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系统复习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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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系统复习讲义

2016年小学教师公招考试

教育法律法规考点系统复习

第一部分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含义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

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

教育法规能保证教育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

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并在法规中体现教育机会均等原则。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三、教育法规的地位与作用

1.教育法规的地位

目前,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第一,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应辅之以调整方法。

以各个法律部门的构成和关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又包括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有主有从,相互协调,重叠交错,相互配合。

第二,从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来说,社会部门的不断分工使教育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能部门,而且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2.教育法规的作用

(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教育法规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规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

(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教育法规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评价作用对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价值的判断有多种标准,其中最基本的标准教育法规规范。

教育法规的评价作用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教育法规具有突出的客观性;二是教育法规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教育法规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使其得以传播;第二,通过教育法规的实施从正负两个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

(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规的保障作用指教育法规保障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

四、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

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方针、政策都要转化为教育法规,因此,教育法规不能取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既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法规,又要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去实施教育法规。

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

制定新的教育法规和整理原有教育法规是加强教育立法的两个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方面。

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法规的修改、补充工作,及时对一些过时的、不必要的规章加以整理。

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

要加强教育法规建设,就必须大力开展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益的教育法学思想和教育立法技术。

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在加强中央一级教育立法的同时,鼓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有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适合当地需要的有关教育法规,从而减轻中央一级教育立法的负担,并有利于在地方教育立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进中央一级教育立法的进程。

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我们要从搞好舆论宣传、开展专门的教育法理论教育、加强教育执法等方面人手,切切实实地做好工作。

第二节教育法规的渊源

一、教育法规渊源的含义

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

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

但《宪法》本身只能对最基本的问题作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它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教育作详尽的、具体的规定。

因此,要使《宪法》中的各项原则性的规定得到实施,还必须通过国家的日常立法活动,制定教育基本法和各单项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包括:

1.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

条例、规定和办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

(四)教育行政规章

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这些规章,如果是规定教育行政管理的,就叫做教育行政规章或教育规章。

根据其制定和发布的机关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内容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规的一个重要渊源。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

(一)教育法规体系的概念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教育法规已构成了自己的体系。

国内外有关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确定和调整都是通过制定单独的教育法规来实现的,而不是将其放在其他相关的法规中。

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尽管起步较晚,但就现有的教育法规而言,也是有其体系的。

一般而言,教育法规体系可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

(二)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按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主、客体内容)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1.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

由于通常是免费的,因此又称免费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将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主张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它表明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年限及学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形式,义务教育的师资来源等等,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

制定义务教育法已成为教育普及运动的根本性措施。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保证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正确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职业技术教育法

《职业技术教育法》是调整国家实施职业技术教育所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

职业技术教育是在基础教育之上进行的。

因此,在立法范围上,职业技术教育法一般不与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发生关系。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它的颁布和实施,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必将为促进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3.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高等教育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以高等学校教育活动为主,有的国家的高等教育还包括夜大、电大、函大、职大、自学考试制度等多种形式。

4.社会教育法

《社会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非学历教育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以提高公民的文化修养、丰富人民的闲暇生活、提高和训练公民的某种技术、才能等为主要内容。

社会教育法与成人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发生一定的交叉关系,其立法范围很广。

社会教育法通常要明确社会教育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确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各类社会教育的办学条件和原则。

5.成人教育法

《成人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成人教育而制定的部门法。

成人教育的教育对象主要是在职的干部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成人教育法在内容上与社会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存在着交叉关系。

6.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是指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

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根据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与品德缺陷性质和程度的差异而实施的不同于常人的教育,主要包括盲、聋、哑教育和工读教育。

广义的特殊教育,兼指对身心超常和身心有缺陷少年儿童的教育。

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特殊教育的重点一般为身心有缺陷的少年儿童。

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视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的教育作了详细的规定。

7.教师法

《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主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工资、住房、医疗待遇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教育经费法

