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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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江苏省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妇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妇科宫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妇科临床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累计完成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5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不少于200例,或按照二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不少于400例。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抢救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要求的临床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妇科内镜手术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

(2)配备满足开展妇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妇科内镜手术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妇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2名以上具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经过妇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

(2)开展妇科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二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

(3)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本规定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一名为外院医师。

(2)在二级或以上医院从事妇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拟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腹腔镜或宫腔镜诊疗工作的医师,近三年每年分别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腹腔镜或宫腔镜各不少于50例。

(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症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妇科疾病诊疗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妇科内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妇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妇科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培训

拟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妇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妇科开放床位不少于40张。

3.近5年累计收治妇科患者不少于5000例;每年完成妇科腹腔镜诊疗不少于500例、宫腔镜诊疗不少于3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能够独立开展的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类型应覆盖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中全部术种的50%以上。

4.有不少于2名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举办过省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参与完成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5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腹腔镜诊疗不少于30例,妇科宫腔镜诊疗不少于2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妇科内镜诊疗操作、妇科内镜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

1.江苏省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2.江苏省二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3.江苏省一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附件1

江苏省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腹腔镜诊疗技术

(一)子宫体积<10孕周的全子宫切除术

(二)腹腔镜辅助的阴式子宫切除术(LAVH)

(三)子宫次全切除术

(四)子宫肌瘤(直径≥5cm但<8cm)剔除术

(五)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剔除术

(六)盆腔粘连松解术

(七)盆腔脓肿切开引流术

(八)子宫修补术

(九)残角子宫切除术

(十)输卵管成形术

(十一)输卵管伞端造口术

(十二)输卵管妊娠切开取胚术

(十三)高位宫骶韧带悬吊术

(十四)宫颈机能不全的腹腔镜环扎术

(十五)宫角妊娠切除术

(十六)腹腔镜下卵巢妊娠物清除术

二、宫腔镜诊疗技术

(一)宫腔中度粘连切除及修复术

(二)

型黏膜下肌瘤(直径≥3cm但<5cm)切除术

(三)直径≥5cm的O型粘膜下肌瘤切除术

(四)选择性输卵管间质部插管术

(五)多发子宫内膜息肉切除术

附件2

江苏省二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腹腔镜诊疗技术

(一)子宫肌瘤剔除术(直径小于5cm)

(二)卵巢单纯囊肿剥除术

(三)附件切除术

(四)卵巢缝合术

(五)卵巢楔型切除术

(六)腹腔镜下取环术

二、宫腔镜诊疗技术

(一)Ⅰ型黏膜下肌瘤(直径小于3cm)切除术

(二)直径小于5cm的0型黏膜下肌瘤切除术

(三)单个宫腔内膜息肉切除术

(四)宫腔镜下取环术

附件3

江苏省一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腹腔镜诊疗技术

(一)输卵管切除术

(二)输卵管粘连分离术

(三)输卵管系膜囊肿切除术

(四)卵巢活检术

(五)卵巢打孔术

(六)腹腔镜探查术

(七)腹腔镜下取卵术

(八)腹腔镜下输卵管套环结扎术

(九)腹腔镜下输卵管结扎术

(十)腹腔镜下输卵管通液术

二、宫腔镜诊疗技术

(一)宫腔镜检查术

(二)宫腔镜轻度粘连切除术

(三)宫腔镜下分段诊刮术

 

江苏省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关节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三级医院设有骨科或者运动医学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骨科或运动医学专科病房。

开展骨科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收治骨科关节疾病患者不少于200例,完成骨科关节疾病手术不少于100例。

近3年累计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2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4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有不少于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4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2)有满足开展关节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关节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关节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不少于2名经过关节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

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的医师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规定。

(2)开展关节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从事关节疾病诊疗工作,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50例。

(3)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关节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关节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00例。

(4)关节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关节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关节疾病诊疗规范、关节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由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关节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关节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关节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培训

拟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关节镜培训基地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培训基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关节镜或运动医学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

3.近5年累计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000例,其中每年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50例。

4.有不少于2名具备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举办过省级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过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3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关节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

江苏省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目录

附件

江苏省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肩关节镜下游离体摘除术

二、肩关节镜下滑膜切除术

三、肩关节镜下肩袖钙化性肌腱炎清理术

四、肩关节镜下关节囊松解术

五、肩关节镜下骨关节炎清理术

六、肩关节镜下关节感染清理术

七、膝关节镜下游离体摘除术

八、膝关节镜下髌股关节紊乱松解术

九、膝关节镜下滑膜切除术

十、膝关节镜下关节感染清理术

十一、膝关节镜下辅助治疗关节内骨折技术

十二、膝关节镜下骨关节炎清理术

十三、膝关节镜下关节僵硬松解术

十四、踝关节镜下滑膜切除术

十五、踝关节镜下游离体摘除术

十六、踝关节镜下剥脱性软骨炎软骨修整术

十七、踝关节镜下关节感染清理术

 

江苏省三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三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脊柱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三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三级医院设有骨科或神经外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骨科或神经外科专科病房。

开展脊柱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收治脊柱疾病患者不少于200例,完成脊柱疾病手术不少于100例。

近3年累计完成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有不少于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4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2)有满足开展脊柱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胸外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脊柱内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脊柱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不少于2名经过脊柱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六)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

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的医师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规定。

(2)开展脊柱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从事脊柱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

(3)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脊柱内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脊柱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

(4)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脊柱内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脊柱疾病诊疗规范、脊柱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脊柱内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脊柱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脊柱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培训

拟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脊柱内镜培训基地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培训基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三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脊柱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近3年累计收治脊柱疾病患者不少于600例,其中每年完成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

3.有不少于2名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有与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举办过省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过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15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脊柱内镜诊疗操作、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

江苏省三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附件

江苏省三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经皮内镜下椎间孔镜下经椎间孔入路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

二、经皮内镜下椎间孔镜下经椎间孔入路椎间盘源性腰痛髓核减压术

三、经皮内镜下椎间孔镜下经椎板间隙入路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

四、经皮内镜下椎间孔镜下经侧后路脊神经内侧枝射频消融术

五、经皮内镜下椎间隙感染病灶清除引流术

六、显微内镜下椎间盘镜下经椎板间隙入路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

七、显微内镜下椎间盘镜下经椎板间隙入路侧隐窝狭窄扩大成形术

八、显微内镜下脊柱病灶清除术

江苏省三级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三级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泌尿外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三级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三级医院设有泌尿外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泌尿外科病房或专业组。

(2)开展泌尿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收治泌尿外科患者不少于400例,完成泌尿外科手术不少于200例。

近5年累计完成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1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300例。

(3)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4)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

(2)有满足泌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泌尿外科内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泌尿外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不少于2名经过泌尿外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与开展泌尿外科内镜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开展泌尿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累计完成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300例;其中按照二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见附件2)不少于150例。

(3)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从事泌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5年累计完成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300例,独立完成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100例,其中腹腔镜和经尿道内镜手术均不少于40例,经皮肾镜手术不少于10例。

(4)泌尿外科内镜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2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泌尿外科内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泌尿外科疾病诊疗规范、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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