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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线诉讼的实证研究

中国在线诉讼的实证研究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人类社会正在步入在线时代,在线诉讼由此而开始成为司法的一种新方式。

繁简分流的民事诉讼改革试点和新冠肺炎疫情为在线诉讼提供了扩展适用的契机和舞台,使得一些原本似乎不宜通过在线诉讼方式办理的案件,不仅以在线诉讼方式完成而且诉讼效果尚可,既验证了在线诉讼在诉讼便利等方面的优势,又证伪了诸如在线诉讼只能在简易案件中适用、审判结果难获认同等前见。

不过,实证研究也发现,当下的在线诉讼往往仍属某些诉讼参与人的无奈之举,难以动摇传统线下诉讼的统治地位,豪言“在线诉讼时代已经到来”还为时尚早。

实际上,在线诉讼面临诸如实践主体间差异明显,应用软件、设备硬件有待优化,以及诉讼规则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

未来,可以更积极地以程序选择权等柔性方式扩大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解决在线诉讼对现场性、公开性等传统诉讼机理的挑战,建构不同于线下诉讼的在线诉讼法理;顶层设计好在线诉讼的规范体系;做好在线诉讼软硬件支撑条件的标准化配置。

当前推进在线诉讼改革的合理思路是,利用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结合实践情况循序、广泛推进。

01引言

 

毫无疑义,晚近十来年,一个在线时代正在开启,人类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正在进入在线社会。

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进一步催生了这个时代的到来。

越来越多的政府、组织、公司、个人网上办公,召开会议。

根据相关统计,2020年春节后的前30天中国远程办公需求环比上涨663%;有3亿人用远程办公的方式实现复工;金山文档表单、会议等场景化服务增长超过15倍以上,“华为云WeLink”平台也实现百万级日活用户数,业务流量增长50倍。

2020年3月26日,G20历史上首次以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领导人会议亦证明了上述趋势。

根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数据,“2020年1—2月移动互联网累计流量达235亿GB,同比增长44.2%”。

为了因应这个时代,司法是否应该有所变化以及应当如何改变?

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大问题。

一般认为,司法应该是一种现场性活动,其具有物理空间在场性、公开性、当事人亲历性等特征。

而在线诉讼具有空间虚拟性、当事人非现场化等特征,两者差异明显。

由此,传统上按照线下方式处理的线下纠纷被认为不适宜于按照在线诉讼的方式处理,至少不适宜普遍线上化。

目前,在线诉讼的推广应用面临双重挑战:

一方面需要应对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在线诉讼如何匹配线下诉讼的重要特征,如审判的现场性?

会否影响诉讼的真相查明功能的实现?

审判的合法性能否证成?

公众的参与可否确保?

另一方面,需要突破在线诉讼只适合少量简易案件、公众接受度低的设定,探索在线诉讼在线上时代如何能像商业、社会活动那样普遍推行,而不限在例外情形中适用。

一般认为,在线诉讼旨在缓解案件数量剧增引发的“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供给增长缓慢共同加剧的人案矛盾,满足民众接近正义(accesstojustice)的需求。

现有研究显示,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采纳了电子发现程序;1993年,美国威廉与玛丽法学院启动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来建构虚拟法院的研究项目;2000年,密歇根州大约70%的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能够在电子或虚拟环境中处理事务;2001年美国密歇根州议会通过《电子法院法》,次年正式成立并运作密歇根电子法院;目前,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民事诉讼中都使用电子诉讼。

奥地利的电子诉讼实践也较早,该国1990年建立了能够安全传输数据的电子诉讼系统,并自2000年起向所有当事人开放。

此外,英国、德国、韩国、印度等国家均有关于在线诉讼的实践。

尽管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些国家在线诉讼的普遍性,但其探索总体而言早于中国。

近年来,为了应对中国民事司法的“诉讼爆炸”,“法院除了采用增人、加班等传统方式外,亦采取了诸如强化审判管理、简化程序、转移非审判事务等措施,并取得了相当效果”;不过,“未来中国民事案件仍将处于上升趋势,甚至可能迎来新一轮的诉讼爆炸”。

在此背景下,在线诉讼被作为一种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的技术方案出现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标志着中国开启了在线诉讼时代。

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挂牌成立。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底对外发布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统计,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全流程在线审结80819件互联网案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3/5和1/2,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法院通过电话、邮箱、微信、短信、公众号等在线送达文书96857次。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三家互联网法院在提升诉讼效率以及审判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互联网法院秉持的是“网上案件网上审”的思维方式,它不仅强调诉讼方式的非亲历化,更要求管辖范围的互联网性。

