经济实力就是权力的原则。

"[37]

  第二,效果原则会带来严重的管辖权冲突。

这特别表现在企业合并的案件中。

例如,在巨型石油企业埃克森和莫比尔的合并中,因为这两个企业几乎在全球每个角落都有生产和经营活动,它们的合并不得不向美国、欧盟、加拿大、挪威、瑞士、墨西哥、巴西、匈亚利、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日本等12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强制性的申报,甚至还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了非强制性的申报。

戴姆勒-苯驰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也是如此。

因为这两个公司在全球共有141个生产厂家,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合并,它们曾研究过40多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并向其中10个国家进行过申报和批准程序。

由此人们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上述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合并有不同看法,有些国家批准了合并,有些禁止合并,那么,那个国家最终有权审查或者批准这些对全球竞争有着重大影响的合并?

那个国家的法律对合并有最终的管辖权?

[38]

  很明显,在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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