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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现状

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现状、

问题及完善对策

贺伟

内容提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施行6年来,已经在稳定粮食价格、促进农民增收、服务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达到了政策的设计预期,受到了地方政府和种粮农民的欢迎。

面对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的新变化,现行政策的一些消极影响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显,制约了政策效果的充分发挥。

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策在价格制定、信贷管理、财政补贴、购销监管等方面的操作措施。

同时,继续深化粮食收购政策的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起以差额直补方式为主的最低收购价政策。

关键词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预案托市收购补贴

粮食收购政策是粮食购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次粮改的重点内容。

在国家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后,国内粮食生产保持良好势头,局部地区农民“卖粮难”问题比较突出,加上国际国内粮食价格的联系日趋紧密,国内粮价受外部市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面对复杂多变的粮食购销形势,为了避免出现谷贱伤农和粮价大幅波动,国家于2004年出台并实施了以最低收购价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托市政策。

目前,最低收购价政策已经施行了6年,从政策层面看,有必要在深入分析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后金融危机时期粮食供求形势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粮食收购政策下一步的完善思路;从实践层面看,有必要对这些年国家托市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考察,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一、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设计的出发点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施宏观调控,即国家每年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并制定相应的执行预案,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的托底价格时,执行预案不会启动,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各类收购主体按照市场粮价自行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国家的托底价格时,托市预案便会启动,政策执行主体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委托的公司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其他粮食企业还是随行就市进行收购。

例如,2004年由于市场粮价在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之上,当年制定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没有启动;2007年的中晚籼稻市场价格较高,当年的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也没有启动。

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范围有严格规定,一般是主要粮食品种的重点主产区,如早籼稻主要是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西等省区;中晚稻主要是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川、吉林、黑龙江、广西、江苏、辽宁、河南等省区;小麦则主要是河北、河南、山东、湖北、安徽、江苏等省。

在品种、区域范围之外的粮食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此外,为了便于农民售粮,托市政策的执行时间主要集中在夏粮和秋粮的收获季节,超出政策期限后农民只能按照市场粮食价格出售粮食。

如小麦托市政策的执行时间为6月初至9月底;早籼稻为7月中旬至9月底;东北三省的粳稻为11月中旬至次年的3月底,其余各省区为9月中旬至12月底。

(一)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情况

6年来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见表1。

国家在2004年便制定了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考虑到我国小麦供需平衡有余的实际情况,小麦价格下行压力较大,加上各小麦主产区对政府托市的要求十分强烈,国家于2006年开始又将小麦纳入到最低收购价范围中来。

从价格来看,国家的粮食托市收购价格在2008年以前一直维持同一水平没有变化,从2008年开始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其一是托市政策从2004年才开始施行,头几年对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提不提、提多少”还在摸索阶段,各方没有形成明确的认识;其二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内粮食生产成本较过去大幅上涨,促使政府决定大幅提高托市价格水平,特别是2008年国家根据市场粮价变化的实际情况,连续两次提高最低收购价格以引导市场粮价回升;其三是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国家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多数情况下低于市场粮价,政策的启动情况不理想,没有达到政策设计的初衷。

2009年、2010年国家均加大了托市价格的提高力度,其中2009年提价幅度最大,各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均提高了15%左右。

表1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表单位:

元/斤

年份品种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早籼稻

0.70(未启动)

0.70

0.70

0.70(未启动)

0.77(未启动)

0.90

0.93

中晚籼稻

0.72(未启动)

0.72

0.72

0.72(未启动)

0.79(未启动)

0.92

0.97

粳稻

0.75(未启动)

0.75(未启动)

0.75(未启动)

0.75

0.82(未启动)

0.95

1.05

白麦

-

-

0.72

0.72

0.77

0.87

0.9

红麦、混合麦

-

-

0.69

0.69

0.72

0.83

0.86

 

 

 

 

 

 

 

 

