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230488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docx

《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docx

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

摘要

贷款是较常见的金融活动,但社会上的非法贷款行为也层出不穷。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非法贷款行为进行独立的罪名认定,实践中对其罪名认定不一,有的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有的定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时还可能会对我国金融秩序的安定造成恶劣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对非法贷款行为进行界定,并详细分析相关行为的刑法适用。

关键词非法贷款行为定罪分析刑法适用

ABSTRACT

Loanisacommonfinancialactivity,butillegalloanbehaviorisalsoemerginginanendlessstream.Atpresent,thereisnoclearaccusationforillegalloansinChina.Inpractice,therearedifferentaccusations.Someofthemaredefinedasthecrimeofsettingupfinancialinstitutionswithoutauthorization,thecrimeofillegallyabsorbingpublicdepositsorthecrimeofillegalbusinessoperation,someasthecrimeofloanfraudorcontractfraud.ThissituationisnotonlynotconducivetotheconstructionoftheruleoflawinChina,butalsomayhaveabadimpactonthestabilityofChina'sfinancialorder.Thispaperdefinestheillegalloanbehaviorandanalyzestheapplicationofcriminallawindetail.

Keywords:

Illegallending;Convictionanalysis;Applicationofcriminallaw

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分析

一、引言

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日益扩大的金融市场,日益丰富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早就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和人们的生活深深地融合在了一起。

但金融犯罪案件却在不断地增加,智能化的替代、贷款手段的隐秘等,都给金融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不仅如此,在起诉和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时候,司法工作人员也常常因为没有非常详细的法律条文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定而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在当前大环境下,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非法贷款行为,因此,本文通过对非法贷款行为进行界定,并且详细地分析了相关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二、非法贷款行为的界定

(一)非法贷款行为的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非法贷款行为”进行解释或认定,那么究竟“何为非法贷款行为”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或把握。

首先,我们要理解何为“非法”?

“非法”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处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范畴。

故“非法行为”既包括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行为处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范畴中。

其次,理解何为“贷款”?

“贷款”是运用信贷资金的一种方式,以偿还为条件,申请方还需支付一定的利息。

故贷款过程中有两类行为人,一方是负责发放贷款的,按目前我国实际发展情况可以将其细分为两种,一种是经有权部门批准、取得合法资质可以发放贷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另一种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却以发放贷款为业或者主要以发放贷款为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的目的都是将集中在自身手上的货币资金借出去给不特定的他人使用,并且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贷款过程的另一方是负责接收使用贷款款项或者申请贷款的,该行为的主体是不特定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在贷款过程中,发放贷款方与申请贷款方均有可能实施非法行为,因此,“非法贷款行为”是指发放贷款方与申请贷款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未经国家许可运用信贷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贷款行为的类型

根据前述的概念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非法贷款行为”分为“非法发放贷款型”和“非法申请贷款型”,以下将分别对这两种类型进行具体的阐释:

1.非法发放贷款型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

此类情况往往是因为行为人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玩忽职守,未按法定程序严格审核每一个流程或每一份申请资料,甚至还有的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进行非法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

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客观上未尽职责违反规定发放贷款,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

行为通常具体表现为:

第一,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第二,未按法定程序发放贷款;第三,数额巨大;第四,未严格按规定审核担保资料就直接向申请人发放贷款;第五,发放贷款之后没有对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续的跟踪和检查,例如申请人使用贷款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的约定;第六,超越自身的职责权限或者超越贷款的规模发放贷款。

(2)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发放贷款为业或者主要以发放贷款为业。

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在2018年联合声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

现实中,类似于网络支付、融资、信用平台等的发放贷款活动变得越来越普遍。

通常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故意的,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就擅自发放贷款,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侵害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为通常具体表现为:

第一,用自身的资金或者借来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第二,发放贷款数额大;第三,发放贷款笔数多和时间长;第四,经常性牟取高额利息回报;第五,贷款条件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少。

近几年来,此类非法发放贷款活动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一直在不断地增加,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例如对还款方实行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催债行为。

司法界有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此类行为的情况。

2.非法申请贷款型

伴随着消费金融的不断兴起,贷款诈骗案也在日益增多。

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发放贷款方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缺少风险风控机制等情况,使用或者制造虚假的申请资料或者虚构事实不按法律对申请贷款的规定申请使用贷款。

行为人主观上一般认为是故意的,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是不特定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客观上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或者发放贷款人的财物所有权,给发放贷款方造成了较重或重大损失。

通常行为具体表现为:

第一,套用他人的身份,编造虚假的身份信息;第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财产情况等;第三,抵押物进行了不合法的多次抵押;第四,骗取的数额大;第五,骗取的数额小,但骗取的次数多;第六,没有还款能力,却制造有经济实力的假象;第七,获得贷款款项后逃跑或者逾期不还。

三、非法贷款行为的刑法适用

(一)非法发放贷款型行为的刑法适用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刑法适用

通常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一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以下简称为《刑法》)第186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实践中,本罪主要表现为:

(1)贷款申请人在不满足大额贷款申请条件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或者提升自己的业绩,指导申请人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贷款进行申请,并且协助贷款申请人编写虚假的申请资料等;

(2)没有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地审查,或明明知道申请人是冒用他人的身份的,向其发放贷款;(3)没有对申请人提供的每一份申请资料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或明明知道申请人使用的是虚假的申请资料,向其发放贷款;(4)没有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地审查,确定担保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与担保人本人相符合,或者是否有冒用他人的身份,向其发放贷款;(5)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6)因为受到领导的硬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做贷前调查;(7)没有按照规定做贷后的跟踪与检查,例如,审查申请人是否有按初始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等;(8)在还没有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的情况下,就发放贷款给申请人。

依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应予以追诉。

《刑法》第18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且符合《刑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直接对行为人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罚处罚。

二是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侵占行为,即必须将非法所得占为自己使用,如果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非法所得的,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即便利行为与侵占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否则就不构成本罪;(3)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职务侵占罪入罪数额标准规定为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为100万元以上。

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个非法发放贷款按职务侵占罪论处的案例:

某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龚某,其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贷款的审查与发放。

在信用社工作的十几年时间里,他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冒用贷款申请人、贷款担保人的身份,前前后后伪造了贷款借据共计66笔,骗取到的贷款款项共计有767万元,最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是,龚某千方百计的获得贷款资金竟然是为了去买彩票。

从本案件的具体案情可以看出:

(1)龚某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

龚某拿贷款买彩票的目的非常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冒用他人身份的欺诈手段将贷款占为自己使用,同时龚某作为一名精神正常的成年男子,内心也应该十分明白购买彩票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为,但是他还持续性的作为了很多年,并且给所在工作的信用社造成了持续性的巨大损失;

(2)龚某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龚某在银行负责的是贷款的审查与发放业务,完全具备给自己创造贷款便利的条件,轻而易举的获取到贷款资金;(3)龚某的行为数额达到了入罪的数额标准。

龚某非法发放贷款给自己使用共计767万元,已经达到了上述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所以龚某在使用贷款之后,没有能力按时地将贷款款项归还给信用社,给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该以职务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

2.未经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发放贷款的刑法适用。

结合此类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一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刑法》第174条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具体体现为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或相关筹备组织。

通常行为人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应该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即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故金融机构除了刑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外,还应该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等。

司法实践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若要判定行为人设立的机构是否是金融机构,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所设立的机构是不是与合法的金融机构必备要件相一致;

(2)行为人设立的机构有没有具备相对独立的地位、有没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功能;(3)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自己设立的机构进行盈利性的业务活动。

从逻辑来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一项基本的业务就是发放贷款,那非法发放贷款就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行为必然结果之一,故非法发放贷款属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违法行为之一,故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定罪处罚非法发放贷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往往现实实践中并不是那么顺利,在近几年的司法案件中,有很多发放贷款的主体并不是先通过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之后,再进行发放贷款的,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这种发放贷款的方式不仅方便简易,同时还规避了许多机构或相关部门的审查风险。

就算有的行为人先非法设立了机构再进行发放贷款,但他们设立的机构并不符合上述金融机构的标准,或者说设立的机构内部的体系架构与合法的金融机构不一样,不能够直接认定为行为人设立的机构就是金融机构。

故将非法发放贷款都以擅自设立机构罪进行定罪处罚并不合适。

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入罪数额标准是:

(1)个人犯罪数额2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100万元以上;

(2)个人犯罪对象30人以上,单位犯罪对象150人以上;(3)个人犯罪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经常都不是将非法所得直接藏匿起来,而是将非法所得的贷款资金用来做正当的生意赚钱,或者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就例如将非法所得的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利息收入。

但是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说行为人一定要进行了上述的后续使用非法所得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构成本罪。

因此,那些未经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开展的发放贷款活动,可以认为被包含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之中。

再从危害程度来分析,行为人在进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后,如果还进一步将非法所得的贷款资金进行发放贷款活动,赚取利息收入,对金融秩序的危害明显在单纯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危害上进一步加大了,除此之外,还极有可能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即社会危害性也加大了。

所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非法发放贷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是回到实践中来看,所有的非法贷款行为一律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

