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北京局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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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北京局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

北京局

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及北京局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4日京铁货[1994]493号

转发1994年5月5日铁运[1944]33号

现将铁道部铁运[1994]33号关于发布《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执行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补充规定,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正式执行,望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铁道部

关于发布

《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的通知

1994年5月5日铁运[1994]33号

为保障装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一铁路装卸统计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结合装卸生产实际情况,对《铁路装卸统计规则》(铁运[1998]160号)作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

 

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铁路装卸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

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铁路装卸人员、机械的综合情况,为各级领导决策制定工作计划提供数据资料和依据。

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装卸统计工作的领导,必须设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装卸统计工作(含全部委外装卸)。

无铁路装卸人员的站、段应指定专人兼管统计。

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则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装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三条各单位领导应对统计工作定期检查。

总结表彰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第二条有关规定的所属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四条对装卸统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评定其技术职称,并保持装卸统计队伍的稳定。

第五条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定期考核。

各级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业务和努力掌握统计计算的新技术。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以下同)应根据部的要求,尽快建立计算机装卸统计管理网络,以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装卸统计报表

第六条装卸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路性的统计报表,其统一表式、指标和内容,报送时间和程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

各铁路局必须严格执行,加强考核评比,不得自行变更。

第七条在不影响铁道部报表的前提下,各铁路局也可根据管内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报表。

财务部门应提供准确的数据。

报表应简明可行,计算方法正确,范围界限分明,不重复,不矛盾。

第八条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核签认及单位盖章。

第九条“装卸工作月季年报表”按其表号分为“货装报1”和“货装报2”(见附件)。

“货装报1”、“货装报2”的上半年报、年报均应在期后25日前报部。

“货装报1”另有附表两张(见附件),均应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部。

重点站的“装卸工作报表”(含附表)需报部时,由铁道部指定。

第三章第三章               装卸人员

第十条铁路装卸工作人员

铁路装卸工作人员是指铁路全民所有制职工中从事铁路运输装卸工作并由装卸成本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一、一、机械人员:

凡固定使用装卸机械的人员均为机械人员(包括辅助人员)。

二、二、人力人员:

指从事人力作业的装卸工长、装卸工、值班员及工具管理人员。

三、三、维修人员:

指维修、充电、材料工及附属(不独立核算)的装卸机械厂、配件站的生产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

指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工程技术工程并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

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大学、中专学历,未担负任何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管理人员:

指在企业各职能机构及在各基层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含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政治工作人员。

包括长期(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六、服务人员:

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它包括工勤人员、住宅管理维修和生活福利人员等。

七、其他人员:

指从事工作与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包括:

1、1、长期学习人员:

指脱产六个月以上去学习或进修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2、长期病伤假人员:

指病、伤、产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3、3、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

指支援外国工作及为国外提供劳务的人员。

4、4、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

指离开本单位到外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仍

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5、其他:

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人员,被拘留人员,逮捕未判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留职离岗休假人员,多种经营人员。

(注:

其具体职名范围按铁计[1989]130号部文发布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之规定统计)。

第十一条人数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

临时抽调参加防洪、抢险、救援、抗震等工作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统计在原来的部门、工作岗位内。

经领导批准停薪留职、自费求学、出国人员不统计在全部职工内。

第十二条委外装卸人员:

指受铁路委托承担站内装卸作业的人员。

包括:

1、1、铁路承包工:

指由铁路委外装卸组织直接管理的临时性的从事装卸搬运业的人员。

2、2、承包工:

指以农村乡镇为承办装卸单位,农民为其成员的委外装卸作业人员。

3、3、地方搬运:

指地方专业装卸搬运企业在铁路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

4、4、其他:

不属于上列人员各种站内装卸搬运人员。

如:

街镇装卸队,铁路家属、大集体、小集体装卸队等。

第十三条职工人数的计算

人数是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日均拥有的人数(取整数)。

1、月平均人数:

是指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数除求得。

节(假)日实有人数以节(假)日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季平均人数:

是以报告季中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3除求得。

3、上半年平均人数:

是以上半年内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6除求得。

4、年平均人数:

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12除求得。

 