注: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国内粮食生产成本上涨的速度和幅度较快,国家一年内两次提高最低收购价格,第一次提高后的价格分别为早籼稻0.75、中晚籼稻0.76、粳稻0.79、白麦0.75、红麦和混合麦0.70元/斤,表中所列数据为第二次提高后的价格。

从执行地区来看,稻谷托市政策的执行范围在2008年以后有了明显扩大,早籼稻的执行范围增加了广西,中晚籼稻增加了江苏、河南和广西,粳稻增加了辽宁。

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执行范围则一直没有发生变化。

从托市收购的数量来看,2005年在南方籼稻产区共收购托市稻谷245亿斤;2006年收购托市小麦814亿斤、稻谷165亿斤;2007年收购托市小麦579亿斤、粳稻47亿斤;2008年收购托市小麦835亿斤;2009年收购托市小麦817亿斤、稻谷223亿斤。

政策执行6年累计收购粮食3663亿斤,其中小麦占较大比例,这与我国小麦产大于需的实际情况是相吻合的。

国家通过施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力拉动了小麦价格回升,在必要时对稻谷价格进行了托底,整体上稳住了市场粮价,保障了农民种粮收益。

(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掌握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了解各方面对政策托市的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在每年托市政策执行期间对政策执行地区进行实地调研,此外还围绕托市政策的执行效果问题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题调研。

从调研情况来看,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了种粮农民的收入预期,有效调动了农民种粮、地方抓粮的积极性,较好地达到了稳定市场粮价、促进农民增收的预期效果。

1、发挥了粮食价格的托底作用,稳定了粮食市场价格。

每年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以前,市场粮食价格较低,粮食买卖双方观望等待的气氛比较浓厚,市场交易相对清淡。

政策启动后,农民大多选择将粮食按最低收购价卖给国有粮库,使得市场上的粮食流通量减少,从而达到了拉动粮价回升的预期目标。

有了国家最低收购价做支点,市场粮价始终维持在托市价格附近小幅波动,避免了大起大落。

以2006年小麦托市为例,由于当年小麦丰收,在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前,主产区市场麦价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随着托市政策的施行,小麦收购价格稳步上涨:

河南省小麦价格从托市前的0.69元/斤一直上涨至0.75元/斤,此后价格一直保持高位,即便到2007年新粮上市前夕,小麦收购价仍维持在0.70—0.75元/斤之间波动,山东、河北、安徽等地小麦价格在托市收购后,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回升,政策托底作用十分明显。

在2009年稻谷收购期间,早籼稻、中晚籼稻的托市价格水平较2008年有了15%左右的大幅提升,从湖北、湖南等籼稻主产区的地方政府和农户反映情况来看,如果没有政府托市收购,市场籼稻价格将很难稳定在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政策确实发挥了市场托底和稳定粮价的作用。

2、增加了农民种粮收入,有力促进了粮食生产。

最低收购价政策发挥作用的一个关键原因是稳定了农民种粮增收的心理预期,调动了他们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在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以后,农民进行粮食生产的主要目的由过去的自给自足变成了市场出售和竞争,在粮食购销市场上每一个粮农都是独立进行商品生产的“微型资本家”,他们会根据市场粮价变化不断调整粮食供给量。

国家通过政策托市向粮农传递了一个明确的种粮收入保底值,给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吃了“定心丸”。

从表2来看,自2000年以后,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超过了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值的水平,而且随着国家托市价格水平的不断提高,主产区农民纯收入的平均值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全国平均水平,2004年主产区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3%,到2008年这个数值扩大到4.2%。

同时,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力促进了粮食生产。

据统计,我国粮食种植面积从2003年的14.91亿亩恢复增加到2009年的16.22亿亩,粮食产量实现了连年增产。

根据国家初步测算,近年来国家的托市政策每年使全国农民增收数百亿元,以2009年小麦托市为例,全年就拉动农民增收100亿元以上,切实发挥了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作用。

表2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比较 单位:

万吨、元

年份项目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粮食产量

46661.80

46217.50

46946.90

48402.20

49804.20

50160.30

52870.90

全国农村

1577.70

2253.4

2936.4

3254.90

3587.00

4140.40

4760.6

粮食主产区农民纯收入

1566.30

2286.40

3033.60

3347.2

370.80

4291.6

4958.3

 

 

 

 

 

 

 

 

注:

我国的粮食主产区包括: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和四川13个省区。

在13个粮食主产区,种粮仍是当地农民群体获取货币收入乃至谋取生计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主产区农民收入的变化情况能够更好地反映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收入的影响。

资料来源:

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整理

3、国家掌握了大量优质粮源,巩固了调控的物质基础。

从卖方的角度看,近几年来国内粮食生产连年丰收,每到收购季节时粮食价格的下行压力很大,主产区农民对国家托市收购的期望很高;从买方的角度看,农业发展银行对托市收购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加上中央财政足额到位托市粮的储存保管费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托市价入市收购的积极性很高,买卖双方的交易热情决定了托市粮大量被国有粮食企业收购。

以2006年小麦托市为例,河南省当年的托市收购小麦数量占到当地总商品量的92%,即九成以上的新麦以最低收购价进入国有粮库;在执行托市政策的6个主产省,托市收购小麦数量占到总商品量的70%、总产量的40%以上。

此外,在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以前,农民基本没有整理粮食后再出售的习惯,不少水分高、杂质不达标的粮食被卖到国有粮库;国家托市以后,政策对收购粮食的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适当拉大不同质量级别粮食之间的价格差距,调动了农民种、售优质粮的积极性。

从这些年的收购情况看,粮食的品质有了显著提高,国家掌握了充足的优质粮源,为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特别是在应对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国际粮价大幅波动的危机中,“手中有粮”切实发挥了作用,保证了国内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主要问题

为更好地发挥最低收购价政策在稳定生产、促农增收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宏观调控部门每年都会根据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区域、责任主体、收购质量、收购价格、费用补贴等方面进行调整,总体来看,各项托市政策措施不断得到完善,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但同时也要看到,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后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在政策的具体操作层面也还存在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制约了政策效果的充分发挥。

(一)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影响

1、最低收购价格只能维持或是提高,扭曲了粮食的真实市场价格。

在种粮补贴、最低收购价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鼓励下,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粮食产销缺口大大缩小,从理论上讲,粮食供求关系的明显缓和应该导致价格下降。

但国家出于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展粮食生产的考虑,连续提高托市价格水平,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粮食的真实市场价格。

而且,在政策决策过程中,要降低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存在着极大困难,因为任何一个部门都不愿意承担因为降低托市价格而可能引发的粮食生产下滑风险。

连续提高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高于市场粮价,使得当年的大量新粮进入了国有粮库。

最低收购价实际变成了市场价格的决定标准,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紊乱了市场调节价格功能。

2、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旱涝保收”,进一步改革的动力减弱。

托市粮收购并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能够享受到国家的优惠贷款和保管费用补贴,而其他收购主体的资金、储存费用以及市场风险都要自己负担,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

托市收购实际上基本被中储粮系统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垄断,一大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粮管所成为中储粮公司的委托收储单位,这些企业的经营状况依靠政策性收购业务出现明显好转。

不少国有收储企业又重新捧起了吃财政补贴的政策铁饭碗,受委托的国有粮食企业不需要参与市场竞争便能生存甚至扭亏为盈,企业改革改制的压力和动力被削弱了。

3、粮食加工业的原料成本上升较快,不利于加工企业发展。

由于大量新粮以最低收购价格收入国有粮库,市场上流通粮源明显减少,粮食加工企业需要的加工用粮容易出现短缺。

尽管加工企业可以通过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来获取粮源,但竞价销售无形中进一步推高了顺价销售的粮食价格。

一方面是粮食加工业的原料成本远高于托市前,另一方面是成品粮价格上涨的空间有限,这就使得粮食加工业的上下游产业链价格关系被人为扭曲,给加工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特别是加工原粮成本的持续升高,会迫使加工企业放慢市场开发步伐,进而拉大加工产品与市场需求之间的距离,不利于整个粮食加工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二)政策操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从近几年的实地调研情况来看,各方在肯定最低收购价政策发挥导向作用和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操作层面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这些问题增加了政策执行成本,降低了政策的执行效率,需要加以完善。

