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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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
编号: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丙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鉴于:
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丙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信用服务;该等服务包括提供保理融资款、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甲方在保理融资款额度内向乙方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即在因发生丙方信用风险时,甲方不能向乙方追索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应付款项,但因乙方和丙方发生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丙方无法清偿时,乙方需返还因商业纠纷和不可抗力导致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款项。
2、购销或服务合同(即商务合同):
指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3、应收账款债权:
简称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丙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4、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5、保理融资款:
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款的已受让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乙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6、结息日:
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7、保理余款:
指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数额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8、保理账户: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9、保理业务手续费:
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费用。
10、合格应收账款:
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
(1)基于正常合法的基础交易产生;
(2)属乙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3)乙方已经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4)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合格应收账款,甲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融资款。
11、间接付款:
是指对于已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丙方将其对应的该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
第二章保理融资款金额、期限及支付
第二条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款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的保理融资款(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甲方向丙方收取人民币元保理业务手续费后,方可将支付的融资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甲方给予乙方保理融资的期限为融资发放之日起90日。
第五条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将保理融资款支付至乙方相应账户:
(1)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出具同意的决议文件并交付甲方;
(2)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的相关协议已签署完毕且生效。
第三章保理融资利息、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年利率为%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融资结息:
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融资到期,利随本清。
结息日前丙方需将应付利息存入保理账户。
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
第八条如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30日内,每逾期一日按保理融资款日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保理融资款日利率上浮100%支付逾期违约金。
)
第四章应收账款转让与管理
第九条乙方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应向甲方提交如下单据及相关文件,并办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1)商务合同原件;
(2)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票);
(3)货运证明、质检证明或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
(4)《保理业务申请书》并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5)符合甲方要求并经乙方签字盖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收到丙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
(6)甲方因提供保理服务产生纠纷时,乙方需配合向甲方提供诉讼、仲裁所需的证据材料原件。
(7)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文件。
第十条在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甲方应享有乙方基于应收账款而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收取全部应收账款本金及其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权利、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权以及乙方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或服务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与丙方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第五章丙方付款后的款项支付
第十一条对于甲方收到的丙方支付的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指定该款项所清偿的应收账款,甲方均有权将该款项用于清偿甲方认为应当先予清偿的应收账款。
为避免疑问,无论丙方的付款所指定清偿的应收账款是否为合格应收账款(即使丙方在付款时指定该付款是清偿不合格应收账款),也无论甲方是否已就付款所指定清偿的应收账款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甲方均有权(但无义务)首先用该款项冲抵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针对丙方的任何一笔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融资款以及相应未结清的保理融资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如有)及甲方有权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对于已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应收账款,如果乙方收到用于清偿这些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其他支付工具,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在乙方收到间接付款之际,在甲、乙双方之间立即形成信托关系,甲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乙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乙方为甲方的利益持有上述现金或支付工具。
自乙方收到债务人以现金或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时,该笔现金或票据自动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应立即将有关资金转付给甲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给(或兑现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甲方。
第六章应收账款的调整、争议与回购
第十三条甲方收到丙方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款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勾销。
由于乙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乙方与丙方之间因商业纠纷、不可抗力等原因,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乙方全额回购的,甲方与乙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账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如乙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出于折扣、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原因而对应收账款做出任何形式的扣减时,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由乙方自行与买方进行差异处理,不能影响甲方已受让乙方应收账款的任何权益。
第七章一般陈述和保证
甲、乙、丙三方在此向另两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第十五条甲方、乙方、丙方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第十六条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均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适用或有约束力的规定,也未构成对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的任何违约。
第十七条甲方仅受让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
乙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仍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相应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受让应收账款的事实,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和/或丙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债务和/或义务和/或责任。
第十八条丙方对乙方享有的任何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为商务合同项下丙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丙方均不得向甲方主张抵销,或提出其他抗辩。
第十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乙、丙方不得单独或共同修改、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商务合同。
因乙方、丙方修改、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商务合同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丙方应对甲方的全部和/或任何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甲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甲方,甲方有权行使商务合同项下作为债权人的所有权利,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丙方根据调查清单的内容提供资料,以了解乙方及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影响乙方两方债务承担能力的信息;
(3)若发生乙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甲方有权就乙方和甲方的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使抵销权,同时保留甲方对乙方的追索权;