第四章装卸作业量

第十四条装卸作业量均应按货物的实重吨统计。

但下述作业,应按如下规定统计:

一、集装箱作业:

1、集装箱重箱装卸、掏、装箱作业时,作业量分别按该箱标定的集装箱总重量统计;发生超载时,按该箱的实际总重量统计。

2、集装箱空箱装卸作业,各种箱型的作业量按重箱一半统计。

二、客运行李包裹和旅客携带品的装卸、搬运作业,作业量按6件折合1吨计算。

三、篷布、防风网的装卸、搬运作业,作业量按每张60公斤计算。

四、四、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按装卸计费重量统计。

五、五、整车、零担和集装箱搬运作业时,按该项货物的装卸费率折算吨数统计。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发生只核收费用,无法计算劳力吨时,人力作业的作业量按1号费率折算计算;机械作业的作业量按7号费率折算吨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有加、减成收费的装卸作业,其加、减成收费部分不再折算计重,其作业量均应按货物实重吨计算。

各铁路局为考核装卸工人的劳动定额等而采取的“换算吨”计算办法,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七条调站助勤和多台机械一起协同作业时发生的工作量不得双重统计。

机械和人力的作业量分别填记。

凡是折算吨计算的装卸作业量,在填报“货装报1”的货物品类栏时应填入其它栏内。

第五章装卸机械

第十八条机械台数:

指各铁路局的装卸部门所拥有的从事装卸作业的动力机械,不包括装卸机械厂、配件站及维修组使用的起重机械。

计算中均保留一位小数。

一、一、拥有台数:

指本单位实际拥有,经过试车验收已列入固定资产的装卸机

械总台数。

二、期未拥有台数:

指报告期未实际拥有台数。

三、超折旧年限台数:

指超过机械分类折旧年限的台数。

参照国发[1985]63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条例》统计。

四、完好台数:

指达到《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规定的完好标准的机械台数。

完好台数=完好台日(班)/报告期内日(班)数

机械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所进行的大、中修及一、二级保养和计划检修等按检修前的状态统计。

如超过检修时间按不完好统计。

检修后按完好统计。

五、封存台数:

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封存的机械台数。

封存台数=封存台日(班)/报告期内日(班)数

六、六、运用台数:

指装卸作业中实际运转的台数。

运转台数=拥有台数—(封存台数+检修台数+其它台数)

七、检修台数:

指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之规定并安排在检修计划内的进行大、中和一、二级保养及状态计划检修的机械台数。

但不包括因故障停机修理和发生机械事故后停机修理的机械台数。

检修台数=检修台日(班)/报告期内日(班)数

八、其它台数:

包括下列机械:

1、待报废机械:

指已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之规定,提出“固资设备报废申请单”,已停止使用等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械台数。

2、已列入固定资产,但因配套工程未竣工等原因而暂时闲置的机械台数。

第十九条运转时间是自机械启动到停车的所有时间,包括作业前发动、试车、走行的时间。

第二十条几项统计指标的计算

1、单台产量:

指该类机械在报告期内的月平均产量。

单台产量=报告期内某类机械总作业量/报告期内月数×该类机械运用台数

2、完好率:

指各单位实际拥有的装卸机械的完好台数,占实际拥有台数的比重。

完好率=完好台数/拥有台数×100%

3、利用率:

指装卸机械在时间上的利用程度。

利用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运转小时/报告期内装卸机械制度工作时间×100%

制度工作时间=三班制机械工作时间+两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一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

其中:

三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报告期内日历日数×运用台数×22.5小时

两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报告期内日历日数×运用台数×15.5小时

一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报告期内制度工作日×运用台数×8小时

制度工作日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六     第六章生产率、机械化比重和其他

第二十一条全员劳动生产率:

指全部铁路装卸工作人员的劳动生产率,单位为吨/人月。

全员劳动生产率=报告期内路工装卸作业量/报告期内全部铁路装卸工作人员平均人数

全部铁路装卸人员包括:

工资在装卸成本列支的全部铁路装卸工作人员,不包括多种经营人员。

第二十二条机械化比重:

是对铁路装卸机械化作业情况进行评价而采用的指标。

机械化比重=(铁路机械作业量+委外自备机械站内作业量)/(路工作业量+委外站内装卸作业量)×100%

第二十三条事故情况:

指报告期内发生的工伤、机械事故和列装卸责任的货运事故。

行包事故按《客规》规定统计,填在货运事故栏中并注明。

1、1、人身伤亡事故按国家和有关部委的规定统计。

2、2、机械事故按《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的规定统计。

3、3、凡列装卸责任的货运事故均应填报。

货场内由铁路装卸部门负责组织作

业的责任货运事故,货装统计的件数必须一致。

4、在一次事故过程中,同时发生人身、机械、货运责任事故时,只按1件事故统计。

其顺序为人身死亡、机械重大、人身重伤、机械大、货运责任重大、货运责任大、人身轻伤、机械一般、货运责任一般事故。

其具体情况在“货装报1”表备注栏其他项中备注说明。

5、属装卸责任的行车事故应填在“货装报1”备注栏中的其他项中。

第二十四财务情况

按财务决算报告的数字统计。

1、装卸作业成本是指吨成本。

吨成本=装卸作业成本支出/路工装卸作业量

2、装卸作业工资成本是指吨工资成本。

吨工资成本=路工装卸人员列装卸作业成本的工资支出/路工装卸作业量

第七章原始记录

第二十五条“装卸工作单”是装卸统计的原始单据之一,要严格管理,认真填写。

“装卸工作单”由装卸值班派班时发给工组,作业完了由货运人填写签章后,由班组交值班员汇总后,再交计工员(业务员)审核汇总。

“货装报1”的作业量以此为准。

第二十六条“铁路装卸机械运用统计表”(装卸机械管理规则之附表三)是装卸机械运用情况统计的原始记录,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装卸机械运用、维修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伤亡事故登记表”、“设备事故报告”表(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附表24)、“货运事故报告”表(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六),是事故统计的原始记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统计。

各铁路局、分局为科学地分析装卸作业中的情况,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可指定补充规定和相应的台帐。

第二十八条“货装报1”(含附表)“货装报2”的保管年限,自次年1月1日开始保存三年。

其他原始记录和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铁运[1989]160号文公布的《铁路装卸统计规则》同时废止,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年度路工财务情况表

货装报1

单位(盖章)附表1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其中:

装卸机械固定资值(万元)

 

装卸作业收入(万元)

 

年人均装卸作业收入(元)

 

装卸作业支出(万元)

 

其中:

工资

 

材料

 

燃料

 

电力

 

折旧

 

其它

 

装卸营业外支出(万元)

 

装卸作业成本(元)

 

装卸作业工资成本(元)

 

装卸作业利润(万元)

 

单位主管: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199年月日

年度委外装卸工作年报

货装报1

单位(盖章)附表2

项目

货运营业站数

委外作业站数

委外作业人数

作业量(吨)

清算收入(元)

 

 

 

 

 

 

 

 

 

收入

上级拨入季(年)

 

占总收入比例%

上季(年)结转

 

本季(年)提成

 

 

 

 

 

 

1、机具购置

 

 

2、表彰奖励

 

 

3、表报资料

 

 

4、教育差补

 

 

5、专职开支

 

 

6、兼职开支

 

 

7、修建设施

修元米2

 

建元米2

 

8、上交基金

 

 

9、其它

 

 

支出合计

 

 

结余

 

 

主观单位: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199年月日

北京铁路局关于执行

“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的补充规定

一、第三条:

铁路装卸统计工作是装卸管理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装卸管理工作水平高低的一项主要工具。

各站段要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装卸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数据要准确。

为了推动此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路局将拟定评比办法(另发),按季对各个分局的装卸统计工作进行评比。

二、第八条:

“单位领导”,分别指路局、分局、站段主管处长、分处长、站(段)长。

三、第九条:

“货装报1、货装报2“由分局填写上半年和全年报表,于期后12日前报路局。

必要时根据上级通知由站段填写经分局审查后报路局。

”货装报1“两张附表由站段填写报分局汇总后于2月底上报路局。

四、第十条:

1、“铁路装卸工作人员”中,不包括由运营开支的路局、分局和站段装卸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核算的装卸机械修配厂和配件站人员。

