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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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探讨

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探讨

摘  要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成了经济时代的第一生产力。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企业与企业、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资本、

土地等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在经济发展中地位逐步下降,取而代之是新型的技术的

竞争。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金融对于科技的支持远没有达到科技发展的需求,甚至成了科技企业发展中的瓶颈。

本论文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为探讨对象,首先对本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做了分析和阐述,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及其范围和性质。

其次,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别做了分析和探讨,再次,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质押融资中的相关法律不够健全、评估不合理、政府公共服务不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成熟等,尤其是价值评估方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实质上是在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

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政府职能、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等对策,只有这样才能使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企业

[论文类型]:

应用研究型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 of IPR pledge financing problems

ABSTRAC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ecome the first productive economy. With the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process, business and enterprise, more intense competition between nations, capital, Land and other assets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gradually declined, replaced by a new technology,Competition. But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financial support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ar short of the demand for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even become a bottleneck in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 This thesis IPR pledge financing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 to explore the object, first of all this research background,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 to do the analysis and explanation and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IPR pledge financing and the scope and nature. Secondly, the feasibility of IPR pledge financing and necessity, respectively, we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once again, proposed the existence of IPR pledge financing is a major problem in the pledge financing laws are inadequate to assess unreasonable, inadequate public services, government , and other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market is not mature enough, especially valuation metho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security for financing the assessment of the val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essentially in the game under incomplete information. Finally, the problems raised for the sound financ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e the government functions, improve the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market and other measures, the only way to mak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 have a better IPR pledge financing development.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ledge Financing;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 Game;

[Type of Thesis]:

Applied Research

引  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不同于一般的评估,首先,评估双方的目的不同,一般的评估是最终以一方持有为目的,从而以未来的收益或者是持有的产权期权作为出发点,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垄断性的收益。

而知识产权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科技型企业随之也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所谓科技型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成立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开发经营技术密集产品等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我国科技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成效,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依然很大,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企业的规模、技术上还是在技术转化方面都明显落后。

在科技发展迅速的今天,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科技企业依然落后呢?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解决知识产权企业资金紧张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个途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首先,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可以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

其次,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可以为企业改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

再次,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对于为科技企业打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资产和企业产权的流动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论

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1995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在制定时未使用“权利质权"一词,该法在“质押"一章中没有对质押下明确的定义,仅规定了何为动产质押,也没有对权利质押进行概念总结。

对于我国《担保法》在制定时未采用“质权"一词,而使用“质押",突出表明保证、质押、抵押、留置、定金均为债权担保的方式;从语义上讲,质押通常是指一种担保物权的设定和实行方式,而质权则表明以此方式设定的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侧重于权利的保护。

其联系在于,质权一般是通过质押方式而设定,质押的目的就是为了设定质权。

    质押一词源于“拳头",因为用于质押之物要被亲手交付,所以一些人认为质权本身被设定于动产之上。

早期的占有质的对象一般为牲畜、货物等有体物,至优士丁尼时期,占有质的对象延伸到可以转让的永佃权、地上权、役权、债权等多种权利,这种制度被后来的学者概称为“权利质押"制度。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作为质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质押的知识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即质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也即企业以知识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1.2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力的总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等。

它以保障权利、激发人的创造力为核心,为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为: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对这类的知识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各类信息享有的各种权利就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狭义范围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包括:

著作权和传播权(邻接权)。

    知识产权的广义范围,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二条第8款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1)与文学作品及科学作品相关的权利;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相关的权利;

    3)与人类一切创造领域相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相关的权利;

    5)与工业设计外观相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识相关的权利;

    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权利;

    8)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和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认为,知识产权包括:

    

(1)著作权及邻接权:

    

(2)专利权;

    (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4)商标权;

    (5)地理标志权:

巴黎公约表达为原产地信息;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这是近10年来出现的新权;

    (8)未公开信息:

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信息,其包括的内容十分宽广,从技术秘密到经营的客户名单,主要涉及刑法的商业秘密;

    植物新品种:

是近20年来的新成员。

我国立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主要有:

1986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专节规定的知识产权种类有: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商业秘密权,同时对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等新型知识产权也作了规定;2001年《集成电路靠图设计条例》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1.3 知识产权质押的性质

