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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附件1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

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

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

(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25

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50

万元(含50万元)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元

以上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4—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

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

(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5—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25

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50

万元(含50万元)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元

以上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

—6—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

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7平方米

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7-3335

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1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3335-6667

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1.5倍。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5倍-2倍。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7—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

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二】违法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1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1.5倍。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5倍-2倍。

—8—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

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

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9—

 

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

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二】违法行政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

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

-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处罚标准: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

地每平方米处以10-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

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

—10—

 

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

-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处罚标准: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

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

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在3335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其他耕

地每平方米处以18-2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8-10

元罚款。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换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

—11—

 

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

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

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

—12—

 

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

八、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13—

 

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

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8%。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以下(含333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8%-10%。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以下(含6667平方米)的。

—14—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0%-15%。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20%。

九、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耕

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0.5倍-1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5—

 

占用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以下(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1倍-1.5倍。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1.5倍-2倍。

十、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

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

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

—16—

 

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5%-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40%-50%。

十一、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行

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17—

 

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

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18—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40%-50%。

十二、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政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接受处理,自觉恢复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罚款基准:

罚款2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致使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内容不完整,经说服教育后能够接受处理。

罚款基准:

罚款200-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严重损害。

罚款基准:

罚款500-1000元。

十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南省基

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9—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

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将耕地改变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毁坏水利设施;

(四)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

(五)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

(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

(二)、(六)项所列行为,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

—20—

 

分别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破坏基本农田,毁

坏种植条件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1.5倍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破坏基本农田,毁

坏种植条件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55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倍-1.8倍的

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破坏基本农田,毁

坏种植条件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8倍-2倍的罚

款。

—21—

 

十四、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

五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以出让金1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22—

 

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两

次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以出让金10%-20%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两次以上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以出让金20%-25%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多次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以出让金25%-30%的罚款。

十五、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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