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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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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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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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承包项目基坑支护工程。
经充分共同协商,甲方乙方就项目基坑支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本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本工程承包范围
2.1 本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按照经甲方确认的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开挖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规定的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且并不限于:
混凝土冲孔灌注桩施工、冲孔桩(空桩)施工、大直径搅拌桩施工、压钢管施
工、砖砌集水井和砖砌排水沟施工、凿桩头基坑抽水、排水、及土石方开挖运输、基坑监测、桩检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进行施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并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2乙方负责办理证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中标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施工工期
3.1.1开工日期:
年月日
3.1.2竣工日期:
年月日
3.1.3本工程工期为个日历天。
3.1.4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1.5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3.2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为由提出额外要求。
3.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4工期延误: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3.4.1不可抗力;
3.4.2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4.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4.2本合同采取如下第条约定的计价方式:
4.2.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4.2.1.1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以下内容:
4.2.1.2除甲方与监理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绝对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注:
根据具体项目填写)
4.2.1.2如出现上述合同价格调整之情形,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位均以附件中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
4.2.2固定单价计价方式
固定单价明细:
(注:
可添加附件)
4.2.2.1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上述固定单价;
4.2.2.2结算工程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4.2.2.3工程量的确定:
依据施工图纸双方核定的工程量清单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
4.3如发生附件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4.4乙方按照报价表所列的明细填写数量、单价、合价及工程总价,乙方应对报价表的所有项目的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投标文件中所含的报价表所有项目应该已经完全包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单位所有工作和投标范围。
对于清单未列明的工作,甲方将认为已经包括在其相关的工程的承包内容中。
4.5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设计费、
人工费(包括加班费)、主材费、设备费、施工生活水电费、附材费(包括埋件)、机械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含专利使用费)、技术措施费、加工费、安装费、安装设施搭设、检查检测费、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包装费、不可预见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配套费、施工人员食宿费、竣工图纸费、工程内外清洁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成品保护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计取其他费用。
4.6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4.7乙方施工用水、电费用的约定:
4.8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4.9工程结算
4.9.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
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4.9.2双方结算按4.9.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5.1本工程无预付款。
5.2工程进度款
5.2.1每一付款周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按谈判结果填写)。
5.2.2乙方应于每月日前,提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申请,逾期视为乙方不申请当月进度款。
在提交当期工程进度付款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须同时提交工程质量及进度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此报表需根据甲方提供的格式填写。
5.2.3乙方提交的当期工程进度款申请书,须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甲方。
若甲方/监理单位认为工程进度款申请书所述之金额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合理的工程进度款金额或要求乙方重新申请。
5.2.4进度款的审批
甲方对工程进度款审批期限为14天,自乙方提出或经监理单位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计。
甲方将在此期限内通知乙方本期应得款项。
5.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政府部门的法定验收及甲方自行验收)并移交甲方使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5.4.结算款支付:
5.4.1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政府部门的法定验收、甲方合同验收)并移交甲方使用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在甲方同乙方就结算价无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发出结算确认函件,乙方确认结算函件后2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应付额的95%,余额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的10天内支付给乙方。
5.4.2基础(冲孔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政府部门的法定验收、甲方合同验收)并移交甲方使用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在甲乙双方就结算价无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发出结算确认函件,乙方确认结算函件后2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应付额的95%,余额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的10天内支付给乙方。
5.5在达到合同的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5.5.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再行支付
5.5.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6税务与发票
5.6.1乙方应于甲方支付每笔工程款前日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相应发票,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工程付款金额与各代扣代缴款项之和。
发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工。
甲方与乙方对发票种类的认定意见不同时,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决定。
甲方对各代扣代缴款项(如劳保金等),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
5.6.2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如甲方为乙方应纳税金义务扣缴人的,甲方将在支付乙方应得款项时扣付该笔税金。
5.7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累计甲方向乙方索赔之金额、累计违约金,包括工期违约金、质量违约金、现场管理违约金、累计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履约担保
乙方应按以下第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6.1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第三方提供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即人民币元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后90日。
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6.2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即人民币元整(¥)。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内返还乙方。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7.1甲方现场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甲方行使工程管理职权,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签发的任何文件均以甲方现场工程师签字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为准。
7.2甲方的权利
7.2.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对乙方的工作(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供应、现场配合等)进行监督检查,若乙方违反合同文件约定,甲方有权提出停工、勒令整改,并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7.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人员到岗。
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7.3甲方承担的义务
7.3.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完成时间:
开工前3日内完成。
7.3.2协调处理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7.3.3为乙方进行本承包工程提供电源总闸及水源井。
7.3.4甲方委派人员或委托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审查图纸、施工技术与经济方案,协调或组织图纸会审、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等事宜,配合乙方处理工程中的突发事件。
7.3.5负责现场施工用水、电的报批。
7.3.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审核及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8.1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
8.1.1乙方指派为本工程项目经理
职权:
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日常相关事宜,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稳定。
8.1.2乙方项目经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8.1.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专职于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兼职于其他工程。
8.2乙方的权利
8.2.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8.2.2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延误,并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工期。
8.3乙方义务
8.3.1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8.3.2乙方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程资料。
8.3.3进行可能的深化设计工作,经甲方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和市有关的设计规范的要求,并负责安排基坑评审工作。
8.3.4乙方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所承包工程施工内容如期竣工。
8.3.5乙方应在进场10日内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本合同项下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乙方的进度计划应根据甲方的进度计划编制,甲方和监理单位应在3日内批复,批准后,乙方方可执行。
8.3.6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所有设备和工程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均由乙方负责,同时施工工期不予调整。