“涉互联网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是互联网法院成立的最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规定》)一方面明确了互联网法院以在线诉讼为基本运作方式,另一方面又将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限定为与互联网有关的线上纠纷——这些案件本身均带有互联网因素,案件种类特定、适宜网上处理。

由此可见,中国的互联网法院实际上是限权式(部分纠纷适用的、限缩案件范围的)在线法院,这种在线诉讼更宜视作互联网纠纷的互联网式处理,而非作为替代线下诉讼的具有普适性的在线诉讼机制。

司法实践同样表明,通过互联网法院处理的案件相对有限。

数据显示,北京、广州、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在2019年受理的案件分别为42114件、52258件、26651件,虽然案件数量不算少,但与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相比,占比却很低。

以北京市为例,2019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受理案件总数为983654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数占比不足5%。

粗略估算,广州、杭州的互联网案件占比较北京高,但也均不到10%。

尽管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但是,正如前文北京、杭州、广州三家法院的数据所示,当前中国社会的绝大多数纠纷还是线下纠纷。

而前述论证也表明,中国互联网法院实际上是限权式的在线诉讼机制,其审理的均是带有互联网因素、适宜线上处理的特定种类案件,难以由此预测、评判在线诉讼是否同样适宜于不带有互联网因素的其他案件。

所以,在更广泛的诉讼领域中,线上诉讼能否成为所谓的线上时代的普适审判机制,我们还不得而知。

在此情形下,通过试点来评判线上诉讼可以如何使用,不失为一种相对适宜的策略。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就“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内容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其中,《试点方案》将“健全电子诉讼”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并就“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前述试点改革方案将会对在线诉讼产生何种影响?

线下纠纷应否、如何经由线上诉讼解决的难题能否得到根本性解决?

这些正是学界同仁包括笔者的兴趣所在。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笔者对作为改革试点地区的成都市两级法院在线诉讼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线诉讼试点开始时(在线诉讼的试点定于今年1月开始,但实际开始时间是在2020年春节以后的二三月份),适逢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试点改革亦正在成都法院展开,这是本次研究展开的一个重要背景,也是在线诉讼试点改革研究的一大特色。

与此同时,在线诉讼试点改革还获得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推广“机会”,那就是新冠疫情对非接触式交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实际上,正是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下,春节过后的中国法院普遍积极推行了在线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要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从研究者的角度,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自然实证研究”机会,可以自然地以春节前后作为时间断点,比较观察在线诉讼在疫情背景下获得充分展示时,究竟是如何运行的,效果如何,分析、前瞻其未来。

02在线诉讼试点实践:

成都法院所为如何?

通过对成都两级法院特别是运用在线诉讼最多的高新区法院、双流区法院春节前后开展在线诉讼的实证研究,笔者的主要发现如下:

(一)在线诉讼开始广泛适用于不同种类的纠纷处理,且数量不少

既往对线上诉讼的一个推断是:

线上诉讼缺乏公众认同,只能在极有限种类的简单案件中使用。

然而,实证研究的发现却大不一样。

笔者发现:

以疫情暴发的春节为时间节点,春节前后两级法院在线诉讼情况颇为不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春节后的2月,网上立案共313件,网上开庭79件,而在春节前的今年1月甚至在去年一年几乎没有一件网上开庭的案件。

同样,在基层法院如高新区法院今年2月共网上立案515件,网上开庭315件;双流区法院今年春节后网上立案300件、网上开庭316件。

在今年1月两家基层法院均没有一件网上开庭案件,高新区法院去年只有一件远程开庭的离婚纠纷,因为被告在监狱,最后调解结案。

所以,比较几乎没有网上开庭的今年1月和去年一年,今年2月网上开庭数量的暴增显示了在线诉讼方式可以因应特殊的机缘而在中国司法中得以快速、大量的应用。

这似乎表明普遍性的网上开庭并没有不可克服的技术、社会、心理障碍。

在极其特殊的背景下,线上诉讼可以获得快速、广泛的适用。

同时,笔者发现,线上诉讼几乎适用于绝大多数种类的案件,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均在使用。

以双流区法院为例,其在春节后开庭的刑事案件几乎均网上开庭,被告人在看守所,法官在法庭,检察官在检察院办公室,律师则到法院与法官同在法庭。

至于民事、行政案件,线上开庭也相当多。

以高新区法院为例,笔者随机当面访谈了8位高新区法院法官(7名民事庭法官、1名行政庭法官),发现他们均在春节后审理了线上诉讼案件。

不过,不同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差异。

在2020年春节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有法官仅在线审理了2件案件,也有法官审理了约60件案件,两者相差50多件。