2、“机械人员”,包括机械作业区装卸值班员;兼管机械、人力两种作业的值班员,统计在人力作业人员中。

3、人工杂作业的人员,统计在人力作业中。

4、材料搬运工、汽车司机,统计在维修人员中。

5、“工程技术人员”,指取得工程技术职称,在站段从事装卸机械工作的人员。

6、有行政职务又有工程技术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没取得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管理人员统计。

7、未定职的新工人,按其他人员统计。

五、第十二条:

“委外装卸人员”,按常驻站协议人员统计。

六、第十四条:

1、集装箱装卸、掏装箱作业时,作业量分别按该箱标定的集装箱总重量统计,即一吨箱每箱1吨,五吨箱每箱5吨,六吨箱每箱6吨,十吨箱每箱10吨,20英尺集装箱每箱24吨,40英尺集装箱30.5吨,发生超载时,按超载的实际重量统计。

七、第十五条:

站(段)维修组、工程技术人员对外加工和汽车、充电等设备对外营业的收入不准折算装卸作业吨。

八、第十六条:

有加成收费的装卸作业,按本品种货物费率折算计吨。

九、第十七条:

调站助勤发生的工作量由助勤站统计。

多台机械协同作业时发生的作业量要先分劈再各自统计。

十、第十八条:

1、“机械台数”,包括配备在站段维修组使用的有管理编号的装卸机械。

2、“完好台日”的统计规定为:

完好台日=月机械制度工作小时—月临故修小时/日机械制度工作小时

临故修台日=临故修小时/日机械制度工作小时

3、“封存台数”,指机械从批准封存日期的实际封存日数。

4、备用机械按运用机械统计。

5、报表中名列以外的装卸机械作业量(如:

滑坡仓等)均统计在“其他”栏内。

6、各机械台数统计,均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十一、第十九条:

机械“运转时间”的统计以小时为单位,小时后面四舍五入。

十二、第二十条:

1、“货装报2”报表中各种机械的作业量,均应包括委外人员辅助路内机械作业分劈的作业量和路内机械租给委外使用的全部机械作业量。

2、机械制度工作时间采用一班(指日勤)、两班、三班三种制度工作时间。

三班制以上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按“三班制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包乘制的(日勤除外)按“两班制制度工作时间“计算。

十三、第二十三条:

事故情况

1、工伤事故以安全管理部门统计为准;机械事故,从发生日期起统计事故件数;装卸责任的货运事故从结案日期起统计事故件数。

2、承运前、交付后企业委托装卸搬运发生的货损事故,要统计事故件数,并加以说明。

3、机械事故类别统计:

按《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标准规定的等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进行统计。

十四、为满足铁道部报表要求加强装卸基础管理工作,我局补充如下报表

1、装卸作业完成情况报告(装报1)(另发)

2、装卸各项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和人员情况分析报告表(装报1附表1—2)

3、装卸基本情况调查表(装报1附表2)

4、装卸机械运用情况报告表(装报2)

5、装卸生产简况分析报告表(装报3)

6、装卸作业图表(装报4)(另发)

7、装卸作业分类统计台帐(装报5)

8、委外装卸工作季度报表(装报6)

9、装卸安全情况分析表(装报7)

10、装卸安全情况分析表(装报7附表)

11、装卸机械统计年报(装报8)

12、装卸机械增减动态表(装报9)

十五、各种补充报表填写说明

(一)装卸作用完成情况报告(装报1)

1、“装卸车数”,指路工和委外装卸作业车数之和(包括外站来本站助勤的装卸作业车数),路、委配合作业的装卸车数由路工统计。

货主自装自卸、中转零担及两站整零第一到站的卸车或沿零等作业不统计车数(也不计算作业时间)。

2、“装卸作业时间”,指从装卸车作业开始时起到装卸车完了时止的时间。

平均装卸时间(5)栏=(4)栏/

(1)栏(四舍五入,取整数)

3、作业品种:

(1)第6栏至第17栏,只填写装卸火车的作业吨数,不包括各品类的装卸汽、马车及搬运作业量。

(2)第6栏至14栏的各类货物,均指整车货物,按货票记载货物品名分类填写。

(3)“包件”,指本表“整车”品类中不包括的包件货物。

(4)“散堆装”,指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的货物。

(5)“危险品零担”统计在整车“危险、污秽”栏内。

(6)“重件”,指按重件货物计算装卸费的所有货物。

(7)“整车”名列品名以外的货物按装卸计费品类填写

(8)“集装箱”,指集装箱装、卸和掏、装箱作业吨。

(9)“行包包裹”,指所有的客运行包装、卸及搬运作业吨。

(10)“装卸汽、马车”,包括各种货物(行李包裹除外)的装卸汽、马车和搬运作业。

(11)“其他”,指用装卸费率折算的人力和机械作业吨及“整车”,“零担”各品类中无法包括的货物吨数。

4、完成装卸作业量:

(1)凡使用带动力机具(包括叉车、输送机、电铲、搬运车、滑坡仓、漏仓等)的作业均统计为机械作业量(包括装卸机械出租的折算吨)。

作业量以吨为单位,吨后四舍五入。

(2)“出站”,指去外站、外单位(出路)或专用线作业及机械出租作业的所有吨数。

(3)“承包工”和“搬运工”以外的各种作业均填在“委外作业量”项的“其他”栏内。

(4)各栏之间的验算关系:

6栏—20栏之和=21栏

22栏+23栏=21栏=24栏+29栏

22栏=25栏+30栏

23栏26+31

25栏+26栏=24栏=27栏+28栏

29栏=30栏+31栏

30栏=32栏+34栏+36栏

31栏+33栏+35栏+37栏

5、机械化比重=机械总作业量/装卸总作业量×100%=22栏/21栏×100%(四舍五入)

6、路工全员劳动生产率=路工完成作业量/路工在册人数一多种经营人数=24栏/40栏一备注“2”项

7、“成列机械装卸”,指同一发站、同一到站、同一货场内用装卸机械作业的列车货场。

8、完好率=完好台日/拥有台日×100%=67栏/66栏×100%

9、出车率=运用台日/拥有台日×100%=69栏/66栏×100%

10、备注栏:

(1)“独立核算的分局工厂人数”,指单独向分局提报决算的装卸机械修配厂(或装卸机械厂)的所有人员。

(2)“多种经营人员”,指人事关系在装卸而脱离装卸岗位参与单位组织的多种经营的所有人员。

(3)“委外机械作业人员”,指在站内从事装卸机械作业的委外人员。

(包括委外自备机械作业人员、辅助路内机械作业人员和租用路内机械作业的人员)。

11、本表由站(段)填写报分局汇总,于次月5日前电话速报路局后寄出;各站段在报表同时以双行形式填报本表中路工“1—20”项统计数字。

(二)装卸各项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和人员情况分析报告表(装报1附表1—2)

1、各项目中凡减少的数字前面全部加“负”号,表示减少。

2、各项目作业量的“计划”数,指报告期内的累计计划数,机械化比重、劳动生产率项的“计划”数,指年计划数,

3、“人数”指报告期内平均人数。

4、本表由分局填报一季度、上半年、1—9月份,全年的报表,于期后15日前报路局。

同时报生产组织工作总结材料,对各项生产指标增减变化较大的站段做重点分析。

(三)装卸基本情况调查表(装报1附表2)

1、项目中的“年作业量、年劳动生产率”报上年度的数,其它均为报告期实有数。

2、本表由站段填写报分局汇总于每年元月15日前报路局。

(四)装卸几运用情况报告表(装报2)

1、本单位所有的装卸机械只要列入固定资产或没入固定资产已投入运用的都要按规定逐台填写清楚。

待报废和没列入固定资产的机械要在记事栏注明。

小型机械如叉车、皮带机、牵引车等,按机械类别,按班制填写总台数。

2、“大、中修”、“保养”台日均按计划日填报,超计划日的检修按”临故修台日填报”,并在记事栏内说明。

3、“作业量”按“本补规”第二十条的补充规定”填写,委外人员辅助路内机械作业分劈的作业量要在记事栏内注明。

4、按工时计费换算的作业量,要在记事栏内注明该台机械实际出租工时和作业量。

5、“班制”,按三班、两班、一班(指日勤制)填写,实行包乘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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