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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题库考试复习题答案

2010年《刑法学》题库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60题)

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3.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4.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意外事件。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互其构成既遂,且通常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极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7.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8.拘役:

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9.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10.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1.追诉时效:

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2.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3.破坏交通工具罪: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5.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6.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7.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8.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20.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刑事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

21.刑事责任:

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2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23.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一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或者法律上的后果有误解。

24.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5.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6.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7.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28.特殊预防,就是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29.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30.赦免:

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3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2.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造货币的式样,制造假币的行为。

3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5.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36.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7.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之提供隐藏的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其罪行的行为。

38.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40.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41.广义刑法:

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罚等。

42.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43.身份犯:

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44.不可抗力:

作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

45.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46.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完成形态。

47.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48.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回国有的刑罚方法。

49.量刑情节,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50.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1.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5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54.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5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56.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7.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经常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动等方式,从肉体上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58.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9.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策划、组织和控制多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60.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二、简答题(共40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既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

其中,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三)犯罪是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2.简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客观基础而存在于刑法之中,它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共同决定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对于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

  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所要求的因果关系,直接意味着某一结果是否能归罪于行为人,因此,这种关系的有无即决定着行为人对于此一结果客观责任的有无,也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全部刑事责任的有无。

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就肯定不能让行为人对此结果承担责任;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存在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刑法因果关系的联系程度影响着刑事责任的程度

  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可能存在较大差别。

有的直接决定着危害结果的产生,起着关键作用,与结果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而有的则可能只对结果产生起了间接的、较小的作用。

这就导致不同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所应担负的客观责任有差别,因而对整个刑事责任的程度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3、刑法因果关系通过行为人主观认识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凡是在客观上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影响甚至决定作用的因素,要在最后真正对于刑事责任产生作用,就必须要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产生必要的联系,也就是只能在行为人对此因果关系存在认识或具有认识可能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成为影响、决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4、刑法因果关系能够影响到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程度

  总之,刑法因果关系对于刑事责任所能起的作用,一是在有的情况下决定着犯罪构成的成立与否,有时决定着犯罪的完成程度;在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都能影响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同时,刑法因果关系又是影响、甚至是决定主观罪过和主观恶性的重要因素,从而间接地对刑事责任程度产生影响。

任何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都必须通过与主观要件的结合才能实现。

3.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把刑事责任年龄大致划分为四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简述教唆犯的条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成立条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其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在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5.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更多情况下来自于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

2.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的限制不同,在正当防卫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危害,也可以实施防卫,紧急避险,则要求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才能实施.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可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的避险的损害.

5.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没有特殊要求,只能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都可以实行防卫;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6.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和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急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形态.

成立条件:

1.行为人必须急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害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处断原则:

一般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发,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及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7.简述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其构成条件不同。

一般累犯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图形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

3.后罪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有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极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违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特别累犯.

8.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故意为之,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9.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信用卡。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不能。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10.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特征。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及国家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我国著作权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11.简述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本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的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2.简述遗弃罪的特征。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遗弃者是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3.简述侵占罪的特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4.简述妨害公务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炒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15.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联系密切,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而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一般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所有权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16.简述不作为的条件。

犯罪的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要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7.简述我国刑法关于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典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依据我国刑法典规定和有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施及司法实践经验,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2.大多数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典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8.简述单位犯罪处罚的基本原则。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

19.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

区别:

1.认识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他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全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额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20.简述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条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性的犯罪心态.

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的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经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条件的行为极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21.简述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同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型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型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22.简述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

551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航空器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3.简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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