(4)甲方有权取得本合同项下乙方留存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由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前保管;在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甲方应及时将对应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退还乙方;
(5)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融资;
(7)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债权(账款)转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规定外,有出现回购情形时,甲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
第九章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
乙方在此作出如下特别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相关资料、单据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单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导致甲方对乙方或丙方或基础交易作出错误或不完整的判断的任何欺诈、故意或过失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乙方承诺对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协商、签署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有重大影响力的股东必要的授权。
第二十四条乙方保证商务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乙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
向甲方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该销售并非以试用买卖、代销、寄售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
乙方保证其转让甲方的应收账款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第二十五条乙方保证将应收账款已转让的事实通知丙方,并出具甲方所要求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示并保证丙方付款至保理收款专户,并按甲方要求办妥全部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第二十六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商务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其他纠纷,乙方对丙方不存在任何未清偿的债务或或有负债。
日后不论乙方与丙方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或其他纠纷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十七条乙方与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机构关系、母子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关系、参股与被参股、或受同一公司同一人同一管理层同一集团的控制或管理。
第二十八条乙方保证向甲方转让每笔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丙方收取的任何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乙方同意,甲方享有与转让前乙方所享有的同等的一切权利,包括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和对该应收账款的在转让权以及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可能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
同时,乙方保证对丙方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或即使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这些义务正在由乙方正常履行,或将依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得到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丙方支付运费、提供技术支持等)。
乙方保证该笔应收账款构成对卖方有约束力的、应实际支付的义务,并不会被用做抵消、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做其他扣减等。
第二十九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其向甲方进行的应收账款转让构成有效的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能对抗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并且不受乙方破产的影响。
第三十条乙方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并不限于:
乙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限制;除甲方外,乙方从未向、且不会向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乙方在该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另行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抵、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第三十一条商务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将不会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且将不会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予以保留。
第十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融资;
2、乙方应与丙方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由丙方以汇款等方式直接划入甲方保理账户,对于使用票据等结算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乙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
4、乙方应在甲方对丙方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的原件,协助提供证据,提供丙方财产信息等;
5、乙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1)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2)预期中的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3)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4)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6、除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外,乙方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7、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合同项下甲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甲方利益的事项。
第十一章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
丙方在此作出如下特别陈述和保证:
第三十三条丙方保证应收账款合法有效,其未曾也不将向乙方支付该应收账款。
截至本合同签署日止,除未到期外,其向甲方清偿应收账款的所有前提/条件均已满足,亦无其他任何支付障碍。
第三十四条丙方保证乙方对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完整、合法、有效,丙方对应收账款不享有任何主张扣除、减免或抵销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丙方保证丙方未曾与乙方签署任何禁止本应收账款转让之任何文件或作任何口头、书面之承诺。
第三十六条丙方承诺对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协商、签署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有重大影响力的股东必要的授权。
第三十七条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财务报表等信息、文件,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丙方的财务状况、业绩及经营情况。
且截至本合同签署日止,丙方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第三十八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二章担保措施
第三十九条为确保乙丙双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丙方提供如下担保:
第四十条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经甲方要求,丙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三章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含陈述、承诺及保证义务),视为该方违约,需对其他两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或同时采取几项措施:
1、拒绝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
2、要求乙方无条件回购甲方已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在乙方未能足额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前,甲方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仍享有该等应收账款的一切权利。
3、单方解除、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保理融资款无条件全部或部分偿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理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逾期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4、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其权益而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
5、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丙方违约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或同时采取几项措施:
1、拒绝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
2、要求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其权益而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
3、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丙方不得以商务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而进行管辖权的异议。
第十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四十六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
(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3)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协议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及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一条乙、丙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丙方承担。
只要甲方按本合同载明地址或乙、丙方书面通知变动后的地址向乙、丙方发出通知,通知发出满3日即视为已送达。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所涉及或依据本合同签署或提交的清单、附件、单据及通知等任何文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其他约定:
。
第五十五条乙方及丙方声明:
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乙方及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本页无正文,为《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