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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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1.总则

1.1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

1.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2.1综合管理

2.1.1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监理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企业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并于开工前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经招投标确定或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中标承诺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

项目监理机构专业配备应合理,一级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应包括房建、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宜配备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

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除须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按以下要求配备: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

m2)

各阶段人数

最低配备人数

(含总监理工程师)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修阶段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公建

厂房

M<10000

1

0

1

0-1

1

0-1

2-3

10000≤M<30000

1

1

1

1

1

1-2

3-4

M=30000

1

1

1

1

2

2

4

M>30000

以3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m2的不计。

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根据具体面积核算

住宅

小区

M<30000

1

1

1

1

1-2

1

3-4

30000≤M<60000

1-2

1

2

1

3

1-2

5-6

60000≤M<90000

2

1

3

2

4

2-3

7-8

90000≤M<120000

2

2

3

3

4

3-4

8-9

M=120000

2

2

3

3

4

4

9

M>120000

以120000m2为基数,当120000<M≤180000时,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m2的不计;当M>180000时,以18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5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5000m2的不计。

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根据具体面积核算

备注:

1.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

2.以上标准为项目监理机构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企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要求。

3.各阶段工程施工前,监理企业应配齐相应监理人员。

4.同时兼任多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明确一个主管项目,并在该项目进行日常考勤。

2.1.1.1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否则不得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2.1.1.2经招标确定监理服务的,其总监理工程师须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一致,并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和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工作。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多可允许兼任3个(含)以内不高于其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总监。

其中:

一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12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5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过20万平米或单体公建项目面积超过8万平米以上的不得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

二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6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3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过12万平米或单体公建项目面积超过5万平米以上的不得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

三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3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1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过6万平米或单体公建项目面积超过3万平米以上的不得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

2.1.1.3已取得《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并持有《山东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或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理从业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授权,可担任一个特定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不得在其他项目开展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并督促总包企业按规定设置分包公示牌,动态核查施工管理人员资格,其中外地入青企业需重点核查入青信用手册办理情况。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6.做好监理日志的布置、确认、审阅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整理并应指定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17.督促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下列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4.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监理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5.处置发现的施工作业问题;

6.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2.1.1.4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建专业,其他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仅能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

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在监项目在本专业密集施工期间,只能在一个一级、二级或两个三级工程中开展监理工作,非密集施工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一级、二级或三个三级工程。

2.1.1.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如需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在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7天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变更后人员的业绩、考核分数、资格、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总监的中标标准要求,并到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人员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1)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

(2)因死亡、重病(伤)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工作不称职,无能力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失去执业、从业资格的;

(6)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更换的情形。

2.1.1.6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将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公司任命文书原件存放现场备查。

2.1.2项目监理机构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体职责是:

(1)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2)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3)代表监理企业在工程现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对实施考核扣分仍未按规定整改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应由项目总监报监理企业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后5日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编写完成监理机构职责,主要应包括:

监理人员职责,工作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分包、用工和造价管理,协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

2.1.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考勤

2.1.3.1监理企业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考核。

2.1.3.2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日常管理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须在所有任职项目累计考勤考核天数不少于20天的前提下,在每个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7天。

2.1.3.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月在所监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身份确认、更换、停止考核及考核结果使用等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2.1.3.4外地入青监理企业驻青机构的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的每月在青在岗天数不得少于15天,其他人员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

2.1.4检测设备

2.1.4.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工程所在地的环境条件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卷尺、靠尺、塞尺、游标卡尺、水准仪、经纬仪、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坍落度测定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电阻测定仪等基本检测设备。

特殊工程监理还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全站仪等相应的检测工具。

2.1.4.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设备,督促施工单位配齐施工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

2.1.5熟悉合同文件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等资料。

当发现合同文件中有错误或各合同文件之间有不一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2.1.6施工环境条件调查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环境情况。

当发现施工条件与合同文件有不一致、周边环境可能对正常施工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2.1.7监理文件资料签章