    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是权利让与说,此说以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而不得以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认为权利质押“实际上不过是以担保为目的而做出的一种权利让与”,也即“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而将自己的权利暂时让与债权人。

”二是权利出质说该说认为,“虽然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但法律为适应经济上的需要,在权利之上设定物权亦无不可”。

并且有学者认为:

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仅其标的物不同而己,即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故又称权利标的说。

在上述诸观点中,就实质而言,权利让与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否定权利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

如以发展的眼光看,所有权的客体通常应为有体物,无体物(权利)不应作为其客体,否则将产生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所有权等逻辑混乱,但就他物权而言,其客体并不一定应局限于有体物方面,“在客体方面包括无体物,并不影响物权人的利益。

”《担保法》和最近出台的《物权法》均明确了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成为质押的权利,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知识产权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非债权。

知识产权质权是质权的一种,它有着质权的共同属性。

即物权性、担保性、价值性。

  1.3.1 知识产权质权的物权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物权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定性,知识产权质权的物权性已为我国立法所肯定。

二是优先性,因为知识产权质权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

如果在对同一标的物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实现为先。

三是支配性,知识产权质权有从客体直接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因此权利质权有从客体直接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因此知识产权质权的实现只以债务人不履行为条件,而不必借助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四是排他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允许在同一权利上重复没定质权。

  1.3.2 知识产权质权具有担保性

    知识产权质权是以一定可让与的权利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它具有明显的担保性。

这种担保性表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从属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成立、处分、和消灭都附于债权。

二是不可分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债权的全部对知识产权质权的标的物全部主张优先受偿。

  1.3.3 知识产权质权具有价值性

    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权利质权的价值性表现的尤为明显。

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对担保物的实体支配为构成要件,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有时也可能伴有实物的支配。

而权利质权既不需要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需要对物的实体予以支配,其权利的本质在于对标的物的价值的支配。

知识产权质权的价值性是其基本特性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知识产权质权在设定时无需占有或移转证券或权利凭证,因此其重在对财产交换价值的关注;②知识产权质权设定后,质权人不需像动产质权人那样保管有形财产,从而免去了保管之累。

而质押人也无需移转动产,从而可继续使用收益;③在知识产权质权实行时,质权人应当从出质的权利的价值中获得清偿。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出质的权利予以处置,将其变价后满足其债权;④当出质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丧失时,质权人的权利也因其价值的丧失而丧失。

当其价值丧失时,质权人的权利也不能实现。

所以,知识产权质权是一种具有换价功能,既直接将标的物之交换价值,变换为价金或其他足以满足债权之某种价值,以使担保债权获得优先受偿。

这种特性,就权利质权和抵押权而言,其表现最为明显。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2.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必要性探讨

  2.1.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打通科技型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渠道

    通过调查的数据分析,我国银行完全有实力为科技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但是由于科技型企业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押担保物,加之经营风险较高,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贷款从1999年10月l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至2010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共计324件。

另据《金融科技》3月份期刊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种新的融资模式》的作者李琳在其研究报告中统计,截至2010年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累积金额没有超过50亿。

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有利于打通银行与科技型企业之闻的通过有关数据分析,我国银行完全有实力为科技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但是由于科技型企业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押担保物,加之经营风险较高,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贷款从1999年10月l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表2-1   各年度企通过专利质押的分布情况表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贷款企业(家)

  1

7

12

10

15

21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贷款企业(家)

26

60

43

66

62

324

资料来源:

<<发明与专利>>,卢志英,2010年6月27日

    表2-1的统计数据显示,10多年来,通过专利权获得贷款资金的企业非常

有限,平均每年30家左右。

进入2009年虽有较大增长,但全国平均仅60多家企业。

相对于我们国家拥有的授权专利总量,实在是微乎其微。

2000年到2010年间,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以2452件超越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首次跻身全球十强,增幅达到212%,其中2010年增幅为43.7%。

综观2005年情况,全国仅办理专利权质押66件,而且各银行以及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为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同时,大都要求企业以房屋、固定建筑物等有形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依据。

    表2-2     截止2009年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统计   

经融机构

贷款项目(个)

债务金额(元)

质押金额(元)