1、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标准的形成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托市粮收购的价格标准与农民售粮收入直接相关,是决定政策执行效果的关键因素。

2008年以前,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变化幅度不大,政策预案的启动情况并不理想。

从2008年开始,国家相关部门加强了对粮食生产成本利润的调查研究并逐步提高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政策执行效果明显好转。

目前,粮食生产成本利润调查的工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与粮食种植成本和供求变化相挂钩的动态定价机制还有待完善。

此外,目前全国统一划定各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格标准,而且不同等次粮食间的差价很小,降低了粮食的自然流通动力,不利于调动农民种优质粮的积极性。

2、收购贷款和利息补贴的相关政策亟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首先,托市收购信贷实行“统贷统还”以后,收购资金的贷款人是农发行市级分行,但粮食库存的实际监管人却是农发行县级支行,造成贷款、库存分别由分行和支行两级分别管理的现象,“库贷分离”不利于实施有效的库贷挂钩管理。

其次,托市收购的铺底资金由市级农发行一次性下拨给中储粮直属库,再由直属库根据各延伸收购库点的收购粮食入库情况陆续拨付,这就造成了在途资金利息成本难以分摊,而且这笔利息费用常常被转嫁给基层粮食收购企业,造成直属库与承储库点关系紧张。

第三,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补贴统一划拨给中储粮直属库后,再由直属库根据各承储库点的收购数量进行分配下拨,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直属库克扣承储库点费用补贴的现象。

从调研情况来看,部分中央直属库与地方承储库因为补贴下拨问题矛盾较大,地方承储库对补贴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很强烈,不利于两者在托市收购中的协调配合。

3、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一,托市收购粮食的监管压力较大。

中储粮系统承担着最低收购价粮食信贷偿还和储存保管责任,是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

由于中储粮系统的库点较少,因此在托市政策执行过程中,绝大部分的收购任务实际上是由一大批受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完成的,这使得政策的责任主体与实际任务完成主体分离。

中储粮公司不仅要开展收购业务,还要监管其委托的收购企业,不仅要控制好收购中的各种风险,还要妥善处理好与委托方的关系。

从调研情况来看,中储粮的一个直属库平均要管理数十个委托收购库点,而且很多乡镇级的延伸库点比较分散,造成托市收购粮的数量和质量监管压力很大。

加上目前粮食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中储粮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购销企业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一旦两者关系处理不理想,就必然给托市粮的监管造成更大困难。

4、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销售方式单一,销售策略不够灵活。

目前,最低收购价粮的销售主要在粮食批发市场中进行挂牌竞价交易,在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时,用粮企业往往一哄而上,粮食竞拍价格也是水涨船高;而当粮食市场供应平稳或过剩时,顺价拍卖的粮食往往无人问津,流拍现象时有发生,单一的销售方式制约了粮食加工企业抢抓商机、做大购销差价。

此外,在托市粮的拍卖交易中存在着部分中储粮直属库及承担代储任务的国有粮食储备库人为设置粮食出库障碍,向用粮企业额外收取出库费用的问题,在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因为“出库难”而向粮库支付出库费的现象几乎成了当地托市粮销售中的一个“潜规则”,影响十分恶劣。

三、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建议

尽管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后对市场配置粮食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而且政策在具体操作层面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但与国家以往的粮食收购政策比较起来,最低收购价政策还是能够较好地实现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总体上是比较适合我国基本粮情的收购政策。

无论是从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来看,还是从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和操作性来考虑,都有必要在继续坚持现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基础上,对政策在市场化改革方面进一步深入推进,对政策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完善。

(一)探索和试点差额直补式的最低收购价政策

现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方式是国家按照规定的托市价格直接入市收购粮食,最低收购价成为影响市场粮食价格变动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且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托市粮市场的主力,粮价的市场形成机制受到了一定干扰。

