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开发建设投资合同协议范本模板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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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开发建设投资合同协议范本模板正式版

编号:

水电站开发建设投资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___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县的能源建设,充分开发利用水电资源,促进地方能源建设和国民经济

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决定由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县河上的

水电站及库区水域旅游开发。

甲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使乙方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二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项目

投资设和征用土地的文件规定,就县河上水电站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

收益处分等特许权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章特许权的内容和期限

第三条特许权的内容

甲方特别授子乙方在县上的水电站库区范围内(以勘测设计院核

定的可研报告内容的库区水面为准),具有投资权、建设开发权、收益处分权、运营管理权、财产占有权。

所授之权

在约定期限内均为不可撤消之权。

1、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该项目的策划、投

资、建设和收益;

2、乙方在项目建成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投入运营后,享有项目的运营管理、卖电收费回报的权利与维修保养、保持项目良好运行状态的责任,在特许权期满后,将在保证项目运行正常的状态下移交给甲方;

3、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法享有项目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第四条特许权的期限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权乙方一特许权的期限为年()年,即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施工期年,经营收益期年。

(施工期自正式开始之日算起)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后,甲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给乙方关于乙方作为水电站工

程项目业主的正式批文;

及镇办公、生活用地的使用相关手续。

3、甲力应报据乙方请求及时理顺相关问题,保障乙方顺利施工

第三章项目地址、规模及技术标准

第六条项目地址和规模

1、项目建设地址:

县镇村屯,坝址距镇约km,

县城约km。

具体以乙方根据设计选定为准;

2、项目幵发规模:

库容式电站,总装机容量为kW左右,水库总库容约万立方米

(乙方可依据资源情况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在下一步设计中进行调整)。

第七条技术标准

按国家水电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和批准的设计为准。

第四章资金筹措

第八条投资总额和资金投入

1、项目投入的资金总额约亿元人民币(具体以优化后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2、项目资金由乙方全额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投入。

第五章土地征用和淹没补偿

第九条本项目涉及征用的土地包括水电站主体工程建设占地、水库淹没占地、输变电线路占地、

库区公路征地、移民安置区征地、移民生产安置用地及临时用地等。

第十条甲方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水电站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负责

组织实施征地及移民安置事宜,并协助库区及输变电线路沿线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土地的权属单位(个人)的

关系,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所需的税费以及必需的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因项目淹没耕地(包括水田和早地)而必须上缴国家的耕地复垦费约万元(实

际金额按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和实用土地测算面积来计算)由乙方承担。

征地过程中的土地

管理费、权属地籍调查测绘费、劳务费、耕地占用税和林地“四项”补偿费等由乙方按政策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水电站建设淹没的各种地类、地上附着物、公益设施等财产,参照水电

站库区淹没实物调查实施细延中相关规定执行;实物调查由乙方牵头组织,甲方配合共同实施,

并经甲方、乙方及财产所有人三方认可后,作为水电站建设财产赔偿及补偿依据。

第十三条水库淹没补偿费约万元(仅指县境内部分,涉及境外补偿部

分由乙方负责协商落实,甲方子以协助),按工作进度及时到位(实际补偿费以前款规定的三方认可数为准)。

库区

移民后期生活扶持,参照电站库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乙方尊重甲方原对顶目设计单位的选定,仍同意委托勘测设计院,承担包括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电站前期的勘探、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经费经甲乙双方及

设计院核定认可后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水电站建设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为水电站的各项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乙方建立并督促项目施工承包商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体系,

提高质量意识、质量

保证能力和管理素质。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制,及时处理缺陷并做好质量考评。

做好项目全过程质量控

第七章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依法对顶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2、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申办好水电站的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

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县地市并网协议、取水许可证等;

3、协助乙方申办好水电站工程征用土地的批文及征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其中包括:

项目立项批

协助乙方办好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施工许可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4、甲方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市水利、国土等主管部门正式提岀申请,要求

 

 

电站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着手开展征地补偿等前期工作;

(原第二十条

3、后部)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协调乙方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之间的关系;负责调处好项目建设及经营期间与群众发生的相关纠纷和矛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给予乙方如下优惠政策:

(1)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的待遇;

(2)自电站建成投产发电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公路基

%扶持该

(3)

金、水利基金;企业确有困难,根据申请可用所征的耕地占用税的企业;

(4)项目在建期间,有关国家、自治区的税费如实缴纳;有关各种行政性、政策性收费,县内部分全免,自治区、市级部分按下限收取;

7、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拥有收回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的权利。

第二十条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在乙方取得县人民政府关于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正式批文后,10个工

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元人民币;

3、合同签订并在乙方取得县人民政府下发的项目业主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

乙方与测设计院商定电站项目的设计事宜。

乙方须履行甲方原与勘测

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

4、合同签订个工作日内,乙方即向甲方提供办理本项目营业执照等有关批文和各种证照

的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尽快完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前期补偿经费及相应的工作经费必须在个月内到位,并使工

