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龙岩经济和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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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龙岩经济和信息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龙岩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龙经信原料〔2017〕34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

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土部、环保部等部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7〕656号文)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电解铝行业投资建设秩序,严管严控新增产能,促进电解铝行业健康发展,省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7〕115号文),现将《福建省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高度重视,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在2017年6月10前完成自查情况,填写相关附表,经所在地政府、经开区、山海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

联系人:

丘茂汀,电话:

3293923,传真:

2600289

电子邮箱:

yjjchb@

附件:

福建省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龙岩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解铝行业投资建设秩序,严管严控新增产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土部、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7〕656号文)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去产能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精神,开展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严管严控新增生产能力,严禁违法违规建设,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坚决遏制电解铝产能过快增长势头,进一步规范电解铝行业投资建设秩序。

二、行动原则

(一)令行禁止。

深刻认识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的重要性,树立底线意识、红线意识,切实将国家大政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落实到位。

(二)压实责任。

按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落实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的责任,各司其职开展工作。

(三)分类处置。

以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为准绳,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将违法违规投资建设多发地区和新增产能影响恶劣企业作为重点,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三、清理整顿范围和内容

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对电解铝行业2013年5月以前的违法违规项目明确提出了处理意见。

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清理整顿(即2013年5月)之后新建设的违法违规项目以及未落实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处理意见的项目。

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3年5月之后新建设的违法违规项目情况,包括产能置换、项目备案、土地、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落实情况。

填报附表1。

(二)落实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处理意见,包括要求落实相关处理意见之后备案的,是否落实产能置换,并完善土地、环评、能评等有关手续;要求停止建设的,是否已按要求停止建设。

填报附表2。

同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和省国资委要同步开展电解铝行业摸底排查,分别报送2016年底本地区(含省属企业)、省属企业电解铝基本情况总表(附件3)。

四、落实责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省属企业严管严控电解铝新增产能工作负总责。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处置。

五、组织实施

本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要在5个月内完成,分为企业自查、地方核查、专项抽查、督促整改4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6月10日前完成)。

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产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相关附表。

各地企业将自查结果上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将自查结果同时上报省国资委和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

(二)地方核查(6月30日前完成)。

根据企业自查结果,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分别组织对本辖区内企业(含省属企业)、有关省属企业电解铝新增产能情况进行核查。

检查工作要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土地、环保、产能置换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核查报告。

6月30日前将核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有关省属企业电解铝摸底情况及相关附表,报送省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厅和环保厅。

(三)专项抽查(8月15日前完成)。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结合企业自查、地方核查情况,以及社会举报、媒体反映的问题,对相关地区、有关省属企业组织专项抽查。

(四)督促整改(9月15日前完成)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相关地区、有关省属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整改到位。

六、工作要求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要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省属企业专项行动负总责,制定专项行动实施细则,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把工作方案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坚决迅速处置。

对2013年5月之后新建设的违法违规项目以及未落实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处理意见的项目,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建成的要立即停产。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坚决迅速进行处置。

特别是2013年5月之后新建设的违法违规项目,属顶风作案,性质恶劣,要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有关地区工作不落实,处置不到位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并责成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有关地区要积极协助企业办理产能置换相关手续,对故意拖延或阻碍企业正常产能置换的,也要严厉问责和查处。

(四)严格监督落实。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要按照专项行动要求,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于9月20日前,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土部、环保部。

(五)发挥协会作用。

发挥省冶金工业协会等组织作用,配合做好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切实加强电解铝行业自律,维护电解铝行业投资建设秩序。

(六)加强舆论引导。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组织开展电解铝行业形势分析和政策解读,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1.2013年5月之后新建设的违法违规项目情况表

2.落实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处理意见情况表

3.2016年底本地区、省属企业电解铝基本情况总表

 

附件1

2013年5月之后新建设的违法违规项目情况表

市,省国资委

序号

项目情况

产能置换落实情况

项目备案情况

土地手续办理情况

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能评手续办理情况

项目名称

所属企业

所在地

产能和槽型

开工建设时间

建成

时间

产能

(万吨/年)

槽型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

1.所在地按“××市××县(区)”格式填报;

2.开工建设、建成时间按“2013.01”的格式填报;尚未建成的,填写预计时间;

3.槽型按电解铝“容量×数量,例如400KA×300台”填报,产能精确到个位;

4.产能置换、项目备案、土地、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已落实的,填写具体批复文号及时间。

附件2

落实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处理意见情况表

市,省国资委

序号

项目情况

在建违规项目处理情况

要求停止建设项目是否停建

项目名称

所属企业

所在地

产能(万吨/年)

槽型

项目所属类别

是否备案,备案单位、文号和日期

对应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文号和日期

对应的置换产能和设备

在建违规项目

要求停止建设项目

企业名称

产能(万吨/年)

槽型

关停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

1.所在地按“××市××县(市、区)”格式填报;

2.槽型、产能情况按2016年末的情况填报;

3.槽型按电解槽“容量×数量,例如400KA×300台”填报,产能精确到个位。

附件3

2016年底本地区、省属企业电解铝基本情况总表

市,省国资委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所有制类型

职工人数

2016年末生产能力及槽型

2017年在建生产能力及槽型

2016年产量

(万吨)

要求停止建设项目是否停建

产能

(万吨/年)

槽型

开工建设时间

建成时间

产能

(万吨/年)

槽型

开工建设时间

计划建成时间

合计

运行

产能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

1.所在地按“××市××县(区)”格式填报;

2.职工人数、槽型、产能、产量情况按2016年末的情况填报;

3.槽型按电解槽“容量×数量,例如400KA×300台”填报,产能、产量精确到个位;

4.可用于置换产能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的产能。

 

抄送:

市政府,市国资委。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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