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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教育创强验收办法

广东省教育创强督导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教育强省建设步伐,根据《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的督导验收、复评适用本办法。

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非建制县级区、镇级农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的督导验收工作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的创建,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前提,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软硬件并重、以质图强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达标要求

第五条申报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需分别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申报教育强镇(乡、街道):

(一)辖区内中小学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调整按时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中公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100%,民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60%以上(强镇复评时达100%)。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中小学校,下同),包括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二)有1所以上公办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

(三)按要求设置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教室。

(四)教育重点工作按要求推进。

申报教育强县(市、区):

(一)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或达到省级督导评估标准。

(二)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中公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100%,民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60%以上(强县复评时达100%)。

(三)教育强镇覆盖率达到100%或教育强镇覆盖率达到80%以上并承诺2年内达到100%。

(四)近三年实现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逐年增长,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逐年增长。

(五)按照省标准配足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六)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两相当”。

(七)按照规定设立县(市、区)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

(八)教育重点工作按要求推进。

申报教育强市:

(一)所辖县(市、区)均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或达到省级督导评估标准。

(二)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中公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100%,民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60%以上(强市复评时达100%)。

(三)教育强县(市、区)覆盖率达到100%或教育强县(市、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并承诺2年内达到100%。

(四)近三年全市实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逐年增长,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逐年增长。

(五)市属学校及所辖县(市、区)按照省标准配足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六)市属学校及所辖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两相当”。

(七)按照规定设立市属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

(八)教育重点工作按要求推进。

其中教育重点工作是指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明文规定列入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督导验收并作为验收必达条件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督导验收、复评满分均为100分。

验收总分85分以上、所有必达指标都达到,为通过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督导验收。

复评总分90分以上、所有必达指标都达到,为通过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复评。

第七条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督导验收方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

第三章实施

第八条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自评合格后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教育强镇(乡、街道)的申报程序:

镇(乡、街道)政府自评合格后申请→县(市、区)政府审核推荐→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教育强县(市、区)的申报程序:

县(市、区)政府自评合格后申请→市政府审核推荐→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教育强市的申报程序:

市政府自评合格后申请→省政府,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九条申报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应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文件一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教育强镇(乡、街道)的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即申报书)。

(二)申报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自评报告及自评分说明。

(三)创建教育强镇(乡、街道)实施方案。

(四)相关证明材料。

教育强县(市、区)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方案(即申报书)。

(二)申报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自评报告及自评分说明。

(三)创建教育强县(市、区)实施方案。

(四)所辖地区教育强镇覆盖率未达100%的县(市、区)政府承诺2年内教育强镇覆盖率达到100%的书面材料。

(五)相关证明材料。

教育强市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教育强市督导验收方案(即申报书)。

(二)申报广东省教育强市督导验收自评报告及自评分说明。

(三)创建教育强市实施方案。

(四)所辖地区教育强县覆盖率未达100%的市政府承诺2年内教育强县覆盖率达到100%的书面材料。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教育强镇(乡、街道)需经县(市、区)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好审核质量关,审核时,应组织审核小组,依照《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对申报镇(乡、街道)的有关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并对督导验收指标体系进行评分,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推荐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经审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1.第五条申报条件未达到的;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3.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中有必达指标未达到的;

4.相关建设项目未完工的;

5.相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安装未到位的;

6.督导验收指标得分未达85分以上的。

第十一条教育强县需经市政府审核推荐后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好审核质量关,审核时,应组织审核小组,依照《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方案》对申报县(市、区)的有关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并对督导验收指标体系进行评分,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推荐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经审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1.第五条申报条件未达到的;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3.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中有必达指标未达到的;

4.督导验收指标得分未达85分以上的。

第十二条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具体步骤分为初审、审核、督前检查、公示和验收。

初审。

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教育强镇(乡、街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单位。

审核。

初审未发现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送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审核,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镇(乡、街道)提出审核意见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审核。

督前检查。

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省、市督学、省教育厅相关处室人员等进行,重点检查是否具备申报条件和必达指标的达标情况,检查相关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对检查工作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为5天。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视检查情况发出整改函。

公示。

对督前检查未发现问题或已完成整改的,将其申报材料、督前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

验收。

对公示结束没有投诉或投诉不属实及其他问题的申报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省、市督学、省教育厅相关处室人员等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三条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具体步骤分为初审、审核、督前检查、公示和验收。

初审。

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教育强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单位。

审核。

初审未发现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送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审核,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县(市、区)提出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并及时向申报县(市、区)反馈审核意见。

督前检查。

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省、市督学、省教育厅相关处室人员等进行督前检查。

主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视检查情况发出整改函。

公示。

对审核未发现问题或已完成整改的,将其申报材料、督前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进行验收前公示。

公示期为7天。

验收。

对公示结束没有投诉或投诉不属实及其他问题的申报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省、市督学、省教育厅相关处室人员等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教育强市督导验收具体步骤分为初审、审核、公示和验收。

初审。

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教育强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单位。

审核。

初审未发现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分送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审核,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市提出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后及时向申报市反馈审核意见,并对问题较多的发出整改函。

公示。

对审核未发现问题或已完成整改的,将其申报材料和整改情况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进行验收前公示。

公示期为7天。

验收。

对公示结束没有投诉或投诉不属实及其他问题的申报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省、市督学、省教育厅相关处室人员等进行验收。

对于教育强县(市、区)覆盖率达100%的申报市,原则上采取审核验收;对于教育强县(市、区)覆盖率未达100%的申报市,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督导验收。

第十五条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的督导验收以法定的统计数据和原始档案为依据。

统计数据一般以省教育信息平台数据等国家法定统计数据平台为准。

原则上不要求专门为验收另做档案资料。

为方便查阅,被验收单位应提供有关档案索引。

第十六条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通过督导验收后,每四年必须复评。

到期应申报复评,如到期不申报复评或复评不通过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一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称号。

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

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程序:

镇(乡、街道)政府自评合格后申请→县(市、区)政府审核推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开展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工作,复评合格后及时将结果及申报、验收材料的电子版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文对委托开展的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教育强县(市、区)、强市复评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组织实施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教育强县(市、区)、强市两年内必须复查。

复查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复查的主要内容是强县(市、区)、强市地方政府承诺兑现的情况,复查不通过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一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八条不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街道不单独进行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

第四章审批与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对通过督导验收的申报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审批认定,授予相应称号。

教育强镇(乡、街道)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由省教育厅审定、公布并颁发牌匾。

教育强县(市、区)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由省教育厅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审定、公布并颁发牌匾。

教育强市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由省教育厅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实施督导验收,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已经验收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予以撤销,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广东省教育强镇(街、乡)、强县(市、区)、强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导验收组依法实施督导验收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导验收组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贿赂或打击报复督导验收人员的;

(五)发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第二十一条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与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督导评估可实行两评合一。

申请两评合一的在申报教育强县(市、区)时需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要求同时报送材料,同时进行督导评估。

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前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的,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免予检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关指标评分直接采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设立教育创强奖补专项资金,对通过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督导验收的给予补助奖励。

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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