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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区口蹄疫防治计划

洛江区口蹄疫防治计划

(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洛江区口蹄疫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口蹄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的动物疫病。

该病感染对象是猪、牛、羊及其它家养和野生偶蹄动物,易感动物多达70余种。

该病具有感染动物种类多、传播速度快、传染性极强、引起的经济损失巨大等特点,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口蹄疫防治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采取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口蹄疫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目前我国仍是口蹄疫危害较为严重国家之一,流行情况比较复杂。

O型、亚洲I型、A型3种血清型口蹄疫病毒并存,猪牛羊等易感动物都有感染。

其中,O型呈地方性流行,亚洲I型持续多年无疫,A型零星散发。

我省近年来虽未接到口蹄疫疫情报告,但口蹄疫病毒在家畜中存在一定污染面,加上每年需从省外调入大量家畜,疫情随之传入的风险较大,控制和消灭口蹄疫的工作仍将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任重道远。

  二、防治目标

  

(一)目标

  到2020年,全区亚洲I型口蹄疫达到非免疫无疫,A型口蹄疫免疫无疫;O型口蹄疫维持控制标准。

口蹄疫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县级兽医实验室O型、亚洲I型、A型口蹄疫监测工作全面开展,有效防范境外变异毒株和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口蹄疫传入。

  

(二)工作指标

  到2020年,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1.工作机制。

部门间和区域间均有口蹄疫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良好运行。

  2.经费支持。

口蹄疫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3.免疫状况。

免疫区域易感家畜应免尽免,免疫效果达到合格标准。

  4.监测诊断。

县级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口蹄疫病原学监测,和血清学监测。

  5.检疫监管。

规模养殖场出栏动物100%按规定申报检疫,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和屠宰。

  6.宣传培训。

家畜养殖集中地区乡镇、村干部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口蹄疫无疫区所有乡镇、村干部和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防治人员、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三、防治技术路线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口蹄疫实行区域化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区防治、分型控制”的原则,大力推进综合防治策略,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流通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等措施。

  对亚洲I型口蹄疫,已于今年7月1日退出强制免疫,重点采取检疫监管等措施维持无疫,最后达到全区非免疫无疫。

  对A型口蹄疫,采取分畜种、分区域、分阶段控制策略,通过免疫、监测净化等措施,逐步实现全区免疫无疫。

  对O型口蹄疫,采取分阶段、分区域控制策略。

通过强制免疫、严格流通监管、持续监测净化等措施,逐步实现全区部分地区免疫无疫。

  四、防治措施

  

(一)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严格执行全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进一步完善口蹄疫疫情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兽医实验室作用,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口蹄疫发生传播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抗体监测和病原学初筛为主。

  加强对可能接触过易感野生动物的畜群的监测。

  

(二)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我区口蹄疫免疫计划,在控制、净化和免疫无疫阶段实施免疫。

我局将按照省厅部署根据防控实际,建立口蹄疫免疫退出机制。

  (三)检疫监管

  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活畜移动监管。

严格限制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

严格限制易感动物(种用动物除外)从其他区域向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流通。

严禁疫区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调出。

  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

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切实做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工作。

  (四)应急处置

  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在变异毒株和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口蹄疫新发初期,按照外来动物疫病严格进行应急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生物安全管理,推动家畜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指导做好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口蹄疫防治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口蹄疫防治计划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当地防治计划进展,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确保按期实现计划目标。

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推进口蹄疫防治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科学化水平。

要依靠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力量,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禽流感监测诊断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

各地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口蹄疫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口蹄疫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

  (四)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口蹄疫防治知识宣传,提升公众防疫意识,建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口蹄疫防治计划的实施工作,确保防治计划顺利实施。

  定期开展口蹄疫免疫、监测等防治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口蹄疫防治培训方案。

  六、监督与考核

  区农水局组织制定本计划评估指标和方案,明确评估考核的时间、机构、程序、内容和结果运用,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组织分年度、分阶段考核验收。