2.1.7.1下列表式中,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章

(1)A.0.2工程开工令

(2)A.0.5工程暂停令

(3)A.0.7工程复工令

(4)A.0.8工程款支付证书

(5)B.0.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6)B.0.2工程开工报审表

(7)B.0.3复工报审表

(8)B.0.8分部工程报验表

(9)B.0.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10)B.0.1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11)B.0.13费用索赔报审表

(12)B.0.14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

(13)C.0.2工程变更单

(14)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15)对分包企业资质、进场材料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应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章资料

2.1.7.2下列监理文件资料应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1)A.0.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F.0.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

(3)F.0.1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

(4)监理规划(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5)监理工作总结

(6)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加盖公章资料

(7)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应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资料

2.2监理规划编制

2.2.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

2.2.2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等文件相衔接,须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2.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的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2.2.4负责安全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安全专篇,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2.5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经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2.2.6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2.3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2.3.1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以下分项需单独编制监理细则:

深基坑支护、土建(含大体积混凝土)、防水、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电气、水暖、幕墙、钢结构、预应力、安全、扬尘治理等。

2.3.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编制,须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3.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其他按规定应编制的内容。

2.3.4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在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开始前报送建设单位,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2.3.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2.4基本建设手续审查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基本建设手续。

所有基本建设手续均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建设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2.5总包和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施工单位(含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前,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总包和分包单位以下相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所有资料均须审核原件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报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建设行业外地企业入青信用手册;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6)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方案;

(7)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

(8)其他按规定应审查的资料。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6第一次工地会议

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人员及分工、开工准备、监理例会的要求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会议。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开工准备情况;

(4)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8)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次工地例会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字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2.7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2.7.1在收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以及材料、设备供货等相关单位共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7.2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须经与会各方签字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1)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设计特点、工艺布置与工艺要求、施工中注意事项等;

(2)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等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

(3)设计单位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4)各单位针对问题进行研究与协调,制定解决办法。

2.8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程序及要求:

2.8.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8.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8.3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附专家论证会意见及安全验算结果。

2.9签发开工令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原件备查。

(1)施工许可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3)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临建设施、围挡墙、大门、洗车设施、场地硬化等设施情况已符合相关要求;

(7)其他按照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3.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3.1综合管理

监理企业应至少每月一次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包括考勤在内的综合检查考核,并留存检查记录备查。

3.1.1监理日志

资料归档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有一本完整的监理日记。

每名现场监理人员(不包括配备的专职负责造价员和资料员)都应在每天的监理过程中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J126

28-2014)等有关规定记录自己的《监理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当天的巡视、旁站等以下监理工作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除每天做好日记外,还应对委托总监代表的项目每周不少于一次的督导,并记入日记备查。

(1)气象情况;

(2)施工部位、劳动力、施工机械等和进度是否滞后情况;

(3)隐蔽验收情况;

(4)旁站情况;

(5)现场巡视情况;

(6)实测实量情况;

(7)文件往来情况;

(8)材料进场报验和见证取样情况;

(9)见证取样复试报告返回和结论;

(10)重大事件记录;

(11)工程例会、专题会提出问题落实情况;

(12)有关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现场落实情况等;

(13)一、二级工程应设立安全监理日志,记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内容根据工程进展不同阶段应进行相应调整。

3.1.2监理月报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阶段每月按时编制《监理月报》,应详实包含以下内容,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分别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企业。

(1)本月工程概况和总体评价;

(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包括:

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3)工程质量,包括:

本月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格审查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及效果(具体到各分部、分项工程);

(4)工程安全,包括:

关键工艺施工过程旁站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消除情况等;

(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包括:

工程量审核、重大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工程款审批情况,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施工单位的用工状况,包括持证上岗、实名登记、劳动合同签订、日清月结等情况,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包括:

本月监理工作情况,监理各专业对现场管理的综合评价,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8)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9)其他需报告的内容。

3.1.3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在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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