从案件类型来看,1名行政庭法官审理的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等,7名民事庭法官在线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涵盖了权属侵权类案件和买卖合同、民间借贷、房地产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在内的合同类案件以及公司破产案件等。

其中合同类案件数量最多,达到了93件。

值得注意的是,占传统民事审判案件较大比例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却并未出现在成都法院的线上庭审案件中。

不过,有的法院在家事纠纷的线上办理方面提供了不同经验,据报道,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于一天内在线调解成功了涉及继承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监护权确认纠纷等多种案由在内的7起家事纠纷,20余名涉案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化解矛盾冲突。

从上案件类型多样化的情况来看,线上诉讼只适用于互联网案件的传统见解是可以突破的。

线上诉讼不仅可适用于线上纠纷,还可适用于广泛的线下纠纷。

 

(二)从案件适用的程序来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均有之

既往的主流看法是:

线上诉讼主要适用于依照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而不适宜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如王福华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于在线诉讼。

也有论者认为,“试点法院在线庭审的案件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非试点法院在线庭审限于简易程序案件”,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本次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似乎也将在线诉讼视为简化诉讼的方式。

而在笔者看来,前述规定只是明确了简易程序案件可以采取线上诉讼,但并不意味着非简易案件禁止或不适宜适用在线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适当的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民事诉讼的信服度和接纳度,增进民事诉讼效率”。

在线诉讼选择权应该属于典型的程序选择权。

实证研究同样发现,在线诉讼与程序类型不具有直接相关性。

根据对成都高新区法院线上诉讼案件的不完全统计,在适用线上诉讼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79件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有83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尚未出现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换言之,在线审理的民事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各占一半。

当然,这种普通程序案件线上化的情况或多或少与防疫抗疫的现实需要有关。

在当下的实践中,一方面法院与当事人均有审理、结案的需要,另一方面非接触式又是当下标准的、必须的工作方式。

由此,传统上被认为只适宜于线下审判的案件不得不线上化了。

不过,其可以线上化,似乎也表明了原来的假设和改革设想似乎也不尽完全正确。

(三)诉讼各方对电子诉讼的态度整体上较为积极

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司法的参加者更愿意在线下诉讼,而对线上诉讼兴趣索然。

此次疫情背景下的实践似乎呈现出相反的图景。

笔者在高新区法院访谈中发现,被访谈的法官不仅愿意接受线上诉讼,且事实上也开展了线上诉讼,有的还开展了40—60件案件的线上开庭。

而且被访谈法官普遍认为当事人和律师也倾向适用电子诉讼,其原因主要是基于诉讼效率、安全和便捷的考量。

至于检察官的态度,高新区法院刑事法官表示检察官对在线诉讼是愿意接受的。

笔者在双流区法院针对法院人员、律师事务所作问卷调查得出的结论和高新区法院类似。

在双流区法院对60名不同身份的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中(问卷对象包括法官15名、法官助理20名、书记员14名、律师6名、庭审速录员2名、人民陪审员1名和其他人员2名),认为当事人愿意在线诉讼的有44人,占比73.33%(另有8人认为当事人部分愿意在线诉讼);认为律师愿意在线诉讼的有46人,占比76.66%(另有4人认为律师部分愿意在线诉讼)。

进一步分析发现,受访的6名律师中愿意在线诉讼的有5名,占比83.33%,还有1名表示部分愿意。

由此可见,律师群体本身参与在线诉讼的意愿比预想的更为积极。

受访者中,认为当事人不愿意在线诉讼的只有3人,认为律师不愿意在线诉讼的仅有1人,还有部分受访者未作答。

关于当事人和律师不愿意或部分愿意在线诉讼的原因主要有:

对在线诉讼不了解;不会使用在线诉讼软件;网速差;认为在线诉讼不能清楚充分表达意见等。

而关于检察官对待在线诉讼的态度问题,绝大部分答卷人未作回答或回答不清楚——可能的原因是绝大部分受访者是民事诉讼参与人,而民事诉讼中通常并无检察官参与,致使这些受访者对检察官态度确实不了解。

相比之下,参与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10人中,无人认为检察官不愿意在线诉讼,其中9人认为检察官对在线诉讼持支持态度,只有1名认为部分愿意。

上述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事人、律师和检察官对待在线诉讼的态度总体上较为积极。

事实上,双流区法院刑事法官在春节后审理的不少案件是在网上开庭的,法官与律师在法庭开庭,检察官在检察院的办公室,被告人则在看守所的审讯室。

在特定条件(如此次疫情)的背景下,当法官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网上诉讼时,大多数当事人很快或者经过说服便接受了线上诉讼的形式,而律师接受程度甚至更高。