8.3.7隐蔽工程在隐蔽48小时内,由乙方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到场检查,若甲方及监理单位不能按时到现场检查的,应重新协调现场检查时间。
甲方及监理单位拒绝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检查隐蔽后,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
若乙方未通知甲方、监理单位进行隐蔽验收就进行隐蔽施工,甲方、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进行破坏检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事后甲方、监理单位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乙方经济损失由要求复查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
8.3.8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出资修复。
8.3.9乙方进场施工时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服从甲方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管理。
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对现场所有其他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绿化苗木不得破坏,施工时如损坏甲方、第三人的财产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3.10乙方应自竣工之日起14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等各3套,编制竣工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3.11乙方应负责自行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施工,包括提供所有有关人员、材料、设备和工程管理,并对所有有关质量、进度、安全和施工协调等方面向甲方负完全责任。
8.3.1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乙方进场时间、完成时间、施工进度表,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否则,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8.3.13乙方应做好施工纪录、隐蔽工程纪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移交总包方。
8.3.1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国家现场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在验收时一次通过。
8.3.1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尘埃、噪音和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如违反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8.3.1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方案和甲方的要求施工,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修改。
8.3.1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在验收时一次通过。
8.3.18在合同签署后两日内,需由乙方完成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甲方、监理单位的确认。
其确认并不能免除乙方设计质量或设计缺陷应承但的责任。
8.3.19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机械安全性能良好,操作人员持上岗证上岗;接受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日常对机械设备﹑材料质量、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
8.3.20乙方须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各方面都能使甲方/监理单位满意,并在遵循甲方/监理单位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的情况下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工程,包括供应及安装并得到政府的有关部门检查和认可及允许正常运转的一切所需物料和劳力。
8.3.21乙方须为其违反合同对甲方负全责。
此等责任包括因乙方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甲方需向其他承包人所负的责任。
8.3.22乙方须对一切深化设计图纸、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达到合同文件质量要求。
8.3.23乙方严格遵守市容、市政管理条例、交通、施工噪音、防尘管理、环境保护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为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保证安全、文明施工,余泥、泥浆及时外运,不得堆积、晾晒。
8.3.24乙方做好施工现场及邻近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达到保护对象不损坏(如有损坏乙方无条件进行修复)、不影响施工进度。
8.3.25任何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涉及工程的设计、工程变更、施工方法、顺序、基本措施、工期变化的,甲方的批准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的原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及专业责任。
8.3.26乙方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及丰富施工经验,乙方判断如按已取得的图纸、资料、说明、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应停止或减缓施工,同时将此情况立即报告甲方请求决定。
如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承包人本应发现或预料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或预料,并继续施工而导致的质量缺陷,应由乙方负全责。
甲方的任何批准或变更意见均不免除乙方的专业职责。
8.3.27若本工程施工中与本合同文件或与甲方的指示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
一切因此而引致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8.3.28若原定的竣工日明显地因乙方的延误而变得不可能遵守,甲方可要求乙方优先完成本承包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或加班赶工,乙方须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循上述指示。
8.3.3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将本工程中有任何转包行为,甲方可立即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3.31在竣工后,临时照明水管和电力供应系统等必须拆走,并须修补现场至甲方认可。
8.3.32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至基坑回填结束(注:
根据项目具体填写)。
保修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4个小时内派员维修,且由此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若非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可适当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
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甲方可另请人员修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8.3.3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其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甲方不接受乙方低于甲方要求的承诺)。
第九条工程质量要求
9.1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要求。
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最严格的为准。
9.2质量要求:
合格
9.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的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9.4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若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个日历天内,免费负责更换有缺陷的施工、零部件或设备。
对由于乙方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9.5发现不合格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和甲方存档备案。
9.6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工程的检查、验收
10.1本条款约定的工程验收包括: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本工程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0.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工程规范规定的过程验收要求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过程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总承包人/监理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总承包人/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5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于竣工验收前5天向监理单位及甲方提供3套完整资料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由乙方组织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参加初验。
初验合格后,乙方仍需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整体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组织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如果甲方、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0.6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完成甲方提出的整改内容,并通过复验。
复验合格后,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负责拆除自搭临建及清除自身遗留垃圾,做到场平料清,并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10.7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移交延迟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乙方仍负有保护已完工程的全部责任。
10.8由于该分项工程是由乙方设计、施工,因乙方设计、施工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
11.1乙方应按照国家、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按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1.2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进场前同甲方或指定的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管理问题,并缴纳安全押金万元。
11.3在工程施工期间,建筑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于现场垃圾存放点及时清运,材料和施工设备按有关标准码放整齐,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
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清除现场,并消除。
施工现场必须有降尘措施。
不得有垃圾和泥土洒落在现场和现场以外的道路上,必须设专人负责清扫。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1.4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严禁违章施工,搞好防火、防盗、防环境污染、扰民与民扰、成品保护等相应工作,做到文明施工,随时清理施工现场。
11.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总承包人/监理单位,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1.6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处罚外,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1.7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乙方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甲方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1.8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乙方施工人员不得有打架斗殴、偷窃行为。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12.1如果甲方对本工程或其中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下述变更,乙方应接受并即时完成:
12.1.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部分工作的数量;
12.1.2改变部分工程项目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12.1.3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2.1.4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附加工作;
12.1.5本工程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调整;
12.1.6因总体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12.2除非本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上述变更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2.3现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