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全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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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全解

计量规则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

(2009年版)

(下册)

 

交公路发〔2009〕221号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00章总则

第101章通则

第102章工程管理

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第200章路基

第201节通则

第202节场地清理

第203节挖方路基

第204节填方路基

第205节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第206节路基整修

第207节坡面排水

第208节护坡、护面墙

第209节挡土墙

第210节锚杆、锚定板挡土墙

第211节加筋土挡土墙

第212节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

第213节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

第214节抗滑桩

第215节河道防护

第300章路面

第301节通则

第302节垫层

第303节石灰稳定土底层

第304节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第305节石灰粉煤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第306节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

第307节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

第308节透层和黏层

第309节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第310沥青表成处治与封层

第311节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第312节水泥混凝土面板

第313节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

第314节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第400章桥梁、涵洞

第401节通则

第402节模板、拱架和支架

第403节钢筋

第404节基础挖空方及回填

第405节钻孔灌注桩

第406节沉桩

第407节挖孔灌注桩

第408节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

第409节沉井

第410节结构混凝土工程

第411节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第412节预制构件的安装

第413节砌石工程

第414节小型钢构件

第415节桥面铺装

第416节桥梁支座

第417节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第418节防水处理

第419节圆管涵及到虹吸管涵

第420节盖板涵、箱涵

第421节拱涵

第500章隧道

第501节通则

第502节洞口与明洞工程

第503节洞身开挖

第504节洞身衬砌

第505节防水与排水

第506节洞内防火涂料和装饰工程

第507节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

第508节监控量测

第509节特殊地质地段的施工与地质预报

第510节洞内机电设施预埋件和消防设施

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601节通则

第602节护栏

第603节隔离栅和防落网

第604节道路交通标志

第605节道路交通标线

第606节防眩设施

第607节通信和电力管道与预埋(预留)基础

第608节收费设施及地下通道

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第701节通则

第702节铺设表土

第703节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

第704节种植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

第705节植物养护和管理

第706节声屏障

第101节通则

101.06工程量的计量

1.一般要求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令。

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

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

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

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

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

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

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

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快、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

(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辩的标记。

(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

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所示的允许偏差。

3.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

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第3条补充:

路面结构各层(底基层、基层、下面层、中面层、上面层)面积的计算宽度,分别按各层设计顶面宽度计算。

4.结构物

(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土方

(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

(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

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4)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人指定。

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

6.运输车辆体积

(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

(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

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

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

(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予支付。

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

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

7.重量与体积换算

(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

(2)将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8.沥青和水泥

(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

(2)如用货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量或泡沫进行校正。

(3)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

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

9.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0.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识的,则这种标识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

(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

101.07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高程。

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人联系,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尺寸及高程实施。

3.合同授予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

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108.08工程变更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101.09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1.10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子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

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子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子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

101.11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第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第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工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

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4施工工艺图

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予盾时,以图纸为准。

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2.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人审查批准。

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

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其他资料。

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6.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

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

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填表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

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包含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102.06材料

1.质量要求

(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

(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2.搬运与储存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

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漏失和离析。

(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

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3.取样与试验

(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

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除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02.07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

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

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

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包发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

其中业主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02.09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

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

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其它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10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

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

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1环境保护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沥青混凝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

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对或植草中。

(6)工程施工必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域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持谨慎态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教、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2.文物保护

(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

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量,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导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人与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一条的规定协商解决。

(3)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娶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

(1)防水排水

a.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b.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c.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

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何不积水。

2.冲刷与淤积

a.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子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

b.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c.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答及水文状态的改变。

d.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

e.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于拢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

3.废料废方的处理

a.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

b.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4.3.4条的规定执行。

c.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

d.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

(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

(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

(c)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

(d)遂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

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失。

e.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人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

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4.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

(1)保护水质

a.防止和减轻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

b.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

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e.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排放。

f.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

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

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

g.保护农田排灌系统。

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

修建的临时设施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

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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