对在口蹄疫防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附件: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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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1.控制

连续12个月以上,区域内抽样监测个体感染率≤0.1%。

个体感染数量是指临床病例和病原监测阳性数量之和。

  2.净化

  连续12个月以上,区域内无口蹄疫临床病例,口蹄疫病原监测阳性率≤0.1%。

  3.免疫无疫

  在采取免疫措施条件下,区域内连续24个月以上无口蹄疫临床病例,连续12个月以上口蹄疫病原监测为阴性。

  4.非免疫无疫

  在停止免疫措施条件下,区域内连续12个月以上无口蹄疫临床病例,口蹄疫病原监测为阴性。

洛江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

(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该病具有发病急、传播快、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等特征,对家禽业危害巨大。

该病可感染人和其他哺乳动物,对人类健康构成持续威胁,可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公共卫生危害。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型复杂、变异快。

我省在家禽,特别是水禽中多次监测到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国内疫情形势依然复杂,省外疫情通过活禽调运传入风险持续存在。

同时,我省处于多条候鸟迁徙路线,肉鸡、水禽饲养量较大,家禽散养仍占一定比例、群众消费习惯未发生根本改变,局部地区发生疫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防治目标

(一)目标

到2020年,全区所有种禽场达到净化标准;其他区域维持控制标准。

(二)工作指标

到2020年,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1.工作机制。

部门间和区域间均有禽流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良好运行。

2.经费支持。

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3.免疫状况。

免疫无疫区和达到控制标准区域的家禽应免尽免,免疫效果达到合格标准。

4.监测诊断。

区级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禽流感病原学监测和血清学监测。

5.检疫监管。

规模养殖场出栏家禽100%按规定申报检疫,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和屠宰。

6.宣传培训。

家禽养殖集中地区的乡镇、村干部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禽流感无疫区所有乡镇、村干部和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防治人员、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三、防治技术路线

根据流行率和病毒变异的动态变化,适时在强制免疫、扑杀、监测清群等不同策略中做出科学选择。

当高致病性禽流感个体流行率>0.1%时,采取免疫预防和提升生物安全防护能力相结合的防治策略,适当进行扑杀,提高易感家禽保护水平,降低环境中病原含量。

当高致病性禽流感个体流行率≤0.1%时,有条件的地区或无疫小区逐步退出免疫,采取扑杀与净化相结合的策略。

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无疫小区建设。

四、防治措施

(一)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我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体系,健全疫情报告机制,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传播风险。

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抗体监测和病原学初筛为主。

在控制、净化、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等不同阶段,监测重点和数量各有不同。

免疫无疫区以病原监测为主,免疫无疫区的养殖场设立哨兵动物;非免疫无疫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样本量按证明无疫的方式进行抽样。

对家禽优势产业区、高风险地区、野禽家禽生态界面,以掌握禽流感病毒分布及演化态势为调查监测目标。

(二)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我区禽流感免疫计划,在控制、净化和免疫无疫阶段实施免疫。

我局将按照省厅部署根据防控实际,建立健全禽流感免疫退出机制。

(三)检疫监管

进一步完善家禽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无疫区和无疫小区调入家禽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活禽尤其是水禽的跨区域流通,鼓励家禽冰鲜产品的流通。

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

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切实做好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工作。

(四)应急处置

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对已退出免疫的地区和禽群采取严格扑杀政策;对实施免疫的地区和禽群适当调整扑杀政策,根据疫点周边地区免疫状况确定扑杀范围。

对监测阳性水禽执行同群扑杀政策;对监测到的新毒株,按新发病严格进行应急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生物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区域内家禽生产、疫病控制和养殖环境标准化管理;以种禽产业为重点,建设肉鸡、蛋鸡、水禽的祖代、父母代及孵化场生物安全隔离系统,兼顾建设商品代养殖场、屠宰场、饲料厂等生物安全屏障保护系统。