(1)实践中有很多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行为人并没有事先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是直接用自己手上所持有的资金进行发放贷款活动,即发放贷款的资金本身就归行为人所有;

(2)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都属于非法金融业务。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将这两种行为直接分开的包含在了非法金融业务里,二者之间其实并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能直接包含非法发放贷款。

三是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即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

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故意的;(3)情节严重;(4)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各部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明确指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的出现将意味着有些钱不是你想给就能给,有些钱也不是你想还就要还。

《意见》中有对此类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进行分析,即非法发放贷款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的理由如下:

(1)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2)非法发放贷款是一种经营行为,即通过发放贷款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3)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除此之外非法发放贷款活动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恶性刑事事件,例如暴力催债、拘禁等;(4)非法发放贷款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行为人需2年内累计向多个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才能入罪。

故可按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

(二)非法申请贷款型行为的刑法适用

此类行为最后往往会变成诈骗类型的案件,结合此类行为的性质,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一是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即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入罪标准有以下两个: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且使用了欺骗手段;

(2)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申请贷款人通常是故意地通过虚构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身份、明明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虚构有还款能力的现象等欺骗手段,且行为人的目的就是想要直接非法占有银行的贷款。

一旦此类非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达到了上述罪名的入罪数额标准的时候,可按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实践中本罪通常表现为: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行为人一般是用虚假的身份或者他人的身份申请注册合法的公司,招募员工对外实施诈骗,行为人一般不直接作为;

(2)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为人一般作案次数多,且能够很灵活地吸取过往经验归避被查被审被抓的风险;(3)运用见证手段骗取信任。

现实生活中很多受骗人都觉得合同经过法律见证就完全受法律保护,就算出了问题直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行为人也正是利用了受骗人的这个心理;(4)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行为人一般会十分巧妙的用他人的身份隐藏自己,甚至有的行为人还巧用他人的资产信息更方便地去实施诈骗;(5)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现在比较常见的就是行为人用高科技手段伪造资料,使之看起来更加真实。

生活中大家对“合同诈骗”一词并不陌生,基本都知道是用欺瞒或欺骗等手段骗取财物,但并不是所有的用了欺骗手段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合同诈骗,也可能是普通的民事欺诈,司法实践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先界定二者,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诱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认识错误与之订立合同,并且将获取到的资金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行为前就已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借用签订合同名义实施行为罢了,或者说用签订合同的方式打幌子;

(2)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是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的,例如商品交换等等,但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打算履行合同内容,行为人只是想单纯的占有对方的财物就好;(3)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一般不表现为当事人虚构自己的身份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来签订合同,而是直接体现在合同的内容中,例如行为人不告诉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具有瑕疵等等。

但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虚假的身份或千方百计的想要冒用他人的身份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4)二者最终非法所得的数额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所得数额比民事欺诈多;(5)侵犯客体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但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对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6)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诈由民法调整,但合同诈骗罪由刑法调整。

所以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行为人必须采取欺骗手段;(3)侵犯了受骗人的财产所有权;(4)必须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

实践中的贷款申请人向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贷款时,根据发放贷款方的贷款资金来源,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发放贷款方对发放的贷款资金享有所有权。

此时贷款申请人骗取到贷款,满足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故可直接按合同诈骗罪定罪论处;

(2)发放贷款方对发放的贷款资金不享有所有权。

此时贷款申请人虽骗取到贷款,但是并没有侵犯发放贷款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这笔贷款资金是发放贷款方事先在银行贷款所得的,或者借用了他人资金,并不是发放贷款人自己原本就持有的,同时发放贷款人的行为属于前述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发放出来的贷款资金不受法律保护,故此类骗取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非法贷款行为的定罪进行详细地分析,希望司法工作人员未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一定的依据可循。

本文首先通过拆分“非法贷款行为”的定义得出非法贷款行为的概念,并将非法贷款行为具体划分为“非法发放贷款型”与“非法申请贷款型”,并对相关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非法贷款行为案件是现如今较为常见一类犯罪案件,这类行为不仅仅会给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影响,同时还有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影响。

因此对非法贷款行为进行详细地分析有利于我国法治的进一步实现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除此之外,生活中还应该多多地为普通老百姓们开展贷款的相关法律知识小课堂,减少被骗的情况。

参考文献

[1]任继鸿.贷款犯罪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2]李建勋.贷款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3]杨晶雯.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5.

[4]古加锦.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5]陈超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J].江南大学学报.2013.

[6]陈鹤.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

[7]韦佩君.高利转贷罪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8]胡洪春.我国存贷款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9]肖中华.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N].检察日报.2013.

[1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201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企业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