《教育经费法》又称教育投资法,是为规范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中产生的种种关系和问题而制定的部门法。

在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例一直偏低,成了教育发展的掣肘。

因此,加快制定教育经费法已势在必行。

要以立法的形式对教育经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配比例以及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监督等做出规定,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体制。

(三)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构成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上等级有序的法规纵向体系。

教育法规按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大小可以分为以下若干层次。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自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纲中将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各自单列一条,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教育的高度重视,突出了教育作为战略重点的地位。

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

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另一种是其他它法律中对教育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有与教育有关的规定。

真题再现

1.《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为主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

A.学生B.校长C.家长D.教师

【解析】《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主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

故选D。

2.教育法最主要的渊源是()。

A.教育法律B.教育法规C.行政规章D.教育政策

【解析】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故选A。

第三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

是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实际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者不准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授权性规范。

是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许可、免除、保障的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下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形式。

(2)任意性规范。

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都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的保护。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制裁性规范。

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

(2)奖励性规范。

奖励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

这种规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

真题再现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

A.义务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D.义务性规范和权利性规范

【解析】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故选C。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系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则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守法的义务。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

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

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1)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教育法律义务是与教育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2)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3)教育义务主要包括国家的教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学生的教育义务等。

第二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

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而制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我国目前主要的教育政策集中体现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

它对我国教育的战略地位,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教育体制改革的原则,各类教育的办学体制,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加教育投资等,都作了基本的政策规定。

二、教育政策的特点和功能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

教育政策有四性:

即阶级性、实践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其特点有:

1.目的性与可行性

明确的目的性是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没有目的性的教育政策是不存在的。

教育政策的目的性这个特点要求教育政策的内容必须有明确的针对性,即围绕教育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标,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规划和步骤,力避泛泛而论与语义模糊不清。

要使教育政策目的变成现实,就要同时考虑教育政策的可行性。

2.稳定性与可变性

教育政策一经制定公布,在一定时期内就不能随意变动,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

教育政策的这种可变性,主要是由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性决定的。

3.权威性与实用性

党和国家行为的合宪性决定了它们所颁发的教育政策的合法性,以及由此而具有的权威性。

教育政策的权威性表现在实践中就是它的实用性。

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从横向上看,教育政策的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有密切联系,它们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组成了有关社会发展的整体政策;二是教育政策自身又是一个结构严谨的相对独立的体系,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师政策、教育质量政策,共同构成了国家基本的教育政策。

从纵向上看,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包含了两个大的方面∶一是中央教育政策与地方教育政策及其两者的关系;二是教育政策在时间历史链中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关系。

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决定了教育政策所指引的行动必然要牵涉到教育事业的各个方面,从而决定了教育政策的功能必定是多方面的,而不是单一零散的。

(二)教育政策的功能

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

所谓导向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对教育教学活动和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通常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是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明确的目标;二是推出一整套旨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

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协调和平衡各种教育关系的作用。

教育政策之所以具有协调功能,主要是由教育政策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教育政策是有关教育的权利和利益的具体体现,作为利益的“显示器”和“调节器”,所有教育政策都具有协调功能。

教育政策协调功能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多维性;二是动态性;三是适度性。

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任何教育政策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教育问题或者预防某一教育问题的出现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教育政策的这种特性就是我们所说的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在实施教育活动中,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离不开及时有效地控制。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教育政策制定者及政策对象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和妨碍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了防范和纠正这些不良现象和越轨行为,保障教育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必须强化教育政策控制功能。

另一方面,教育政策的适时调整更新也离不开控制。

教育政策控制功能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强制性;二是惩罚性。

教育政策控制功能的发挥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标准必须明确、合理。

制定控制标准,是发挥教育政策控制功能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手段必须严密、封闭。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与表现形式

1.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和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2.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教育政策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

(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

(3)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

(4)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5)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四、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一)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政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程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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