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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艺术专业一级专业技术

江苏省艺术专业一级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艺术监督等艺术创作、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学历以上,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中专学历,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并在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并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六条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坚持从事艺术生产实践,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担任专业艺术院团主要演员,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演出专场,或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表演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以上奖3次,或省级表演一等奖3次。

(二)演奏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担任专业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下同)、独奏或戏曲乐队主胡(笛)、司鼓。

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独奏或重奏(组合)音乐会,或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演奏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3.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演(伴)奏(个人或集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一等奖2次。

(三)作曲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中型2部或小型3部,或二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

(四)指挥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独立或联合(担任2/3以上)指挥专场音乐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2.独立担任指挥,获国家级指挥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指挥一等奖2次。

(五)编剧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七)美术(书法、摄影)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美术(书法、摄影)专业工作,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作品展,公开出版发行个人画集(书法集、摄影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部艺术节全国美术优秀作品展览2次;

(2)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1次;

(3)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单独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3次并获等级奖2次;

(4)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含中国美术家协会艺术委员会)与省级地方政府合办的美术展览5次并获等级奖2次。

2.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部艺术节全国美术优秀作品展览2次;

(2)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四年一届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2次或获等级奖1次;

(3)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单独主办的书法篆刻作品展览5次并获等级奖2次;

(4)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与省级地方政府联办的书法展览6次并获等级奖3次。

3.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2次并获等级奖1次;

(2)参展中国摄影家协会与省级地方政府联办的综合展览、美术学术展览5次并获等级奖2次。

(八)舞美设计(灯光、服装、化妆造型)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台)或二等奖2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台)。

2.独立完成中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台)或二等以上奖3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台),同时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台)或二等奖2部(台)或省级一等奖2部(台)。

以上奖项必须为设计单项奖,且必须提供本人创作获奖作品设计图。

(九)艺术监督应具备条件

取得二级艺术监督资格5年以上,在本岗位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第七条破格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或中专学历,取得二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获得文华奖、华表奖、飞天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中国美展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书法兰亭奖个人奖等级奖的,可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九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艺术专业二级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艺术监督等艺术创作、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中专学历,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在研究和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第一)并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坚持从事艺术生产实践,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演员工作,成功举办个人演出专场,或由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表演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创作(新编排)大中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以上奖1次,或获省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在新创作(新编排)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奖2次,或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二)演奏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担任专业演奏员,成功举办个人独奏或重奏(组合)音乐会,或由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演奏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演(伴)奏(个人或集体)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省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三)作曲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由市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中型2部或小型3部,或三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中型2部或小型3部,或二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

(四)指挥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在市级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独立或联合(担任2/3以上)指挥专场音乐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担任指挥,获国家级指挥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省级指挥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五)编剧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

(七)美术(书法、摄影)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美术(书法、摄影)专业工作,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作品展,公开出版发行个人画集(书法集、摄影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部艺术节全国美术优秀作品展览1次;

(2)入选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1次;

(3)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单独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2次并获等级奖1次;

(4)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含中国美术家协会艺术委员会)与省级地方政府联办的美术展览3次并获等级奖1次。

2.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部艺术节全国美术优秀作品展览1次;

(2)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四年一届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1次;

(3)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单独主办的书法篆刻作品展览3次并获等级奖1次;

(4)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与省级地方政府联办的美术展览4次并获等级奖2次。

3.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两年(或三年)一届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2次以上或参展1次;

(2)参展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或与省级地方政府合办的摄影作品展览2次并获等级奖1次。

(八)舞美设计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中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1台,或获省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2.独立完成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台。

以上奖项必须为设计单项奖,且必须提供本人创作获奖作品设计图。

(九)主任舞台技师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舞台设计和舞台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二等奖1台或三等奖2台,或获省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2.独立完成中小型新作品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或三等奖3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台或二等奖3台(可含综合奖1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10台具有个人艺术风格、较高技术难度的大型作品的舞台设计、制作、舞台技术管理工作,其中3台剧(节)目获省级以上综合奖。

(十)艺术监督应具备条件

具备三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在本岗位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监督(总监)二等奖1部,或获省级监督(总监)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监督(总监)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

第七条破格条件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获得文华奖、华表奖、飞天奖、中国戏剧奖、金钟奖、中国美展奖、牡丹奖、金菊奖、金像奖、荷花奖、兰亭奖1次,或白玉兰奖2次个人奖等级奖的,可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初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且获得破格条件中规定的奖项等级奖以上的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艺术专业三级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等艺术创作、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专业理论水平和成果条件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六条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条件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坚持从事艺术生产实践,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演员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在新创作(新编排)的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2部表演任务,演出各在8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作品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在新作品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在2部大型新作品或4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共演出40场。

(二)演奏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担任专业演奏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市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担任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或独奏、戏曲乐队主胡(笛)或司鼓,参加2部大型新曲(剧、节)目公演各20场。

(三)作曲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各20场。

(四)指挥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挥的中型以上新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担任指挥,获省级指挥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市级指挥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独立指挥2部大型新作品公演各20场,或8部大型作品公演各5场。

(五)编剧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市级编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独立创作的新作品,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各20场。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导演(编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导演(编导)的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独立导演(编导)的新作品,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各20场。

(七)美术(书法、摄影)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美术(书法、摄影)创作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

2.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等级奖。

(八)舞美设计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大型新作品1台,或大中型文艺晚会3台,或中小型作品4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的中小型作品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以上舞美设计单项奖1台。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的中小型作品的舞美设计,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九)舞台技师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舞台技术工作,配合演出,独立完成大型作品5台或中小型作品10台的舞台技术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以上奖1台。

2.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3.担任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以上综合奖2台或市级以上综合奖3台。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获得下列奖项之一个人奖等级奖的,可申报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省级政府文学艺术奖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者。

(二)白玉兰奖以上获奖者。

(三)国家级各项艺术大赛铜奖以上获奖者。

(四)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

第八条初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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