为此,在政策的市场化改革中,要尽快探索和试点按最低收购价格水平进行差额补贴的新方式:

即把国家制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作为目标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目标价格时,由国家对农民按粮食产量直接补贴差价而不是按托市价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目标价格时,还是由农民自行买卖。

差额直补式最低收购价政策能够较好地消除现有政策的消极影响。

一是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

根据WTO规则框架规定,建立以保障农民收益为主要目的的反周期直接补贴制度,属于“黄箱”范畴,符合国际惯例,可有效回避一些不必要的贸易纷争和摩擦。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粮食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农民可以按市场粮价向各类收购企业销售粮食,差额部分由国家直接补贴,减少了政府直接对市场价格的干预。

三是搞活了粮食收购市场。

农民把粮食卖给任何性质的企业,对其收益都没有任何差别,各类企业在收购市场处于同等地位,市场环境更加公平,竞争更加活跃,有助于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差额直补式政策可能遇到的困难是具体操作比较复杂。

由于我国粮食生产主要是以小而分散的家庭联产承包为单位,这就使得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的核算任务比较繁重,差额直补的环节较多,在政策试点中,要特别注意对补贴核算和发放中遇到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尽快研究制定与直补式政策相配套的操作措施。

(二)完善和细化现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1、加强对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形成因素的研究,为合理制定托市价格标准提供可靠依据。

要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成本利润调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全国成本利润调查系统,统一成本测算指标和规范上报口径,在综合分析粮食生产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平衡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上调标准。

托市价格水平既要考虑到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又不能偏离正常的粮食市场价格过远。

同时,定价还要综合考虑地区和品质差异,适度拉开地区和品质价差,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以调动农民种优质粮增收的积极性。

2、进一步完善与托市政策相配套的信贷、税收服务体系,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

要对现行的“统贷统还”政策进行完善,以处理好中央直属库和地方代储库在粮食收购信贷中的责权关系为重点,着力解决好库贷分离、在途资金利息分摊等突出问题,减少资金运行环节,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同时,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粮食企业,只要其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业务,就应该享受同等的信贷和税收政策待遇,并对经营托市粮而取得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有条件的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改变当前收购主体单一的被动局面。

3、加大对粮食加工企业入市收购的财政补贴力度,促进农民根据市场需求来调整粮食品种结构。

2009年国家对油脂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进行财政补贴,该政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要总结和推广经验,进一步加大对粮食加工企业入市收购粮食的政策补贴力度,扩大补贴品种的范围,理顺国家托市后原粮与成品粮之间的价格传导关系,降低粮油贸易和加工业的不确定风险,弥补最低收购价格上升对粮食加工企业造成的损失。

要注重发挥加工企业在联结粮食产销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粮食的比较效益,鼓励农民根据加工需求调整种植结构来增加种粮收入。

4、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购销的监督管理,建立灵活多样的销售机制。

一方面,要督促各库点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价格收购农民手中粮食,确保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到位。

坚决制止加价抢购粮源、扰乱市场稳定的违规行为,真正做到当市场价格低于托市价格时,政策执行主体积极入市进行托底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托市价格时,立即停止政策托市收购。

另一方面,要搞活托市粮食销售方式,减少政策性粮食的库存积压。

专项整治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出库难”问题,保障购粮企业的合法权益。

逐步较少成本高昂、环节复杂的粮食跨省移库,转而采取就地补贴销售给当地用粮企业,再由企业按照市场运作的办法销往外地。

参考文献:

①范恒山:

《三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经验和展望》,《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49期。

②国家粮食局课题组:

《粮食支持政策与促进国家粮食安全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

③马晓河、蓝海涛等:

《中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与粮食安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④肖春阳:

《国有粮食企业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

⑤江峰:

《对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思考》,《中国粮食经济》2010年第6期。

⑥施勇杰:

《新形势下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探析》,《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4期。

⑦卢良恕、王健:

《粮食安全》,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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