实际上,正如疫情使得各行各业均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线上工作一样,一些诉讼参与人虽有抱怨,但多数人还是很快接受、适应了线上方式,甚至工作表现不比原来差。

同样,线上诉讼这种过去基本上没有经历过的方式,也开始为法律人所接受、适应并一展身手。

这为线上诉讼未来在中国司法中的大范围展开奠定了大众的认同基础。

(四)线上诉讼对庭审时间成本的影响并不显著

一般认为,线上诉讼的时间成本会低于线下诉讼,因为当事人不到场理论上会节省颇多时间。

然而,数据和访谈对此发出了矛盾信号。

双流区法院的60名受访者中,参加过在线诉讼的有42人,未参加过在线诉讼的有18人。

60名受访者中,35人认为在线庭审时间更长,19人认为在线庭审更短,4人未作答,2人认为差不多。

进一步分析发现,参加过在线诉讼的42名受访者中24人认为在线庭审时长更长(占比57.14%),未参加过在线诉讼的18名受访者中有11人认为在线庭审的时间更长(占比61.11%),似乎说明在线庭审的时间成本高于预期。

对于在线开庭的大致时间,43名受访者未作答,2人作答相差不大,15名受访者给出了大致的庭审时间但相差很大:

7人认为在线庭审时间介于30—40分钟,5人认为介于40—60分钟,3人认为1小时至1.5小时。

在高新区法院所作的调研发现,对于开庭时长,被访谈对象大多认为线上庭审的庭审时间一般在30分钟到1.5小时之间。

该数据实际上与通常的线下庭审时长相当。

可见,线上开庭的时间并不比线下长。

高新区法院被访谈法官对线上工作时间的看法同样分歧明显,有3名被访谈法官认为在线工作的时间更长,有2名被访谈法官认为在线工作的时间更短,另有3名被访谈法官认为无法笼统地比较二者的时长,而需根据案情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具体看待。

访谈还发现,线上诉讼的庭前准备时间变长,且线上诉讼加重了书记员和助理的工作量,大致增加其工作量0.5—1倍。

其原因在于,有些当事人不会操作,反而增加了时间成本。

访谈中有负责侵权、劳动争议类的法官说:

“我线上有3个案件,其中2个是公告案件,用的是联通的临时庭审平台,庭前的准备工作量很大,和当事人沟通时间长,开庭当天要催促当事人进入庭审平台。

”但另一方面,法官普遍认同在线诉讼避免了诸如疫情这样限制开庭的情况发生,也节约了当事人前往开庭的路途时间。

访谈中有法官提到:

“我有位在泰国的当事人,肯定无法实现线下开庭,但是通过线上方式完成了开庭,解决了纠纷。

”另一位法官有类似案件:

“在线调解有一个案件,刚好有一个武汉的当事人,他是肯定无法到庭调解的,但是可以进行网上调解。

虽然疫区的文书送达可能滞后,但是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这个案件用线上的方法效果很好。

”上述事实表明,在线诉讼在时间成本耗费方面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节省了相关当事人的到庭时间,另一方面却又增加了法官、审辅人员的庭审准备时间。

因此,未来线上诉讼的生命力如何,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其效率优势能否凸显。

不过,相信随着诉讼各方对线上诉讼操作技巧的掌握,诉讼各方庭前准备时间会普遍减少,在线诉讼对当事人时间成本的节约优势会更多地表现出来。

(五)在线庭审的实质效果可以接受但一些案件不及线下诉讼

既往的普遍看法是,在线庭审的效果不及线下诉讼。

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对此予以了支持。

双流区法院的60名受访者中,50人认为线下庭审效果更好,仅有7人认为线上庭审效果更好(占比为14%),有2人未作答,有1人认为二者相差不大。

进一步分析数据显示,实际参与在线诉讼的42名受访者中,仅4人认为在线庭审效果更好(占比为9.5%),表明实际参与在线诉讼的人会更倾向于认为线下诉讼效果更好。

而高新区法院被访谈法官对于在线庭审的效果的意见同样较为统一,绝大部分被访谈法官都认为线下诉讼的效果更好。

究其原因,其一是在线庭审的秩序、仪式感难以彰显。

有法官说:

“当事人线上的环境可能比较随意,削弱法庭的威严性。

”还有法官认为:

“一些当事人会随意走动,法官对这种情况没法控制。

”另一位法官说:

“法官着法袍坐在庭上和出现在屏幕上对当事人的威慑力差别很大,有个案件的当事人最开始作为证人的口供和后来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口供不一致,如果是线下开庭我就可以告知他虚假口供的法律后果,并且当场质问他,但是线上我觉得会削弱法官的这种威严或者说当事人会没有那种作出回应的压力。

”其二是法庭调查的实质效果难以充分确保。

这主要是调查证据有难度,例如证据调查要求当事人与证人相分开,而在线诉讼无法确保这一点。

当事人陈述时无法杜绝证人同步知道甚至在场的可能性,存在证人旁听案件的可能。

此外,复杂案件、证据较多的案件、需要现场核对证据特别是物证的案件,在线庭审有挑战,例如无法核对证据原件,难以确保真实性,需庭后邮寄原件再次核对。

当然,也有法官相当认同在线诉讼。

例如,一位行政庭法官指出,通常行政案件庭审现场围观群众较多,一些行政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及其辩护人会利用旁听群众多的特点,展开各种“表演”以博取公众眼球,借机给法官施压。

这种行为同时也造成了庭审进度的不必要拖延,而线上开庭就可以避免这一因素。

另外,由于线上诉讼方便了外地律师,也加快了审理进度。

同时,在线诉讼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所提高。

(六)软硬件设备和网络运行速度对在线诉讼的效果有一定影响

调研中发现,WIFI信号差、网络中断、平台运行速度慢和当事人电子设备没电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庭审突然被迫中断。

绝大多数被访谈法官表示,几乎每件网上开庭的案件都发生过此类现象。

在对双流区法院的访谈中,60名受访法官中有57名法官认为在线庭审存在“受网速和配套设备影响较大的”劣势。

此外,对在线诉讼提出意见建议的36名受访者中(还有18人未作答,6人回答“无”),有35人提出了继续优化、完善和推广在线诉讼的建议,仅有1人较为谨慎地提出“当事人自主选择,不作为硬性考核指标”。

而35名建议者中,有14人明确提出提升网络配设、优化软硬件设备的建议。

以上事实说明,软硬件设备和网络运行速度等在线诉讼的技术支撑条件尚有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的空间。

 

03线上诉讼的时代会到来吗?

 

基于上述实证研究,我们能否得出在线上时代来临之际,线上诉讼方式相当程度上可以适用于线下诉讼并据此而推行的结论呢?

对此,笔者的见解是:

一是线上诉讼方式完全可以适用于大多数线下诉讼案件。

今年2月、3月的特殊疫情背景,为线上诉讼方式普遍适用于诸多种类的线下纠纷提供了空前的强制性实践机会。

甚至可以说,新冠肺炎疫情是在线诉讼的“催化剂”,促使法院审判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

通过跟进在线诉讼相关新闻报道,笔者发现,与成都两级法院类似,全国不少法院包括都会区法院甚至农业区法院开展了一样广泛的在线诉讼实践。

例如2020年1月15日至4月23日,北京法院在线立案42774件,在线庭审案件53832件,在线送达134158件;上海法院从2020年2月3日至4月28日,在线庭审(含调解、听证、谈话)达13173场,较2019年的48场增长了270多倍。

不仅如此,许多过去包括将来都难以获得线上诉讼机会的案件,在这段特殊时期均广泛开展线上审判。

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36万件、开庭25万次、调解59万次,电子送达446万次,网络查控266万件,司法网拍成交额639亿元,执行到位金额2045亿元。

以上实践证明:

对大多数案件而言,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也无论是采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或速裁程序,线上处理线下纠纷尽管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但整体上至少是可以接受的。

特别是,在线诉讼打破了传统诉讼不允许的时空阻隔,让原本无法推进的案件得以顺利推进,无疑为许多不便于亲自到庭进行诉讼的参与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接近正义的机会。

如上海法院在线诉讼的案件不乏当事人所在地跨越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情形,涉及美国、德国、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缅甸、新加坡等近30个国家和地区。

以上均是未来更广泛地推广线上诉讼方式包括改进线上诉讼方式的最好经验基础。

不过,虽然在线诉讼方式可以适用于大多数线下诉讼案件,但并不意味着在线诉讼会“大行其道”。

毕竟可行性并不等同于必然性,理论上可行且实践中已经被动施行也不能得出未来疫情结束后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仍然愿意继续采取在线诉讼方式的结论。

下文会对在线诉讼推广适用的影响因素进行探讨,此处不赘述。

二是线上诉讼方式在中国已经基本具备广泛推行的技术条件、社会条件,在线诉讼的实践主体整体上在参与能力、参与意愿和参与体验上能够适应在线诉讼,虽然其在上述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任何一种政治、社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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