国家开发银行

8

128 800

161 610

农业发展银行

4

10590

10880

中国工商银行

17

20304

19268

中国农业银行

27

44838

65852

中国银行

5

14460

14943

建设银行

5

5348

10007

交通银行

10

5225

9602

兴业银行3

19

1800

1800

浦发银行7

7

16555

18304

商业银行

19

11877

13833

担保公司

143

76673

77601

信托投资公司 

15

20368

24675

信用社

15

13966

26149

政府

5

4430

2430

其他 

36

77703

82687

其他:

住房储蓄银行、典当行、公司实体、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个人等。

资料来源:

<<发明与专利>>,卢忠英,2010年6月27日

    这一现象说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本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银行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认识还不足,成熟的理论和方法还没有形成,所以尽管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大大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但是我国的整体科技实力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众所周知,在科技支撑中,仅仅有科技创新还是不够的,还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样才能使科研工作获得持续的动力。

资金不足成为科技进步,乃至整个国家整体科技实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严重阻碍。

  2.1.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

    首先,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可以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

识。

由于知识产权不具有独立的实物形态,常常被企业忽略,致使知识产权没有

充分发挥作用甚至流失严重知识。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建立,说明产权不仅

是有价值的,而且有着广泛的重要的使用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资产经营时,企业经营者不仅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重视其独占权、

财产权,加强保护,而且还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

的作用。

    其次,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可以为企业改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

建立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需要发达、完善的金融服务体

系。

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拓展了金融服务的领域,为企业界和金融界

建构了一座桥梁,有利于增强企业资产和企业产权的流动性。

    再次,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知识产权担保体系为科技投融资机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通过对科技成果的价值

认识、价值评估和价值变现使科技成果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大力推动经济

发展,这也符合了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的原则。

2.2 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性

  2.2.1 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

    随着国际经济进一步发展,企业的竞争已从资金、资源的竞争,转移到了知识产权的竞争。

在农业经济时代,美国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占总体资源配置的20%左右,在工业时代大约为40%左右,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比重已高达60%以上,正是由于大量的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使得美国赢得了世界市场,同样科技型企业往往依靠一项特殊的产品和垄断性赢得市场,而这种特殊的产品所具有的垄断性,正是科技型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所在。

科技型企业往往就要对这些特殊的产品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得市场垄断地位。

大量数据表明,科技型企业的资产不表现在有形资产上,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方面。

研究表明,美国具有代表性的500家上市公司,其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以及著作权等,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从1982年的38%增长到2002年的87%,20年问增长了将近90%。

    因此,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通过质押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来担保,比

起质押有形资产更能控制中小企业的命脉。

  2.2.2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已逐步成熟

    从法律上、财产结构上看,知识产权作为质物是可行的。

但是,在银行贷款

业务的操作上,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比起过去的有形资产而言,知识产权的专业

性、复杂性、不稳定性,给银行造成了不少困难,如何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银

行贷款业务巾的关键环节。

我国从20个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资产评估业务。

90年代中期,无形资产评估在国内兴起。

经过十几年的评估实践,已为知识产

权评估造就了一批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1/4。

2001年,我国还颁发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2006年,由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定。

去年,知识产权局还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着手起草《专利资产评估指南》,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具科学化、规范化、准确化。

从20世纪80年开始,我国相继实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交易也随之开始,专门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相继建立。

2006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了18个单位为首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了专业的服务平台。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可以从实际交易中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为知识产权带来实际收益,偿还银行贷款。

  

3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的融资方式,与其他的融资方式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条件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很不足,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整个流程来看,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测控是重中之重,主要包括:

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企业自身的风险水平;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风险测控;这几方面共同决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取与舍,成与败。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方法种类很多,但是各个方法有自身的适用区间,并不是某一个方法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目前经常用的有:

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按照风险的来源,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我国企业与银行面临的问题也正是这两方面的问题。

3.1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在21世纪,伴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随着新材料、新能源、宇航技术、微电子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都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

知识产权是一个集经济、技术、法律为一体的资产形式,它的存在给越来越多的企业从经济上带来可观的收入,通过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利润,促进了一个又一个跨国公司的诞生,促进了一个又一个的科技企业的孵化。

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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