程开工建设(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除外);

6、乙方必须在县城成立项目公司;

7、编制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8、按规定程序办理满足开工要求所需的各项建设手续;

9、制定工程设计、设备采购、主要原材料供应、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方案;

10、审查设计、投资、进度、质量及监理报告,组织和参与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

11、在电站投产营运期间,乙方必须保证下游每天上午:

00至下午:

00(小

时)有立方米/秒以上流量的下游漂流用水,涉及有关事宜另行商定。

为缩短投资回收期,

确保下游漂流用水,作为电站的配套工程,大坝下游二级电站亦由乙方一并开发,与开

发相关的条件、政策和规定,以及经营期限等均与电站相同;

12、电站建成后,乙方须安排县职工12人,解决就业问题;

13、在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有将项目按期满后在保证项目运行正常的状态下无偿地移交给甲方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取得续租经营权;

14、水电站建设运营期间,按国家相关法律如《水法》、《防洪法》等运行调配;

15、水电站建设和营运期间,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县辖区内交纳各种税费。

第八章项目竣工和收益

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工后,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或政府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因延期竣工而形成的建设成本增加,可适当延长特许经营期以弥补损失,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因乙方原因导致竣工延误,由乙方自身承担损失。

第二十二条水电站所发电量的上网电价,在甲方的协助下由乙方与电力部门商定,并在本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签订供电销信协议;但在同等条件下,电站所发电量必须优先供应给县

第二十三条水电站所发电量可上网,上网事宜由甲方协助乙方与有关电网部门衔接。

当地过网手续由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过网费由乙方与县供电公司商定。

第二十四条甲方协助乙方一在本县辖区供电单位在与外电源市场同等电价、同等质量的情况

下,保证优先使用水电站的发电量,并按时缴纳电费。

第九章项目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乙方负责特许经营期内项目的运营管理,包括:

1、负责按照水电主管理部门制定的水电站发电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电站的运行、维护和保养,使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证电站安全、正常运转;

2、负责项目所设的有关服务设施、辅助设施等一切管理工作,按照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依法经

营;

3、在保证正常运营秩序的同时,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任务。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自行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调配项目内部人力资源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按章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且投入运营后,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给乙方的收益造成损失时,可适当延长特许经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章项目转让、抵押

第二十九条乙方项目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在电站全部机组正常运转以后,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乙方可以将项目及其附属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在公司经营管理期限内整体或部分转让和抵押,并获取收益,但须报甲方备案。

第三十一条乙方拥有对转让项目及其附属服务设施经营权获得的收益进行支配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祥乙方拥有的在经营期限内的经营权作自身债务担保。

第十一章项目移交及协议终止

制定项目移交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顶目在移交前,乙方应解除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与项目有关约债务、留置权、动产或不动产抵钾、担保物权及其它求偿权。

将项目本身及附属设施与营运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全部、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同时,乙方还应移交项目运营手册、运营纪录、设计图纸等全部资料。

第三十五条在特许权期满之日,双方按既定移交方案组织项目移交,组织移交所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移交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项目的全部资产和权利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经营期内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下列资产不在项目移交范围内:

1、乙方的流动资产;2、乙方在经营期内形成的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资产。

第十二章双方的其它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甲方除承担、履行本合中上述已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外,尚需:

1、认真执行国家及其水电主管部门制定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向乙方通告有关水电建设经营管理的法规;

2、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乙方在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3、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之前,协调乙方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关系,以获得原材料供应、动力供应、通信、集、

疏、运条件及配套设施、辅助设施等外部协作条件;

4、协助乙方在当地工商局、税务部门办理有关项目公司注册登记等手续及证照。

第三十八条乙方除承担、履行本合同中已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外。

尚需:

1、认真遵守国家、自治区及主管部门的法

律、法规、规章;2、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

何其它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按照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搞好项目的环境设计环境保护;

4、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认真建立、健全并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物资

材料、设备设施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5、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市及地方政府给予公司的有关

第十三章政策措施第三十九条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享受国家、自治区、

优惠政策;第四十条乙方依法缴纳有关的税费(基金),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向乙方进行同类收费或强行摊

派、募捐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合同履行中具体事项无明文规定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签约双方对由对方提供的所有机密性质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取得县人民政府关于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正式批文后,

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万元人民币的;本合同自行终上。

在本项目开

工顺利建设个月后,甲方即退还乙方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

如属甲方原因造成

本项目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无法进行的,除退还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外,甲方还

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承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所发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和损失。

第四十四条合同签订并在乙方取得县人民政府下发的项目业主批文后个工作

日内,在甲方协助乙方未与勘测设计院商定电站项目的设计事宜,并履行甲方原

与勘测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问内按甲方所列的资料清单向甲方提供办理本项目有关批文和各种证照的相关资料及所需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乙方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个月内,相应的前期补偿经费和相应的工作经费未

到位的。

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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