落实卫生消毒制度,完善养禽场和高风险地区环境消毒技术方案,净化养殖环境。

对家禽孵化场、养殖场、屠宰场、活禽市场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场所的病死家禽及其产品和废弃物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制定完善动物饲养、屠宰、活禽交易等场所防疫条件审查标准,有效推进防疫条件审查,重点提高全市祖代以上种禽场和已通过防疫条件审查养禽场的生物安全水平。

加强活禽交易市场防疫条件监督检查,通过合理规划市场布局,加强检疫监管、监测、风险评估等手段,提高活禽市场生物安全水平。

加强家禽优势产业带疫病防控。

在家禽生产密集地区应合理规划家禽产业带和养殖场布局,大力推广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模式。

大中城市、候鸟迁徙带及养殖密度较低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风险区,采取限养或禁养措施。

(六)无疫小区建设评估

在自然屏障好、畜牧业比较发达、防疫基础条件好的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全面推进无疫小区建设。

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无疫、非免疫无疫标准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经农业农村部组织验收合格后发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

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当地防治计划进展,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确保按期实现计划目标。

各地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推进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科学化水平。

要依靠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力量,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禽流感监测诊断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

各地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

(四)加强宣传教育

在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系统评估不同养殖模式下面临的禽流感风险。

定期开展防治技术培训,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禽流感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公众逐步转变家禽“现宰现卖”的消费习惯,全面推广“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流通、冰鲜上市”的养殖流通消费模式。

加快推进家禽全产业链的转型升级,在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家禽养殖企业转变营销方式,向屠宰加工、冰鲜销售等环节延伸,促进家禽产品消费由活禽销售逐步向冰鲜上市过渡。

(五)强化配合协作

建立完善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和系统间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真正形成防控工作强大合力。

加强与周边禽流感的区域联防联控,及时互通信息,强化措施联动,提升防控效果。

  六、监督与考核

  区农水局组织制定本计划评估指标和方案,明确评估考核的时间、机构、程序、内容和结果运用,对各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组织分年度、分阶段考核验收。

  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附件: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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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术语

  

1.个体流行率

在特定的动物群体或区域内,某时间点或观察期内的病例数与观察动物总数的比值,通常用百分数表示。

2.发病率

在特定时间内,特定目标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新发病例数与观察动物总数的比值,通常用百分数表示。

3.控制

在一定区域内,连续12个月,禽群高致病性禽流感个体发病率≤0.1%,并持续采取防治措施。

4.净化

在一定区域内,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病率降低为0,并持续采取防治措施。

5.免疫无疫

经血清学、病原学和哨兵禽监测证实,采取免疫措施防治禽流感的区域或无疫小区(企业)连续12个月无感染,可申请免疫无疫。

区域采样检测的频率应不超过6个月,无疫小区(企业)的采样检测频率不超过21天。

6.非免疫无疫

非免疫地区或无疫小区(企业)连续12个月未监测到家禽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若分离到禽流感病毒经证实均为低致病性的,可申请非免疫无疫。

已认证的地区或无疫小区(企业)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取严格的扑杀政策后,经过连续3个月监测证实确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感染,可申请恢复非免疫无疫。

7.无疫小区(企业)

无疫小区(企业)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单元是指具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关联,且暴露某一病原的可能性大体相同的动物群。

通常情况下是指处于相同环境下或处于共同管理措施下的一个禽群。

洛江区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我区家畜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净化“布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引起牛、羊、猪、鹿、犬等哺乳动物和人类共患的一种传染病。

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曾报告发生人畜“布病”疫情。

上世纪50年代“布病”曾在我国广泛流行,疫情严重地区人畜感染率达50%。

20世纪80-90年代,由于加大防控力度,疫情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家畜饲养量不断增加,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频繁,部分地区“布病”等人畜共患病呈持续上升势头。

