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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

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0526

  【实施日期】19970526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

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

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术

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

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

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

、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

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

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

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

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

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

由于这些问题

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

为了严格执

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

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

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国内进口单位不得

与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

定进口合同。

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

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

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

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

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

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

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

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

JLS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

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

经劳动部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

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

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

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

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

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

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附件2)。

  【章名】附件1:

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锅炉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件材质证明书、无

损检测报告书、焊后热处理报告书和水压试验合格证);

  4.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

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

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3.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二、在锅炉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

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

  1.制造厂名称;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4.额定蒸汽压力(出水压力);

  5.额定蒸汽温度(出水温度);

  6.锅炉出厂编号;

  7.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

  三、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

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四、结构的基本要求:

  1.卧式锅壳锅炉的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m,如炉胆两端

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其计算长度应不超过3m。

  2.锅筒、炉胆、回燃室及集箱上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

)炉胆顶、下脚圈拼接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且不得采用十字接

头(不等厚筒体除外)。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

)、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的连接处,不得采用T型接头连接。

对于卧

式锅壳锅炉,任何情况下,管板与炉胆、管板与锅壳不得采用搭接接头连

接。

  3.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

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集箱壁处应加保护套管。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1

.0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锅炉,给水管穿过锅筒壁处可不

加保护套管。

  4.排污阀与排污管推荐采用法兰连接,排污管与锅筒、集箱应采用

焊接连接。

  五、焊接与探伤的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和T型焊接接头,任何情况下不允

许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

  2.管板与锅壳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

声波探伤;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的超

声波探伤。

  3.额定蒸汽压力≥3.8MPa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集箱连

接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超声波或射线探伤。

  六、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要求:

  1.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2.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

,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3.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

但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

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4.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应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

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应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5.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

置。

  6.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的

热水锅炉,应有超温报警装置。

  七、锅炉上所有计算书中的量钢以及锅炉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量单位

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进行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

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章名】附件2: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压力容器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2.主要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

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金属材料证

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热处理报告书、压力试验报告书及气密性试验报

告书等);

  5.压力容器顺竣工图样。

  二、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

铭牌上的项目至少

应包括:

  1.制造厂名;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介质;

  4.设计温度;

  5.设计压力;

  6.最高使用压力;

  7.产品出厂编号;

  8.制造日期。

  三、设计要求:

  1.常温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

℃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份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

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份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的角焊缝结构以及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接头

型式不得采用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规定不允许采用的接头型式。

  3.压力容器的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

不允许采用搭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4.球形压力容器应在上、下极带上各设置一个人孔。

  5.快开门(盖)式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四、压力容器用钢的要求:

  1.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

析)不应大于0.25%。

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

的钢材,使用单位应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同意,并在设备进

关时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压力容器用钢材的冲击韧性值应符合我国GB150《钢制压力

容器》的有关规定。

  3.采用焊接钢管作为压力容器的壳体,事先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部的同意。

  4.沸腾钢只允许用于使用压力不过0.6MPa、使用温度为0~

250℃、壁厚不超过12mm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五、工艺的要求:

  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导致应力腐蚀的其

他介质的压力容器,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六、检验的要求

  1.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应符合我国的《容规》和GB15

0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筒体和封头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

检测。

检测的比例为不低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但对所有焊缝的T型

连接部位,开孔区域内(开孔周围三倍壁厚内)的焊缝,拼接封头的对接

接头,公称直径大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以及焊缝系数为1的所有

对接接头必须进行无损检测。

(对于无法进行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最后焊

接的一条环焊缝可不进行无损检测,但工艺应保证其质量)。

不允许采用

降低焊接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3.当压力容器壁厚≤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

于采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的钢材且筒体厚度大于20

mm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除用射线检测外,还应增加不少于焊缝长度2

0%的超声波检测。

  当压力容器壁厚大于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

波检测,当采用一种方法对焊缝全长进行检测后,另一种方法的检测率不

少于焊缝全长的20%。

  4.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介质温度

、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

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

  对于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钢材所制的压力容器,压

力试验后应对压力容器表现进行无损检测抽查,且不应存在裂纹。

  七、压力容器计算书中的量纲以及压力容器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量单

位。

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

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7]第171号.劳动部.部门规章.1997-05-26.劳动工会-劳动保护.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国内进口单位不得一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定进口合同。

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

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

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

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

JLS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

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经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办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附件2)。

  附件:

1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2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附件1:

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锅炉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焊后热处理报告书和水压试验合格证);

  4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3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二、在锅炉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

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

  1制造厂名称;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4额定蒸汽压力(出水压力);

  5额定蒸汽温度(出水温度);

  6锅炉出厂编号;

  7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

  三、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四、结构的基本要求:

  1卧式锅壳锅炉的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其计算长度应不超过3m。

  2锅筒、炉胆、回燃室及集箱上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下脚圈拼接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且不得采用十字接头(不等厚筒体除外)。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的连接处,不得采用T型接头连接。

对于卧式锅壳锅炉,任何情况下,管板与炉胆、管板与锅壳不得采用搭接接头连接。

  3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集箱壁处应加保护套管。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10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锅炉,给水管穿过锅筒壁处可不加保护套管。

  4排污阀与排污管推荐采用法兰连接,排污管与锅筒、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五、焊接与探伤的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和T型焊接接头,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

  2管板与锅壳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的超声波探伤。

  3额定蒸汽压力≥38MPa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集箱连接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超声波或射线探伤。

  六、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要求:

  1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2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3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4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应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应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5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6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的热水锅炉,应有超温报警装置。

  七、锅炉上所有计算书中的量钢以及锅炉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算单位。

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进行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附件2: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压力容器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2主要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金属材料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热处理报告书、压力试验报告书及气密性试验报告书等);

  5压力容器顺竣工图样。

  二、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

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

  1制造厂名;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介质;

  4设计温度;

  5设计压力;

  6最高使用压力;

  7产品出厂编号;

  8制造日期。

  三、设计要求:

  1常温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份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份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的角焊缝结构以及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接头型式不得采用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规定不允许采用的接头型式。

  3压力容器的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不允许采用搭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4球形压力容器应在上、下极带上各设置一个人孔。

  5快开门(盖)式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四、压力容器用钢的要求:

  1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不应大于025。

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使用单位应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意,并在设备进关时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压力容器用钢材的冲击韧性值应符合我国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3采用焊接钢管作为压力容器的壳体,事先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意。

  4沸腾钢只允许用于使用压力不过06MPa、使用温度为0~25℃、壁厚不超过12mm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五、工艺的要求:

  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导致应力腐蚀的其他介质的压力容器,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六、检验的要求

  1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应符合我国的《容规》和GB150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筒体和封头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检测的比例为不低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但对所有焊缝的T型连接部位,开孔区域内(开孔周围三倍壁厚内)的焊缝,拼接封头的对接接头,公称直径大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以及焊缝系数为1的所有对接接头必须进行无损检测。

(对于无法进行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最后焊接的一条环焊缝可不进行无损检测,但工艺应保证其质量)。

不允许采用降低焊接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3当压力容器壁厚≤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

对于采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的钢材且筒体厚度大于20mm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除用射线检测外,还应增加不少于焊缝长度20的超声波检测。

  当压力容器壁厚大于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应采用一种方法对焊缝全长进行检测后,另一种方法的检测率不少于焊缝全长的20。

  4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介质温度、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

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

  对于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钢材所制的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后应对压力容器表现进行无损检测抽查,且不应存在裂纹。

  七、压力容器计算书中的量纲以及压力容器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算单位。

若采用非国际计算单位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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