我省“布病”总体处于稳定控制状态,但由于从省外调入活牛羊频繁,引入“布病”风险高,导致家畜“布病”阳性率呈上升趋势,人间“布病”病例数也相应增加,不仅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也严重危及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布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二、防治原则、目标和策略

(一)防治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采取因地制宜、分区防控、人畜同步、区域联防、统筹推进的防治策略,逐步控制和净化“布病”。

(二)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达到净化标准。

2.工作指标

(1)检测诊断。

具备开展“布病”血清学检测的能力;

(2)免疫状况。

全区家畜严禁实施“布病”免疫;

(3)检疫监管。

各地建立跨省调运奶畜、种畜以实验室检测和区域“布病”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监管机制;

(5)经费支持。

“布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家畜“布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宣传培训。

从事养殖、屠宰、加工等相关高危职业人群的防治知识知晓率90%以上,“布病”防治和研究人员的年培训率100%;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布病”防治知识培训合格率90%。

(三)防治策略

国家根据畜间和人间“布病”发生和流行程度,综合考虑家畜流动实际情况及“布病”防治整片推进的防控策略,对家畜“布病”防治实行区域化管理,福建省为二类地区,即本地有新发人间病例发生且报告发病率低于或等于1/10万或畜间疫情未控制县数占总县数30%以下。

本计划所指家畜为牛羊,其他易感家畜参照实施。

在全区范围内采取以监测净化为主的防控策略,禁止家畜进行“布病”免疫。

鼓励和支持各地实施牛羊(以下所提“牛羊”均不含种畜)“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流通,冷鲜上市”。

各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当地“布病”流行率确定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见附件1),并进行评估验收。

按照国家无疫标准和公布规定要求,开展“布病无疫区”和“布病净化场群”的建设和评估验收,公布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三、技术措施

1.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1)基线调查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照统一的抽样方法(见附件2)和检测方法(见附件3)对场群和个体样本数进行采样检测,组织完成基线调查,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牛羊养殖方式、数量和不同牛羊的场群阳性率、个体阳性率等基本情况,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分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

(2)日常监测

对所有种畜和奶畜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测(通过省级以上兽医部门净化验收的“布病”净化场群,可实施抽检,具体监测方案按照省厅相关要求执行)。

对其他牛羊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检,发现阳性畜的场群应进行逐头检测。

禁止家畜进行“布病”免疫,日常监测中检出“布病”阳性的家畜,一律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对早产、流产等疑似病畜,应及时采样开展“布病”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发现阳性畜的,应当追溯来源场群并进行逐头检测。

奶牛、奶山羊场户应当及时向乳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具省级以上兽医部门出具的“布病”净化场资质、地方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布病”阴性检测报告或相关动物疫病健康合格证明。

2.移动控制

严格限制活畜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

禁止免疫“布病”的牛羊调入我区,或调运经过我区。

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牛羊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3.诊断和报告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开展牛羊“布病”的诊断。

从事牛羊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和运输以及从事“布病”防治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感染“布病”或出现早产、流产症状等疑似感染“布病”的,应该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4.扑杀与无害化处理

各地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对“布病”阳性的牛羊进行扑杀,必要时可扑杀同群畜。

同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对病畜尸体及其流产胎儿、胎衣和排泄物、乳、乳制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消毒

各地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相关场所和人员的消毒防护工作,对“布病”阳性牛羊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有效切断“布病”传播途径。

具体消毒方法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6.净化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要求和省厅动物疫病净化五年行动计划部署,积极推动规模化奶牛场“布病”净化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所有规模奶牛场均通过省厅组织的净化认证。

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厅净化标准的规模奶牛场,省厅将不予换发/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监管措施上严格把关。

对达到省厅净化标准的规模奶牛场,省厅将予以政策倾斜。

四、管理措施

(一)部门合作。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合作,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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